水墨山景中,穿深藍與淺藍條紋衣的剴剴象徵幼童背影面向晨光
KAIKAI CASE GUIDE

剴剴案導覽簡介

誰看見了剴剴?

人物 × 權責 × 資訊斷點
守
童
KAIKAI CASE · PEOPLE

被送去的,是一個一歲的孩子

案件簡介與三名案件關係人

剴剴是一名一歲多的男童。2023年,他在收出養等待期間經兒福聯盟安排,由劉彩萱提供全日居家托育。法院認定,自2023年9月1日至12月23日,剴剴遭受長期、反覆的不當對待與凌虐;12月24日送醫後不治。本頁將直接加害主案與社工另案分開呈現,不以同一標籤混同不同法律責任。
劉彩萱由法警戒護離去的新聞照片
照片:中央社檔案照片|來源
主要照顧者|直接加害主案

劉彩萱

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

法院認定,她對剴剴施以長期、反覆且密集的非人道虐待,將無反抗能力的幼兒視為宣洩情緒與凌虐取樂的工具。

一審|2025.05.13最高法院|2026.07.23 定讞
劉若琳由法警戒護離去的新聞照片
照片:中央社檔案照片|來源
共同照顧場域|共同犯行

劉若琳

有期徒刑18年|定讞

法院認定,她在共同生活與照顧場域中執行、看管或監督相關行為,對照片與訊息呈現的對待方式並非毫不知情,仍參與共同犯行。

一審|2025.05.13最高法院|2026.07.23 定讞
陳尚潔出庭新聞照片
照片:知新聞|來源
兒盟收出養社工|另案被告

陳尚潔

一審過失致死2年|非確定判決

臺北地院一審認定,她掌握剴剴的成長、照顧轉換與訪視資訊,也能進入托育場域查核;面對多項重大異常,未進一步查證、提高訪視或依法通報。偽造文書部分一審無罪。

身分|兒盟收出養社工北院114年度訴字第51號
程序提醒:劉彩萱、劉若琳主案已定讞;陳尚潔部分呈現臺北地院一審判決認定,非確定判決,應保留後續審級與無罪推定的程序位置。
人物照片分別引自中央社及知新聞;判決摘要依公開裁判與法院新聞稿整理。
責
鏈
THE BROKEN SAFETY NET

誰看見了剴剴?

三方權責與跨系統資訊關係樹

不是「沒有人管剴剴」,而是不同系統都曾在某個階段看見這個孩子,卻各自只掌握自己那一部分資訊。因此,制度檢討不能只問單一人做了什麼,也必須追問:資訊有沒有在服務轉換時真正串起來?
新北樹鶯社福→兒福聯盟→臺北文山居托

三方看見的是同一個孩子;掌握的卻是家庭、收出養與托育監管的不同切面。

第一枝|原生家庭/脆弱家庭

新北樹鶯社福中心

家庭處境與早期風險

承接脆弱家庭服務,接觸原生家庭照顧處境,並掌握孩子後續去向與服務轉介。

施盈如
樹鶯社福中心社工
第二枝|收出養服務

兒福聯盟

收出養與托育媒合

承接收出養服務、安排等待期托育,並與外婆及托育人員形成三方家庭托育契約關係。

陳尚潔
兒盟收出養社工
第三枝|居家托育監管

臺北文山居托中心

保母登記、訪視與監督

負責居家托育管理與訪視;在照顧現場辨認風險,必要時提高追蹤或啟動通報。

林心慈
文山居托中心訪視員
剴
關係樹的根與共同中心

剴剴

資訊不應停在各自的紀錄裡,而應在危險發生以前匯流,形成能夠行動的完整風險圖像。

真正的制度追問不是「誰曾經管過」,而是:資訊有沒有串起來?
01|交接孩子去了哪裡?

服務轉換時,風險背景是否完整移交。

02|共判警訊如何累積?

不同時間的異常是否被共同判讀。

03|行動誰啟動保護?

查核、就醫、提高訪視與通報是否及時。

原創關係圖與視覺設計|護童行動聯盟 · 依公開判決、法院新聞稿及主管機關調查資料重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