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KAI CASE · MESSAGE EVIDENCE
訊息裡的
共同軌跡
劉彩萱、劉若琳彼此說了什麼?照片、用語、回應與沉默,如何被法院放回共同照顧、共同犯意與行為分擔之中。
「所有」是公開可核實範圍,不是未公開手機資料
本頁收錄目前可由法院新聞稿、判決附件之公開報導及公開庭審紀錄核對的訊息。未見完整前後文、時間或原始鑑識資料者,明確列為「節錄」或「待核」;不補寫、不拼接,也不把媒體轉述冒充法院逐字判決。
先看證據層級
可作為本頁結論基礎;仍以判決原本為準。
旁聽紀錄或庭上提示內容,不等同官方逐字稿。
媒體依公開判決附件整理的訊息,保留平台與時間。
缺前後文、時間、帳號鑑識或傳訊方向,不寫成確定事實。
PART I
對話時間軸|依傳訊時間排列
引號內文字依公開判決附件或庭審報導保留;影像僅以文字說明,不展示兒少照片。傷口出現後,討論讓孩子在訪視時睡覺
傳送頸部劃傷照片;「夭壽喔這麼嚴重」、「我鼠定了,星期五人家就要來」。
「這沒這麼快好,讓他睡覺」;並說訪視日下午快到時才讓孩子睡,「社工都不會把他叫醒」。
「喔,只能試試看了」;稱看到衣服上的血才發現傷口。
連續傳送綑綁影像,接收者持續回應
傳送孩子遭綑綁橫躺照片;稱「被綁著躺不舒服」。其後又傳送手腳遭綑綁、頭臉被遮掩的照片,說孩子一直撞頭、想睡房間。
先回「也是躺著」;看到另一張雙腳高舉過頭的躺姿照片後回「好爽有冷氣吹」。
「乖乖讓我綁」
「回來進小房間手乖乖讓我綁,綁好躺下就睡了」、「我沒幫他」。
「喔」。
哭喊是否被理解為「試探救援」
傳送孩子手腳綁於椅凳、臉部被口罩遮掩的照片;稱洗澡時孩子大叫,「試探有沒有人進去救他」,叫了幾次都沒有人出現。其後回報身體快掙脫、已躺下並陸續大哭。
「現在勒」。
早上再傳送木凳椅腳支架斷裂照片。
包裹、觀看與「沒人可以救你」
傳送孩子被包裹如木乃伊的照片;稱「很爽吧」、「等一下我洗好澡再去看變啥樣」。
詢問材料後回「看起來還不錯」、「睡得很爽」;之後問「為何哭」。
說自己警告孩子「沒人可以救你,哭沒用」,並稱是因孩子看到她兒子。
「爽睡」。
澡盆/桶子翻倒後的即時對話
先稱「他沒機會了」;其後說剛去看、孩子大哭,自己幫了三次,並描述「桶仔反過去」、腳向上、孩子很有力,最後稱「裝死」。
回「欠揍嗎」、「白癡」、「不要理他啦,等一下又流鼻血」,最後要劉若琳去睡、不要理孩子。
「磨牙聲」
公開報導僅列「磨牙聲」,未同時刊出接續回覆。
施打、管教用語與「為了孫中山」
稱孩子走樓梯邊哭,自己打手臂後留下「五手印」;又稱有「修理」孩子、讓他站在廁所外。其後說「你沒揍他,要揍啊」,並形容孩子在外人面前像「小媳婦」、是裝可憐。
回「可以教的還是要教」、「對啊」;又說孩子踢她,自己放下東西準備去揍;最後說「為了孫中山,你玩不過他,他有政府認證」。
以「為錢死、為錢狂」等語回應。
劉彩萱傳給女兒王凱慧的訊息
「揍剴剴、快揍死了」
不讓躺、不讓睡與長時間罰站
稱孩子「欠揍」、不要讓他白天躺;稍後回「他真的不能給他太自由」,並說再大一點會管不動。
稱「剛剛才被我揍完」;說丈夫認為讓孩子站整天太久,自己洗澡後仍要讓他站到她睡著;孩子趴下睡又遭狠狠毆打。其後稱「看了就很想一巴掌轟給他死」,並說「我每天為了不讓他睡,結果自己也不能睡」。
「再叫他起來立正站好」
「死小孩在幹嘛」、「這麼早」;聽到對方擔心「又失手打暈」後追問原因。
稱丈夫出門後再把孩子叫起來立正站好,現在先讓他躺一下;又說怕自己「又失手打暈他了」,理由是「看他不順眼呀」。
庭上提示的末段對話
「沒心跳了」。
「繼續救」。
PART II
公開報導所載完整訊息
「完整」只指引用來源在該日期公開列出的全部訊息,不代表手機鑑識資料毫無省略。點開日期閱讀。頸部傷勢與訪視C|判決附件公開報導
萱:[傳送頸部劃傷照片]
萱:夭壽喔這麼嚴重
琳:對呀這麼辦
萱:我鼠定了 星期五人家就要來
琳:這沒這麼快好 讓他睡覺
萱:他回來就躺平了 本來還要跟我老公玩
琳:我說星期五都不要讓他睡等下午時間快到了才讓他進去睡 小孩在睡覺社工都不會把他叫醒
萱:喔 只能試試看了 我是看到衣服上的血,才發現哇嗚~這麼大一道 嚇死寶寶了
綑綁照片與睡眠C|判決附件公開報導
萱:[傳送孩子遭綑綁並橫躺照片]
琳:也是躺著
萱:被綁著躺不舒服
萱:[再傳送手腳遭綑綁、頭上綁毛巾並遮蔽眼睛的坐姿照片]
萱:一直撞頭 想睡我房間 我就讓他坐我房間地上
萱:[再傳送手腳遭綑綁、臉部被遮掩、雙腳高舉過頭的躺姿照片]
琳:好爽有冷氣吹
萱(09.18):回來進小房間手乖乖讓我綁,綁好躺下就睡了
萱:我沒幫他
琳:喔
大叫、哭喊與椅腳斷裂C|判決附件公開報導
萱:[01:47 傳送手腳綁於椅凳、臉部被口罩遮掩的照片]
萱:剛剛我洗澡,他故意時不時的大叫幾聲,試探有沒有人進去救他,結果叫了幾次都沒有人出現救他,現在目前沒有再叫再發出聲音
萱:身體快掙脫了
萱:身體已經躺下去了,繼續陸續的大叫大哭
琳:現在勒
萱:[08:16 傳送木凳椅腳支架斷裂照片]
包裹與「沒人可以救你」C|判決附件公開報導
萱:[傳送被包裹如木乃伊的照片]
萱:很爽吧
萱:等一下我洗好澡再去看變啥樣
琳:這是誰的毛巾
萱:我綁冰箱的布,不是毛巾
琳:看起來還不錯
萱:是我以前做衣服買的布,沒用到
琳:睡得很爽
萱:剛剛還給我哭
琳:為何
萱:我警告他,沒人可以救你,哭沒用 因為他看到我兒子
琳:為何哭
萱:他看到我兒子咩
琳:爽睡
澡盆/桶子翻倒C|判決附件公開報導
琳:他沒機會了
琳:剛去看完他
萱:怎了
琳:他大哭
萱:又 大哭
琳:對
萱:欠揍嗎
琳:他自己又反了
萱:白癡
琳:我幫他3次了
萱:不要理他啦 等一下又流鼻血
琳:1掉出2腳向上3反巧
萱:蝦米 誇張了
琳:桶仔反過去 他很有力
萱:掉出是桶仔翻過去
琳:裝死
萱:妳去睡覺啦!不要理他了
施打、管教與金錢C|判決附件公開報導
萱:走樓梯故意要走不走的邊走邊哭,越哭越大聲 後來忍不住打了一下他的手臂才比較小聲一點
琳:可以教的還是要教
萱:教啊!所以被我打一下重重的 到剛剛手還紅著 五手印
琳:對啊
萱:氣死 然後本來洗好手、腳準備包起來讓他睡 他又給我大哭 我有修理他,然後讓他站在廁所外面等我 他真的很聰明,都拉長耳朵在聽我們說什麼
琳:這樣去那裡他回來又沒事一定會走樣 對我有發現
萱:剛剛拿著廖ㄅㄟˊ啊叫他可愛一個給我看他才勉強裝笑給我 不會沒事啦!我的容忍程度很差
琳:其實他很懂
萱:他懂大人要什麼
琳:回來我叫他脫鞋他居然踢我
萱:但就是很會ㄍㄟ笑 你沒揍他 要揍啊 這個不對要教 不然他會變本加厲 他就不敢踢我
琳:我放了東西要去揍 結果你來了他才脫
萱:暈倒 他看到我很像小媳婦一樣,尤其是有外人在的時候更明顯 其實真的不是那麼怕我啦 這都是裝可憐給人看的 所以會顧人怨,不會討喜
琳:為了孫中山 你玩不過他 他有政府認證
萱:為錢死為錢狂為錢扣扣ㄗㄨㄥˊ
不讓躺、不讓睡與罰站C|判決附件公開報導
琳:他今天很假先
萱:哪天不ㄍㄟ
琳:欠揍
萱:哪天不欠揍
琳:讓他太舒服躺一天
萱:剛剛才被我揍完
琳:為何
萱:愛哭啊
琳:白天不要讓他躺 坐一下就好
萱:我ㄤ一直說他水腫 剛剛又說了一次 他坐著還會自己按摩腳勒
琳:現在坐嗎?為何?
萱:上來站到剛剛我才讓他坐下的 我ㄤ一直說我讓他站一整天太久了…
萱:等一下我去洗澡他就要繼續站著了 先讓他爽一下 等一下我洗澡開始他又得站到我睡著了…
琳:還在坐
萱:沒 我要去洗澡了
萱:他今天還趁我出去上廁所整個人趴在大壯睡的被子上睡勒 氣死我 還被我狠狠的揍了一頓 他現在很誇張的自由啦
琳:對啊
萱:只要不小心他就自己當老大了 什麼都自己決定怎麼做就怎麼爽
琳:他真的不能給他太自由
萱:然後看到外人一副小媳婦的模樣 欠揍
琳:在大一點會管不動
萱:看了就很想一巴掌轟給他死 不用再大一點 現在就已經很難管得動了
萱:我每天為了不讓他睡結果自己也不能睡
「失手打暈」與立正站好C|判決附件公開報導
琳:死小孩在幹嘛
萱:躺平睡覺啊
琳:這麼早
萱:等我ㄤ出門再叫他起來立正站好 先讓他爽一下 不然我ㄤ又要唧唧叫了 他剛進去的呀 我才剛洗完澡吹好頭髮幫他換尿布讓他去小房間先爽一下 不然我怕我又失手打暈他了
琳:為何
萱:看他不順眼呀
未列作「完整全文」:11月5日公開來源僅列「磨牙聲」;12月23日僅公開「沒心跳了/繼續救」。賴姓友人、社工與北投宮廟相關訊息也未見完整原始串,因此保留在待核區。
PART III
傳給其他人|已公開與待核範圍
只有能確認傳訊方向者才寫箭頭;姓名不一致時不擅自選定版本。劉彩萱 → 賴姓友人
「我睡著他才有機會睡、為了不讓他睡我也沒得睡」
公開庭審紀錄曾以此訊息追問限制睡眠;但現有可公開頁面未完整呈現收件帳號,箭頭方向仍須回到原始鑑識資料核定。賴姓友人的完整姓名亦有不同版本,本頁只稱賴姓友人。
待補:原始日期、完整前後文、帳號鑑識。賴姓友人 → 劉彩萱 → 勵馨/兒盟
從友人建議,到先找勵馨、再接觸兒盟
DAY9庭上說法所呈現的聯繫脈絡是:劉彩萱因賴姓友人建議而接觸兒少服務機構,先找勵馨,之後再接觸兒盟。這是劉彩萱在庭上的服務接觸說法,並非已公開的完整手機對話;賴姓友人、勵馨與兒盟各階段究竟說了什麼,目前仍缺逐字訊息可供重建。
DAY6另記載,檢察官提示她曾說11月5日、8日與賴姓友人發現掉3顆牙、另1顆搖動。至於「那邊的孩子沒有父母管」一句,目前仍缺可公開原始紀錄支持,不列為確定原話。
待補:友人建議、勵馨回應、轉接或另行接觸兒盟的日期、雙方原句、完整訊息串與帳號鑑識。劉彩萱 → 女兒王凱慧
「揍剴剴、快揍死了」
報導記載,檢察官於庭上以2023年11月15日訊息追問;劉彩萱回稱「我只是隨便說說而已」。目前未公開精確時間、完整訊息串及王凱慧的回覆。
只呈現可核對的單向訊息,不推定收訊者反應或法律責任。劉彩萱 → 精神鑑定人員
「一聽到救護車聲音,腦海就都是剴剴當時送醫的畫面」
公開庭審報導記載,劉彩萱接受精神鑑定時自述:羈押期間聽到救護車聲音便浮現孩子送醫畫面,並稱睡不好、吃不下及有輕生念頭。這是受鑑定人向鑑定人員所作的自述,後由精神科醫師徐堅棋在法庭上轉述,不是手機訊息或與他人的日常聊天紀錄。
分類:鑑定訪談自述/鑑定醫師庭上轉述;不列入手機對話總數。Mira → 友人
“It’s so terrible that she can just beat the baby like that.”第一日庭審紀錄記載原文曾誤作「be」,並勘誤為「beat」。這是第三人當時傳訊,可用來檢驗其即時觀察,但翻譯、身分指涉與完整前後文仍須核對。
不把第三人訊息混寫成劉氏姐妹原話。劉若琳手機/北投宮廟線
公開庭審整理顯示,劉若琳稱因聊天談到孩子「看人不太對」,帶往北投宮廟收驚及作法會;但現有公開資料不足以重建完整手機對話。
待補:實際發訊者、收訊者、日期、原句及附件。劉彩萱 → 兒盟/陳社工
庭上說法涉及傷勢、撞頭、流鼻水、牙科與日常照片等聯繫;但這些是「庭上描述曾聯絡」或其他案件頁已整理的社工訊息,不等於本頁已取得完整對話。
應與社工手機、業務紀錄及三版處遇紀錄逐日勾稽。照片傳送本身也是證據鏈
臺北地院認定,劉彩萱在綑綁、蒙眼等行為同時拍照傳給劉若琳;法院並依對話、照片、影片判斷劉若琳的追蹤、鼓吹、迎合與提供意見。
本站不展示任何可識別兒少影像。PART IV
四欄勾稽|把原句、解釋與認定分開
Samsung 手機可左右滑動;任何一欄缺資料都不以推測補齊。| 日期/時間 | 對話或事件內容 | 來源/證據代號 | 公開程度/可確認性 |
|---|---|---|---|
| 09.07 01:29 | 頸傷照片;討論訪視時讓孩子睡覺。庭上劉彩萱稱怕傷勢被發現、影響接案。 | C|二審附件報導 B|DAY4 | 高度可確認 對話與庭上說法相互勾稽;傷口形成仍須綜合證據。 |
| 09.17–09.18 | 多張綑綁照片傳送;劉若琳持續回覆。 | C|二審附件報導 A|北院新聞稿 | 法院採為證據鏈 影像不在本站展示。 |
| 09.27 | 孩子大叫、掙脫;木凳椅腳斷裂。 | C|二審附件報導 B|DAY1 | 高度可確認 「試探救援」是訊息中的描述。 |
| 10.06 | 包裹照片;「沒人可以救你,哭沒用」。 | C|二審附件報導 A|北院新聞稿 | 法院綜合評價 須與照片、影片及行為共同閱讀。 |
| 11.02 | 桶子/澡盆翻倒;兩人即時討論。 | C|二審附件報導 B|DAY4 A|北院新聞稿 | 存在說法差異 庭上「抱出解綁」與法院參與認定並列。 |
| 11.05 | 「磨牙聲」。 | C|媒體所列單句 | 部分公開 不能據此認定缺牙原因。 |
| 11.12 | 五手印、修理、要揍;談及托育報酬。 | C|二審附件報導 A|量刑理由 | 高度可確認 動機以法院綜合證據認定為準。 |
| 12.03–12.09 | 不讓躺、不讓睡、長時間站立與「失手打暈」。 | C|二審附件報導 B|DAY4 | 高度可確認 「失手」不可單句推定為實際既往行為。 |
| 12.23 | 「沒心跳了/繼續救」。 | B|DAY1 | 時間待核 不能反推心肺停止時點。 |
| 羈押期間/鑑定時 | 自述聽到救護車聲音便浮現孩子送醫畫面。 | B|鑑定醫師庭上轉述 C|媒體庭審報導 | 不是手機對話 只能證明曾有此自述;不得逕認悔意、精神疾病或責任能力減輕。 |
| 接觸日期待核 | 據庭上說法:賴姓友人建議後,劉彩萱先找勵馨,再接觸兒盟;各階段對話未完整公開。 | D|DAY9庭上陳述 | 可確認接觸脈絡,不可重建對話 缺機構回應、原始訊息串、帳號與時間。 |
| 日期待核 | 賴姓友人、北投宮廟、社工訊息與手機刪除/復原範圍。 | D|部分公開 | 不得稱為全文 缺原始串、帳號與鑑識時間。 |
PART V
全部爭點|從一句話回到證據鏈
每個問題都分清「訊息顯示什麼」與「還要靠什麼證明」。共同犯意與行為分擔
反覆接收照片、追問現況、評論方式及提供意見,如何證明不只是旁觀?法院已認定兩人為共同正犯。
傷勢隱瞞
9/7討論讓孩子睡過訪視,是否意在避免傷勢被看見;與劉彩萱庭上自述及社工訪視紀錄是否一致。
知情程度
劉若琳庭上所稱「只知道部分」如何與多日、多張影像及持續回覆比對。
阻止還是鼓吹
口頭曾阻止打罵的說法,如何與「要揍」「不要讓他躺」「不能太自由」等訊息並列評價。
「保護自撞」說
固定孩子是否符合比例與照顧常規;哭喊、掙脫、椅腳斷裂及長時間限制是否反證風險。
「管教」與暴力
「教」「修理」「五手印」「失手打暈」等用語,如何與實際傷勢、照片與行為次數核對。
限制睡眠與罰站
不讓睡、站到照顧者入睡及白天不准躺,是否構成反覆、長時間的不當處罰。
金錢動機
「孫中山」「為錢死為錢狂」如何與收托報酬、照顧量及法院量刑理由連結;單句不能取代完整動機認定。
刪除對話
法院新聞稿記載劉若琳犯後刪除對話;應區分原始資料、復原資料與公開附件,避免誤稱已收齊全部手機內容。
第三人警訊
Mira、賴姓友人、家人、社工是否收到或傳出可辨識風險的內容;每一條須核對傳訊方向與時間。
最後一夜
「沒心跳了/繼續救」只能證明危機後聯繫;須結合119錄音、急救紀錄、到院資料與最後生命反應時間。
法院最終沒有把這些訊息當成孤立的狠話。
照片被傳送、情況被追問、方法被評論,最後形成法院所認定的「共同參與」。
訊息的法律意義來自它和影像、傷勢、照顧動線、證人證詞與兩人實際行為的相互印證。
SOURCES & LIMITS
來源、校勘與法律界限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案件新聞稿:法院確定認定、共同正犯及量刑理由。
- 太報/Yahoo新聞:二審判決附件對話公開整理:逐時訊息文字;仍應以判決原本及數位鑑識為最終依據。
- 本站第一日庭審紀錄:準備程序爭點、Mira訊息及兩被告對話提示。
- 本站第四日庭審紀錄:兩被告就對話、綑綁、通報與照顧動線的證述。
- 本站第九日庭審紀錄:兩被告訊問及宮廟/接案說法。
- 知新聞|精神鑑定醫師庭上證述、壹蘋新聞網|同日庭審報導:救護車聲音相關自述、鑑定判讀與證據界限。
法律爭議界限注意備註
劉彩萱、劉若琳主案刑事責任已定讞;本頁的法院認定以公開司法資料為準。個別訊息的文字、錯別字與口語依公開資料整理,不代表本站認同其內容。對話節錄不得取代完整鑑識;第三人姓名、身分與未公開通訊不得推測。若公開庭審筆記、媒體報導與判決原本不一致,以判決原本及法院正式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