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有哪些
替陳尚潔辯護的說法?
把正面評價、工作分工、筆錄爭議與資料處理的解釋,放回可查證的紀錄與法院已說明的理由中。
30 秒讀懂
庭上確實出現多項對陳尚潔有利的說法,包括她曾追問傷勢、要求就醫、被同事形容細心,以及部分證人質疑偵訊筆錄未完整反映原意。但這些陳述仍須與就醫證明、訪視紀錄、照片、對話、通報紀錄及完整偵訊錄音相互核對,不能直接等同法院已認定她善盡職責。
人物與說法先對準
| 人物 | 案發時/庭上身分 | 本頁涉及說法 | 應注意界線 |
|---|---|---|---|
| 李芳玲 | 案發時北區工作處資深主任;庭訊報導稱副處長 | 陳曾追問傷勢、要求看牙醫並追蹤醫囑 | 證人說法,不等於法院認定處置已足夠 |
| 江怡韻 | 時任督導、陳尚潔的督導 | 對「嚴重疏失」筆錄表示沒有印象 | 是否符合原意仍須核對完整偵訊資料 |
| 葉詩宇 | 收出養督導,非陳尚潔直接督導 | 稱陳細心,對「過失」等筆錄記載提出疑義 | 正面評價不能取代個案紀錄與風險查核 |
| 葉亭希 | 兒盟相關主管/證人 | 稱刪除手機照片是為減少陳的心理壓力 | 仍須檢查原始檔、版本與證據保全 |
| 白麗芳 | 時任兒盟執行長 | 主張兒虐辨識有其困難 | 法定責任通報門檻是「疑似」,不是確認受虐 |
先把問題問完整
庭上確實有人為陳尚潔提出有利說法。這些說法不該被刪去,也不該被直接當成結論。真正要問的是:孩子已出現警訊時,這些解釋能否由當時的訪視紀錄、照片、醫療資料、訊息與處遇決策支持?
一、她是細心的人
「我對她有正向觀點──她是細心的。」
葉詩宇在法官提示筆錄中「我覺得她有過失」的記載後,表示自己沒有印象,並說只記得對陳尚潔的認知是「她是細心的人」。另有證人稱,她「有很多正向特質」,但本案細節不清楚,難以回答。
同事的正面評價,可以說明工作關係,卻不能替代對傷勢、掉牙、發燒、異常行為與訪視拖延的客觀查核。「細心」應能在即時紀錄、交叉比對與風險升級中被看見。
二、她有追問,也曾要求就醫
李芳玲證稱,陳尚潔並非毫無處理:她有追問孩子傷勢、要求保母帶孩子看牙醫,並詢問、追蹤醫囑。此為證人說法,非法院對處置是否足夠的認定。
一審新聞稿指出,法院檢視的不是有無單次詢問,而是是否督促就醫、取得可核對資訊、增加訪視與直接確認孩子狀況;法院認為多僅止於口頭詢問與「再評估」,未有有效作為。
三、她不是「主責社工」?
辯方主張陳尚潔並非「主責社工」。庭上亦有分工說法:樹鶯社福中心追蹤外婆的經濟與資源,陳尚潔持續觀察孩子托育狀況;對「主責」定義,各方理解不一。
法院表示,重點不在形式職稱,而在個案中誰掌握收出養資訊、能進入照顧現場、能追蹤與查核托育狀況,以及是否實際承擔保護義務。判決特別說明,此判斷依個案具體事實作成,並非將保證人地位加諸所有社工。
四、保母的說法,不能立刻判斷真假?
對額頭瘀青、掉牙、磨牙、自撞等情況,辯護方向認為陳尚潔不是醫療專業人員,只能依當時資訊處理。施盈如證稱,她得知相關說法後已向陳表達疑慮;兩人分工後,由陳繼續追蹤孩子狀況。
第一時間不能看穿真相,不等於可以停止查核。當異常重複出現,是否要求影像或就醫證明、比對前手照顧者與既有健康資料、增加訪視或啟動通報,才是「繼續觀察」能否成立的關鍵。
五、兒虐辨識不容易,是否就不用通報?
白麗芳說明,兒虐辨識對社工而言並不容易,部分傷勢需要醫療專業協助判讀。
法官進一步追問:究竟要到何種程度才會通報?責任通報要求的是發現兒童「疑似」受虐或遭不當對待,並不是必須先取得確定受虐的證明。辨識有困難,反而凸顯轉介醫療、通報或提高訪視強度的重要性。
六、偵訊筆錄是否完整反映原意?
江怡韻(時任督導)對筆錄所載「嚴重疏失」表示沒有印象,稱偵訊時緊張且受連續追問影響;葉詩宇(收出養督導、非陳尚潔直接督導)則對「我覺得她是過失」的記載表示未直接如此說,稱原意是陳尚潔細心、可能因某些因素漏掉部分。辯方主張勘驗相關偵訊錄音錄影以釐清筆錄是否完整反映原意。
勘驗是辯方主張,不是既定結論。筆錄如有爭議,應以原始錄音、完整問答、核閱程序與法院依法勘驗為準。不能因庭上改口就認定先前筆錄必然不實,也不能將質疑筆錄直接視為已證實的卸責。
七、刪除照片,是為了減少壓力?
葉亭希表示,案發後請陳尚潔以電子郵件寄送照片、再從手機刪除,是擔心她壓力太大而反覆觀看;原意是將資料存於個案檔案。她並表示,刪除是自己的決定。
重要影像與訊息不只關乎個人壓力,也關乎證據保全與可追溯性。應檢驗的包括:寄出的是原始檔或副本、正式保存位置、存取權限、原始時間與檔名、後設資料是否保留,以及當時是否已有司法調查的可預見性。
是否有書面保存、移轉與刪除規範?
個案檔案能否還原原始版本及建立時間?
刪除是個人決定、主管指示或既有慣例?
檢警能否取得完整、可驗證的原始資料?
偵訊筆錄爭議對照
| 證人 | 筆錄所載/爭議內容 | 庭上說明 | 目前能下的結論 |
|---|---|---|---|
| 江怡韻 | 認為陳尚潔有「嚴重疏失」 | 表示沒有印象,稱偵訊時緊張且受到連續追問 | 辯方聲請勘驗;不能直接認定筆錄已不實 |
| 葉詩宇 | 「我覺得她是過失」 | 稱未直接如此表示,原意是陳細心、可能漏掉部分 | 須核對完整錄音、筆錄核閱與簽名過程 |
| 葉詩宇 | 手寫增補「應通報及寫訪視報告」 | 稱自己應該沒有回答這句,但也表示不完全確定 | 保留疑義,不替任何一方補成確定事實 |
程序提醒:「證人質疑筆錄」不等於「筆錄已被證實不實」;勘驗是辯方主張,最終仍須依完整錄音錄影及法院調查結果判斷。
辯護之後,孩子的安全問題仍在
本頁不是要否定任何證人有利陳尚潔的說法,而是拒絕讓一句「她很細心」、一次「我有追問」、或一個尚待釐清的職稱,取代對整條保護鏈的檢驗。
孩子出現異常時,誰查核?誰升級?誰記錄?誰確保這些問題有人回答?
來源與表述界線
- 司法院|臺北地院114年度訴字第51號宣判新聞稿:一審對保護義務、警訊、查核與因果關係的說明。
- 報導者|台灣首位社工遭判過失致死:證人角色、分工與三項爭點整理。
- 知新聞|2026年1月22日庭訊報導:偵訊筆錄爭議與庭上程序說明。
- 壹蘋新聞網|李芳玲、江怡韻庭上證述:就醫、醫囑與偵訊筆錄爭議。
- 觀庭還原筆記共構平台|審理程序第三次開庭:辯方意見、證人詢答與法庭追問整理;非官方筆錄。
本頁不使用兒童真實或可識別影像;主視覺為非事件現場的中秋水墨紙藝意象。未核對原始錄音、照片、檔名、拍攝時間或勘驗筆錄之處,不作法院認定式表述。
庭審對話節錄|點選展開
依庭訊截圖、公開觀庭整理與媒體庭訊報導彙整;均非法院核發的官方逐字稿。每組對話標示來源層級;聽不清楚、資料未完整之處不補寫、不延伸。
李芳玲|追問傷勢、就醫與醫囑
公開觀庭整理節錄;非官方逐字稿。
【證人・李芳玲】 我還是覺得我沒有辦法這樣回去推論,原因是當時我並沒有參與。
【證人・李芳玲】 就我事後了解的處理過程,陳社工確實不是什麼都沒有做。她有去問受傷原因,也有再多關心,例如看牙醫後,牙醫說什麼。
【證人・李芳玲】 如果換成其他社工,也有可能只做到這樣。若保母隱匿得很好、說得非常合理,讓人沒有懷疑,其他社工也可能這樣判斷。
【證人・李芳玲】 照我們對社工訪視的要求,以及她看到狀況後要做的追蹤或安排,我認為陳社工有做到。
江怡韻|「她做了該做的事」與「嚴重疏失」
依公開媒體庭訊報導重建問答次序;非官方逐字稿,未取得完整原始錄音前不補寫其他語句。
【證人・江怡韻】 她做了該做的事。
【證人・江怡韻】 沒有印象說過這些話。當時等待偵訊到深夜,心情緊張、恐懼,並面對一連串問題。
辯方據此聲請勘驗相關偵訊錄音;證人庭上說法與筆錄何者完整反映原意,仍須依原始資料判斷。
白麗芳|兒虐辨識與「疑似即通報」
公開觀庭整理與媒體庭訊報導節錄;非官方逐字稿。
【證人・白麗芳】 其實對社工而言不容易,孩子有傷勢要傳給醫生看才能判讀。
【證人・白麗芳】 我沒有辦法直接回答當時的具體狀況。但依照以往管理經驗,如果有明確證據認為孩子可能遭受虐待,就應該通報。不過,法律上所謂責任通報,其實是「疑似」受虐或不當對待,就有通報義務。
葉詩宇|「她是細心的人」與筆錄「過失」的差異
【證人・葉詩宇】 我當時沒說「是過失」,我對她有正向觀點──她是細心的;當時檢察官有訓斥我,訓斥完我點頭。
【證人・葉詩宇】 我記不清楚。
【證人・葉詩宇】 我沒有印象了;我只記得我說我對陳的認知,她是細心的人。
葉亭希|照片改以 email 寄送、手機刪除的說明
【證人・葉亭希】 因怕她壓力太大,會一直看,想請她傳給我……
【證人・葉亭希】 我想讓它存出來,存在個案檔案中。
【證人・葉亭希】 是我。
葉詩宇|「很多正向特質」能否回答有無疏失?
【證人・葉詩宇】 我認為她有很多正向特質,但本案有太多細節我不知道,很難回答。
施盈如|「有疑慮」後,為何仍由陳繼續追蹤?
【證人・施盈如】 我在面訪周保母時沒有此狀況,孩子在前保母時沒有評估有壞習慣。因此,我對陳說有疑慮。陳說因為孩子有狀況,她考慮要停止出養的媒合。所以我和陳分工,請陳繼續追蹤孩子的狀況。
【證人・施盈如】 劉童的部分麻煩陳繼續追蹤孩子的狀況;我繼續追蹤案家姊姊的狀況,如果狀況穩定的話評估年底結案。
江怡韻|為何沒有增加訪視?
【證人・江怡韻】 工作守則條文內容所指的是與收出養童建立關係的部分……對剴剴照片,當時我們有做過討論,覺得保母的說法是合理的。
葉詩宇|對話截圖與訪視紀錄,是否尚未完成?
【證人・葉詩宇】 我不知道她是否是說沒有,還是沒完成完整的。
【證人・葉詩宇】 是。
編按:上述為證人回應與法官/檢察官追問,不等同法院對事實或責任的認定;頁面其他段落另列一審公開理由與可查核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