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有哪些
替陈尚洁辩护的说法?
把正面评价、工作分工、笔录争议与资料处理的解释,放回可查证的纪录与法院已说明的理由中。
30 秒读懂
庭上确实出现多项对陈尚洁有利的说法,包括她曾追问伤势、要求就医、被同事形容细心,以及部分证人质疑侦讯笔录未完整反映原意。但这些陈述仍须与就医证明、访视纪录、照片、对话、通报纪录及完整侦讯录音相互核对,不能直接等同法院已认定她善尽职责。
人物与说法先对准
| 人物 | 案发时/庭上身分 | 本页涉及说法 | 应注意界线 |
|---|---|---|---|
| 李芳玲 | 案发时北区工作处资深主任;庭讯报导称副处长 | 陈曾追问伤势、要求看牙医并追踪医嘱 | 证人说法,不等于法院认定处置已足够 |
| 江怡韵 | 时任督导、陈尚洁的督导 | 对「严重疏失」笔录表示没有印象 | 是否符合原意仍须核对完整侦讯资料 |
| 叶诗宇 | 收出养督导,非陈尚洁直接督导 | 称陈细心,对「过失」等笔录记载提出疑义 | 正面评价不能取代个案纪录与风险查核 |
| 叶亭希 | 儿盟相关主管/证人 | 称删除手机照片是为减少陈的心理压力 | 仍须检查原始档、版本与证据保全 |
| 白丽芳 | 时任儿盟执行长 | 主张儿虐辨识有其困难 | 法定责任通报门槛是「疑似」,不是确认受虐 |
先把问题问完整
庭上确实有人为陈尚洁提出有利说法。这些说法不该被删去,也不该被直接当成结论。真正要问的是:孩子已出现警讯时,这些解释能否由当时的访视纪录、照片、医疗资料、讯息与处遇决策支持?
一、她是细心的人
「我对她有正向观点──她是细心的。」
叶诗宇在法官提示笔录中「我觉得她有过失」的记载后,表示自己没有印象,并说只记得对陈尚洁的认知是「她是细心的人」。另有证人称,她「有很多正向特质」,但本案细节不清楚,难以回答。
同事的正面评价,可以说明工作关系,却不能替代对伤势、掉牙、发烧、异常行为与访视拖延的客观查核。「细心」应能在即时纪录、交叉比对与风险升级中被看见。
二、她有追问,也曾要求就医
李芳玲证称,陈尚洁并非毫无处理:她有追问孩子伤势、要求保母带孩子看牙医,并询问、追踪医嘱。此为证人说法,非法院对处置是否足够的认定。
一审新闻稿指出,法院检视的不是有无单次询问,而是是否督促就医、取得可核对资讯、增加访视与直接确认孩子状况;法院认为多仅止于口头询问与「再评估」,未有有效作为。
三、她不是「主责社工」?
辩方主张陈尚洁并非「主责社工」。庭上亦有分工说法:树莺社福中心追踪外婆的经济与资源,陈尚洁持续观察孩子托育状况;对「主责」定义,各方理解不一。
法院表示,重点不在形式职称,而在个案中谁掌握收出养资讯、能进入照顾现场、能追踪与查核托育状况,以及是否实际承担保护义务。判决特别说明,此判断依个案具体事实作成,并非将保证人地位加诸所有社工。
四、保母的说法,不能立刻判断真假?
对额头瘀青、掉牙、磨牙、自撞等情况,辩护方向认为陈尚洁不是医疗专业人员,只能依当时资讯处理。施盈如证称,她得知相关说法后已向陈表达疑虑;两人分工后,由陈继续追踪孩子状况。
第一时间不能看穿真相,不等于可以停止查核。当异常重复出现,是否要求影像或就医证明、比对前手照顾者与既有健康资料、增加访视或启动通报,才是「继续观察」能否成立的关键。
五、儿虐辨识不容易,是否就不用通报?
白丽芳说明,儿虐辨识对社工而言并不容易,部分伤势需要医疗专业协助判读。
法官进一步追问:究竟要到何种程度才会通报?责任通报要求的是发现儿童「疑似」受虐或遭不当对待,并不是必须先取得确定受虐的证明。辨识有困难,反而凸显转介医疗、通报或提高访视强度的重要性。
六、侦讯笔录是否完整反映原意?
江怡韵(时任督导)对笔录所载「严重疏失」表示没有印象,称侦讯时紧张且受连续追问影响;叶诗宇(收出养督导、非陈尚洁直接督导)则对「我觉得她是过失」的记载表示未直接如此说,称原意是陈尚洁细心、可能因某些因素漏掉部分。辩方主张勘验相关侦讯录音录影以厘清笔录是否完整反映原意。
勘验是辩方主张,不是既定结论。笔录如有争议,应以原始录音、完整问答、核阅程序与法院依法勘验为准。不能因庭上改口就认定先前笔录必然不实,也不能将质疑笔录直接视为已证实的卸责。
七、删除照片,是为了减少压力?
叶亭希表示,案发后请陈尚洁以电子邮件寄送照片、再从手机删除,是担心她压力太大而反复观看;原意是将资料存于个案档案。她并表示,删除是自己的决定。
重要影像与讯息不只关乎个人压力,也关乎证据保全与可追溯性。应检验的包括:寄出的是原始档或副本、正式保存位置、存取权限、原始时间与档名、后设资料是否保留,以及当时是否已有司法调查的可预见性。
是否有书面保存、移转与删除规范?
个案档案能否还原原始版本及建立时间?
删除是个人决定、主管指示或既有惯例?
检警能否取得完整、可验证的原始资料?
侦讯笔录争议对照
| 证人 | 笔录所载/争议内容 | 庭上说明 | 目前能下的结论 |
|---|---|---|---|
| 江怡韵 | 认为陈尚洁有「严重疏失」 | 表示没有印象,称侦讯时紧张且受到连续追问 | 辩方声请勘验;不能直接认定笔录已不实 |
| 叶诗宇 | 「我觉得她是过失」 | 称未直接如此表示,原意是陈细心、可能漏掉部分 | 须核对完整录音、笔录核阅与签名过程 |
| 叶诗宇 | 手写增补「应通报及写访视报告」 | 称自己应该没有回答这句,但也表示不完全确定 | 保留疑义,不替任何一方补成确定事实 |
程序提醒:「证人质疑笔录」不等于「笔录已被证实不实」;勘验是辩方主张,最终仍须依完整录音录影及法院调查结果判断。
辩护之后,孩子的安全问题仍在
本页不是要否定任何证人有利陈尚洁的说法,而是拒绝让一句「她很细心」、一次「我有追问」、或一个尚待厘清的职称,取代对整条保护链的检验。
孩子出现异常时,谁查核?谁升级?谁记录?谁确保这些问题有人回答?
来源与表述界线
- 司法院|台北地院114年度诉字第51号宣判新闻稿:一审对保护义务、警讯、查核与因果关系的说明。
- 报导者|台湾首位社工遭判过失致死:证人角色、分工与三项争点整理。
- 知新闻|2026年1月22日庭讯报导:侦讯笔录争议与庭上程序说明。
- 壹苹新闻网|李芳玲、江怡韵庭上证述:就医、医嘱与侦讯笔录争议。
- 观庭还原笔记共构平台|审理程序第三次开庭:辩方意见、证人询答与法庭追问整理;非官方笔录。
本页不使用儿童真实或可识别影像;主视觉为非事件现场的中秋水墨纸艺意象。未核对原始录音、照片、档名、拍摄时间或勘验笔录之处,不作法院认定式表述。
庭审对话节录|点选展开
依庭讯截图、公开观庭整理与媒体庭讯报导汇整;均非法院核发的官方逐字稿。每组对话标示来源层级;听不清楚、资料未完整之处不补写、不延伸。
李芳玲|追问伤势、就医与医嘱
公开观庭整理节录;非官方逐字稿。
【证人・李芳玲】 我还是觉得我没有办法这样回去推论,原因是当时我并没有参与。
【证人・李芳玲】 就我事后了解的处理过程,陈社工确实不是什么都没有做。她有去问受伤原因,也有再多关心,例如看牙医后,牙医说什么。
【证人・李芳玲】 如果换成其他社工,也有可能只做到这样。若保母隐匿得很好、说得非常合理,让人没有怀疑,其他社工也可能这样判断。
【证人・李芳玲】 照我们对社工访视的要求,以及她看到状况后要做的追踪或安排,我认为陈社工有做到。
江怡韵|「她做了该做的事」与「严重疏失」
依公开媒体庭讯报导重建问答次序;非官方逐字稿,未取得完整原始录音前不补写其他语句。
【证人・江怡韵】 她做了该做的事。
【证人・江怡韵】 没有印象说过这些话。当时等待侦讯到深夜,心情紧张、恐惧,并面对一连串问题。
辩方据此声请勘验相关侦讯录音;证人庭上说法与笔录何者完整反映原意,仍须依原始资料判断。
白丽芳|儿虐辨识与「疑似即通报」
公开观庭整理与媒体庭讯报导节录;非官方逐字稿。
【证人・白丽芳】 其实对社工而言不容易,孩子有伤势要传给医生看才能判读。
【证人・白丽芳】 我没有办法直接回答当时的具体状况。但依照以往管理经验,如果有明确证据认为孩子可能遭受虐待,就应该通报。不过,法律上所谓责任通报,其实是「疑似」受虐或不当对待,就有通报义务。
叶诗宇|「她是细心的人」与笔录「过失」的差异
【证人・叶诗宇】 我当时没说「是过失」,我对她有正向观点──她是细心的;当时检察官有训斥我,训斥完我点头。
【证人・叶诗宇】 我记不清楚。
【证人・叶诗宇】 我没有印象了;我只记得我说我对陈的认知,她是细心的人。
叶亭希|照片改以 email 寄送、手机删除的说明
【证人・叶亭希】 因怕她压力太大,会一直看,想请她传给我……
【证人・叶亭希】 我想让它存出来,存在个案档案中。
【证人・叶亭希】 是我。
叶诗宇|「很多正向特质」能否回答有无疏失?
【证人・叶诗宇】 我认为她有很多正向特质,但本案有太多细节我不知道,很难回答。
施盈如|「有疑虑」后,为何仍由陈继续追踪?
【证人・施盈如】 我在面访周保母时没有此状况,孩子在前保母时没有评估有坏习惯。因此,我对陈说有疑虑。陈说因为孩子有状况,她考虑要停止出养的媒合。所以我和陈分工,请陈继续追踪孩子的状况。
【证人・施盈如】 刘童的部分麻烦陈继续追踪孩子的状况;我继续追踪案家姊姊的状况,如果状况稳定的话评估年底结案。
江怡韵|为何没有增加访视?
【证人・江怡韵】 工作守则条文内容所指的是与收出养童建立关系的部分……对剀剀照片,当时我们有做过讨论,觉得保母的说法是合理的。
叶诗宇|对话截图与访视纪录,是否尚未完成?
【证人・叶诗宇】 我不知道她是否是说没有,还是没完成完整的。
【证人・叶诗宇】 是。
编按:上述为证人回应与法官/检察官追问,不等同法院对事实或责任的认定;页面其他段落另列一审公开理由与可查核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