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童行動聯盟

特定專題・多元觀察|判決書對話摘錄

關鍵的
倒數十七天

12月7日,社工已得知剴剴掉了第四顆牙;12月24日,孩子死亡。兩個日期之間,相隔17天。

DEC 07 → DEC 2417天
政治諷刺漫畫風格男子與判決書摘錄文字:孩子受傷並不是四個月都如此,呂立醫師認為最嚴重是在12月、沒人接觸到的時候
圖中文字依判決書所載內容節錄整理;人物為政治諷刺漫畫風格,非庭訊現場影像。

有人說,剴剴的傷是在「12月沒人接觸」的時候最慘。

圖中內容擷取自判決書所載通訊紀錄,是社工陳尚潔在12月得知剴剴掉了第四顆牙後,與劉彩萱的LINE對話。

TESTIMONY-BASED RECONSTRUCTION

這17天,剴剴可能經歷了什麼?

這不是情節創作,也不是逐日斷言。以下只把法院認定、通訊日期、證人親自見聞與專業意見接起來;「可能」代表證據可支持的方向,不代表已能確認某日的具體動作或行為人。

法院認定證人證詞可支持推論未解空白

第四顆牙掉落;孩子已呈現慢性營養不良外觀

通訊紀錄:12月7日劉彩萱告知第四顆牙掉落;12月8日陳尚潔回覆「希望其他牙齒都安好」。

呂立醫師:依12月8日照片說明,孩子僅著尿布、目光望向遠方、身形極度消瘦;這類慢性營養不良需要數月形成,不是當天才出現。

可支持的判讀:第四顆牙不是孤立症狀,應與先前三顆牙、體重與身形下降、既有瘀傷一併視為風險累積。

沒有人以新的直接接觸確認孩子;對話轉向牙醫單據

通訊紀錄:12月12日至15日反覆詢問牙醫單據、何時取回,以及能否先傳照片建檔;公開資料未見這段期間完成陪診、向診所直接核實或重新實地訪視。

蔡函妤牙醫:她在11月23日只接觸孩子約15分鐘,不知道其脆弱家庭與全日托育背景;三顆乳牙脫落不符合單純磨牙,因可能涉及外力、神經或全身性疾病,曾建議轉醫學中心。

不能反推:LINE沒有提及某一天,不等於能證明那天沒有傷害;同樣也不能只靠沉默編出每天發生了什麼。

收到的是單據照片,不是轉診結果,也不是孩子的安全確認

通訊紀錄:12月19日收到牙醫單據照片。現有公開材料仍不足以確認醫學中心轉診是否完成、檢查結果為何。

證詞交叉:蔡函妤與急診醫師黃聖心都否定「磨牙足以造成多顆乳牙脫落」;呂立醫師另依死後影像指出,下排三顆門牙斷裂、一顆連牙根脫落,機轉不符磨牙或營養不良。

經費界線:這張牙醫單據不能直接等同劉彩萱申請某一筆補助;施盈如所述出養前健檢核銷與托育費安排,是另外兩種款項脈絡。

直接觀察的空窗沒有補上

林心慈:原訂12月進行居托再訪,因保母稱家中有人確診而未完成;待要再訪時,孩子已死亡。她也證稱自己沒有孩子完整健康資料、資訊多由保母轉述,並認為兒福聯盟社工掌握的資訊最完整。

制度缺口:一邊相信「社工每月會訪」,另一邊沒有與該社工直接聯繫;在這段空窗中,沒有形成第二個能獨立核對孩子狀況的視角。

仍未知:公開資料不足以逐日判斷12月20、21、22日各自發生的行為。

中午後活動力不佳;法院認定犯行持續至晚間約10時

被告庭上回答:檢察官問劉彩萱是否曾告訴辯護人孩子「中午以後活動力不佳」,她回答「有」。這只能證明她在庭上承認曾作此陳述,不是連續生命徵象紀錄。

法院認定:主案一審新聞稿認定兩名保母共同妨害自由、傷害與凌虐的犯罪期間延續至12月23日晚間10時許;這是期間終點,不代表法院公開認定10時整發生某一特定動作。

進入「最後一天」逐層比對 →

公開紀錄從「沒心跳了」進入CPR、119與急診

黃聖心醫師:證稱孩子到院前已無呼吸心跳、體溫24°C,外觀明顯消瘦且有多處異常傷勢;口腔未見支持「溢奶」的跡象。她同時說明,急診當下不負責作最終死因判定。

法院認定:後續法院將死亡連結到長期營養不良、身體衰弱、至少42處虐待性傷勢與低血容性休克,而不是把它寫成單一的餵奶意外。

仍無法確定:最後一餐、最後一次傷害、心跳停止起點及最後數小時每人的完整動作,不能由目前公開資料補寫。

可被還原的,不是每天的劇本,而是風險軌跡:第四顆牙與慢性消瘦已可見,轉診與安全確認沒有形成閉環,外部直接接觸中斷,法院認定的犯行仍在延續,直到急診才看見孩子最後的身體狀態。

SEVEN WITNESSES · SEVEN WINDOWS

把證人放回各自能證明的位置

每名證人只看見一段;交叉比對能補出風險軌跡,不能把任何一人的證詞擴張成完整現場。

01 · 醫療判讀

呂立|兒少保護醫療

能證明:由照片、病歷、影像與多專科討論,說明慢性營養不良、牙齒傷勢及至少42處確定傷勢。

不能證明:每一處傷精確發生在哪一天、由哪一人造成。
重要證詞摘錄
可見傷勢的範圍

「A童全身至少有42處確定的傷勢,有些癒合後就看不到了,目前呈現的只是死亡時看到的。」

2025/04/29 · DAY5 record-08|傷勢數量與可見範圍
磨牙說的醫學界線

「也從未聽過磨牙磨到掉牙,此不符合醫療科學證據。」

2025/04/29 · DAY5 record-08|牙齒傷勢機轉
斷牙與牙根的影像判讀

依死後電腦斷層(PMCT),A童下排門牙有三顆斷裂(編號:71、72、81)、一顆門牙脫落(編號82),為完全不見,連牙根都不見。

另三顆是牙齦有斷痕,斷一半,不是死前馬上的,牙齦還長上去。

呂立|PMCT牙齒判讀(DAY5,record-08)
生長曲線與慢性營養不良

A的生長曲線身高、體重有掉下來到不同區間,原在50-85%區間但掉下來,體重會先掉,再掉身高。

營養不良時,營養會先留給頭腦,其為慢性營養不良。

呂立|12月8日照片與慢性營養不良(DAY5,record-08)
02 · 牙科診察

蔡函妤|兒童牙科

能證明:11月23日短暫看診;否定三顆乳牙由單純磨牙造成,並建議醫學中心檢查。

不能證明:完整照顧背景;單次看診不能取代長期個案追蹤。
重要證詞摘錄
保母主訴不等於診斷

「醫療診斷講求證據。磨牙是保母劉彩萱的主訴,並不是我的診斷。」

2026/01/22 · 蔡函妤|主訴與醫療診斷的界線
單次看診與長期追蹤

【檢察官】你當時知道劉童是來自脆弱家庭,受媒介出養,並且從9月就開始被劉彩萱已經照顧3個月了,而且是全日收托,與原生家庭脫離、9/25額頭有大片瘀青、10/23精神不佳,且社工要訪視時保母用停電、家中小孩生病等理由推托訪視。如果你知道上述狀況,你會懷疑這是兒虐?你會通報嗎?

【證人-蔡函妤】我覺得牙醫師跟社工的職責範圍與取得資訊量不同。我只有單次約15至30分鐘的醫療接觸,看不到生活環境,也不能把衣服掀開做全身檢查;社工負責長期個案管理與訪視,接觸面向、時間及資訊量無法直接類比。

蔡函妤|2026/01/22 · 073–074
轉診理由與無法確認之處

【辯護人】您為何建議去做全身檢查?

【證人】孩童若不到換牙年齡就有牙齒脫落,一次脫落3顆,我懷疑可能有全身性問題。在牙醫診所內沒有辦法做血液檢查,所以推薦到醫學中心去檢查。

【證人】掉牙不太可能是磨牙造成的,但是因為劉童他來時,口內的傷口已經癒合,我沒看到受傷的狀況,所以無法確認掉牙的原因。

蔡函妤|轉診理由(2026/01/22,034–037)
主訴轉換與資訊缺口

【檢察官】當天劉彩萱帶劉童就診的主訴是什麼?

【證人】她掛號時說劉童磨牙造成牙齒脫落。我們說這不太可能,她後續說小朋友會時常跌倒、撞牆自摔。

【檢察官】劉彩萱有說劉童一晚掉了3顆牙嗎?

【證人】沒有。

蔡函妤|說詞轉換與資訊缺口(2026/01/22,053–056)
配合看診與「異常安靜」的回想

【受命法官】劉童當下看牙醫時,和一般小孩有何不同?

【證人-蔡函妤】他都在配合,一般小孩會哭鬧。

【受命法官】你的筆錄提到「異常安靜」,你還記得他看診的情形嗎?

【證人-蔡函妤】我是看到新聞,事後回想才覺得他異常安靜。看診當下我擔心他是全身性的問題。

【受命法官】看診過程從頭到尾,劉童有展現任何反抗的反應嗎?

【證人-蔡函妤】沒有。

蔡函妤|2026/01/22 · 103–108
警詢與庭上記憶的差異

【受命法官】本案發至今已經兩年多,你可能已經有些記憶模糊。你當時在筆錄裡說「有,我有看到頭部有傷、頭髮裡有瘀傷、皮膚還有皮膚病」。但是你今天說你沒有提及。依據經驗法則,當時的記憶應該比較清楚。所以,法官沒有要追究證人責任的意思,因為這部分與你先前筆錄不同卻又涉及重要事實,所以要和你確認。

【證人-蔡函妤】可能以當時警詢筆錄為準;時間已經過了比較久,我現在記不太清楚。

蔡函妤|2026/01/22 · 113–114
03 · 訪視與轉述

林心慈|居托訪視

能證明:12月再訪未完成;沒有孩子完整健康資料,資訊多由保母轉述,也未與兒盟社工建立聯繫。

不能證明:直接接觸空窗內,每一天具體發生了什麼。
重要證詞摘錄
12月再訪未完成

「保母說家中有人確診……要再訪時,小孩已經……。」

2026/01/22 · 林心慈|12月再訪未完成;原筆記保留未完整處
健康資訊來自誰

「沒有,全部都是保母口述。」

2026/01/22 · 林心慈|被問及是否持有孩子資料
聯繫方式與健康資料

【檢察官】那你和兒福聯盟的陳社工有任何聯繫方式嗎?

【證人】沒有。

【檢察官】你們有任何劉童的健康狀況的資料嗎?

【證人】只有一個勾選表,由劉保母所填寫。

林心慈|聯繫與健康資料(2026/01/22,117–120)
照片未互通、資訊經過轉述

【受命法官】被告有傳訪視照片給你嗎?

【證人】沒有,案發前都沒有聯絡過。

【受命法官】你的資訊都是二手的嗎?由社工告訴保母,保母再告訴你?

【證人】是的。

林心慈|照片未互通、資訊來源(2026/01/22,185–194,節錄)
04 · 急診觀察與轉述

黃聖心|急診醫師

能證明:親見到院前無呼吸心跳、24°C、明顯消瘦與多處異常傷勢;急診觀察不支持溢奶說。

不能證明:最終死因;須與法醫、病歷和法院認定並讀。
重要證詞摘錄
到院狀態與保母說法

「我們和保母確認病童到院前沒有呼吸心跳,保母說是溢奶剛發現就送來。」

2025/12/11 · witness-04|到院狀態;「溢奶」屬保母轉述
急診親見的口腔與體溫

「有,因為病童體溫只有24度。打開嘴沒有溢奶的跡象,所以應不符合保母的說法。」

2025/12/11 · witness-04|急診醫師親見與判讀
急診的死因判定界線

【檢察官】那你們有去確認死因嗎?

【證人】當下有拍照,因為是到院前死亡,急診不會做死因判定。

【檢察官】在筆錄中有和保母說病情嚴重、傷勢不尋常,符合典型兒虐特徵要通報。你們急診團隊中有人認為像是溢奶嗎?

【證人】沒有。

黃聖心|急診的判定範圍(2025/12/11,027–031)
凌晨2:25與家屬說明

【檢察官】按照紀錄在案發當日12月24日凌晨2:25有與外婆解釋傷勢?

【證人】我們和外婆說明因急救時長過長,效果不佳,建議放棄急救。

【檢察官】你們解釋傷勢時被告在旁邊嗎?

【證人】我已沒有印象。

【檢察官】你們有像外婆或社工解釋可能是溢奶嗎?

【證人】沒有這樣說。

黃聖心|凌晨2:25與家屬說明(2025/12/11,033–038)
到院與社工到場時間:護理紀錄的限制

[提示萬芳醫院護理紀錄單]

【辯護人】凌晨00:43是保母陪同就醫,社工是01:49來,但是萬芳醫院護理紀錄單01:09的社工紀錄上寫聯絡社會局社工,為何會與事實不一致?

【證人-黃聖心】護理紀錄單不是我寫的,我不知道。

黃聖心|2025/12/11 · 051–053
晚間10時說法:醫師追問與社工是否在場

【受命法官】急救過程有和社工或保母接觸嗎?

【證人-黃聖心】有。

【受命法官】那有感覺他們想推卸責任嗎?

【證人-黃聖心】有。保母說當晚10點有喝奶,還有呼吸,後來才越來越喘。但病童12點來早已經到院前死亡。

【受命法官】你們有對她的說法質疑嗎?

【證人-黃聖心】我印象有。有再和他確認,但保母一直強調10點喝奶還有呼吸,後來才越來越喘。似想引導死因為嗆咳。

【受命法官】保母交代死因時社工在場嗎?

【證人-黃聖心】沒有,這是一開始來的時候。

黃聖心|2025/12/11 · 083–090
05 · 法醫意見

許倬憲|法醫

能證明:說明深部出血、水腫、束縛、久站與營養狀態如何共同造成低血容性休克。

不能證明:綑綁多久、傷勢精確時點;證人多次保留為事實調查或無法判斷。
重要證詞摘錄
無法判定綑綁時長

「會,但我不知道綑綁多久。看不出來,甚至這張照片根本看不出瘀傷。」

2025/04/29 · DAY5 record-03|不能由單張照片推定綑綁時長
低血容性休克的機轉

「久站血管裡的水分會跑出去,綑綁會造成大範圍(面積)血滲出,死者的血管內的液體已經不足了。」

2025/04/29 · DAY5 record-03|低血容性休克的機轉說明
外觀與深部傷勢

【證人】要跟大家說明,傷的大小僅供參考,傷害要從裡面來看

【證人】這個個案不會著重在大大小小的傷口

許倬憲|外觀與深部傷勢(DAY5,record-03)
營養狀態與水腫

【檢察官】死亡時營養不良和低血容性休克的關係?

【證人】代表肝臟製造蛋白質能力低,滲透壓不足,水分不能保存。肺炎有時是個人免疫力降低

【檢察官】久站會出血嗎?

【證人】容易造成水腫,會造成淤積更嚴重。不會造成出血,會造成水腫,血管沒有破裂,所以看到是透明的,壓力會造成破裂

許倬憲|營養狀態與水腫(DAY5,record-03,節錄)
06 · 服務分工與經費

施盈如|脆弱家庭服務

能證明:10月已對保母說法表達疑慮,並形成由陳尚潔追蹤孩子、自己追蹤原生家庭的分工。

不能證明:12月牙醫單據的款項用途;健檢核銷與托育費是不同脈絡。
重要證詞摘錄
10月疑慮與追蹤分工

「我對陳說有疑慮。陳說因為孩子有狀況,她考慮要停止出養的媒合。所以我和陳分工,請陳繼續追蹤孩子的狀況。」

2025/11/27 · witness-02|10月疑慮與實際追蹤分工
出養前健檢的經費來源

「因為劉童不是被政府安置,所以他的健檢無法使用政府的安置經費核銷,所以才用社會局的社會捐助款處理。」

2025/11/27 · witness-02|出養前健檢款項;非12月牙醫單據
費用協助與核銷記憶界線

【檢察官】本案出養前有陪劉童去做健檢嗎?

【證人】第2次轉介出養前有協助劉童健檢,但不是我實際陪伴,因為兒盟有一些項目需要孩子的體檢報告,但是檢查的費用滿高的,兒盟那邊表示無法處理此筆款項,因此我有和家屬討論協助費用。

【檢察官】這筆費用是用什麼項目核銷?

【證人】我就送出給會計辦理核銷,時間久我已不記得當初核銷細節。

施盈如|健檢款項的用途與記憶界線(2025/11/27,016–019)
無照顧者資訊、透過陳追蹤

【檢察官】劉童委託給兒盟後,你有辦法去訪視他嗎?

【證人】我根本沒有後續照顧者的資訊,甚至不知其全名,只知道姓劉。

【受命法官】在這個脆家未結案前,是否有包含劉童出養前身心狀況的追蹤?

【證人】我當時是透過陳社工了解。

【證人】對,所以那次(電話聯繫)才會分工,當時分工,由他去追蹤孩子(劉童),我去追蹤原生家庭的狀況。

施盈如|無照顧者資訊、透過陳追蹤(2025/11/27,048–049、099–102,節錄)
托育費用比較:證人記憶不是核定金額

【辯護人】你評估劉童出養,為何當時沒有選擇給資源讓劉童繼續留在周保母照顧?

【證人-施盈如】在我和外婆討論時,社會局只能維持目前提供的資源,但這對外婆的負擔沒有幫助,所以才有兒盟的安置方案。如果孩子一個月保母費用,可能是4 萬好了,詳細金額我已記不清,政府補助大概只能出一半,外婆還是要自己出剩下的一半,但是兒盟可以負擔全部的保母費用... (略)。

施盈如|2025/11/27 · 069–070
分工後的責任、信任與電話紀錄

【受命法官】所以你認為他是追蹤孩子的主要負責人?

【證人-施盈如】因為那次討論。

【受命法官】那次討論之後,你認為你就沒有責任去追蹤這個孩子嗎?

【證人-施盈如】[哽咽] 我不想說這個事件中我完全沒有責任。

【受命法官】你和陳討論之後,你有去獲取有關是誰在何處照顧劉童的資訊嗎?還是就相信陳會去追蹤?

【證人-施盈如】對,陳社工是一個專業人員,依照對社工職業的信任,我很自然地認為她會去追蹤。

【受命法官】你說你們有討論到分工,有沒有什麼證據,例如line訊息,可以確認當時有此分工?

【證人-施盈如】當天的對話是透過辦公室電話,樹鶯社福中心的辦公室電話都有相關資料,但是目前已經很久了,我不知道還有沒有保存。

施盈如|2025/11/27 · 103–110
07 · 有限同住觀察

王凱弘|同住家屬

能證明:他在家的有限時間內親自看見、聽見的情形,以及劉彩萱曾向他提出的說法。

不能單獨證明:孩子每日飲食、喝水、傷勢來源與完整照顧經過;他證稱自己幾乎沒有整日待在家,也未看過孩子吃飯或喝水。
重要證詞摘錄
在家時間的限制

【審判長】在112年(2023年)的9月到12月,你一個月裡面可以都待在家裡(指不用出門工作或上課)的時間有幾天?

【證人】幾乎沒有。

王凱弘|《報導者》第一週庭審整理 · 第三日
沒有看過孩子吃飯或喝水

【審判長】你在住處有看見A童怎麼吃飯的嗎?

【證人】沒有看過他吃飯。

【審判長】有看過怎麼喝水嗎?

【證人】我沒看過他喝水。

王凱弘|《報導者》第一週庭審整理 · 第三日
傷勢是否就醫:回答不知道

【審判長】A童手上有結痂的洞,就這件事情有去看醫生嗎?

【證人】不知道,我只知道有牙醫、帶去打預防針,還有社工說可能會有醫療團隊來。過年後可能就可以不用帶(A童)了!

王凱弘|《報導者》第一週庭審整理 · 第三日
為何知道有社工

【檢察官】起初不知道A童是社福機構托養,為何知道有社工?

【證人】我是知道她一定會有人可以去反映,我沒有說謊,我下意識覺得是社工。

王凱弘|《報導者》第一週庭審整理 · 第三日
布巾包裹是否奇怪

【辯護人】劉彩萱把小孩用布巾包裹成那樣,你難道不覺得奇怪?

【證人】我不覺得,因為A童半夜會撞來撞去的,怕他受傷,尿得全身都是,又弄大便。我覺得那個東西是為了保護他,我不覺得奇怪。

王凱弘|《報導者》第一週庭審整理 · 第三日
以自身童年經驗反問防撞說法

【法官洪甯雅】你小時候學走路或跌跌撞撞的時候,劉彩萱會不會用布巾或水果網套,綁住你的手腳,讓你不要碰撞?

【證人】不會啊,我不會撞來撞去。

王凱弘|《報導者》第一週庭審整理 · 第三日
工作作息與照顧參與

【問】2023年9月至12月住處與工作作息?是否參與照顧?

【王○弘】住6號3樓與母親同住;每月出差兩、三次,南北送貨,晚間約11、12點回家。不參與照顧,多為拿貨或晚餐時經過托育空間。

王凱弘|本站第三日旁聽整理 · 王○弘章節06
跌倒地點的兩種說法

【問】看過跌倒嗎?

【王○弘】稱11月底或12月初出門穿鞋時,聽到聲音並以餘光看到人影倒下;晚間又聽母親說是在公園跌倒。

【比對提醒】同段同時出現家中所見與公園轉述,須核對是否為兩次事件、轉述差異或記錄誤植。

王凱弘|本站第三日旁聽整理 · 王○弘章節06
浴巾包裹的觀察條件

【問】知道綑綁或用毛巾固定嗎?

【王○弘】稱不知道綑綁;曾在半夜約2點看見孩子被浴巾包著,並說因父親睡在客廳而不敢開燈。

【比對提醒】證人同時比較浴巾顏色,且敘述涉及浴室、電腦房與不同姿勢;光線、動線與先後仍需原始證據核對。

王凱弘|本站第三日旁聽整理 · 王○弘章節06
頭套時間前後差異

【王○弘】一處稱11月底或12月初跌倒後受母親請託訂頭套;另一處稱約9、10月間因孩子半夜撞頭而搜尋訂購。

【比對提醒】須確認是兩次搜尋或訂購,還是同一事件的時間陳述不同。

王凱弘|本站第三日旁聽整理 · 王○弘章節06–07
語言陳述的前後張力

【王○弘】先稱第一次見面時聽見孩子慢慢說出五字髒話,之後稱語調不清楚但聽得出來;原記錄末段另載「沒聽過A童講話」。

【比對提醒】末句是否漏字及各段是否指同一時點,均須核對正式筆錄;未核對前不能自行判定真偽。

王凱弘|本站第三日旁聽整理 · 王○弘章節07–08
住處空間代號不一致

【記錄A】前文定義6號3樓為乙地、4號3樓為丙地。

【記錄B】跌倒段落卻記作「回到6號3樓(丙地)」。

【比對提醒】可能是原記錄誤植,也可能是陳述混淆;未核對正式筆錄前不自行更正。

王凱弘|本站第三日旁聽整理 · 王○弘來源核對點04
是否看過頭套的說法差異

【記錄A】前文稱曾在電腦房看過朋友送的藍色頭套。

【記錄B】檢方反詰段落原記錄另載「沒有看過頭套,大小不太知道,是兒童用的」。

【比對提醒】尚待釐清「沒看過」是指沒看過頭套物件,或沒看過孩子佩戴;不能替原文補入限制。

王凱弘|本站第三日旁聽整理 · 王○弘章節06–07
庭訊時間記載本身前後不合

【記錄A】王○弘章節開頭記載14時24分入庭。

【記錄B】同章稍後又記「14時17分休庭,14時25分入庭」。

【來源界限】這是原始旁聽記錄的時間順序問題,不是王凱弘證詞內容;本站不自行改為15時17分或其他時間。

第三日旁聽整理 · 王○弘章節06
另案偽證調查:只呈現當時程序狀態

【檢方】庭上表示要以另案偽證案件彈劾證言。

【王○弘】在審判長提醒可能影響另案後仍表示願意說明,並稱當時仍在偵辦、尚未起訴。

【證據界限】「尚未起訴」只描述2025年4月25日當時狀態;不能據此推論另案最終結果,也不表示本案法院已判定證詞真偽。

王凱弘|本站第三日旁聽整理 · 王○弘章節07
最後一天:返家後才得知

【問】何時知道A童死亡?

【王○弘】案發當天回家,父親在走廊說「出事了」,並轉述孩子噎奶死亡;他擔心在警局的母親,翌日才見到她。

【證據界限】「噎奶死亡」是父親告知內容的再次轉述,只能證明證人曾如此回答,不能證明實際死因;「案發當天」也不等同媒體另載的12月25日凌晨3時。

王凱弘|本站第三日旁聽整理 · 王○弘章節06

資料來源:庭審旁聽整理;各摘錄附日期與紀錄位置。

THE FINAL DAY · EVIDENCE LAYERS

最後一天:從中午後,到12月24日凌晨

這一段刻意不用戲劇化旁白。每個節點分開標示「法院認定」「庭上回答」「證人親見」與「他人轉述」,讓已知與未知不被混在一起。

證人內容依本站獲授權旁聽整理摘述,並非官方逐字稿;如與正式筆錄或判決原本不一致,應以正式司法文書為準。

  1. 被告庭上回答
    「活動力不佳」已被提出

    DAY9中,檢察官問劉彩萱是否曾向辯護人表示孩子「中午以後活動力不佳」,她回答「有」。這是被告對先前說法的承認,不是醫療人員當時的生命徵象紀錄。

    kaikai-day9-20250506/#qa-c51
  2. 法院認定
    共同犯行期間延續至此

    臺北地院主案新聞稿認定,共同傷害、妨害自由與凌虐的期間至12月23日晚間10時許止。這是犯罪期間的時間上界,不是某一個特定動作的精確發生時間。

    查看臺北地院主案新聞稿 ↗
  3. 法庭提示紀錄
    紀錄已是「沒心跳了」與開始救援

    DAY1公開旁聽紀錄所整理的12月23日對話載有劉彩萱「沒心跳了」、劉若琳「繼續救」;不爭執事項另載劉彩萱配偶為孩子CPR並撥打119。它能證明危急後的救援節點,不能倒推出此前每一分鐘。

    kaikai-day1-20250422/#full-record
  4. 黃聖心醫師親見
    到院前已無呼吸心跳;急診未見支持溢奶的跡象

    黃聖心證稱,保母主述孩子晚間10時喝奶時仍有呼吸、之後越來越喘;但醫師親見的是到院前已無呼吸心跳、體溫24°C,打開口腔沒有溢奶跡象,急診團隊也沒有人認為像是溢奶。前者是保母說法,後者才是醫師的現場觀察。

    kaikai-final-chapter/witnesses/#witness-04
  5. 與家屬討論急救

    黃聖心證詞中的檢方提問提及凌晨2:25與外婆說明;她回答,因急救時間過長、效果不佳,建議放棄急救。對被告當時是否在旁,她表示「我已沒有印象」。此處保留提問所載時間,不據此裁定死亡時刻。

    2025/12/11 · 黃聖心 · 033–038
CROSS-EXAMINING THE FINAL HOURS

同一夜,五種證據各自回答什麼?

他人轉述

保母對急診醫師的說法

晚間10時喝奶、仍有呼吸,之後越來越喘;另稱是溢奶。

只能證明她曾如此陳述,不能直接當作客觀經過。
證人親見

黃聖心的急診觀察

到院前無呼吸心跳、24°C;口腔無溢奶跡象,外觀消瘦且多處傷勢可見。

能說明到院狀態;急診當下未作最終死因鑑定。
醫學鑑定

許倬憲、呂立的專業意見

深部出血與水腫、束縛及久站機轉、慢性營養不良共同放入低血容性休克脈絡。

能說明機轉與累積性;不能逐分鐘還原最後數小時。
法院認定

主案判決的法律事實

犯行持續至晚間約10時;孩子因長期營養不良、衰弱與至少42處傷勢,於24日凌晨因低血容性休克死亡。

新聞稿仍提醒:若與判決原本不一致,以判決原本為準。
間接轉述/來源界限

王凱弘的「返家後得知」說法

本站第三日旁聽整理記載,他在案發當天返家後,才由父親得知「出事了」及孩子噎奶死亡;翌日才見到母親。這是父親告知內容的再次轉述,不能證明實際死因。

能證明他如此陳述,不能證明最後數小時或「噎奶死亡」為真;後者亦與急診所見無溢奶跡象不一致。
第三日旁聽整理證詞摘錄

【問】何時知道A童死亡?

【王○弘】案發當天回家,父親在走廊說「出事了」,並轉述孩子噎奶死亡;他擔心在警局的母親,翌日才見到她。

【證據界限】這是父親告知內容的再次轉述,只能證明證人曾如此回答,不能證明實際死因;「案發當天」也不等同媒體另載的12月25日凌晨3時。

【黃聖心醫師庭上證詞】打開口腔沒有溢奶跡象;急診團隊沒有人認為像是溢奶。

【比對結果】「吐奶噎死」是王凱弘轉述父親的說法,與急診醫師親見不一致,不能當作已證實死因。

王凱弘|本站第三日旁聽整理 · 王○弘章節06

證據可以支持的方向

  • 孩子不是送醫前才突然從健康狀態惡化;慢性營養不良與多處傷勢早已累積。
  • 12月23日中午後已有活動力不佳的描述,後續進展到無心跳與急救。
  • 急診觀察不支持「溢奶」說法;最終死因由後續鑑定與法院認定。

公開資料仍不能補寫

  • 最後一餐的內容與確切時間。
  • 最後一次傷害、急性惡化的觸發點與心跳停止時間。
  • 最後數小時每個人在何處、做了什麼,以及每一處傷由誰造成。

所以,「最後一天可能發生了什麼」最精確的回答是:一名已因長期營養不良與反覆傷害而高度脆弱的幼兒,在12月23日中午後出現明顯狀態下降,之後進入心肺停止;但從狀態下降到心跳停止之間的具體事件鏈,公開證據仍留有關鍵空白。這個空白應被標示,而不應被想像填滿。

為什麼12月會最慘?

在得知剴剴掉了第四顆牙後,社工陳尚潔持續追蹤的,究竟是什麼?

也許,大家心中已經有答案。

單據?VS 孩子?

單據

  • 索取了哪些資料?
  • 何時收到、何時完成確認?
  • 紀錄是否只停留在行政流程?
VS

孩子

  • 第四顆牙掉落的原因是否被查證?
  • 是否實際確認就醫、轉診與孩子狀況?
  • 是否重新評估訪視與責任通報?

這篇貼文不代替法院認定,也不把提問寫成定罪;它只是把判決書所載對話放回時間線,追問兒少保護工作在最關鍵的17天裡,究竟把注意力放在哪裡。

EVIDENCE CROSS-CHECK

把三條線分開,再放回同一條時間軸

牙齒警訊、經費安排與單據追蹤不是同一件事。以下區分判決記載、庭上證詞與仍待原始卷證核對的事項,避免用行政往來取代孩子安全的查證。

判決/客觀紀錄庭上證詞待卷證確認
牙齒警訊

從三顆牙到第四顆牙:說法是否經過獨立查證?

現有時間軸顯示:11月19日保母稱孩子因嚴重磨牙掉三顆牙;11月23日牙科看診;12月7日再稱第四顆牙掉落。關鍵不只在「有沒有看牙」,而在轉診建議、病歷與掉牙原因是否有人直接向醫療端核實。

展開證詞比對
  • 周姓前保母:證稱轉托前未見外傷,提供健康與生活狀況的前後對照基準。
  • 蔡函妤牙醫:證稱磨牙不足以解釋一次脫落三顆乳牙,並曾建議至醫學中心檢查;她也強調單次牙科接觸不能與社工長期個案管理相比。
  • 黃聖心醫師:證稱磨牙不會造成牙齒脫落,與牙醫對「磨牙說」的醫學質疑相互勾稽。
  • 陳尚潔:庭上稱曾與同組同仁討論,認為保母表達清楚、未達通報標準,因此未陪診或通報。

kaikai-final-chapter/medical-responsibility/

經費與單據

至少有兩種款項脈絡,不能混成「同一筆申請」

出養前健檢:施盈如證稱,因孩子未進入政府安置流程,健檢費用曾以社會局社會捐助款辦理核銷。托育安排:她另證稱政府補助可能只負擔部分保母費,兒盟方案可負擔全部托育費。這兩者都不同於12月LINE中反覆索取的牙醫看診單據。

經費與單據:分項核對

項目目前材料能說明仍需核對
牙醫單據追蹤12月反覆催取,12月19日收到照片。申請人、用途、是否請款及付款憑證。
出養前健檢施盈如所述費用協助與社會捐助款核銷。核銷項目、金額、日期及原始憑證。
托育費安排證人所述補助與兒盟方案負擔脈絡。實際申請、核定與付款紀錄。
為什麼這項區分重要?
  • 「申請經費」「托育費」「健檢核銷」「牙醫單據建檔」須各自標明用途、申請人、付款人、日期與憑證。
  • 目前公開整理不足以證明12月追單就是為劉彩萱申請某一筆特定補助,本文不作此推定。
  • 真正可核對的問題是:行政資料被持續催取時,孩子本人是否也獲得同等強度的訪視、陪診、轉診確認與風險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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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與分工

「誰是主責」不能取代「誰實際掌握資訊」

施盈如證稱,10月已對「自傷、髒話、額頭傷」等說法表達疑慮,並形成由陳尚潔追蹤孩子、自己追蹤原生家庭的實際分工;她也稱未取得後續照顧者完整資料,只能透過陳尚潔了解孩子狀況。

展開責任鏈比對
  • 施盈如:把孩子後續狀況交由陳尚潔追蹤,自己追蹤案家其他需求。
  • 蔡函妤:牙醫只能短暫看診,無法看見生活環境;社工掌握跨月、跨訪視的資訊。
  • 陳尚潔:稱相信安全網中若有人認為疑似受虐就會通報。
  • 一審判決(尚未定讞):聚焦警訊累積後是否查證、加訪、取得醫療資訊並依法通報,而非要求社工自行作醫療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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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整理證詞與爭點,不代替法院認定;個別責任仍以法院判決為準。

COURT DATE · UPDATED

9月16日|陳尚潔案二審準備程序

時間2026年9月16日 14:30地點臺灣高等法院・專一法庭・卯股案號115年度上訴字第4688號

#9月16日兒福聯盟社工陳尚潔二審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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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仍在審理,請尊重司法程序與無罪推定。庭期及旁聽安排以法院當日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