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LTIPLE PERSPECTIVES · CARE CONTINUITY

剴剴為何走向
跨國收出養?

不是「其他選項都不行」;而是必須回到當時的安置、媒合與追蹤決策,逐一問清楚:孩子的最佳利益有沒有被具體評估與持續守住。

主視覺為中秋水墨象徵畫面,非案件現場或真實人物。

中秋水墨畫中的非辨識性幼兒背影,穿深藍與淺藍條紋上衣,象徵守住孩子的安全與照顧連續性

社會常問:「為什麼不去育幼院、寄養家庭,或由台灣家庭收養?」這些問題值得追問,但不能在缺少完整個案評估資料時,反推任何一條路徑必然不可行,或把跨國收出養說成唯一出路。

不是「有另一條路」就能立刻改走

育幼院、寄養家庭與台灣島內收養都可能是重要選項,但不是按下按鈕即可完成的替代方案。機構安置須評估孩子年齡、健康與發展需求、是否需要密集照顧、可用床位與專業人力;寄養需經招募、訓練、評估與配對,並考量創傷、醫療、手足、就學與親屬聯繫;收養則涉及出養必要性、可收養性、收養人資格與適配,以及後續支持。

因此,不能因為事後看見某一條路徑,就倒推它在當時必然可立即啟動,也不能因此免除決策者比較替代照顧選項、記錄理由與持續保護孩子的責任。真正應被檢驗的是:風險出現時,安全評估是否及時完成、替代安排是否被完整比較、誰能升級決策,以及孩子在等待與轉換期間有沒有被安全接住。

制度參考:衛福部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強調被收養人、收養人與出養人三方權益平衡;社家署另設兒少家外安置專區。本段為制度說明,不以未公開個案資料推論個別決策。

剴剴案與寄養家庭:不能把兩種照顧混為一談

依公開報導,剴剴在收出養媒合等待期間,由收出養服務機構安排居家托育人員照顧。這種「等待收養期間的居家照顧」,與地方政府依兒少保護或家外安置程序安排的寄養家庭並非同一制度:前者位於收出養服務與托育照顧的交界,後者則須經寄養家庭招募、家庭整體評估、訓練、配對、訪視與安置管理。

當時實際照顧安排
公開資訊所指的是收出養等待期的居家托育照顧;不能因為照顧發生在家庭住宅,就稱為寄養安置。
寄養家庭制度
是家外安置的一種,由主管機關評估兒童需求、寄養家庭條件與適配性,並配套訪視、督導及安置計畫。
量能不足的制度背景
寄養家庭招募困難、照顧需求複雜與資源吃緊,可解釋制度為何容易塞車,但不能直接證明本案曾詢問寄養而無名額。
本案仍缺的證據
必須看新北市當時的安置評估、實際詢問與配對紀錄、未採寄養或機構的理由,以及等待期安全計畫。
因果鏈應這樣寫

可以確認的是「孩子處於媒合等待期,接受居家托育照顧」;可以提出的制度問題是「這類等待期照顧如何評估、監督與在風險出現時轉換」;尚不能確認的則是「因寄養家庭不足,所以本案只能交由居家托育」。制度壅塞是背景,不是個案因果證明。

事件後的制度檢討,重點也不應只是把孩子從一種照顧名稱移到另一種名稱,而是讓主管機關對等待收養兒童的照顧需求、安置適切性與風險負起可追溯的評估及安排責任。無論最後採居家托育、寄養或機構照顧,都必須有明確的安全標準、訪視頻率、異常通報、督導複核與替代安排。

延伸閱讀:《天下雜誌》專題、《報導者》評論、Right Plus 制度分析。這些資料用於釐清制度與公開事件脈絡;本頁仍以原始公文、評估及轉介紀錄作為判斷本案因果的必要證據。

先釐清:四種路徑不是同一件事

育幼院/機構照顧
是家外安置選項之一,須評估孩子年齡、健康、需求與可得資源。
寄養家庭
提供家庭式暫時照顧;是否可安排與可維持多久,需依當時名額、評估與配對決定。
國內收養
以可收養性確認、適配家庭與法定程序為前提;等待與媒合過程也應以兒童利益為核心。
跨國收出養
不是較低標準的替代方案;必須依法律與主管機關程序、收養資格及必要的追蹤保障辦理。

「走向跨國」應被問的,不是標籤

依收出養制度,媒合與後續服務應圍繞兒童最佳利益。若當時規劃跨國收出養,合理的公共檢視應包括:原生家庭支持與出養必要性是否完成評估;國內媒合的可能性、等待與適配條件如何判斷;照顧空窗期由誰承接;每次訪視是否記錄可核對的安全觀察;一旦出現傷勢、就醫或照顧異常,是否即時升級、通報與重新評估。

制度上,為何可能走向跨國收出養?

這不是把孩子送往國外的單一步驟。依法,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盡扶養義務而擬出養時,媒合服務者須先做出養必要性訪視調查;若評估不宜出養,應提供或轉介家庭支持、托育、生活扶助或醫療等服務。原生家庭支持是否足夠,原本就是第一道檢驗。

若確認有出養必要,法律以台灣島內收養人優先為原則。跨國收出養不是國內媒合的簡化替代,而是在可收養性與台灣島內媒合可能性經審慎考量後,才可能進入的路徑;孩子的年齡、健康與發展需求、手足關係、可等待時間,以及適配家庭能否提供長期穩定照顧,都是應被記錄與說明的因素。

國際上也採相近原則:應優先協助孩子留在原生家庭;在原屬國找不到合適永久家庭時,跨國收養才可能成為選項,且須核對孩子需求、收養人適格性與兩地主管機關的保障。本段是制度分析,不是對本案未公開評估資料的倒推。

來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5 至 17、23 條;《海牙跨國收養公約》序言及第 4、16 條。

本案當時是否「只能」走向跨國收出養? 公開資料尚不足以下定論;必須逐層檢視正式評估與交接紀錄。
第一層:出養必要性是否成立? 若家庭支持、托育、生活或醫療協助足以維持照顧,制度上不應直接進入收出養。
否/尚無充分紀錄 不能說其他路徑必然不可行;應回到家庭支持與安全評估。
是 才進入收養人評估與媒合。
第二層:台灣島內媒合是否有適配家庭? 法律以台灣島內收養人優先;年齡、健康與發展需求、手足、等待時間及照顧穩定性,都應有可回看的判斷。
有適配家庭 應優先走台灣島內收養,並依程序與法院認可評估。
無/不適配/等待風險需說明 才能進一步評估跨國收出養是否符合孩子最佳利益。
第三層:跨國收出養是否符合孩子最佳利益? 必須核對孩子需求、收養人適格性與兩地主管機關保障;等待永久家庭期間,安全訪視與風險升級不能暫停。

這張樹狀圖呈現制度上需要成立的判斷鏈,不是對本案未公開個案評估資料的倒推,也不以任何單一結果推定個人責任。

要確認為何未採寄養或機構安置,應公開四組決策軌跡

一、新北市安置需求與風險評估 不只要看有沒有填表,而要回答:誰在何時評估孩子是否需要家外安置?評估使用哪些家庭、照顧與安全資訊?若未啟動寄養或機構安置,理由、複核者與再次評估日期為何?
二、寄養家庭與機構資源紀錄 應提出當時實際可用名額、詢問對象、配對條件與回覆結果。若曾認為不適配,必須區分是孩子需求不符、資源不足、等待時間過長,還是根本未進行完整詢問。
三、2022、2023 年出養必要性評估 兩次程序之間,監護、家庭支持與照顧條件如何改變?重新轉介時是否重新評估出養必要性及台灣島內媒合可能性,而非沿用先前結論?這些都應由原始評估報告證明。
四、等待媒合期間的安全計畫 永久安置尚未完成,不代表暫時照顧可以降級。應核對照顧者遴選、訪視頻率、督導複核、醫療與外觀異常紀錄,以及警訊由誰查證、通報、交接並啟動保護措施。

真正的問題不是「最後選了哪一條路」,而是每一條未採用的路徑是否真的被評估、留下理由並受到複核。 在完整紀錄公開或經合法調閱前,不能把最終走向跨國收出養倒推成寄養、機構安置或台灣島內收養必然不可行。

看見警訊把受傷、就醫、照顧異常與聯繫困難視為可查證的風險訊號,而非各自孤立的片段。
立即行動釐清誰接到資訊、誰負責查證、何時要通報或調整照顧安排,避免「已知悉」卻沒有下一步。
持續守護讓訪視、督導、醫療與安置交接留下可回看的紀錄,直到孩子進入安全且穩定的生活。

決策不只一次,安全也不能只評估一次

把選項排成清單,不能取代一份能被回看、追問與更新的決策紀錄。至少應能辨識三個節點:進入等待期前的需求與支持評估、等待期中的照顧與訪視頻率、風險訊號出現後的重新評估與升級處理。任何一個節點若只留下結論、沒有理由與交接軌跡,事後就難以確認孩子是否真的被看見。

照顧連續性,本身就是安全問題

從公開討論可知,剴剴在等待收養期間被安排於居家照顧。這不等於其他安置選項已被證明不可用;更不能把「等待收養」誤寫成「只能選擇風險較高的安排」。每一項安排都應有可追溯的風險評估、決策理由、督導與跨機關交接。孩子在等待永久家庭時,當下的安全不應被當成次要事項。

這篇專題的結論

我們無法、也不應在未公開的完整資料外替任何單位下結論。能被清楚提出的是:跨國收出養是法律容許、但高度程序化的兒童照顧與永久安置路徑;它不排除對國內收養、寄養或機構照顧可能性的審慎評估。公共監督應要求每個關鍵決策留下可檢驗依據,並在風險訊號出現時,把安全置於流程與職稱之前。

閱讀這個議題時,應分開看三件事

制度原則回答每一種安置或收出養路徑本來應如何被評估;公開可核對資料回答已有哪些庭訊、判決或官方資料可供檢視;尚未公開的個案決策資料則不能由旁觀者補寫。這三者不能互相取代,也不應把合理追問直接寫成已成立的責任。

監察院調查:失守不是單一環節

監察院 114 社調 0008 調查報告將焦點放在行政體系是否踐行兒童最佳利益,而非只問某一個人是否曾看見某一項警訊。報告通過後,監察院糾正衛生福利部、新北市政府與臺北市政府;對兒盟社工的違失情形,則移請司法機關參酌。這是行政調查與糾正意旨,不等同法院對個別人作成的刑事責任判斷。

前因:等待期不是空白期孩子尚未進入永久家庭前,安置、照顧、訪視與醫療資訊更需要被交叉核對;每次安排都應留下選擇理由、複核者與重新評估時間。
過程:流程不能取代安全資格、訪視或表單完成,不當然代表風險已被排除。異常照顧、就醫、外觀變化或聯繫困難,應被記錄、查證、交接並在必要時升級處理。
後果:督導必須能改變安排制度改革的重點,是建立等待期風險分級、跨專業紀錄核對與強制複核門檻,讓安全訊號出現時能即刻調整照顧與保護措施。

因此,制度檢討的衡量標準不應只是「有沒有做過訪視」,而是訪視是否改變了風險判斷與下一步保護。

制度有沒有改變,可以用四個問題驗證

改革不是新增一份指引就完成:風險分級是否真正改變訪視頻率?跨機關紀錄能否在異常出現時互相核對?誰有權且有義務啟動複核?調整照顧安排後,是否持續追蹤結果?如果每一題都只剩「已完成程序」,孩子仍可能在流程中被遺漏。

引用界線:本段概述監察院行政調查與糾正所揭示的制度問題;醫療觀察、個別通報或訪視內容仍須依原始紀錄及司法程序分別核對,本站不以行政報告替代法院認定。

資料與界線:本頁以公開制度資料與已知討論為基礎,未將未公開的個案文件、責任歸屬或司法爭點視為既定事實;後續以主管機關、法院及可查證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