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LTIPLE PERSPECTIVES · CARE CONTINUITY

剀剀为何走向
跨国收出养?

不是「其他选项都不行」;而是必须回到当时的安置、媒合与追踪决策,逐一问清楚:孩子的最佳利益有没有被具体评估与持续守住。

主视觉为中秋水墨象征画面,非案件现场或真实人物。

中秋水墨画中的非辨识性幼儿背影,穿深蓝与浅蓝条纹上衣,象征守住孩子的安全与照顾连续性

社会常问:「为什么不去育幼院、寄养家庭,或由台湾家庭收养?」这些问题值得追问,但不能在缺少完整个案评估资料时,反推任何一条路径必然不可行,或把跨国收出养说成唯一出路。

不是「有另一条路」就能立刻改走

育幼院、寄养家庭与台湾岛内收养都可能是重要选项,但不是按下按钮即可完成的替代方案。机构安置须评估孩子年龄、健康与发展需求、是否需要密集照顾、可用床位与专业人力;寄养需经招募、训练、评估与配对,并考量创伤、医疗、手足、就学与亲属联系;收养则涉及出养必要性、可收养性、收养人资格与适配,以及后续支持。

因此,不能因为事后看见某一条路径,就倒推它在当时必然可立即启动,也不能因此免除决策者比较替代照顾选项、记录理由与持续保护孩子的责任。真正应被检验的是:风险出现时,安全评估是否及时完成、替代安排是否被完整比较、谁能升级决策,以及孩子在等待与转换期间有没有被安全接住。

制度参考:卫福部儿童及少年收养资讯中心强调被收养人、收养人与出养人三方权益平衡;社家署另设儿少家外安置专区。本段为制度说明,不以未公开个案资料推论个别决策。

剀剀案与寄养家庭:不能把两种照顾混为一谈

依公开报导,剀剀在收出养媒合等待期间,由收出养服务机构安排居家托育人员照顾。这种「等待收养期间的居家照顾」,与地方政府依儿少保护或家外安置程序安排的寄养家庭并非同一制度:前者位于收出养服务与托育照顾的交界,后者则须经寄养家庭招募、家庭整体评估、训练、配对、访视与安置管理。

当时实际照顾安排
公开资讯所指的是收出养等待期的居家托育照顾;不能因为照顾发生在家庭住宅,就称为寄养安置。
寄养家庭制度
是家外安置的一种,由主管机关评估儿童需求、寄养家庭条件与适配性,并配套访视、督导及安置计划。
量能不足的制度背景
寄养家庭招募困难、照顾需求复杂与资源吃紧,可解释制度为何容易塞车,但不能直接证明本案曾询问寄养而无名额。
本案仍缺的证据
必须看新北市当时的安置评估、实际询问与配对纪录、未采寄养或机构的理由,以及等待期安全计划。
因果链应这样写

可以确认的是「孩子处于媒合等待期,接受居家托育照顾」;可以提出的制度问题是「这类等待期照顾如何评估、监督与在风险出现时转换」;尚不能确认的则是「因寄养家庭不足,所以本案只能交由居家托育」。制度壅塞是背景,不是个案因果证明。

事件后的制度检讨,重点也不应只是把孩子从一种照顾名称移到另一种名称,而是让主管机关对等待收养儿童的照顾需求、安置适切性与风险负起可追溯的评估及安排责任。无论最后采居家托育、寄养或机构照顾,都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标准、访视频率、异常通报、督导复核与替代安排。

延伸阅读:《天下杂志》专题、《报导者》评论、Right Plus 制度分析。这些资料用于厘清制度与公开事件脉络;本页仍以原始公文、评估及转介纪录作为判断本案因果的必要证据。

先厘清:四种路径不是同一件事

育幼院/机构照顾
是家外安置选项之一,须评估孩子年龄、健康、需求与可得资源。
寄养家庭
提供家庭式暂时照顾;是否可安排与可维持多久,需依当时名额、评估与配对决定。
国内收养
以可收养性确认、适配家庭与法定程序为前提;等待与媒合过程也应以儿童利益为核心。
跨国收出养
不是较低标准的替代方案;必须依法律与主管机关程序、收养资格及必要的追踪保障办理。

「走向跨国」应被问的,不是标签

依收出养制度,媒合与后续服务应围绕儿童最佳利益。若当时规划跨国收出养,合理的公共检视应包括:原生家庭支持与出养必要性是否完成评估;国内媒合的可能性、等待与适配条件如何判断;照顾空窗期由谁承接;每次访视是否记录可核对的安全观察;一旦出现伤势、就医或照顾异常,是否即时升级、通报与重新评估。

制度上,为何可能走向跨国收出养?

这不是把孩子送往国外的单一步骤。依法,父母或监护人因故无法尽扶养义务而拟出养时,媒合服务者须先做出养必要性访视调查;若评估不宜出养,应提供或转介家庭支持、托育、生活扶助或医疗等服务。原生家庭支持是否足够,原本就是第一道检验。

若确认有出养必要,法律以台湾岛内收养人优先为原则。跨国收出养不是国内媒合的简化替代,而是在可收养性与台湾岛内媒合可能性经审慎考量后,才可能进入的路径;孩子的年龄、健康与发展需求、手足关系、可等待时间,以及适配家庭能否提供长期稳定照顾,都是应被记录与说明的因素。

国际上也采相近原则:应优先协助孩子留在原生家庭;在原属国找不到合适永久家庭时,跨国收养才可能成为选项,且须核对孩子需求、收养人适格性与两地主管机关的保障。本段是制度分析,不是对本案未公开评估资料的倒推。

来源:《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 15 至 17、23 条;《海牙跨国收养公约》序言及第 4、16 条。

本案当时是否「只能」走向跨国收出养? 公开资料尚不足以下定论;必须逐层检视正式评估与交接纪录。
第一层:出养必要性是否成立? 若家庭支持、托育、生活或医疗协助足以维持照顾,制度上不应直接进入收出养。
否/尚无充分纪录 不能说其他路径必然不可行;应回到家庭支持与安全评估。
是 才进入收养人评估与媒合。
第二层:台湾岛内媒合是否有适配家庭? 法律以台湾岛内收养人优先;年龄、健康与发展需求、手足、等待时间及照顾稳定性,都应有可回看的判断。
有适配家庭 应优先走台湾岛内收养,并依程序与法院认可评估。
无/不适配/等待风险需说明 才能进一步评估跨国收出养是否符合孩子最佳利益。
第三层:跨国收出养是否符合孩子最佳利益? 必须核对孩子需求、收养人适格性与两地主管机关保障;等待永久家庭期间,安全访视与风险升级不能暂停。

这张树状图呈现制度上需要成立的判断链,不是对本案未公开个案评估资料的倒推,也不以任何单一结果推定个人责任。

要确认为何未采寄养或机构安置,应公开四组决策轨迹

一、新北市安置需求与风险评估 不只要看有没有填表,而要回答:谁在何时评估孩子是否需要家外安置?评估使用哪些家庭、照顾与安全资讯?若未启动寄养或机构安置,理由、复核者与再次评估日期为何?
二、寄养家庭与机构资源纪录 应提出当时实际可用名额、询问对象、配对条件与回复结果。若曾认为不适配,必须区分是孩子需求不符、资源不足、等待时间过长,还是根本未进行完整询问。
三、2022、2023 年出养必要性评估 两次程序之间,监护、家庭支持与照顾条件如何改变?重新转介时是否重新评估出养必要性及台湾岛内媒合可能性,而非沿用先前结论?这些都应由原始评估报告证明。
四、等待媒合期间的安全计划 永久安置尚未完成,不代表暂时照顾可以降级。应核对照顾者遴选、访视频率、督导复核、医疗与外观异常纪录,以及警讯由谁查证、通报、交接并启动保护措施。

真正的问题不是「最后选了哪一条路」,而是每一条未采用的路径是否真的被评估、留下理由并受到复核。 在完整纪录公开或经合法调阅前,不能把最终走向跨国收出养倒推成寄养、机构安置或台湾岛内收养必然不可行。

看见警讯把受伤、就医、照顾异常与联系困难视为可查证的风险讯号,而非各自孤立的片段。
立即行动厘清谁接到资讯、谁负责查证、何时要通报或调整照顾安排,避免「已知悉」却没有下一步。
持续守护让访视、督导、医疗与安置交接留下可回看的纪录,直到孩子进入安全且稳定的生活。

决策不只一次,安全也不能只评估一次

把选项排成清单,不能取代一份能被回看、追问与更新的决策纪录。至少应能辨识三个节点:进入等待期前的需求与支持评估、等待期中的照顾与访视频率、风险讯号出现后的重新评估与升级处理。任何一个节点若只留下结论、没有理由与交接轨迹,事后就难以确认孩子是否真的被看见。

照顾连续性,本身就是安全问题

从公开讨论可知,剀剀在等待收养期间被安排于居家照顾。这不等于其他安置选项已被证明不可用;更不能把「等待收养」误写成「只能选择风险较高的安排」。每一项安排都应有可追溯的风险评估、决策理由、督导与跨机关交接。孩子在等待永久家庭时,当下的安全不应被当成次要事项。

这篇专题的结论

我们无法、也不应在未公开的完整资料外替任何单位下结论。能被清楚提出的是:跨国收出养是法律容许、但高度程序化的儿童照顾与永久安置路径;它不排除对国内收养、寄养或机构照顾可能性的审慎评估。公共监督应要求每个关键决策留下可检验依据,并在风险讯号出现时,把安全置于流程与职称之前。

阅读这个议题时,应分开看三件事

制度原则回答每一种安置或收出养路径本来应如何被评估;公开可核对资料回答已有哪些庭讯、判决或官方资料可供检视;尚未公开的个案决策资料则不能由旁观者补写。这三者不能互相取代,也不应把合理追问直接写成已成立的责任。

监察院调查:失守不是单一环节

监察院 114 社调 0008 调查报告将焦点放在行政体系是否践行儿童最佳利益,而非只问某一个人是否曾看见某一项警讯。报告通过后,监察院纠正卫生福利部、新北市政府与台北市政府;对儿盟社工的违失情形,则移请司法机关参酌。这是行政调查与纠正意旨,不等同法院对个别人作成的刑事责任判断。

前因:等待期不是空白期孩子尚未进入永久家庭前,安置、照顾、访视与医疗资讯更需要被交叉核对;每次安排都应留下选择理由、复核者与重新评估时间。
过程:流程不能取代安全资格、访视或表单完成,不当然代表风险已被排除。异常照顾、就医、外观变化或联系困难,应被记录、查证、交接并在必要时升级处理。
后果:督导必须能改变安排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建立等待期风险分级、跨专业纪录核对与强制复核门槛,让安全讯号出现时能即刻调整照顾与保护措施。

因此,制度检讨的衡量标准不应只是「有没有做过访视」,而是访视是否改变了风险判断与下一步保护。

制度有没有改变,可以用四个问题验证

改革不是新增一份指引就完成:风险分级是否真正改变访视频率?跨机关纪录能否在异常出现时互相核对?谁有权且有义务启动复核?调整照顾安排后,是否持续追踪结果?如果每一题都只剩「已完成程序」,孩子仍可能在流程中被遗漏。

引用界线:本段概述监察院行政调查与纠正所揭示的制度问题;医疗观察、个别通报或访视内容仍须依原始纪录及司法程序分别核对,本站不以行政报告替代法院认定。

资料与界线:本页以公开制度资料与已知讨论为基础,未将未公开的个案文件、责任归属或司法争点视为既定事实;后续以主管机关、法院及可查证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