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觀察 · 2026.09.22

是被騙,還是沒有查核?

115天裡,這些警訊不是事後才知道。

把辯方「被誤導」的主張,與孩子還活著時已出現、可被查證的警訊分開來看。

反覆瘀傷掉牙與消瘦延後訪視

EVIDENCE LABELS證據層級怎麼讀

法院判決認定

法院在判決理由中已經評價的事實與證據;仍須註明審級及是否確定。

庭訊/當事方主張

檢方、辯方、證人或當事人在程序中的陳述,不等同法院已經採信。

本站制度分析

依據可核對資料提出的制度問題,不是犯罪認定,也不推測當事人內心。

115 DAYS · WHAT COULD BE DONE115天警訊時間軸

以下依目前公開資料整理;三次訪視的精確日期與各次觀察內容,仍應以完整訪視紀錄、庭訊筆錄及法院認定逐筆核對。

進入24小時照顧

剴剴進入收出養等待期間的居家照顧,安全觀察與資訊交接自此開始。

資料層級|公開時間軸
當時可採取的行動建立安置前健康、外觀、體重、牙齒與情緒基準,明確後續追蹤責任。

外觀與身心狀態出現落差

公開庭訊及一審判決相關整理提及瘀青、消瘦、表情與眼神改變、頭髮稀疏、持續流鼻涕等異常;各警訊出現在哪一次訪視,須以原始紀錄核對。

資料層級|法院/庭訊資料整理
當時可採取的行動增加訪視頻率、單獨觀察孩子、拍照或量測並與安置前紀錄比較,向督導回報。

掉牙警訊反覆出現

照顧者先後提及多顆牙齒脫落。原因說明、牙醫意見、轉診與追蹤是否完成,是可以客觀檢驗的事項。

資料層級|庭訊及通訊內容整理
當時可採取的行動取得就醫紀錄、直接向醫療人員核實、追蹤轉診結果,並評估是否啟動通報。

訪視曾被延後

照顧者曾以停電、孩子發燒等理由延後訪視。延後本身不等同虐待,但與其他異常同時出現時,應提高風險敏感度。

資料層級|庭訊/當事方陳述
當時可採取的行動儘速補訪、記錄延後原因與次數;若持續無法見到孩子,應請督導介入並啟動替代查核。

孩子死亡,紀錄與說法進入調查

孩子送醫後死亡。關於報告中「溢奶身亡」文字及多項處遇紀錄的形成時間,應依原始文件、製作時間與證詞分別判斷。

資料層級|法院調查事項
當時可採取的行動立即保存原始紀錄、區分急診現場轉述與醫療判斷,不以後補紀錄取代當時風險處遇。

WHAT WAS ALREADY VISIBLE安置期間可被追問的警訊

警訊額頭大片瘀青
警訊明顯消瘦、表情低落
警訊眼神改變、頭髮稀疏
警訊多顆掉牙及持續流鼻涕
警訊與安置前樣貌有顯著落差
警訊照顧者以停電、發燒等原因延後訪視

THE DEFENCE POSITION & PUBLIC REVIEW爭點不在職稱,而在當時是否有行動

2026年9月16日二審準備程序中,辯方主張陳尚潔是收出養社工,並非安置或兒保社工;並稱照顧者刻意隱瞞、誤導,使其客觀上沒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這個主張應由法院審理。公共監督仍可提出另一層問題:面對反覆且相互疊加的異常,服務人員是否完成了與其資訊位置相應的核實、追蹤與升級?

CLAIM VS. VERIFIABLE ACTION辯方主張 vs. 可被檢驗的行動

辯方主張可被檢驗的問題
照顧者刻意隱瞞、社工受誤導是否要求醫療、成長與照顧紀錄,並以客觀資料核對?
並非安置或兒保社工面對異常是否有追蹤、督導複核與風險升級?
後來才看出警訊異常是否在孩子仍在世時已經多次出現?

VERIFY, FOLLOW UP, ESCALATE可被檢驗的下一步

  1. 是否要求可客觀核對的醫療、成長與照顧紀錄?
  2. 是否增加訪視頻率,並確認孩子實際狀態?
  3. 是否追蹤掉牙、瘀傷、消瘦等異常的原因與治療?
  4. 是否向前任照顧者、家屬或相關資料交叉比對?
  5. 疑慮升高時,是否請督導複核、通報或啟動跨單位協作?
  6. 處遇與報告是否在當下完整紀錄,而非事後補齊?

為什麼不是「後見之明」

這些問題針對的不是死亡後才顯現的訊息,而是安置115天內陸續出現的異常。若警訊在當時已經出現,要求查證、追蹤、紀錄與升級,並不是事後苛責;而是在問安全系統是否把可以行動的資訊轉成保護。

結語:信任不能取代查核

與照顧者建立合作、聽取說明,本身可以理解。但兒童無法為自己完整求救,且異常持續累積時,信任必須轉換為可複核的行動。是否已盡到具體注意義務,由法院依法判斷;而每一個警訊有沒有被看見、追問並留下可檢驗紀錄,是所有兒童服務體系都應面對的制度問題。

我們無法替任何人判斷內心是否在乎。但可以檢驗:警訊出現以後,有沒有查核、追蹤、紀錄與升級。

制度底線:信任、查核、升級

職稱可以不同,分工可以不同;但當孩子的外觀、健康、情緒與照顧狀態持續惡化時,任何掌握資訊、能接觸孩子、能啟動組織支持的人,都不應只停在聽取說法。

信任需要紀錄,疑慮需要查核,風險需要升級。這不是事後找人負責,而是讓下一個孩子還有機會被及時看見。

《是被騙,還是根本不在乎?》

表述界線:以下為倡議文字全文照錄,不刪節、不改寫;其中包含作者的評論、質問與對公開資料的整理,不等同二審法院已作成的事實認定。法律責任仍以法院判決為準。

兒福聯盟社工陳尚潔二審開庭時,辯護律師主張:本案主要是保母劉彩萱刻意隱瞞並隱蔽虐待幼童的事實,陳尚潔因此被騙、被誤導,客觀上並無「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

剴剴進入出養安置115天當中,陳尚潔在3次訪視過程中,已經接觸到剴剴的異常狀況:

1、額頭大片瘀青
2、面龐明顯消瘦
3、表情落寞、悲傷
4、眼睛空洞無神
5、掉牙3、4顆
6、頭髮變稀疏
7、感冒鼻涕不間斷

而且,這些狀況與剴剴出養安置前有明顯落差,法院形容,孩子前後「判若兩人」。剴剴身上出現多項兒虐警訊,且有反覆瘀傷等情形。

每當保母提出相關說法時,陳尚潔沒有進一步要求客觀證明,也沒有充分查核孩子異常狀況的真正原因。

1、沒有提高警覺。
2、沒有增加訪視頻率。
3、沒有要求保母完整記錄孩子的生活與成長。
4、沒有進一步確認孩子的就醫及治療情形。
5、沒有持續追蹤孩子掉牙等異常狀況。
6、也沒有進一步向前周姓保母查證,比對過往體檢及訪視資料。
7、相關處遇及完整報告等紀錄,大部分是在孩子死亡後才完成。

而劉彩萱也曾以停電、孩子發燒等理由拖延訪視。這些都不是孩子死亡後才出現的資訊,而是剴剴還活著的當下,就已經存在的警訊。

陳尚潔對剴剴的身心狀況具有掌握資訊、與專業上的優勢,面對安置前後巨大的異常變化,本應進一步查核、追蹤,甚至通報相關單位介入,但她沒有這麼做。

當大量警訊在孩子還活著的時候就已經出現,事後再將這些異常全部歸為「被保母騙了」,是否就足以解釋當時沒有進一步查核的原因?而那些後來被看見的警訊,真的都只是「後見之明」嗎?

2026年9月16日,陳尚潔二審開庭,辯方主張她是「收出養社工」,並非「安置社工」或「兒保社工」,認為一審擴大了她應負的義務,因此請求改判無罪。

我們不討論她的職稱,也不談她的內心,我們只看當時已經出現的警訊。看見瘀青、看見掉牙、看見消瘦、看見眼神改變、看見傷勢,加上保母的拖延訪視,這些都不是單一警訊,而是在長達115天當中陸續出現的異常。

陳尚潔親手將白白胖胖的剴剴送入劉彩萱家,也親眼看見孩子安置後狀況越來越差,最後甚至「判若兩人」。

一個不到2歲、沒有能力替自己求救的孩子,已經把大量警訊留給陳尚潔,但是那些警訊,始終沒有走進陳尚潔的眼中。

與保母建立合作關係、信任保母,這一點可以理解。但當孩子已經出現大量異常狀況時,是否就應該進一步了解、評估,甚至增加訪視次數?

即便孩子已經死亡,醫生也已清楚告知有兒虐痕跡,非溢奶身亡,陳尚潔卻依然在報告上寫下「溢奶身亡」。
事後對此的說法是:只是把在急診室聽到的任何話,鉅細靡遺記錄下來。

是被騙?還是根本不在乎?
我想大家心中都有一把尺衡量

#就算被騙也沒有人應該用生命為誰的疏忽買單

新聞、判決與制度資料來源

本文把法院已認定、公開新聞所轉述的程序資訊,以及本站的制度提問分開呈現。二審尚未確定,辯方主張仍應由法院審理。

  1. 司法院|臺北地院114年度訴字第51號宣判新聞稿:一審對訪視、警訊、未採取適當處置與因果關係的說明。
  2. 中央社|剴剴案社工判刑2年:整理判決所載瘀青、消瘦、眼神與掉牙3、4顆等警訊。
  3. 中央社|北院:身為救援關鍵卻消極不作為:法院對增加訪視頻率、不預約訪視與追蹤處置的認定。
  4. 中央社|保證人地位依個案判斷:一審對具體工作內容與保護義務的判斷脈絡。
  5. 中央社|社工:保母刻意隱瞞:保留陳尚潔的辯解與法院未採信的理由。
  6. 中央社|高院首度開庭:二審已開庭、案件尚未確定的程序現況。
  7. 報導者|台灣首位社工遭判過失致死:收出養分工、牙科監視器勘驗與掉牙資訊。
  8. 報導者|剴剴之死背後2:訪視時間軸、牙科轉診與收出養短期安置的制度缺口。
  9. 中央社|北檢上訴:檢方對一審量刑與偽造文書無罪部分上訴的程序背景。

資料與表述說明

本站不使用兒童真實受傷或可識別影像。頁面使用非事件現場的紙雕/陶土意象。本文不就當事人內心狀態作判斷,也不把控辯任何一方的主張當作既定事實;後續將依正式判決、庭訊紀錄與可查證資料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