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殺警案二審|開庭重點》
本案經歷兩次準備程序庭,中途更換法官後,今日首度開庭,並勘驗案發影像。
一、辯方主張
陳嘉瑩的辯護律師主張,陳嘉瑩當時只是想甩開劉宗鑫所長,並非故意殺害所長;她是為了閃避前方公車及小客車才撞擊護欄,認為本案應朝過失方向認定。
🔹 二、檢辯雙方對車窗影像的爭議
檢方指出,秘錄器畫面顯示陳嘉瑩右手握方向盤、左手操作電動車窗,認為升起車窗的動作與劉宗鑫所長遭拖行致死有關;但辯方認為,從影像中看不出車窗有升起,因此對檢方提出的疑慮提出質疑。
三、劉父當庭發聲
劉宗鑫所長父親反駁辯方說法,痛批將拖行所長的行為解釋為過失,並強調希望法院正視一審勘驗結果。
四、家屬的訴求
家屬委任律師表示,國民法官已反覆檢視影像並作出判斷,若二審重新勘驗,應審慎看待,不能輕易推翻一審認定。
五、本案核心爭點
陳嘉瑩究竟只是想甩開所長,還是明知行為可能造成死亡,仍然繼續?請持續關注後續審理。🙏
#受害者家屬加油💪
#10月31日淡水漁人碼頭不定點舉牌 #用行動陪伴剴剴
#兒福聯盟社工陳尚潔11月6日二審開庭
爭點
本案核心在於:被告是否明知有人攀附、受困或位於車體危險範圍,仍持續駕駛、加速、轉向、升起車窗或以其他方式排除對方;以及其主觀上究屬直接故意、不確定故意,或有認識過失。
庭上曾質疑:
「他車上有掛了一個人嗎?是掛了一隻螞蟻嗎?」
此一提問所指向者,是被告是否已察覺被害人存在及其高度危險狀態。若被告知悉有人攀附或受困,卻未減速、停車、求援或救援,反而持續駕駛,法院即應進一步判斷其是否預見死亡結果可能發生,且容任該結果。
法律標準
依刑法第13條:
直接故意:明知構成犯罪事實,並有意使其發生。
不確定故意:預見犯罪結果可能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本意。
有認識過失:雖預見結果可能發生,卻確信結果不會發生。
不確定故意不能只憑「知道有危險」認定;須綜合判斷危險是否已具體化、被告是否有停車或減速等替代措施、是否多次錯失中止行為的機會,以及其是否仍以高度危險方式繼續行動。
應調查之客觀事證
法院應整體檢視:
- 被告是否知悉被害人攀附、受困或位於車體危險位置。
- 被告是否有減速、停車、報警、求援或救援之可能。
- 被告是否曾多次有機會中止危險行為,卻仍持續駕駛或排除對方。
- 升起車窗的時間、目的及其與後續駕駛行為的關聯。
- 碰撞或事故後,被告是否立即停車、報警、叫救護車或提供協助。
- 現場影像、車輛紀錄、證人證述及其他證據能否相互印證。
升起車窗本身不能單獨證明犯意;但若與「明知有人攀附仍持續駕駛」等事實相互符合,得作為判斷被告是否明知危險、仍意圖排除對方的重要情狀。
可能推論
殺人故意不必有直接表示「要奪人性命」的言詞,仍可由連續行為推認。庭上另曾追問:
「回到那一天,他做了哪些事情?」
「他有多少次可以停下,卻造成了什麼結果?」
重點不在單一動作,而在完整行為歷程:被告是否知道危險、是否有能力降低風險、是否反覆放棄停車或救援機會,以及其所稱「擺脫」行為,是否已超出合理避險或脫離衝突所必要的範圍。
若證據足以排除單純意外、無知或有認識過失,並證明被告預見死亡結果可能發生,仍選擇繼續行動,檢察官得主張其具有不確定故意。
可能辯解及其檢驗
被告可能主張,當時僅為拉扯、閃避或擺脫對方,未明確認識被害人位於高度危險位置;升起車窗或持續駕駛,亦可能出於慌亂、自我保護或偶然操作。
然而,是否屬於慌亂,不能僅以概括說法認定,仍應與影像、車輛紀錄、證人證述及事後行為相互驗證。另一方面,結果嚴重或行為危險,也不能當然推論不確定故意。
犯罪事實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並達排除合理懷疑之程度。若仍無法排除被告雖認識危險、但確信結果不會發生的可能,即不得逕以不確定故意論處。
結論
本案應以被告在危險發生前、危險升高中及碰撞後的連續行為為整體判斷。尤其應釐清:被告是否明知被害人處於車體危險範圍、是否有多次停車或救援機會,以及是否仍選擇以足致重大傷害或死亡的方式繼續行動。
被告究竟具有直接故意、不確定故意,或僅屬有認識過失,仍應以正式庭訊紀錄、完整證據及法院最終判決為準。
註:本文依旁聽紀錄片段整理,非正式法庭筆錄;所涉事實、證據及主觀犯意,均應以法院依法調查認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