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 OBSERVATION · 2026.10.22

毒驾杀警案二审
开庭重点与旁听笔记

纸雕艺术主视觉为司法与守护意象,非事件重建;本文逐段连结公开来源。

阅读与引用界线

本页区分公开报导、法规与旁听转述。涉及被告罪名、证据能力、主观犯意及刑责者,均应以法院依法调查与最终判决为准;本文不推定有罪。法规来源:全国法规资料库(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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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说明与报导核对

程序更正:公开报导显示,二审于 5 月 11 日首次开庭;10 月 22 日则为勘验监视器及警方密录器影像的庭期。因此,以下逐字引用中「今日首度开庭」属旁听整理原文,应与公开程序纪录并读。中央社 2026/05/11 ↗ 中央社 2026/10/22 ↗

故意与过失:刑法第 13 条规范直接故意及不确定故意;有认识过失的法律基础则为刑法第 14 条。是否属于任何一种主观状态,必须依完整证据由法院判断。全国法规资料库:刑法第 13、14 条 ↗

证据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154 条规定,被告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无罪,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第 155 条并规定,无证据能力或未经合法调查之证据,不得作为判断依据。全国法规资料库:刑事诉讼法第 154、155 条 ↗

本段为法律与公开报导的编辑说明,不改动下列原文引用。

旁听记录引用

以下内容系旁听整理,非正式法庭笔录。所涉事实、证据与主观犯意,均以法院依法调查及最终判决为准。

📌《毒驾杀警案二审|开庭重点》

本案经历两次准备程序庭,中途更换法官后,今日首度开庭,并勘验案发影像。

一、辩方主张
陈嘉莹的辩护律师主张,陈嘉莹当时只是想甩开刘宗鑫所长,并非故意杀害所长;她是为了闪避前方公车及小客车才撞击护栏,认为本案应朝过失方向认定。

🔹 二、检辩双方对车窗影像的争议
检方指出,秘录器画面显示陈嘉莹右手握方向盘、左手操作电动车窗,认为升起车窗的动作与刘宗鑫所长遭拖行致死有关;但辩方认为,从影像中看不出车窗有升起,因此对检方提出的疑虑提出质疑。

三、刘父当庭发声
刘宗鑫所长父亲反驳辩方说法,痛批将拖行所长的行为解释为过失,并强调希望法院正视一审勘验结果。

四、家属的诉求
家属委任律师表示,国民法官已反复检视影像并作出判断,若二审重新勘验,应审慎看待,不能轻易推翻一审认定。

五、本案核心争点
陈嘉莹究竟只是想甩开所长,还是明知行为可能造成死亡,仍然继续?请持续关注后续审理。🙏

#受害者家属加油💪
#10月31日淡水渔人码头不定点举牌 #用行动陪伴剀剀
#儿福联盟社工陈尚洁11月6日二审开庭

争点

本案核心在于:被告是否明知有人攀附、受困或位于车体危险范围,仍持续驾驶、加速、转向、升起车窗或以其他方式排除对方;以及其主观上究属直接故意、不确定故意,或有认识过失。

庭上曾质疑:

「他车上有挂了一个人吗?是挂了一只蚂蚁吗?」

此一提问所指向者,是被告是否已察觉被害人存在及其高度危险状态。若被告知悉有人攀附或受困,却未减速、停车、求援或救援,反而持续驾驶,法院即应进一步判断其是否预见死亡结果可能发生,且容任该结果。

法律标准

依刑法第13条:

直接故意:明知构成犯罪事实,并有意使其发生。
不确定故意:预见犯罪结果可能发生,而其发生不违背本意。
有认识过失:虽预见结果可能发生,却确信结果不会发生。

不确定故意不能只凭「知道有危险」认定;须综合判断危险是否已具体化、被告是否有停车或减速等替代措施、是否多次错失中止行为的机会,以及其是否仍以高度危险方式继续行动。

应调查之客观事证

法院应整体检视:

  1. 被告是否知悉被害人攀附、受困或位于车体危险位置。
  2. 被告是否有减速、停车、报警、求援或救援之可能。
  3. 被告是否曾多次有机会中止危险行为,却仍持续驾驶或排除对方。
  4. 升起车窗的时间、目的及其与后续驾驶行为的关联。
  5. 碰撞或事故后,被告是否立即停车、报警、叫救护车或提供协助。
  6. 现场影像、车辆纪录、证人证述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

升起车窗本身不能单独证明犯意;但若与「明知有人攀附仍持续驾驶」等事实相互符合,得作为判断被告是否明知危险、仍意图排除对方的重要情状。

可能推论

杀人故意不必有直接表示「要夺人性命」的言词,仍可由连续行为推认。庭上另曾追问:

「回到那一天,他做了哪些事情?」
「他有多少次可以停下,却造成了什么结果?」

重点不在单一动作,而在完整行为历程:被告是否知道危险、是否有能力降低风险、是否反复放弃停车或救援机会,以及其所称「摆脱」行为,是否已超出合理避险或脱离冲突所必要的范围。

若证据足以排除单纯意外、无知或有认识过失,并证明被告预见死亡结果可能发生,仍选择继续行动,检察官得主张其具有不确定故意。

可能辩解及其检验

被告可能主张,当时仅为拉扯、闪避或摆脱对方,未明确认识被害人位于高度危险位置;升起车窗或持续驾驶,亦可能出于慌乱、自我保护或偶然操作。

然而,是否属于慌乱,不能仅以概括说法认定,仍应与影像、车辆纪录、证人证述及事后行为相互验证。另一方面,结果严重或行为危险,也不能当然推论不确定故意。

犯罪事实应由检察官负举证责任,并达排除合理怀疑之程度。若仍无法排除被告虽认识危险、但确信结果不会发生的可能,即不得迳以不确定故意论处。

结论

本案应以被告在危险发生前、危险升高中及碰撞后的连续行为为整体判断。尤其应厘清:被告是否明知被害人处于车体危险范围、是否有多次停车或救援机会,以及是否仍选择以足致重大伤害或死亡的方式继续行动。

被告究竟具有直接故意、不确定故意,或仅属有认识过失,仍应以正式庭讯纪录、完整证据及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注:本文依旁听纪录片段整理,非正式法庭笔录;所涉事实、证据及主观犯意,均应以法院依法调查认定为准。

程序与影像勘验

中央社报导,高院于10月22日勘验3处路口监视器及2支警方密录器;合议庭准许重新勘验,以协助理解案发经过。来源:中央社 2026/10/22 ↗

更正:公开报导显示二审已于5月11日开庭,因此本页将10月22日表述为「勘验案发影像的庭期」,不称为二审首度开庭。来源:中央社 2026/05/11 ↗

开庭重点:检、辩与家属的主张

辩方主张

依公开报导,被告于二审否认杀人罪;辩护人曾就一审影像勘验纪录、证据能力提出争执并请求重新勘验。使用者提供的旁听转述另称,辩方主张系为闪避车辆、意图摆脱而非杀害;此部分仍待正式笔录与证据核对。来源:中央社 2026/06/15 ↗

车窗影像争议

10月22日公开报导记载,勘验画面呈现被告曾试图升起车窗、双手握方向盘,后续驾车加速并擦撞护栏。至于使用者转述的左右手分工操作及升窗是否已完成,属检辩争执,不能超出影像与法庭调查迳行认定。来源:中央社 2026/10/22 ↗

家属诉求

公开报导记载,家属质疑二审重新勘验,并盼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其对国民法官审理、影像勘验结论的评价,属诉讼意见,仍由法院依法判断。来源:中央社 2026/05/11 ↗

本案核心争点

争点在于:被告是否明知有人攀附、受困或位于车体危险范围,仍持续驾驶、加速、转向、升起车窗或以其他方式排除对方;以及其主观上究属直接故意、不确定故意,或有认识过失。这是依使用者提供旁听内容所作的争点整理,非正式法庭笔录。法规基础:刑法第13条 ↗

「他车上有挂了一个人吗?是挂了一只蚂蚁吗?」

上引语句为使用者提供之旁听纪录片段,尚未找到可公开核对的正式庭讯笔录,故仅作为旁听转述呈现,不作为已证实事实。

法律标准与证据检验

刑法第13条规定:明知并有意使构成犯罪事实发生者为故意;预见结果可能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本意者,亦以故意论。所称「有认识过失」则是实务上用以描述预见危险、却确信结果不会发生的情形;是否成立,须由证据判断。来源:刑法第13条 ↗

因此,不确定故意不能只凭「知道有危险」认定;宜综合检视危险是否具体化、是否存在减速或停车等替代措施、是否有中止机会、升窗时间目的与事后救援情形。影像、车辆纪录、证人陈述及事故后行为,也应相互印证。此为一般法律分析,非对本案作出结论。法规来源:全国法规资料库(刑法)↗

应调查之客观事证

  1. 被告是否知悉被害人攀附、受困或位于车体危险位置。
  2. 是否有减速、停车、报警、求援或救援的可能。
  3. 是否曾多次有机会中止危险行为,却仍持续驾驶或排除对方。
  4. 升起车窗的时间、目的及其与后续驾驶行为的关联。
  5. 碰撞或事故后,是否立即停车、报警、叫救护车或提供协助。
  6. 现场影像、车辆纪录、证人证述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

升起车窗本身不能单独证明犯意;但若与「明知有人攀附仍持续驾驶」等事实相互符合,得作为判断被告是否明知危险、仍意图排除对方的重要情状。以上为争点架构,实际事实仍以法院调查为准。公开影像勘验报导:中央社 2026/10/22 ↗

可能推论

杀人故意不必有直接表示「要夺人性命」的言词,仍可能由连续行为推认;但是否足以推认,必须依完整证据与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判断。使用者提供的旁听转述另有「回到那一天,他做了哪些事情?」「他有多少次可以停下,却造成了什么结果?」两句,尚待正式庭讯纪录核对。法律依据:刑法第13条 ↗

重点不在单一动作,而在完整行为历程:是否知道危险、是否有能力降低风险、是否反复放弃停车或救援机会,以及所称「摆脱」是否已超出合理避险或脱离冲突所必要的范围。若证据足以排除单纯意外、无知或有认识过失,并证明预见死亡结果可能发生仍选择继续,检察官得主张不确定故意;这是法律评价的可能方向,而非本页结论。法律依据:刑法第13条 ↗

可能辩解及其检验

被告可能主张,当时仅为拉扯、闪避或摆脱对方,未明确认识被害人位于高度危险位置;升起车窗或持续驾驶,也可能出于慌乱、自我保护或偶然操作。这些均为待法院检验的诉讼主张。公开报导:辩方对勘验与证据能力的争执,中央社 2026/06/15 ↗

是否属于慌乱,不能仅以概括说法认定,仍应与影像、车辆纪录、证人证述及事后行为相互验证;另一方面,结果严重或行为危险,也不能当然推论不确定故意。犯罪事实应由检察官负举证责任并达排除合理怀疑程度。法律依据:刑法第13条 ↗

结论

本案应以危险发生前、危险升高中及碰撞后的连续行为整体判断;尤其应厘清是否明知被害人处于车体危险范围、是否有多次停车或救援机会,以及是否仍选择以足致重大伤害或死亡的方式继续行动。究竟具有直接故意、不确定故意,或仅属有认识过失,仍应以正式庭讯纪录、完整证据及法院最终判决为准。法律依据:刑法第13条 ↗

注:本文依旁听纪录片段与公开报导整理,非正式法庭笔录;所涉事实、证据及主观犯意,均应以法院依法调查认定为准。

目前程序

新北地院国民法官法庭一审依杀人、妨害公务及毒驾等罪判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案件已上诉高院。检方、辩方与家属对影像、勘验及法律评价的各自主张,均须在二审程序中接受检验。来源:中央社 2026/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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