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杀警案二审|开庭重点》
本案经历两次准备程序庭,中途更换法官后,今日首度开庭,并勘验案发影像。
一、辩方主张
陈嘉莹的辩护律师主张,陈嘉莹当时只是想甩开刘宗鑫所长,并非故意杀害所长;她是为了闪避前方公车及小客车才撞击护栏,认为本案应朝过失方向认定。
🔹 二、检辩双方对车窗影像的争议
检方指出,秘录器画面显示陈嘉莹右手握方向盘、左手操作电动车窗,认为升起车窗的动作与刘宗鑫所长遭拖行致死有关;但辩方认为,从影像中看不出车窗有升起,因此对检方提出的疑虑提出质疑。
三、刘父当庭发声
刘宗鑫所长父亲反驳辩方说法,痛批将拖行所长的行为解释为过失,并强调希望法院正视一审勘验结果。
四、家属的诉求
家属委任律师表示,国民法官已反复检视影像并作出判断,若二审重新勘验,应审慎看待,不能轻易推翻一审认定。
五、本案核心争点
陈嘉莹究竟只是想甩开所长,还是明知行为可能造成死亡,仍然继续?请持续关注后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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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福联盟社工陈尚洁11月6日二审开庭
争点
本案核心在于:被告是否明知有人攀附、受困或位于车体危险范围,仍持续驾驶、加速、转向、升起车窗或以其他方式排除对方;以及其主观上究属直接故意、不确定故意,或有认识过失。
庭上曾质疑:
「他车上有挂了一个人吗?是挂了一只蚂蚁吗?」
此一提问所指向者,是被告是否已察觉被害人存在及其高度危险状态。若被告知悉有人攀附或受困,却未减速、停车、求援或救援,反而持续驾驶,法院即应进一步判断其是否预见死亡结果可能发生,且容任该结果。
法律标准
依刑法第13条:
直接故意:明知构成犯罪事实,并有意使其发生。
不确定故意:预见犯罪结果可能发生,而其发生不违背本意。
有认识过失:虽预见结果可能发生,却确信结果不会发生。
不确定故意不能只凭「知道有危险」认定;须综合判断危险是否已具体化、被告是否有停车或减速等替代措施、是否多次错失中止行为的机会,以及其是否仍以高度危险方式继续行动。
应调查之客观事证
法院应整体检视:
- 被告是否知悉被害人攀附、受困或位于车体危险位置。
- 被告是否有减速、停车、报警、求援或救援之可能。
- 被告是否曾多次有机会中止危险行为,却仍持续驾驶或排除对方。
- 升起车窗的时间、目的及其与后续驾驶行为的关联。
- 碰撞或事故后,被告是否立即停车、报警、叫救护车或提供协助。
- 现场影像、车辆纪录、证人证述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
升起车窗本身不能单独证明犯意;但若与「明知有人攀附仍持续驾驶」等事实相互符合,得作为判断被告是否明知危险、仍意图排除对方的重要情状。
可能推论
杀人故意不必有直接表示「要夺人性命」的言词,仍可由连续行为推认。庭上另曾追问:
「回到那一天,他做了哪些事情?」
「他有多少次可以停下,却造成了什么结果?」
重点不在单一动作,而在完整行为历程:被告是否知道危险、是否有能力降低风险、是否反复放弃停车或救援机会,以及其所称「摆脱」行为,是否已超出合理避险或脱离冲突所必要的范围。
若证据足以排除单纯意外、无知或有认识过失,并证明被告预见死亡结果可能发生,仍选择继续行动,检察官得主张其具有不确定故意。
可能辩解及其检验
被告可能主张,当时仅为拉扯、闪避或摆脱对方,未明确认识被害人位于高度危险位置;升起车窗或持续驾驶,亦可能出于慌乱、自我保护或偶然操作。
然而,是否属于慌乱,不能仅以概括说法认定,仍应与影像、车辆纪录、证人证述及事后行为相互验证。另一方面,结果严重或行为危险,也不能当然推论不确定故意。
犯罪事实应由检察官负举证责任,并达排除合理怀疑之程度。若仍无法排除被告虽认识危险、但确信结果不会发生的可能,即不得迳以不确定故意论处。
结论
本案应以被告在危险发生前、危险升高中及碰撞后的连续行为为整体判断。尤其应厘清:被告是否明知被害人处于车体危险范围、是否有多次停车或救援机会,以及是否仍选择以足致重大伤害或死亡的方式继续行动。
被告究竟具有直接故意、不确定故意,或仅属有认识过失,仍应以正式庭讯纪录、完整证据及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注:本文依旁听纪录片段整理,非正式法庭笔录;所涉事实、证据及主观犯意,均应以法院依法调查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