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重點
本日攻防集中在三個層次:犯罪是否具有計畫性與最嚴重性;被告是否真正失控、是否仍有教化可能;死刑與無期徒刑何者符合必要性及比例原則。
01案件基本資料
本案發生於2025年7月7日。謝男在保護令庭結束後,駕車尾隨妻子與小姨子,追撞兩人所騎乘的機車,再持刀具及鋁棒攻擊,造成兩人死亡。
「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論語・顏淵》
孔子說自己審理訴訟並無異於他人,更盼望爭訟不再發生。今天溫柔地讀它,不是要求受害者沉默,而是提醒制度:司法除了在悲劇後判斷責任,也應努力讓危險在走進法庭以前被阻止。
02家暴、保護令與案發前經過
2025年5月17日:謝男與配偶發生衝突,並有毆打配偶的行為。張女報警並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2025年7月6日:謝男前往張女住處搬取物品,並在附近摔碎大型陶瓷存錢筒,因涉嫌違反保護令遭警方移送。公開報導指出,檢察官複訊後無保請回。
2025年7月7日:法院就通常保護令開庭。謝男配偶當日曾表示,希望由告訴代理人陪同出庭。庭後,謝男駕車尾隨妻子與小姨子,最終發生本案。
「履霜,堅冰至。」《周易・坤卦》
薄霜不是厚冰,卻是寒意留下的訊號。對現代風險治理而言,毀物、違反保護令、尾隨與報復言語,都不應被孤立觀看;它們可能共同構成危險逐步升高的軌跡。
03被害人方代理人楊律師陳述
被害人方主張,這不只是一般殺人,而是以死亡折磨仍活著的人,具有「虐殺」性質。依其陳述,謝男曾在對話紀錄中表示想殺害岳父,最後未對岳父下手;被害人方認為,這不是單純放棄,而是要讓岳父活著承受兩個女兒受害的痛苦。
「惻隱之心,人皆有之。」《孟子・告子上》
惻隱不是替法律下結論,而是讓法庭在討論刑罰時,仍看見被害人不是卷宗中的名字。溫柔的理解,並不妨礙嚴謹的證明;兩者都應存在。
04檢察官提出的「預謀四步驟」
| 預謀階段 | 謝男的說法 |
|---|---|
| 起心動念 | 「只是想嚇嚇她們。」 |
| 張羅工具 | 「有個聲音叫我買。」 |
| 接近對象 | 「剛好遇見妳。」 |
| 使用工具 | 「當下刀子、棒子分不清。」 |
檢方認為,謝男雖分別以嚇唬、聲音指示、偶然遇見及分不清工具解釋四階段,但從整體行為連續觀察,仍可看見形成念頭、準備工具、接近對象到實際使用工具的完整過程。
「凡事豫則立,不豫則廢。」《禮記・中庸》
原句說的是事前準備的重要。放在法庭裡,它不能單憑一句格言證明預謀;但能幫助理解檢方的論證方法:法院需要從一連串具體準備與行動,判斷犯意究竟在何時形成。
05謝男三項說法與檢察官反駁
| 謝男說法 | 檢方提出的反證 |
|---|---|
| 「沒有要殺人。」 | 案發前已將姊妹二人列入「一命換四命」的名單。 |
| 「犯案時我停不下來。」 | 犯案時仍可辨識攻擊對象、變換武器,並採取具有目的性的動作。 |
| 「行兇後行為混亂、沒有意識。」 | 案發後仍明確知道要處理兇器。 |
06關於「有個聲音叫我買」
謝男表示,購買工具是因為「有個聲音叫我買」。依庭上轉述的精神科意見,該聲音並非精神疾病意義下的幻聽,而較接近其內在想法或內在聲音的具象化。
謝男也稱案發當下分不清刀子與棒子;庭上則指出,他衝向被害人前曾換手,把武器換到慣用手。檢方認為,換手、辨識對象及變換武器等動作,顯示他並非完全失去理解及控制能力。
本段為旁聽者對庭上鑑定意見的整理,不等同完整精神鑑定報告;診斷用語與原始問答仍應以卷內資料為準。
07「一命換四命」名單
名單的證據能力、形成時間與具體內容,仍應以法院調查及判決認定為準。
08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與「最嚴重犯行」
檢方以醫療截肢為例:同樣是除去手腳,醫師為治療壞死肢體而截肢具有醫療正當性;若行為人為滿足控制欲,把他人當成玩具,無法控制時便摧毀對方,性質完全不同。
檢方另稱,不能因世界上可能還有更殘酷案件,就認定本案不是最嚴重犯行;若每次都以「仍可能出現更嚴重犯罪」排除死刑,標準將永遠無法適用。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並非宣告所有殺人案件均得科處死刑,而是要求死刑僅能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程序保障完備,且法院一致決等嚴格條件。是否符合,仍須由審判法院逐項判斷。
「慎終如始,則無敗事。」《道德經》第六十四章
量刑走到最後一步,仍應像最初調查事實時一樣慎重。無論主張死刑或無期徒刑,都不能只憑憤怒或同情,而要把憲法界線、罪責與個別情狀逐一說清楚。
09休庭與國民法官詢問
庭訊中途休庭約十分鐘。休庭後,審判長確認國民法官是否仍有問題需要詢問。
這個程序片段雖短,卻反映國民法官案件的審理節奏:國民法官不只是聽取雙方陳述,也可在法官引導下提出需要釐清的事項,並在後續評議中共同判斷。
10鑑定報告與再犯風險
依庭上陳述,鑑定報告將謝男整體再犯風險評估為「中度」。檢方認為,結果可能受到評估條件不同及技術限制影響,因而低估實際風險。
旁聽筆記記有一句近似「不能用明朝的劍/錢,斬清朝的官」。原字與完整比喻尚待正式筆錄或判決書核對。依庭上脈絡,檢方意在說明:不能以目前監所環境下的表現,直接推論未來不同環境中的風險。
風險不能只看機率
檢方以降雨及傳染病為例:降雨機率即使有10%,最嚴重可能只是淋濕;致死率僅1%的傳染病,仍可能使人害怕、不敢出門。其意旨是風險評估不只看發生機率,也應考量事件一旦發生的後果嚴重度。
「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亂。」《周易・繫辭下》
這句話不是主張永遠把人視為危險,而是提醒風險判斷應同時看環境、誘發條件與後果。評估工具提供一個視角,不能取代個案的完整證據。
11自我合理化與外歸因
檢方主張,教化與再社會化是雙向問題:被告是否真正理解責任、是否停止把責任推給他人,以及社會未來是否能安全接納他。真正教化不只是監所內守規矩,而是能否面對責任並降低對他人的危險。
「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諸己。」《孟子・離婁上》
現代刑事處遇所說的責任承擔,也有相似精神:不是把失敗、拒絕或衝突歸咎於別人,而是辨認自己做了哪些選擇,才能談改變是否開始。
12兒童最佳利益
檢方主張,是謝男自己的行為使孩子失去母親,也由他親手破壞孩子的最佳利益;因此,兒童最佳利益不應反過來成為被告主張免死的盾牌。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
孩子不是量刑辯論中的象徵,也不是替任何一方背書的工具。所謂最佳利益,應先聽見孩子當下的安全、哀傷、選擇與長期支持需求。
13審判長詢問謝男
這段答覆十分簡短。旁聽整理不進一步推測其心理狀態,也不以沉默本身推論是否悔悟;相關評價仍應放回整體陳述、鑑定與證據。
14王律師辯護意見
辯方描述,謝男同時具有丈夫及父親身分,卻逐漸被排除於家庭之外;其自我價值容易受到他人態度及家庭關係動搖,因而累積抗拒、怨恨與挫折。這是辯方對犯罪背景的解釋,不等於將責任移轉給被害人。
15辯方提出的案發前時間軸
5月17日:謝男前往岳父家,後與配偶衝突並有毆打行為。辯方稱,他原希望替太太出頭,也希望妻子回來並能與孩子見面。
7月2日:謝男曾表示想帶孩子出去玩,但遭拒絕。
7月5日23時17分:辯方提出謝男獨自一人邊哭邊吃火鍋,以描述其孤獨、失落與家庭關係破裂狀態。
購買三樣工具
庭上辯護律師曾出示實際購買明細,但旁聽筆記未能完整記下工具品項、價格及購買時間;本頁不自行補寫,等待判決書或正式筆錄公布後再補充。
其他網路搜尋
辯方指出,謝男除查詢打人可能造成的後果,也曾查詢打工等一般生活資訊,因此不能把所有搜尋紀錄單一解讀為殺人計畫的一部分。
16辯方所稱的「情緒潰堤」
辯方並請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評議時注意自身情緒,避免本案殘酷結果、強烈刺激與高度爭議,使情緒取代法律要件的判斷。
犯罪時的情緒狀態可作為法院理解犯意形成與責任程度的材料;但情緒不是當然阻卻責任,仍須與準備行為、行動目的性及事後處置一併判斷。
17陳律師辯護意見
- 本案另有未遂部分。
- 並非長期虐待被害人後再殺害。
- 手段雖暴力,辯方認為未達死刑案件中最極端殘暴程度。
- 並非在很早階段即形成完整殺人計畫,再按計畫逐步執行。
辯方主張,最高法院所稱的計畫性殺人,應是在早期已形成明確計畫並依計畫實行;不能只因犯罪情節惡劣便直接選擇最重刑罰。若仍具有矯正及更生可能,不一定具有科處死刑的必要。
辯方引用鑑定報告,指出謝男再犯程度為中度,若接受適當治療與矯治介入,風險仍有降低可能。
18無期徒刑、假釋與年齡推算
辯方指出,無期徒刑至少須執行逾25年,才可能具備假釋資格;並不代表服刑滿25年即當然出獄。
| 辯方推算起點 | 民國115年 |
|---|---|
| 25年後 | 民國140年,謝男約71歲 |
| 若獲准假釋 | 仍須接受20年保護管束 |
| 若完整經過保護管束 | 約91歲 |
辯方強調,假釋不是由謝男自行決定;須由監所依服刑與矯治狀況提報,再經法定審查,可參考被害人家屬意見。主管機關若認為矯治無效或風險仍高,可以不准假釋。
依現行刑法第77條,無期徒刑受刑人須執行逾25年且有悔改實據,才可能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准予假釋;依第79條,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未經撤銷,未執行刑始視為執行完畢。這是得接受審查的門檻,不是期滿必定出獄。
「過而能改,善莫大焉。」《左傳・宣公二年》
辯方用教化可能支持保留生命;檢方則質疑改變是否真實。這句古語在現代不能只理解為時間經過,而應包含承認責任、停止外歸因、接受處遇,以及經得起不同環境的檢驗。
19辯方最後陳述
辯方認為,應保留孩子未來長大後自己尋找答案的可能性。
辯方主張,若孩子未來選擇恨他,也應讓謝男活著,親自承受自己深愛的女兒對他的恨,而非以死刑終止其面對責任的可能。
這是辯方對刑罰目的的價值主張;法院仍須在罪責、一般及特別預防、被害影響、教化可能與憲法要求之間作出獨立判斷。
20一審判決結果
公開報導指出,宣判後被害人家屬情緒激動,對未判死刑表達強烈不滿。旁聽整理尊重家屬感受,也提醒讀者:一審判決不是全案終局,後續仍可能進入上訴審。
「民惟邦本,本固邦寧。」《尚書・五子之歌》
法律判決一個人的責任;制度則要從案件裡學會如何保護下一個人。國家安全最終不是抽象口號,而是求助者走出法院、回到日常時,是否仍有人接住她。
資料來源與編輯方法
本文為現場旁聽紀錄重製,不是官方逐字筆錄。編輯時將法院正式資料優先校正判決主文;庭上攻防保留「主張」標記;速記無法確認的原字不自行補寫。若日後判決書或正式筆錄公開,將依原始資料更新。
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一審判決主文與理由摘要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制度與最嚴重犯行要件 ↗全國法規資料庫・刑法第77條無期徒刑假釋門檻 ↗裂痕之前:一個家庭的沉默與崩解社會案件專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