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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案件・一審言詞辯論與宣判日

土城家暴雙屍案2026年8月21日完整旁聽筆記

一場保護令庭後的尾隨與殺戮,奪走兩條生命。這一頁不以戲劇化語言替代證據,而是把檢辯攻防、鑑定爭點、量刑意見與法院正式判決分層整理。

2026.08.2109:30 開庭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案件一審宣判
引用說明:本文依旁聽者現場紀錄重製整理,並非法院官方逐字筆錄。引號中的語句仍可能是現場速記後的近似轉述;鑑定內容、購買明細及證據細節,應以判決書、正式筆錄與卷內資料為準。
法院/法規確認檢辯或代理人主張旁聽者整理原字或細節待核

閱讀重點

本日攻防集中在三個層次:犯罪是否具有計畫性與最嚴重性;被告是否真正失控、是否仍有教化可能;死刑與無期徒刑何者符合必要性及比例原則。

檢方核心行為具有完整準備與目的性,被告仍持續外歸因,應評價為最嚴重犯行。
被害人方核心攻擊順序與報復安排帶有使親人目睹痛苦的虐待、控制性質。
辯方核心罪責極重不等於必須死刑;鑑定仍見矯治空間,無期徒刑可長期隔離。
法院結果兩項殺人罪各判無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01

案件基本資料

法院/程序確認日期:2026年8月21日;開庭時間:上午9時30分;審理方式:國民法官案件。被告為謝男;被害人方代理人為楊律師;辯護人為唐律師、陳律師、王律師,本文不揭露完整姓名。

本案發生於2025年7月7日。謝男在保護令庭結束後,駕車尾隨妻子與小姨子,追撞兩人所騎乘的機車,再持刀具及鋁棒攻擊,造成兩人死亡。

「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
《論語・顏淵》

孔子說自己審理訴訟並無異於他人,更盼望爭訟不再發生。今天溫柔地讀它,不是要求受害者沉默,而是提醒制度:司法除了在悲劇後判斷責任,也應努力讓危險在走進法庭以前被阻止。

02

家暴、保護令與案發前經過

2025年5月17日:謝男與配偶發生衝突,並有毆打配偶的行為。張女報警並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2025年7月6日:謝男前往張女住處搬取物品,並在附近摔碎大型陶瓷存錢筒,因涉嫌違反保護令遭警方移送。公開報導指出,檢察官複訊後無保請回。

2025年7月7日:法院就通常保護令開庭。謝男配偶當日曾表示,希望由告訴代理人陪同出庭。庭後,謝男駕車尾隨妻子與小姨子,最終發生本案。

「履霜,堅冰至。」
《周易・坤卦》

薄霜不是厚冰,卻是寒意留下的訊號。對現代風險治理而言,毀物、違反保護令、尾隨與報復言語,都不應被孤立觀看;它們可能共同構成危險逐步升高的軌跡。

03

被害人方代理人楊律師陳述

被害人方主張楊律師指出,謝男下車後並非先對妻子下手,而是先攻擊其妹妹,並朝妹妹刺出最致命的一刀。被害人方認為,此一攻擊順序是想讓妻子親眼看著妹妹死亡,使其承受失去親人的痛苦,帶有強烈控制、虐待與報復意味。
「一年多過去了,被告真的改變了嗎?」

被害人方主張,這不只是一般殺人,而是以死亡折磨仍活著的人,具有「虐殺」性質。依其陳述,謝男曾在對話紀錄中表示想殺害岳父,最後未對岳父下手;被害人方認為,這不是單純放棄,而是要讓岳父活著承受兩個女兒受害的痛苦。

「惻隱之心,人皆有之。」
《孟子・告子上》

惻隱不是替法律下結論,而是讓法庭在討論刑罰時,仍看見被害人不是卷宗中的名字。溫柔的理解,並不妨礙嚴謹的證明;兩者都應存在。

04

檢察官提出的「預謀四步驟」

檢方主張判斷犯行是否具有預謀,可從起心動念、張羅工具、接近對象與使用工具四個步驟整體觀察。
預謀階段謝男的說法
起心動念「只是想嚇嚇她們。」
張羅工具「有個聲音叫我買。」
接近對象「剛好遇見妳。」
使用工具「當下刀子、棒子分不清。」

檢方認為,謝男雖分別以嚇唬、聲音指示、偶然遇見及分不清工具解釋四階段,但從整體行為連續觀察,仍可看見形成念頭、準備工具、接近對象到實際使用工具的完整過程。

「凡事豫則立,不豫則廢。」
《禮記・中庸》

原句說的是事前準備的重要。放在法庭裡,它不能單憑一句格言證明預謀;但能幫助理解檢方的論證方法:法院需要從一連串具體準備與行動,判斷犯意究竟在何時形成。

05

謝男三項說法與檢察官反駁

謝男說法檢方提出的反證
「沒有要殺人。」案發前已將姊妹二人列入「一命換四命」的名單。
「犯案時我停不下來。」犯案時仍可辨識攻擊對象、變換武器,並採取具有目的性的動作。
「行兇後行為混亂、沒有意識。」案發後仍明確知道要處理兇器。
檢方評價「失控」與「沒有意識」的說法,和案發當時及案發後的具體行為存在矛盾。
06

關於「有個聲音叫我買」

謝男表示,購買工具是因為「有個聲音叫我買」。依庭上轉述的精神科意見,該聲音並非精神疾病意義下的幻聽,而較接近其內在想法或內在聲音的具象化。

謝男也稱案發當下分不清刀子與棒子;庭上則指出,他衝向被害人前曾換手,把武器換到慣用手。檢方認為,換手、辨識對象及變換武器等動作,顯示他並非完全失去理解及控制能力。

校對界線
本段為旁聽者對庭上鑑定意見的整理,不等同完整精神鑑定報告;診斷用語與原始問答仍應以卷內資料為準。
07

「一命換四命」名單

謝男:「沒有要殺人。」
檢方主張謝男案發前已將姊妹兩人列入「一命換四命」的名單;這與「只是臨時想嚇嚇她們」並不相符,可能反映案發前已將兩人納入報復對象。

名單的證據能力、形成時間與具體內容,仍應以法院調查及判決認定為準。

08

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與「最嚴重犯行」

檢方主張檢察官援引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指出死刑在符合極嚴格要件時仍屬合憲,並主張本案符合最嚴重犯行。

檢方以醫療截肢為例:同樣是除去手腳,醫師為治療壞死肢體而截肢具有醫療正當性;若行為人為滿足控制欲,把他人當成玩具,無法控制時便摧毀對方,性質完全不同。

檢方另稱,不能因世界上可能還有更殘酷案件,就認定本案不是最嚴重犯行;若每次都以「仍可能出現更嚴重犯罪」排除死刑,標準將永遠無法適用。

法律說明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並非宣告所有殺人案件均得科處死刑,而是要求死刑僅能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程序保障完備,且法院一致決等嚴格條件。是否符合,仍須由審判法院逐項判斷。
「慎終如始,則無敗事。」
《道德經》第六十四章

量刑走到最後一步,仍應像最初調查事實時一樣慎重。無論主張死刑或無期徒刑,都不能只憑憤怒或同情,而要把憲法界線、罪責與個別情狀逐一說清楚。

09

休庭與國民法官詢問

庭訊中途休庭約十分鐘。休庭後,審判長確認國民法官是否仍有問題需要詢問。

這個程序片段雖短,卻反映國民法官案件的審理節奏:國民法官不只是聽取雙方陳述,也可在法官引導下提出需要釐清的事項,並在後續評議中共同判斷。

10

鑑定報告與再犯風險

依庭上陳述,鑑定報告將謝男整體再犯風險評估為「中度」。檢方認為,結果可能受到評估條件不同及技術限制影響,因而低估實際風險。

檢方主張謝男目前處於高度管制的看守所環境;監所內表現良好,不代表離開監所、重回原有社會關係與生活壓力後,仍能維持相同表現。
原字待確認
旁聽筆記記有一句近似「不能用明朝的劍/錢,斬清朝的官」。原字與完整比喻尚待正式筆錄或判決書核對。依庭上脈絡,檢方意在說明:不能以目前監所環境下的表現,直接推論未來不同環境中的風險。

風險不能只看機率

檢方以降雨及傳染病為例:降雨機率即使有10%,最嚴重可能只是淋濕;致死率僅1%的傳染病,仍可能使人害怕、不敢出門。其意旨是風險評估不只看發生機率,也應考量事件一旦發生的後果嚴重度。

「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亂。」
《周易・繫辭下》

這句話不是主張永遠把人視為危險,而是提醒風險判斷應同時看環境、誘發條件與後果。評估工具提供一個視角,不能取代個案的完整證據。

11

自我合理化與外歸因

謝男曾表示:「如果她們那天沒有出現,就沒事了。」
檢方評價這句話仍把犯案原因歸咎於被害人的出現,未真正承認犯行源自自己的選擇。檢方認為,謝男最大的問題是自我合理化及外歸因。

檢方主張,教化與再社會化是雙向問題:被告是否真正理解責任、是否停止把責任推給他人,以及社會未來是否能安全接納他。真正教化不只是監所內守規矩,而是能否面對責任並降低對他人的危險。

「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諸己。」
《孟子・離婁上》

現代刑事處遇所說的責任承擔,也有相似精神:不是把失敗、拒絕或衝突歸咎於別人,而是辨認自己做了哪些選擇,才能談改變是否開始。

12

兒童最佳利益

檢察官:「是誰讓孩子沒有媽媽?」

檢方主張,是謝男自己的行為使孩子失去母親,也由他親手破壞孩子的最佳利益;因此,兒童最佳利益不應反過來成為被告主張免死的盾牌。

辯方意見孩子目前可能不希望父親活著,但未來長大後想法可能改變。
檢方回應不能因孩子以後「可能」改變想法、可能重新想要父親,就否定孩子此刻的想法與已受的傷害。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孟子・梁惠王上》

孩子不是量刑辯論中的象徵,也不是替任何一方背書的工具。所謂最佳利益,應先聽見孩子當下的安全、哀傷、選擇與長期支持需求。

13

審判長詢問謝男

庭上問答審判長詢問:「被告對於判刑有何意見?」謝男回答:「沒有意見。」

這段答覆十分簡短。旁聽整理不進一步推測其心理狀態,也不以沉默本身推論是否悔悟;相關評價仍應放回整體陳述、鑑定與證據。

14

王律師辯護意見

「謝男罪有應得,但應得多少?」
辯方主張辯方未否認謝男應受處罰,而是請法院區分「應受嚴厲處罰」與「是否非判死刑不可」。

辯方描述,謝男同時具有丈夫及父親身分,卻逐漸被排除於家庭之外;其自我價值容易受到他人態度及家庭關係動搖,因而累積抗拒、怨恨與挫折。這是辯方對犯罪背景的解釋,不等於將責任移轉給被害人。

15

辯方提出的案發前時間軸

5月17日:謝男前往岳父家,後與配偶衝突並有毆打行為。辯方稱,他原希望替太太出頭,也希望妻子回來並能與孩子見面。

7月2日:謝男曾表示想帶孩子出去玩,但遭拒絕。

7月5日23時17分:辯方提出謝男獨自一人邊哭邊吃火鍋,以描述其孤獨、失落與家庭關係破裂狀態。

購買三樣工具

庭上辯護律師曾出示實際購買明細,但旁聽筆記未能完整記下工具品項、價格及購買時間;本頁不自行補寫,等待判決書或正式筆錄公布後再補充。

其他網路搜尋

辯方指出,謝男除查詢打人可能造成的後果,也曾查詢打工等一般生活資訊,因此不能把所有搜尋紀錄單一解讀為殺人計畫的一部分。

16

辯方所稱的「情緒潰堤」

辯方主張謝男停等紅燈時看見姊妹兩人有說有笑,把眼前景象與自己認為「一無所有」的處境相互對照,因而情緒潰堤,最終由衝動主導後續行為。

辯方並請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評議時注意自身情緒,避免本案殘酷結果、強烈刺激與高度爭議,使情緒取代法律要件的判斷。

犯罪時的情緒狀態可作為法院理解犯意形成與責任程度的材料;但情緒不是當然阻卻責任,仍須與準備行為、行動目的性及事後處置一併判斷。

17

陳律師辯護意見

辯方主張本案雖是極嚴重暴力犯罪,但不一定符合死刑所要求的「最嚴重犯行」。
  • 本案另有未遂部分。
  • 並非長期虐待被害人後再殺害。
  • 手段雖暴力,辯方認為未達死刑案件中最極端殘暴程度。
  • 並非在很早階段即形成完整殺人計畫,再按計畫逐步執行。

辯方主張,最高法院所稱的計畫性殺人,應是在早期已形成明確計畫並依計畫實行;不能只因犯罪情節惡劣便直接選擇最重刑罰。若仍具有矯正及更生可能,不一定具有科處死刑的必要。

辯方引用鑑定報告,指出謝男再犯程度為中度,若接受適當治療與矯治介入,風險仍有降低可能。

18

無期徒刑、假釋與年齡推算

辯方指出,無期徒刑至少須執行逾25年,才可能具備假釋資格;並不代表服刑滿25年即當然出獄。

辯方推算起點民國115年
25年後民國140年,謝男約71歲
若獲准假釋仍須接受20年保護管束
若完整經過保護管束約91歲

辯方強調,假釋不是由謝男自行決定;須由監所依服刑與矯治狀況提報,再經法定審查,可參考被害人家屬意見。主管機關若認為矯治無效或風險仍高,可以不准假釋。

法規校對
依現行刑法第77條,無期徒刑受刑人須執行逾25年且有悔改實據,才可能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准予假釋;依第79條,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未經撤銷,未執行刑始視為執行完畢。這是得接受審查的門檻,不是期滿必定出獄。
「過而能改,善莫大焉。」
《左傳・宣公二年》

辯方用教化可能支持保留生命;檢方則質疑改變是否真實。這句古語在現代不能只理解為時間經過,而應包含承認責任、停止外歸因、接受處遇,以及經得起不同環境的檢驗。

19

辯方最後陳述

「審判是國家的權力,保護孩子是國家的義務。」

辯方認為,應保留孩子未來長大後自己尋找答案的可能性。

「無期徒刑,是讓父親用餘生贖罪。」

辯方主張,若孩子未來選擇恨他,也應讓謝男活著,親自承受自己深愛的女兒對他的恨,而非以死刑終止其面對責任的可能。

這是辯方對刑罰目的的價值主張;法院仍須在罪責、一般及特別預防、被害影響、教化可能與憲法要求之間作出獨立判斷。

20

一審判決結果

新北地方法院2026年8月21日新聞稿確認法院就本案作成一審判決;全案仍可依法上訴。
傷害罪有期徒刑3月。
違反保護令罪拘役59日。
兩項殺人罪各判無期徒刑,各褫奪公權終身。
定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公開報導指出,宣判後被害人家屬情緒激動,對未判死刑表達強烈不滿。旁聽整理尊重家屬感受,也提醒讀者:一審判決不是全案終局,後續仍可能進入上訴審。

「民惟邦本,本固邦寧。」
《尚書・五子之歌》

法律判決一個人的責任;制度則要從案件裡學會如何保護下一個人。國家安全最終不是抽象口號,而是求助者走出法院、回到日常時,是否仍有人接住她。

資料來源與編輯方法

本文為現場旁聽紀錄重製,不是官方逐字筆錄。編輯時將法院正式資料優先校正判決主文;庭上攻防保留「主張」標記;速記無法確認的原字不自行補寫。若日後判決書或正式筆錄公開,將依原始資料更新。

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一審判決主文與理由摘要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制度與最嚴重犯行要件 ↗全國法規資料庫・刑法第77條無期徒刑假釋門檻 ↗裂痕之前:一個家庭的沉默與崩解社會案件專題 →

記錄法庭,也記得法庭之外的人

旁聽紀錄的價值,不在於把悲劇變成戲劇,而是讓每一句主張都有位置、每一項確認都有來源,也讓被害人的生命不被量刑辯論遮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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