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柿、菊花、燕子与水墨枝叶构成的秋季守护意象
DAILY CHILD PROTECTION BRIEF · 2026-09-15

二审前一天:每一则“我相信了”,都该接受证据检验

陈尚洁2月23日庭讯摘要:孩子的受伤、发烧、瘀青与掉牙,为什么没有触发保护升级?

AI秋季写意花鸟水墨艺术意象;非事件现场,非齐白石原作。

明日二审程序在即。本页不把旁听整理当成法院逐字稿,也不预断二审结论;它只把公开庭讯报导与既有纪录中反复出现的四组警讯放在一起:当孩子受伤、发烧、出现瘀青或掉牙时,主责社工是否完成了应有的查证、医疗确认、督导升级与保护处置?

阅读界限:下列内容是公开庭讯报导及旁听整理的节录性摘要,非官方逐字稿。关于说法真伪、纪录完整性与法律责任,仍应由二审法院依正式证据判断;「冷血」是公众对回应方式的批评,不是法院的法律评价。

明天该看见的,不只是态度

程序

被告有答辩及无罪主张权;检方的主张也必须接受证据检验。二审应逐项对应每一个警讯、每一次访视与每一次未升级决定。

制度

本案不能被简化为「一个人有没有看见」。真正必须留下的是可复查的时间戳、观察内容、督导决策、医疗确认与跨机关交接纪录。

六个不能再被跳过的问题

  1. 谁第一次收到受伤、发烧、瘀青、掉牙资讯?
  2. 谁确认过资讯来源与医疗事实?
  3. 每次访视到底看见什么、问了谁、记录了什么?
  4. 什么时候应提高访视频率、启动督导复核或换置?
  5. 为什么没有在风险累积时启动跨机关保护?
  6. 若同样警讯今天重来,制度能否在24小时内留下可追溯的安全决定?
孩子不会替自己写风险评估。大人留下的每一句话、每一份纪录、每一次没有升级的决定,都应在证据与程序中被逐一检视。

直接来源与查核界限

  1.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陈尚洁案一审判决说明 ↗
  2.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全文(第53条责任通报等) ↗
  3. 本页的2月23日内容为公开庭讯报导与旁听整理的摘要;法院尚未公开完整逐字纪录。
2/23 完整旁听纪录

陈尚洁 2/23 当庭讯问:完整纪录已收录

本站「2/23 当庭讯问」已收录使用者提供、经校正的旁听纪录全文,共 130 轮发言。它不是法院官方逐字笔录,仍应以正式卷证、法院笔录与判决为准;但可作为阅读公开庭讯脉络的完整索引。

阅读 2/23 陈尚洁完整旁听纪录(130 轮)↗

第二层・完整对话索引

2/23 当庭讯问逐句节录|24 组

阅读界限:本索引整理本站既有公开转录的2/23问答段落,按「伤势与医疗、访视与查证、纪录与时间、分工与责任」分类。编号指向公开整理的段落,不是法院官方笔录页码;每一组逐句收录其对应轮次,请连同原文、证据与二审程序阅读。

伤势与医疗

01|相验后的「疑似意外」记载 #19–20

陈社工:在这里有一些话想要跟法官,还有跟检察官或是在庭的人,还有跟所有关心这个案子的人,我知道当一名社工,他面对很多沉重的生命,就像其他在一线服务人群的这些工作人员,像是医事人员、警消人员,这些工作其实都是很困难的,然后有些时候我也觉得自己好像是在做神的工作,这些工作并不是一个人能够完全做到的。然后我一直以来都是非常尽心、尽力的在做我这份社工的工作,因为对我来说,它不只是一份工作,这也是我在信仰上面,我觉得上帝托付给我的使命。

陈社工:那今天发生了这样子的悲剧,我知道大家都不能接受这个事情,我自己也对于发生这件事情感到非常的愤怒。我知道大家事后一定很困惑,说为什么社工当初这样做、为什么社工当初那样做?事后看来这些都很明显,不是吗?我其实也会常常这样问我自己,就是我会自我怀疑,说当初如果我做了什么是不是就会怎么样?我很长一段时间都是这样子询问我自己的,但是经过这个历程,我也沉淀,我也思考,我觉得这就好比说,如果一个医生或是医护人员,他们在手术房,他们要处理这些状况,他势必是有一些风险的,当然我们希望这些结果都顺利,但是有时候就是会遇到一些不如人意的状况,那家属一定也会责怪,说这不是应该要怎么样、怎么怎么会没有做到呢?或者是说在这个法律的体制下面,有一些网路上的人就会说为什么这个要这样看,这样子不合理,这样不对。但是事实上,这些所有的状况都有很多的专业,还有很多的细节是一般人不会知道的。

02|12月24日所知资讯 #20、30

陈社工:那今天发生了这样子的悲剧,我知道大家都不能接受这个事情,我自己也对于发生这件事情感到非常的愤怒。我知道大家事后一定很困惑,说为什么社工当初这样做、为什么社工当初那样做?事后看来这些都很明显,不是吗?我其实也会常常这样问我自己,就是我会自我怀疑,说当初如果我做了什么是不是就会怎么样?我很长一段时间都是这样子询问我自己的,但是经过这个历程,我也沉淀,我也思考,我觉得这就好比说,如果一个医生或是医护人员,他们在手术房,他们要处理这些状况,他势必是有一些风险的,当然我们希望这些结果都顺利,但是有时候就是会遇到一些不如人意的状况,那家属一定也会责怪,说这不是应该要怎么样、怎么怎么会没有做到呢?或者是说在这个法律的体制下面,有一些网路上的人就会说为什么这个要这样看,这样子不合理,这样不对。但是事实上,这些所有的状况都有很多的专业,还有很多的细节是一般人不会知道的。

陈社工:但遇到了这样的案件,其实我的人生、我的生活在过去两年都是停摆的,我也受到了非常非常多的关注。我可以很诚实地说,我其实常常做恶梦,我会梦到我在警察局、我在开庭、我被记者追杀,然后我会梦到路上有人看到我,然后他想要威胁我。这个过程当中,我其实非常沮丧,我也不断怀疑自己。我真心觉得我是世界上最笨的人,因为我好像在过程当中相信了很多不应该相信的人。上一次开庭的时候有被问到说我是不是一个很容易相信的人,我那个时候回答说对,我觉得好像是,因为我在这个案子当中真的是相信了很多欺骗我的人,包含大家都知道的这个刘保母,他说了非常多的话,做了非常多恶劣的事情。

03|一小时访视与照顾者说法 #32

陈社工:当天大家都知道发生的事情,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我和警察要从警局离开的时候,警察就跟我说我必须要走正门离开,不可以从车道跟他们一起默默地离开。他给我一个理由,说记者都在外面等了一整天,需要让他们有个交代,只要让他们拍个背影,很快就结束了。当时他这样跟我说,我就想,警察是人民的警察,他不会骗我、也不会害我吧,所以我相信了他。结果快到门口时,警察说要帮我上手铐;我心想,先前并没有提到这件事。但他接著说:「因为是拘提,所以都要上手铐。」〔旁听笔记原载「聚集」,依语境校为「拘提」,仍待官方笔录核对〕在那个当下,我其实不知道该怎么办,因为我身边已经没有其他人;而且如果我不配合,我觉得他更有理由替我上手铐,所以我只好配合。我一路非常配合地跟著他走,然后看到记者朋友们替我准备了「星光大道」。我不知道自己是怎么走完那条路的;我觉得那条路好漫长,仿佛被游街示众,也不知道未来的人生该怎么办。

04|游戏治疗的建议从何而来 #89–90

男法官:再请教一下,最后决定要帮小朋友做游戏治疗,这是谁提出的建议?

陈社工:这是我和督导江怡韵讨论孩子的状况后,他再去和主管叶亭希讨论的。

05|磨牙与外部咨商意见 #95–98

男法官:依照检察官提示的简讯,看起来你有询问过有关磨牙的状况,并且谢凯婷女士有去问一位叫宜静的人。宜静是谁?

陈社工:她是一位咨商师,不是我们机构的,是外面的咨商所。但她曾经服务过我们其他的小朋友,所以谢督导才去询问她。简讯里有提到,如果有空要和我电话联络,她也有一些意见。

男法官:那后来有通电话吗?她怎么说?

陈社工:细节我已经有点记不清楚了。但大概是和我讨论这些状况确实有点特别,这位咨商师很愿意帮忙。不过咨商的安排需要照顾者的协助,所以她和我讨论了可能的安排方式。

06|为何未安排游戏治疗 #99–100

男法官:游戏治疗也需要照顾者的协助,不是吗?那为什么后续就没有安排?

陈社工:我原本准备好这些资讯要和刘彩萱讨论,但还没有来得及和她谈。

访视与查证

07|索取孩子照片未获回复 #35–42

陈社工:后来检察官也有透过别人转达跟我说,他觉得我的人生还很长,我很年轻,如果我认罪,他就会想办法帮我减轻,或者是缓刑,意思就是告诉我说如果我认罪,这个程序就会变得比较轻松。有人跟我说配合检察官这样子的方向,以免对我不利。我也有想过是不是这样子其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我就可以轻松地带过去。可是如果指控内容都是不实的,我真的没有做,我不能为了要方便或者是比较轻松,就去承认一些我根本没有做过的事情。我知道如果我跟他的方向不一样,势必会遭受到很多人的不谅解,会觉得我死不认错,会觉得我态度不佳,但是我觉得事实是什么就是什么。

陈社工:果然检察官对我的回答很不满意,他就起诉我,然后觉得我态度不佳,要从重量刑。但是我在这里还是想要跟大家说明,我的律师很尽力地帮我说明,我自己也在这里要说明,这就是我工作的内容,还有事实的真相。我今天在这里说的这些内容都是为我自己说的,我希望以后再也没有任何的社工,或者是任何的人遭遇到跟我一样的事情。如果要处理这件事,我也希望是透过公正、公开、程序正当的程序来进行。如果是这样子的话,那结果我会坦然接受,我也把这件事情的结果交到我的信仰手中。

审判长:那法官这边谕知本案辩论终结。考虑到本案案情繁杂,本院将于民国115年4月16日(星期四)上午9时29分宣判,全案判决会寄给本案的当事人。本日程序到此为止,我们休庭,谢谢各位。

陈社工:没有。

检察官:那她后续怎么回复?

陈社工:她过了几天以后告诉我,之所以没有回复,是因为她的手机送修。

检察官:所以你根本没有在这个时间点从刘彩萱那边拿到任何照片,是吗?

陈社工:对。

08|未提供照片是否记入纪录 #43–46

检察官:那你工作处遇纪录上怎么没有写「保母因手机送修,未提供」?

陈社工:我有对照对话纪录,但我是摘要重点部分。我觉得重点是服务过程,而不是她没提供照片。

检察官:所以你的意思是,只要呈现你有做的事情,结果不重要?

陈社工:不是。如果她有提供,我就会写「她有提供」。

09|访视照片何时传给外婆 #47–50

检察官:那你在10月传送刘童照片给外婆的时间,是不是直到112年10月24日,才把你9月25号拍到的照片连同10月访视的照片一起传送?

陈社工:没错。

检察官:提示侦卷14第14页,这是被告的工作处遇纪录。在10月的工作处遇纪录里,为什么没有记载你于10月24日将9月25日及10月23日的访视照片一并传给外婆?是否因为怕外婆担心,所以没有写入工作纪录?为什么没有记载已传送照片这件事?

陈社工:这其实是一个很好的问题。我一直以为自己有写,后来才发现原来没有。我必须澄清,我没有要狡辩。我确实有做这件事情,不写反而对我不利,所以我没有理由故意不写。应该是在整理的过程中漏掉了。10月24日,我不只传送照片给外婆,还有打电话跟她说,也有打电话给督导社工。但这些事情都没有被记在10月24日的纪录里,我自己也很困惑,因为这明明是很重要的事情。谢谢检察官提醒,我真的有做这些事,但不知道为什么纪录里漏掉了。

10|居家不能访视时能否另看孩子 #77–78

男法官:那如果保母家有人生病,不能在家里访视,难道不能让她把孩子带到楼下来看一下吗?

陈社工:不行。访视安排的目的,是希望双方能好好讨论,并且让我能和孩子有互动。我们通常安排一个小时的时间。再加上疫情之后,大家对健康状况更谨慎,如果有人生病就会改期,重新安排。

11|户外访视与11、12月延期 #79–84

男法官:在过往服务的个案里,你是否曾以户外访视代替居家访视?

陈社工:有。

男法官:那为什么本案也有在公园进行访视?11月20号、12月20号没有安排访视的原因是什么?

陈社工:不是因为不安排,而是当时保母提到另一个孩子有健康状况需要处理。加上疫情之后大家对生病更谨慎,所以暂时没有安排,但并不是不安排,只是延后。

男法官:所以保母有提到小朋友有健康状况,是吗?

陈社工:她提到的是另一个孩子有状况。但因为她同时照顾两个孩子,所以也会影响到刘童的照顾。

12|两名孩子同时照顾的影响 #83–86

男法官:所以保母有提到小朋友有健康状况,是吗?

陈社工:她提到的是另一个孩子有状况。但因为她同时照顾两个孩子,所以也会影响到刘童的照顾。

男法官:那11月户外访视时,保母也是带两个孩子一起下来?

陈社工:是。

纪录与时间

13|Word档在事后制作 #3

告诉代理人(男):本案关键其实不在于用词是否精准,而在于:实际负责联系安置、追踪被害刘童身心状况,并避免其遭受不当对待甚至儿虐,因而承担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与重责的人究竟是谁?换言之,谁在本案中最能有效阻止悲剧发生?谁是具有实际影响力与支配能力的人?以下分点说明。

14|何时完成Word档 #7、9

告诉代理人(男):证人黄铃芳,也就是台北市文山居家托育中心的督导到庭证称:在刘童的托育期间,被告从来没有向居家中心询问保母的照顾质量或托育情形;保母刘彩萱也没有像居家中心反应过刘童有任何的健康异状。刘童出事送医的时候,刘彩萱也只有联络了被告,没有联络居家中心。

告诉代理人(男):最后,从本案实际分工来看。证人施盈如(案发时任新北市社会局社福中心社工)到庭证称,刘童案自始至终未进入政府安置体系,因此没有主责社工的概念;该社工没有保母资料与联络方式,并曾与被告讨论分工:由被告追踪刘童受照顾情形与身心状况,该社工则负责脆弱家庭,也就是刘童原生家庭部分。当时被告没有任何异议,所以本案中被告是最具可及性、最可能介入的人。

15|联络、照片、录影与小笔记 #11

告诉代理人(男):那最后,我们要强调不约访制度,在保母案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刘童被刘彩萱罚站,然后脱光衣服捆绑身体、喂食厨余这些事情,如果透过不约访制度哪怕任何一次访视,或许能够及时察觉,或许能够让刘彩萱心里有一个遏阻的效果,不要再有类似可能会被不约访察觉的施暴恶行,但是被告并没有。此外,就伪造文书的部分,证人李芳玲(在案发当时是儿福联盟北区社工处的主任)以及江怡韵(儿福联盟的收出养督导)都到庭,证称事发前没有人看过被告的工作纪录,也没有人看过被告的私人笔记资料,而且被告反复修正已提出的工作纪录,不符合工作场景,所以被告的这些抗辩不足相信。更何况证人黄圣心(万芳医院的急诊室医师)到庭证称被告确实对于医护人员谎报照顾者资讯,也向家属说明错误死因,所以这些都无碍本案业务登载不实的罪责认定。

16|「抄」还是「整理」 #12–16

告诉代理人(男):那最后,被告身为安置刘童的主要负责社工,也是掌握本案最完整横向联络资讯之人,也是最具可及性的关键角色。她不仅是刘童与社会安全网之间的唯一连结,也是刘童遭到保母长期虐待时,刘童的唯一救命稻草。她具有保证人地位,却疏未随时追踪被害刘童受托照顾的情况,而且背离了不约访制度中,即时察觉并防止受安置者遭受不当对待或儿虐的制度功能,完全架空了访视制度存在的实质监督功能。

告诉代理人(男):甚至因为个人的偏误,她讨厌年长强势的周月,她偏好谄媚讨好的刘彩萱,以及个人对社工职业长期的倦怠与当时私人活动安排的影响,为了便宜行事,她不仅没有依照规定定期填写刘童的成长纪录表,又对实际照顾的保母刘彩萱赋予无限的包容,口口声声只要仰赖刘彩萱的真诚态度跟良心告知,完全不予检验或质疑,甚至刻意对一切视而不见。我们只能说她不愿意提高访视频率,拒绝通报儿虐,导致刘童长达114天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援,丧失宝贵的生命。

告诉代理人(男):所以本案当中被告确实有应注意而未注意的过失证明,而且事后呢?她又企图卸责,向医护人员谎报照顾者资讯,向家属说明不实的死因,甚至与儿福联盟的成员来商讨怎么样补填修改当时没有依规定完成的工作纪录来填载不实的内容,事后向侦查机关提出相关资料,企图推卸自身责任。故本案事证明确。

告诉代理人(男):那么最后在刑度的部分,本案因为被告的过失,造成一条宝贵的生命死亡,她不仅造成被害人家属巨大的精神痛苦,也引发社会舆论的讨论跟批判,而且令其他无数认真、负责的基层社工一同揹负恶名。但被告经过本案审理,至今依旧否认犯罪事实,狡辩;案发之后甚至有业务登载不实,而且误导侦查方向的作为。被告到今天还不知道自己到底做错了什么,而且拒绝民事赔偿,至今没有跟被害人家属真诚的道歉,没有获得家属的原谅,所以犯后态度恶劣。告诉人一方建请从重量刑以儆效尤,谢谢。

检察官:被告作为刘童出养阶段转换照顾者,最重要的陪伴者,也是刘童〔纪录此处听辨不清〕。在刘童受长达四个月的凌虐期间,被告却忽略刘童持续发生且日益严重的异状,多次出现外伤、连续掉牙等虐待表征。被告以自身作为社工专业判断,毫无合理根据,却未以专业方法评估刘童的身心状况,对于刘彩萱归咎先前照顾者或刘童自身的说法,照单全收,使刘童完全属于求助无援的孤立状态,使刘彩萱对于刘童的虐待更因此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导致刘童幼小的生命在极为痛苦的情况下死亡。

17|Excel内容与未完成Word版 #17–18

检察官:违反义务的程度甚高,且于案发之后,就工作处遇纪录为不实的记载,企图去掩饰、故意拖延传送照片的方式,淡化伤势严重性的行为,也在淡化自身未能及时察觉刘童遭虐待的过失,且造成被害人家属难以弥补的伤痛。犯罪行为的恶性与对身体之危害,非微且重大。被告案发后,不断推诿责任给其他单位,始终否认犯行,甚至提出完全归责他人的不合理说法。但在儿福联盟自己透过合作托育家庭制度提供形同家外安置服务的现况之下,被告完全卸责的态度就合理吗?且被告未与告诉人达成和解,足认被告犯后态度实属不佳。请合议庭考虑上情,请求从重量刑。

审判长:刑事辩论部分先由律师陈述。陈女士是否同意律师的意见?还有没有其他想说的?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给予被告最后陈述的机会,请问是否要陈述?

18|重要照片与电话为何漏载 #49–52

检察官:提示侦卷14第14页,这是被告的工作处遇纪录。在10月的工作处遇纪录里,为什么没有记载你于10月24日将9月25日及10月23日的访视照片一并传给外婆?是否因为怕外婆担心,所以没有写入工作纪录?为什么没有记载已传送照片这件事?

陈社工:这其实是一个很好的问题。我一直以为自己有写,后来才发现原来没有。我必须澄清,我没有要狡辩。我确实有做这件事情,不写反而对我不利,所以我没有理由故意不写。应该是在整理的过程中漏掉了。10月24日,我不只传送照片给外婆,还有打电话跟她说,也有打电话给督导社工。但这些事情都没有被记在10月24日的纪录里,我自己也很困惑,因为这明明是很重要的事情。谢谢检察官提醒,我真的有做这些事,但不知道为什么纪录里漏掉了。

检察官:可是你说不是事发之后慢慢补写吗?既然都有对话纪录可以参考,为什么还会漏掉?是不是只写了不是重点的东西,反而把重点漏掉?你到底想要掩饰什么?

陈社工:我觉得这部分可以呈现的是,我知道这是重点,我也有想要写。而且我不是只看对话纪录来写,我也看了自己的笔记。理论上应该有写,但在填写过程中没有呈现出来。我现在也不知道当时为什么会漏掉,但我可以想像当时的情况:我同时在写纪录,也同时在处理外婆的联络和其他个案的事情。那段时间我每天几乎都在跟外婆联络,特别是12月26到27号之间。我的意思是,我同时在写纪录,也同时在处理很多事情。因为当时很混乱,所以现在也很困惑,为什么没有呈现在纪录里。但我没有理由故意不写,只能推测是因为太忙碌而漏掉了。

分工与责任

19|谁通知送急救 #55–56

男法官:我跟陈女士确认一下,本件案发当天,是谁通知你刘童送急救的事情?

陈社工:我可以还原一下当时的状况。我是收到刘彩萱传给我的讯息,然后她也打电话通知我。

20|到院前的联络与督导确认 #57–60

男法官:那请问你过了多久才到医院?基准点是收到通知之后。根据医院的记载,时间应该是过了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你还记得怎么去的吗?是从家里走路过去吗?当时你住在哪里?

陈社工:当时我住在新龙路,是从住处走路到万芳医院。

男法官:所以不是你现在的居住地。再确认一下,你说在本案案发之前,就已经和刘彩萱有合作过了,是吗?

陈社工:对。不好意思,刚刚那个问题我可以补充吗?就是审判长问我过了多久到万芳医院,我刚才回答大概半小时到一小时。但我想补充的是:我收到讯息当下,先知道要联络监护人,所以我先去处理联络的事情。之后刘彩萱才跟我说希望我到医院。因为这件事我不能自己决定,所以我又花了一点时间和督导确认,才到万芳医院。

21|保母安排是否由她决定 #61–62

男法官:所以你是从新龙路的住处走路到万芳医院。再确认一下,你说在本案之前已经和保母合作过一次,是吗?那一次也是你决定要和保母合作的吗?

陈社工:不是。保母的安排都不是我决定的,而是由负责保母业务的主管依据当时的状况做安排。有时候我们也会透过开会讨论,哪些孩子需要托育资源,哪些保母有空缺,怎么安排比较合适。

22|开会讨论与特定保母 #63–70

男法官:所以是开会决定的?你也会在会议中表达意见吗?

陈社工:我们会说明个案的状况,然后一起讨论。但我没有特别表示希望哪位保母来担任这个孩子的照顾者。

男法官:所以你不能表达任何意见?

陈社工:我的意思是,我们会在会议中说明孩子的状况,并讨论什么样的保母比较合适。比如说,这个孩子当时已经一岁多了,可能需要比较多的发育刺激。有些保母比较擅长照顾零到一岁的孩子,有些则适合年纪更大的孩子。所以我才会提到孩子的年龄,来讨论哪种保母比较合适。但我不是指特定的某位保母。

男法官:所以你不是指周保母?

陈社工:不是。

男法官:所以你没有针对本案选哪位保母表示过任何意见,是这样吗?

陈社工:就是我刚刚提到的,开会时会讨论,但我们讨论的内容都是针对已经列册的保母名单。我不是在名单里面做决定的人,安排保母是主管的业务。

23|十名候选与适合一岁以上 #71–74

男法官:当时名单有哪些人?

陈社工:证据清单里有一页有提到,大概有十个人左右。当时刚好有好几个孩子需要安排,有些年纪比较小,就安排给擅长照顾零到一岁的保母。而刘彩萱有幼儿园工作经验,家里也准备了相关教具,教养理念和对儿童发展的理解都有一定程度的专业,所以大家综合评估后,觉得她适合照顾一岁以上的孩子。

男法官:大家不约而同的决定,是这个意思吗?

陈社工:是大家共同讨论的结果。

24|非主责仍观察健康发展 #121–130

男法官:在案子发生之前,你会觉得自己是刘童的主责社工吗?

陈社工:不会。

男法官:在你的笔记本里,编号七和编号八的部分,有看到「主责」字样。这是指你自己是刘童的主责社工吗?

陈社工:不是。这是我和树莺社福中心的社工讨论个案状况时,他们在「主责」后面写了「预计113年2到3月结案」。这是指树莺社福中心的结案时间,不是我的。

男法官:那编号八的部分呢?

陈社工:我在那里写了名字和「主责」,是指我要和树莺社福中心的社工联络。隔壁页也有写到督导的回复,关于保母安排和补助的事宜。所以这里的「主责」都是指社福中心的社工。

男法官:所以你的意思是,只要在你的笔记本里出现「主责」两字,在刘童的案件里都是指社福中心的社工,而不是你自己?

陈社工:对。我不会写自己是主责。所有的「主责」都是指社福中心、社会局、社会处或家防中心的社工。

男法官:即便如此,不管你是不是主责社工,依照你刚刚的回答,你对刘童的部分,仍然需要观察他的健康和发展状况,并建立关系。这部分是你的责任范围,对吧?

陈社工:对。我的介入角度就是要了解孩子的健康与发展,并找到合适的照顾者,进行媒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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