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
多元观察・庭讯记忆・责任通报
那一声质问,
落在每一个大人的心上
那句话没有停在证人席前。它越过法庭的墙,像一面镜子,照向整个台湾社会。
2026.09.03 发布・2026.09.05 扩充证词节录
警讯并非同一天出现
十月
精神萎靡
十一月
一夜掉了三颗牙
散文正文
孩子的日子那么短,大人的等待却那么长
后来,每当想起那一天,我最先记起的不是证词,而是三颗牙。
我未亲眼看见,只在庭上听说,剀剀曾一夜掉了三颗牙。乳牙原应在笑时白白露出,如今却像三个沉默的白点,落在再也拼不回的日子里。
那一日,我握著笔坐在旁听席。法官依时间问起九月的大片瘀伤、十月萎靡的精神,以及十一月一夜掉落的三颗牙。异状反复出现,像有人在门内一再敲门,门外却始终无人真正听见。
白丽芳仍谈流程、分工、搜集资料与督导讨论。她的回答在「明确证据」与「疑似即通报」之间来回,也因此被法官一次又一次追问。那些话似乎都有脉络,可排在一个已离世的孩子面前,却格外寒冷。
大人的程序照自己的步伐走,孩子的苦也一天一天往前走,两者未在最该相遇的地方相遇。
后来,法官的声音重了:
那到底要到什么样的情况,儿盟才会认为有通报义务需要通报?一定要打到全身是伤、断手断脚才算吗?
那句话落下,旁听民众情绪激动哭泣,现场一度中断。白丽芳未直接回答当时的具体状况,其后先提到「明确证据」,再说明「疑似」受虐或不当对待就有通报义务。
然而,沉默的不只是证人席。那声质问越过白丽芳、儿盟与法庭的墙,像一面镜子照向台湾社会。镜中有社工、机构、主管机关,也有每个可能看见孩子异样的我们。
它逼所有人回答:我们是否把通报误认为定罪,把谨慎变成等待,又把孩子的危险交给下一个人?当下一个孩子再以伤痕求救,台湾社会仍要等到他满身是伤,才肯相信他正在受苦吗?
就在沉默中,一位旁听妇女放声大哭。女法警走到她身旁,弯身安慰。我望著那一幕,心里愈发难受:一个大人哭了,立刻有人接住她;可是剀剀呢?
他还那么小,说不清害怕,只能把痛写在身上。瘀伤是一句,疲惫是一句,三颗掉落的牙又是一句。若有人肯把它们放在一起看,便会明白,那是一封由孩子身体写成的求救信。
可是大人把信拆开了。瘀伤被解释成跌倒,精神不好被说成适应不良,掉牙也有了磨牙的理由。每一种解释都擦去一行求救,每一次等待,都让信离收信的人更远。
等到所有人终于读懂,写信的孩子已经不在了。
通报不是定罪,只是多看一眼、多问一句,请另一双眼睛确认孩子是否平安。救一个孩子,有时不必等真相全部明白,只要心里先有一点不忍。
哭声终究停了,庭讯继续进行,法官的质问却始终没有散去。
剀剀不是没有说。他把话留在瘀伤、疲惫与三颗小小的牙齿里,只是大人读得太慢。等我们终于摊开那封求救信,才看见上面一直写著:
我已经这么痛了,你们还要等多久?
*散文依旁听笔记与《报导者》报导整理;下方问答以2025年12月18日旁听笔记为底稿,并非法院公布的官方逐字稿。
证词完整节录
白丽芳被反复问到:辨识之后,何时通报
以下依2025年12月18日旁听笔记整理,保留诘问顺序、沉默与现场听不清楚等注记;这不是法院公布的官方逐字稿,也不是法院认定。
证人称案发前社工有接受基础儿虐辨识课程,但她无法具体描述课程内容。
法官把大片瘀伤、精神萎靡与一夜掉牙放回同一条时间线追问。
证人的回答由「明确证据」受到追问,最后确认疑似受虐即应通报。
陪席法官要求厘清:确认孩子受到妥善照顾与保护,是否属社工义务。
前段节录|儿虐辨识、训练与通报概念 辩方与检方就训练内容、服务经验及辨识门槛的问答
儿盟案发前有无要求社工要接受儿虐辨识课程?
有基础3小时儿虐辨识课程。
有被要求上课,但是只基础课程?
是。
儿虐辨识容易吗?
不易,卫福部成立很多儿虐医疗中心,有可能是儿虐的都要拍照传给儿虐医疗中心做确认。
你的回应与检方的笔录不符,为何?
我当时已离职,且侦讯时间长,未看到访视报告和细节,检察官的复合问题我不知道如何说明,例如责任通报,那是我们发现疑似受虐,但我们当时是未发现。
上次一级主管李芳玲作证时,她说儿盟的儿虐课程和这份「儿少虐待临床表征12点提醒」的内容当然有差别。你们的课程听起来相当丰富,请具体说一下有哪些课程内容?你有上过吗?
我有,我们会请医师来上课,但我没办法描述具体课程内容。
儿盟有「弃儿保护」业务吗?
有。
那有服务过「被合格保母虐待的孩子」吗?
没有,我不记得。
服务33年,都没遇过被合格保母虐待的孩子吗?不只限于收出养。
对,没有。
案发后,儿盟的内部检讨会议,是在检讨什么?
不同层级有做不同的检讨,后来我已经离职,不清楚。
所以你不知道收出养团队的检讨内容?
就我理解,有以后孩子受伤要不要找儿保。
短期安置托育工作指引提到「每月一次访视、不定期电访,以评估收出养童被照顾状况」,请问具体要评估什么?
就收集小孩的状况。
你说「收集小孩的状况」,所以是不用去理「为什么有此状况」吗?
我们去了解状况。
如果一个小孩有人身安全问题,你们会处理?
当然,但是人身安全很广义,就当时判断不知是人身安全。
完整连续段落|法官反复追问辨识、疑似与通报 从九月瘀伤、十月萎靡、十一月掉牙,直到最后一次追问
以下自受命法官开始追问三次警讯起,连续收录至本名证人诘问结束;未删去其中问答。
如果在9月第一次访视、10月再次访视,到11月出现这么巨大的落差,社工是否可以认定小朋友没有受到妥善照顾?
我没有参与这个个案,也没有看过完整纪录,所以没有办法直接做出推论。但我相信当下的决定一定有很多考量。我只能说,一般情况下,当孩子出现状况时,社工会希望孩子先就医,例如看小儿科或牙医,也希望透过医疗专业来协助判断。另一方面,在出养的经验中,孩子在转换照顾环境时,常常会出现适应问题,所以当时团队的讨论,可能会先朝「适应困难」的方向来理解。
依你的认知,社工在面对这么大的落差时,应该要做什么?
应该要进行讨论。讨论之后,可能还需要时间搜集更多资讯;如果认为现有资料仍不足以判断,也可能会决定先让孩子去看医生。
所以社工要做的,就只是让他去看医生?
事后回头看,会觉得也许还应该再多做一些。但因为我没有实际参与这个案子,只能说,每一个判断,都是基于当下所掌握的资讯、咨询结果,以及过往的经验与专业知识所做出的。
那到底要到什么样的情况,儿盟才会认为有通报义务需要通报?一定要打到全身是伤、断手断脚才算吗?
我没有办法直接回答当时的具体状况。但依照我们以往的管理经验,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认为孩子可能遭受虐待,就应该要通报。不过,法律上所谓的责任通报,其实是「疑似」受虐或不当对待,就有通报义务。
我也曾向检察官解释过,检察官的提问往往是复合式的,例如先播放影片请我判断是否为受虐,我回答无法判断;接著谈到责任通报,我又说疑似就应该通报;后面又连结到通报之后是否会进行紧急安置。这些不是一句话可以简单说明清楚的。
在这份笔录中,检察官问「社工发现有伤是否应在24小时内通报?」,你答「发现有伤,应24小时内通报」;检察官问「若有通报是否就会紧急安置,孩子就不会过世」,你答「是」。这些与你现在回答的立场是否一致?
我当时是回答责任通报,是疑似受虐才通报,而非有伤。
你现况判断被告——你的社工发现落差巨大却没有通报,你觉得她有没有疏失?
我们行政流程上应该要精进,刑事上由法官决定。
在这个情况下,难道你们都没有一定的要求吗?
(沉默)要改善,但非疏失。
你身为主管,对于被告的处置方式,你给她什么评价?是有做到一般社工应该做的事吗?
(沉默)应有改进的空间。
要如何做,才是符合你的期待?
会觉得除了讨论之外,应寻求更多医疗专业资源。
你刚刚说「不预约访视」是针对政府的,儿盟非公权力,所以都用约访?
以法规上,是。
那法规上有规定,非安置就不能做「不预约访视」吗?
也没有。
你刚刚说无法24小时担保孩子安全,但是确认孩子在居托受到好的照顾和保护,是否是陈尚洁的责任和义务?
那是居托中心吧。
所以,确认孩子在居托受到好的照顾和保护,不是陈尚洁的义务?请回答是或不是,不要岔题。这个问题应该不难。
(沉默)如果只能答是或不是,那就是。
你一开始说「要有明确的儿虐证据」才能通报,后来你说「有疑似的证据」才要通报。以一个小孩一晚掉3颗牙,以一个正常人、一般人的角度,你认为看到这样的状况,会不会有疑似受虐的想法出现在你脑中?
这是不寻常,可能因为我已接受太多经验,所以我……(旁听笔记注:后段回应听不清楚,待补充)
所以,如果你同样和陈尚洁在第一线,你会和陈尚洁做一样的状况处理吗?
我会再多问一点。
会再问保母,叫保母带他去看医生吗?
我会问医生或牙医,咨询专业的人。
通报不算咨询?通报不是叫专业的人来看?而是自己去找专业的人?
(沉默)
抱歉,请问你的通报是疑似就要通报,还是要先确定才要通报?不能回答也没关系。
是疑似。
9月发现瘀伤就应咨询,一直到11月19日(一晚掉3颗牙),你觉得她有在适当的时间内去做这些疑似受虐的厘清吗?
我非第一时间知道,很多出养童有很多状况,她不够积极但不是不作为。
所以,你说她不够积极?
事后来说。
那你认为应该在什么适当时间作为这个受虐确认?法官认为这个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
他们都有问保母,当初找游戏治疗,朝适应困难处理。
刘童此巨大面积受伤,看起来难道不像受虐,而是适应不良?时间长到3、4个月,这有尽到「社工程度善良管理」吗?我现在问你:这样合理吗?
我没有办法回答此沉重的问题,我们会去核对她有没有和督导讨论。我不想帮她开脱。我们只是相信合作保母。
这难道不是判断错误,与客观事证显不相符?
(沉默)我说这是限制,而非错误。
纪录界限与法律责任厘清
通报是保护程序的开始,不是定罪
「没有回答」的纪录界限
文中「白丽芳没有回答」,描述的是法官提出质问后,证人席当下的停顿与现场中断,并非指白丽芳在其后的庭讯中完全没有陈述。她稍后仍就通报门槛、当时资讯及判断过程作出说明。
二十四小时责任通报
依现行《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53条,社工等责任通报人员于执行业务时,知悉儿少遭受法定伤害或不当对待等情形,应立即向主管机关通报,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卫福部对制度的说明,亦以「疑似遭受不当对待」作为通报情境,并非须先取得足以定罪的完整证据。
个案责任仍由司法认定
通报的作用,是启动主管机关的分级、调查与保护程序,不等于认定照顾者施虐,也不等于刑事定罪或必然进行紧急安置。
本文属旁听记忆、报导资料及文学性叙事整理,不代表法院已对白丽芳、儿盟或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作成认定。个案是否违反通报义务、与损害结果有无法律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应负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仍应依行为当时的法规、完整证据与法院裁判判断。
愿下一个孩子,在伤害发生以前,就有人伸手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