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
檢方認為原審量刑過輕,與被告應負的行為責任及案件情節不相當,請求撤銷原判決並為較重的量刑判斷。
依 9 月 16 日庭訊紀錄、法庭紀錄與重點整理完整彙整。此庭為準備程序:法院先整理後續審理的事實、證據與爭點。
以下照片由使用者提供,呈現 9 月 16 日高院準備程序庭當日的到庭與法院外倡議現場。圖片來源:使用者提供;原始攝影者/媒體出處待補。未取得原始授權或圖說前,本站不將其標示為中央社或其他媒體作品。





以下依庭訊筆記、公開行政調查與既有公開程序資料整理;涉及法院認定之內容,均限於一審判決階段。
| 日期 | 事件 | 說明 |
|---|---|---|
| 2022.01.06/01.28 | 第一次出養程序啟動 | 母親表示無力扶養、希望出養;樹鶯社福中心以脆弱家庭服務開案。 |
| 2022.03.17 | 第一次轉介兒福聯盟 | 樹鶯轉介合法媒合服務者;兒盟承接並指派社工。 |
| 2022.05.04—06.29 | 蕭欽香保母的第一段全日照顧 | 母親簽出養服務契約,並與兒盟、兒盟合作保母蕭欽香簽家庭托育契約。 |
| 2022.06.29 | 第一次程序暫停、兒盟結案 | 因母親仍為監護人且聯繫未果,程序暫停;外婆接回孩子。 |
| 2022.06.30—2023.08.30/31 | 周月保母的穩定照顧 | 外婆另覓周月保母照顧;公開紀錄對終止日記載為 8 月 30 日或 31 日,保留一日差異。 |
| 2023.05.08—07.18 | 第二次出養程序重啟 | 外婆改定監護;6 月 21 日再次轉介兒盟,7 月 18 日簽署出養媒合服務契約。 |
| 2023.09.01 | 轉入劉彩萱全日托育 | 外婆、兒盟合作保母劉彩萱與兒盟簽家庭托育契約。 |
| 2023.09.25/10.23/11.20 | 三次訪視 | 一審判決記載額頭瘀青、消瘦及精神狀態改變、掉牙與傷勢等異常。 |
| 2023.12.24 | 剴剴死亡 | 剴剴失去意識後送醫,最終死亡。 |
| 2024.08.27—2026.11.06 | 偵查、審判與二審準備程序 | 北檢起訴;2026 年 4 月一審宣判、5 月檢方上訴;9 月 16 日二審第一次準備程序,10 月 15 日書狀期限、11 月 6 日續行。 |
檢方認為原審量刑過輕,與被告應負的行為責任及案件情節不相當,請求撤銷原判決並為較重的量刑判斷。
檢方就工作訪視紀錄不實及偽造文書、業務登載不實部分提起上訴,主張被告有故意為不實登載,原審就此部分的認定有誤。
辯方指出被告任職兒福聯盟,工作為收出養安置社工;原審不當擴張社工的職務義務及保證人地位。辯方主張被告已依月訪與紀錄要求執行工作。
辯方主張保母劉彩萱刻意隱匿虐待情形,被告對該結果欠缺可預見性,也不應被認定有過失。
辯方對原審認定有罪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並非針對原審無罪部分。
辯方表示刑事犯罪事實必須嚴格依證據認定;對部分警詢、偵訊筆錄的任意性與合法性提出疑義,並主張存在不正訊問問題。
庭上宣讀原審認定的基本事實:被告是從事家庭聯繫工作的社工;新北市社會局於 112、113 年間委託媒合保母照顧剴剴,其後涉及被告的訪視與紀錄。就如何比對起訴書與原審判決、列示爭執與不爭執事項,辯方表示將於庭後書狀提出。
關於證據能力,檢方表示起訴書引用的供述與物證均有證據能力,並將以書狀回應辯方對任意性、合法性及不正訊問的質疑;庭上亦確認辯方指涉上訴書第 175 頁第 4 項等具體位置。個別筆錄是否可採,仍待法院依程序審查。
| 項目 | 檢方主張 | 辯方主張 |
|---|---|---|
| 量刑 | 原審量刑過輕,應撤銷並加重。 | 對原審有罪部分提起上訴。 |
| 社工責任/過失 | 就原判決犯罪事實與責任提出上訴。 | 原審擴張職務義務與保證人地位;已遵循月訪與紀錄,欠缺預見可能性與過失。 |
| 紀錄與文書 | 訪視紀錄有故意不實登載,涉偽造文書與業務登載不實。 | 就原審有罪認定提出爭執。 |
| 證據能力 | 所列供述、物證均有證據能力,將具體答覆。 | 部分警詢、偵訊筆錄任意性、合法性有疑義,主張不正訊問。 |
| 爭點整理 | 由後續書狀及證據調查處理。 | 刑事事實應嚴格證明,爭執/不爭執將庭後提出。 |
校正彙整對話紀錄:以下按庭上發言順序整理,已校正可辨識的語者、程序用語與明顯辨識錯字;無法確認的破碎語句不列入。
法官:宣告開庭,說明程序與被告權利。
檢方:原審就過失致死部分量刑偏低,與被告應負的行為責任不相當,請求撤銷並改判較重刑;另就工作訪視紀錄不實部分,主張涉犯偽造文書及業務登載不實,請求撤銷原審無罪判斷。
辯方:被告為收出養社工,不是安置社工或兒少社工;原審不當擴張義務與保證人地位。被告依規定進行每月家訪與紀錄;保母刻意隱匿情況,被告無從察覺,難認有過失。辯方確認對原審有罪部分上訴,無罪部分未上訴。
法官:因庭期有限,先就原審認定有罪的過失致死事實進行準備與答辯。
辯方:起訴書與原審判決的事實記載有待比對;建議庭後以書狀逐項列出爭執與不爭執事項,以利後續程序。
辯方:刑事事實都應有證據支持,不能因列為不爭執就免除證明。
法官:整理爭點不是限縮事實認定,而是為建立後續調查證據的順序與範圍。
法官:確認辯方已提出準備程序書狀,對多項證據能力表示異議。
辯方:質疑部分警詢、偵訊筆錄的任意性、合法性及不正訊問。
檢方:請辯方具體指出爭議資料;檢方認為所列證據具證據能力,將以書狀補充意見。
法官:後續依序處理過失致死事實、文書相關事實、證據能力、爭點與調查證據聲請。告訴代理人到庭,告訴人本人未到庭;雙方於10 月 15 日前提出書狀,並於11 月 6 日下午 2 時續行準備程序。
法官於下午 2:08 開庭、說明程序及法律規定;檢方提出量刑過輕,以及工作訪視紀錄不實、偽造文書/業務登載不實的上訴理由。
辯方說明被告為收出養安置社工,認為原審擴張義務與保證人地位;被告按月訪與紀錄,保母隱匿虐待,難認有預見性或過失;上訴針對原審有罪部分。
法官宣讀被告從事家庭聯繫工作、新北市社會局於 112、113 年間委託媒合保母照顧剴剴,以及其後訪視與紀錄等原審事實脈絡。
辯方表示將在庭後比較起訴書與原審判決、提出爭執與不爭執事項;庭上討論兩者之差異及後續整理方式。
辯方強調刑事事實須依證據認定,不宜僅列示不爭執事項;法院說明準備程序的組織目的,是安排後續證據調查。
辯方否認部分證據能力,質疑警詢、偵訊的任意性及不正訊問;檢方表示所引證據均具能力,將以書狀回應。
法院確認辯方所指的具體頁碼與項目,並說明後續準備程序要依犯罪事實、證據能力、爭點及聲請調查證據的次序推進。
法院確認告訴代理人出庭、告訴人未到庭;檢辯於 10/15 前提出書狀,並訂 11/6 續行準備程序。
以下依可辨識的庭上發言,按程序順序整合為閱讀版筆記;重複發言合併,口語贅詞省略,並保留各方原意。
檢方表示,原審對過失致死部分所處刑度在法定刑範圍的中度偏低,與被告應負的行為責任不相當,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請求撤銷原判決、改判較重刑。另就原審判無罪的偽造文書部分,檢方主張工作訪視紀錄有不實記載,被告具有偽造文書故意,涉犯偽造文書及業務登載不實,請求撤銷改判。
辯方表示,被告是收出養社工,並非安置社工或兒少社工;原審擴張其義務與保證人地位。辯方主張被告已履行收出養社工職務,包括每月家訪與紀錄;保母劉彩萱刻意隱匿相關情況,被告無從察覺,並無「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辯方確認:對原審有罪部分上訴,無罪部分未上訴。
法院表示本庭時間有限,先就第一審判決認定有罪的犯罪事實,特別是過失致死部分,進行被告答辯與準備。辯方則表示,起訴書與原審判決的事實記載可能有差異,如逐段於庭上比對將耗費時間,建議庭後先與被告整理,再以書狀分別提出爭執與不爭執事項。
辯方指出,刑事事實仍須有證據支持,不因當事人列為不爭執就不需要證據。法院回應,整理爭點不是限縮法院可認定的事實,而是讓檢方、辯方與法院消化彼此意見後,建立後續調查證據的順序與範圍。
法院確認辯方已於 9 月 16 日提出準備程序書狀,對起訴書證據清單中多項證據能力提出異議。辯方指涉警詢、偵訊筆錄的任意性、合法性及不正訊問;檢方請辯方具體指出爭議資料的位置,並表示檢方認為所列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後續將以書狀或下次庭期提出具體意見。
法院安排後續依序處理:過失致死事實答辯、文書相關事實答辯、證據能力整理、本案爭點整理,以及雙方聲請調查證據範圍。告訴代理人到庭、告訴人本人未到庭;經協調後,定於 11 月 6 日下午 2 時 續行準備程序,並請雙方於 10 月 15 日前 提出整理書狀。
以下將文件中的庭上發言依「發言內容」與「程序語意」並列。這是閱讀與追蹤用的整理,不替代法院對證據或法律效果的最終判斷。
| 發言主體 | 法庭發言內容與語意對照 |
|---|---|
| 法官/檢察官 | 法官宣告開庭時間為 2 點 08 分,確認刑事訴訟法第 26 條、第 276 條第 4 項等規定。檢察官陳述上訴理由:原審量刑與被告責任不相當,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請求撤銷改判較重之刑;另就業務登載不實與偽造文書部分,主張工作紀錄不實記載及偽造文書故意,請求撤銷改判。 |
| 辯護人/法官 | 辯護人說明:被告為兒盟收出養社工,原判決擴大其義務與保證人地位;被告每月訪視均依規定,係保母劉彩軒刻意隱蔽虐童事實,被告無過失。上訴範圍為有罪部分全部上訴、無罪部分未上訴。法官指示因時間有限,優先針對第一審認定有罪的犯罪事實進行審理與準備。 |
| 法官/辯護人 | 法官宣讀第一審認定事實:被告陳尚潔為兒盟社工,從事弱勢家庭聯繫業務,受新北市社會局委託媒合保母。辯護人與法官討論事實整理方式,建議就檢方起訴書與原審判決的事實進行界定。 |
| 辯護人/法官 | 律師補充建議:因庭訊時間有限,容許辯護人庭後將起訴書事實與原判決事實比對整理,列出爭執與不爭執事項後以書狀提出,以節省法庭時間。法官與律師討論起訴事實與判決事實的差異。 |
| 辯護人/法官 | 辯護人說明刑事事實均需證據支持,不宜逕列不爭執;且辯護人當日已提出準備書狀與爭點。法官回應:法院需消化辯護人爭點,列爭點目的在於確立後續如何調查證據。 |
| 法官/檢察官/辯護人 | 辯護人於 9/16 書狀中對起訴書證據清單的部分證據能力提出否認,包括警詢任意性與不正訊問爭議。法官詢問檢察官意見,檢方表示認為均有證據能力,後續將以書狀或於下次開庭具體答辯。 |
| 法官/檢察官 | 法官釐清辯護人書狀所主張不正訊問與無證據能力的具體筆錄頁數,例如上訴理由狀第 175 頁第 4 項等。法官整理後續準備程序:過失致死事實答辯、偽造文書事實答辯、證據能力整理、調查證據申請。 |
| 法官/雙方律師/檢察官 | 法官確認告訴代理人到庭狀況,進行下次庭期協調後,決定於 11 月 6 日 進行下次準備程序庭,並定於 10 月 15 日前 由雙方提出相關準備書狀。 |
五個步驟是法院安排二審審理的工作順序;它們不是五項法院既定結論。每一步仍以雙方書狀、證據調查與法院後續裁定/判決為準。
本章依庭訊脈絡重新編排;以下依程序推進,完整呈現各方主張、爭點與後續安排。
案件為「陳尚潔過失致死及業務偽造文書案(準備程序)」。出席者包括承審法官、檢察官、被告陳尚潔、辯護人蔡律師、朱律師、陳律師及告訴代理人。法官於下午 2 時 08 分宣告開庭,告知並確認刑事訴訟法第 26 條、第 276 條第 4 項等程序規定與訴訟權利。
量刑過輕與刑罰相當原則:檢方主張原審就被告量刑所認定的刑度,與被告應負擔的行為責任不相當,明顯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請求撤銷原判決並改判較重刑度。
業務登載不實與偽造文書:檢方主張被告就業務執掌的工作處訪視紀錄有不實記載;主觀上具有偽造文書故意,客觀上構成偽造文書罪及業務登載不實罪,原審此部分認定有誤,請求撤銷改判;其餘理由依上訴書所載。
職務義務與保證人地位:辯方表示被告為兒福聯盟收出養安置社工,原審不當擴大注意義務與保證人地位;被告依社工職務規定,每月一次執行訪視與紀錄,並無懈怠。
預見可能性與過失:辯方主張保母劉彩軒刻意隱瞞、隱蔽虐待幼童事實,被告客觀上並無「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情事。
上訴範圍:被告對原審認定有罪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原審無罪部分未提起上訴。
原審認定被告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社工,從事弱勢家庭聯繫及訪視業務;於民國 112 年至 113 年間接受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協助媒合保母照顧幼童剴剴,後續執行定期訪視與紀錄工作。
辯護人表示,若在庭上逐段比對起訴書與原審判決的事實差異,將耗費大量時間,建議庭後比對、分項列出「爭執」與「不爭執」事項並以書狀提出。辯方強調刑事犯罪事實必須有嚴格證據支持,不能因列為不爭執即免除舉證責任。法院澄清,整理爭點並非限制事實認定範圍,而是為建立後續調查證據的順序與範圍。
辯護人於 9 月 16 日提出準備程序書狀,對起訴書證據清單中相當部分的證據能力提出否定抗辯;並於上訴理由狀第 175 頁第 4 項等及準備程序狀,質疑被告警詢、偵訊筆錄的任意性與合法性,主張有不正訊問等無證據能力情形,請求具體釐清。檢察官表示起訴書引用的供述及物證均具證據能力,將於庭後提出具體意見陳述回應。
告訴代理人已到庭,告訴人本人未到庭。庭上曾討論 10 月 14 日、10 月 28 日/11 月 5 日、10 月 30 日等可能期日,最終定於 2026 年 11 月 6 日 續行準備程序;檢察官與辯護人須於 10 月 15 日前 提出相關準備整理書狀。
本頁依提供的〈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準備程序庭開庭完整庭訊筆記與紀錄〉與〈陳尚潔二審第一次準備庭重點整理〉彙整。文件標題雖稱庭訊筆記,但可供刊載的實質內容為庭訊紀錄、重點摘要及八段庭訊筆記對照;本頁未臆補未提供的逐字對話。後續將依公開庭訊與可查證資料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