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 OBSERVATION · 2026.09.17

陈尚洁案二审
第一次准备庭

依 9 月 16 日庭讯纪录、法庭纪录与重点整理完整汇整。此庭为准备程序:法院先整理后续审理的事实、证据与争点。

收录与阅读界线:本页完整收录提供文件中可辨识的庭讯内容、重点与庭讯笔记段落对照;文件内的延伸提问、法律策略建议或工具指令并非庭讯内容,已排除。检辩主张不等同法院认定,最终事实与法律判断以法院裁判为准。

现场新闻照片

以下照片由使用者提供,呈现 9 月 16 日高院准备程序庭当日的到庭与法院外倡议现场。图片来源:使用者提供;原始摄影者/媒体出处待补。未取得原始授权或图说前,本站不将其标示为中央社或其他媒体作品。

两名戴帽并配戴口罩的女性进入高等法院联合服务中心附近
照片 1|高院内到庭画面。来源:使用者提供;原始摄影者/媒体出处待补。
高等法院外的护童倡议者手持海报
照片 2|高院外护童倡议现场。来源:使用者提供;原始摄影者/媒体出处待补。
法院内一名男子指向前方,后方有人戴帽配戴口罩
照片 3|高院内到庭画面。来源:使用者提供;原始摄影者/媒体出处待补。
高等法院外护童倡议者展示海报
照片 4|高院外护童倡议现场。来源:使用者提供;原始摄影者/媒体出处待补。
高院外有人以帽子遮挡脸部,旁有法院人员
照片 5|高院外到庭画面。来源:使用者提供;原始摄影者/媒体出处待补。

一、案件与本次程序基本资料

法院/程序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准备程序庭;陈尚洁过失致死及业务登载不实案(准备庭)。庭讯来源提供文件记载庭讯笔记所载开庭时间为法官于下午 2 时 08 分开庭。程序说明法官说明刑事诉讼程序及权利,并依刑事诉讼法第 26 条、第 276 条第 4 项进行准备程序。本庭功能不是宣告二审责任或刑度,而是确认上诉范围、组织犯罪事实与争点、处理证据能力及后续调查范围。下一步10 月 15 日前检辩提出准备整理书状;11 月 6 日续行准备程序。告诉代理人到庭,告诉人本人未到庭。

二、案件时间轴:两次出养程序与后续司法进程

以下依庭讯笔记、公开行政调查与既有公开程序资料整理;涉及法院认定之内容,均限于一审判决阶段。

日期事件说明
2022.01.06/01.28第一次出养程序启动母亲表示无力扶养、希望出养;树莺社福中心以脆弱家庭服务开案。
2022.03.17第一次转介儿福联盟树莺转介合法媒合服务者;儿盟承接并指派社工。
2022.05.04—06.29萧钦香保母的第一段全日照顾母亲签出养服务契约,并与儿盟、儿盟合作保母萧钦香签家庭托育契约。
2022.06.29第一次程序暂停、儿盟结案因母亲仍为监护人且联系未果,程序暂停;外婆接回孩子。
2022.06.30—2023.08.30/31周月保母的稳定照顾外婆另觅周月保母照顾;公开纪录对终止日记载为 8 月 30 日或 31 日,保留一日差异。
2023.05.08—07.18第二次出养程序重启外婆改定监护;6 月 21 日再次转介儿盟,7 月 18 日签署出养媒合服务契约。
2023.09.01转入刘彩萱全日托育外婆、儿盟合作保母刘彩萱与儿盟签家庭托育契约。
2023.09.25/10.23/11.20三次访视一审判决记载额头瘀青、消瘦及精神状态改变、掉牙与伤势等异常。
2023.12.24剀剀死亡剀剀失去意识后送医,最终死亡。
2024.08.27—2026.11.06侦查、审判与二审准备程序北检起诉;2026 年 4 月一审宣判、5 月检方上诉;9 月 16 日二审第一次准备程序,10 月 15 日书状期限、11 月 6 日续行。

三、检方上诉内容:文件记载之完整要旨

量刑

检方认为原审量刑过轻,与被告应负的行为责任及案件情节不相当,请求撤销原判决并为较重的量刑判断。

访视/纪录与文书部分

检方就工作访视纪录不实及伪造文书、业务登载不实部分提起上诉,主张被告有故意为不实登载,原审就此部分的认定有误。

三、辩方答辩内容:文件记载之完整要旨

职务义务与保证人地位

辩方指出被告任职儿福联盟,工作为收出养安置社工;原审不当扩张社工的职务义务及保证人地位。辩方主张被告已依月访与纪录要求执行工作。

可预见性与过失

辩方主张保母刘彩萱刻意隐匿虐待情形,被告对该结果欠缺可预见性,也不应被认定有过失。

上诉范围

辩方对原审认定有罪部分全部提起上诉,并非针对原审无罪部分。

事实与证据立场

辩方表示刑事犯罪事实必须严格依证据认定;对部分警询、侦讯笔录的任意性与合法性提出疑义,并主张存在不正讯问问题。

四、原审事实、争点整理与法院回应

庭上宣读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被告是从事家庭联系工作的社工;新北市社会局于 112、113 年间委托媒合保母照顾剀剀,其后涉及被告的访视与纪录。就如何比对起诉书与原审判决、列示争执与不争执事项,辩方表示将于庭后书状提出。

法院回应,组织争点的目的在于建立后续调查证据的顺序与范围,并非预先限缩犯罪事实、举证责任或最终认定。

关于证据能力,检方表示起诉书引用的供述与物证均有证据能力,并将以书状回应辩方对任意性、合法性及不正讯问的质疑;庭上亦确认辩方指涉上诉书第 175 页第 4 项等具体位置。个别笔录是否可采,仍待法院依程序审查。

五、检辩争点对照

项目检方主张辩方主张
量刑原审量刑过轻,应撤销并加重。对原审有罪部分提起上诉。
社工责任/过失就原判决犯罪事实与责任提出上诉。原审扩张职务义务与保证人地位;已遵循月访与纪录,欠缺预见可能性与过失。
纪录与文书访视纪录有故意不实登载,涉伪造文书与业务登载不实。就原审有罪认定提出争执。
证据能力所列供述、物证均有证据能力,将具体答复。部分警询、侦讯笔录任意性、合法性有疑义,主张不正讯问。
争点整理由后续书状及证据调查处理。刑事事实应严格证明,争执/不争执将庭后提出。

六、庭讯笔记段落对照:八段内容完整收录+发言整理

校正汇整对话纪录:以下按庭上发言顺序整理,已校正可辨识的语者、程序用语与明显辨识错字;无法确认的破碎语句不列入。

开庭、程序告知与检方上诉

法官:宣告开庭,说明程序与被告权利。
检方:原审就过失致死部分量刑偏低,与被告应负的行为责任不相当,请求撤销并改判较重刑;另就工作访视纪录不实部分,主张涉犯伪造文书及业务登载不实,请求撤销原审无罪判断。

辩方答辩与上诉范围

辩方:被告为收出养社工,不是安置社工或儿少社工;原审不当扩张义务与保证人地位。被告依规定进行每月家访与纪录;保母刻意隐匿情况,被告无从察觉,难认有过失。辩方确认对原审有罪部分上诉,无罪部分未上诉。

起诉事实与原审判决的整理

法官:因庭期有限,先就原审认定有罪的过失致死事实进行准备与答辩。
辩方:起诉书与原审判决的事实记载有待比对;建议庭后以书状逐项列出争执与不争执事项,以利后续程序。

争点整理与证明责任

辩方:刑事事实都应有证据支持,不能因列为不争执就免除证明。
法官:整理争点不是限缩事实认定,而是为建立后续调查证据的顺序与范围。

证据能力与不正讯问

法官:确认辩方已提出准备程序书状,对多项证据能力表示异议。
辩方:质疑部分警询、侦讯笔录的任意性、合法性及不正讯问。
检方:请辩方具体指出争议资料;检方认为所列证据具证据能力,将以书状补充意见。

后续程序与庭期

法官:后续依序处理过失致死事实、文书相关事实、证据能力、争点与调查证据声请。告诉代理人到庭,告诉人本人未到庭;双方于10 月 15 日前提出书状,并于11 月 6 日下午 2 时续行准备程序。

段落 1|开庭与检方上诉

法官于下午 2:08 开庭、说明程序及法律规定;检方提出量刑过轻,以及工作访视纪录不实、伪造文书/业务登载不实的上诉理由。

段落 2|辩方职务与可预见性答辩

辩方说明被告为收出养安置社工,认为原审扩张义务与保证人地位;被告按月访与纪录,保母隐匿虐待,难认有预见性或过失;上诉针对原审有罪部分。

段落 3|原审事实宣读

法官宣读被告从事家庭联系工作、新北市社会局于 112、113 年间委托媒合保母照顾剀剀,以及其后访视与纪录等原审事实脉络。

段落 4|起诉书与原判决的比对

辩方表示将在庭后比较起诉书与原审判决、提出争执与不争执事项;庭上讨论两者之差异及后续整理方式。

段落 5|刑事事实与争点整理

辩方强调刑事事实须依证据认定,不宜仅列示不争执事项;法院说明准备程序的组织目的,是安排后续证据调查。

段落 6|证据能力争议

辩方否认部分证据能力,质疑警询、侦讯的任意性及不正讯问;检方表示所引证据均具能力,将以书状回应。

段落 7|具体页码与程序步骤

法院确认辩方所指的具体页码与项目,并说明后续准备程序要依犯罪事实、证据能力、争点及声请调查证据的次序推进。

段落 8|到庭状况与期日

法院确认告诉代理人出庭、告诉人未到庭;检辩于 10/15 前提出书状,并订 11/6 续行准备程序。

庭讯笔记:发言整理

以下依可辨识的庭上发言,按程序顺序整合为阅读版笔记;重复发言合并,口语赘词省略,并保留各方原意。

发言一|检方:量刑与文书部分的上诉

检方表示,原审对过失致死部分所处刑度在法定刑范围的中度偏低,与被告应负的行为责任不相当,违反罪刑相当原则,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较重刑。另就原审判无罪的伪造文书部分,检方主张工作访视纪录有不实记载,被告具有伪造文书故意,涉犯伪造文书及业务登载不实,请求撤销改判。

发言二|辩方:职务定位、履职与上诉范围

辩方表示,被告是收出养社工,并非安置社工或儿少社工;原审扩张其义务与保证人地位。辩方主张被告已履行收出养社工职务,包括每月家访与纪录;保母刘彩萱刻意隐匿相关情况,被告无从察觉,并无「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过失。辩方确认:对原审有罪部分上诉,无罪部分未上诉。

发言三|法院与辩方:先处理有罪事实及事实整理方式

法院表示本庭时间有限,先就第一审判决认定有罪的犯罪事实,特别是过失致死部分,进行被告答辩与准备。辩方则表示,起诉书与原审判决的事实记载可能有差异,如逐段于庭上比对将耗费时间,建议庭后先与被告整理,再以书状分别提出争执与不争执事项。

发言四|辩方与法院:争点整理不取代证明

辩方指出,刑事事实仍须有证据支持,不因当事人列为不争执就不需要证据。法院回应,整理争点不是限缩法院可认定的事实,而是让检方、辩方与法院消化彼此意见后,建立后续调查证据的顺序与范围。

发言五|证据能力与不正讯问

法院确认辩方已于 9 月 16 日提出准备程序书状,对起诉书证据清单中多项证据能力提出异议。辩方指涉警询、侦讯笔录的任意性、合法性及不正讯问;检方请辩方具体指出争议资料的位置,并表示检方认为所列资料均有证据能力,后续将以书状或下次庭期提出具体意见。

发言六|后续程序与期日

法院安排后续依序处理:过失致死事实答辩、文书相关事实答辩、证据能力整理、本案争点整理,以及双方声请调查证据范围。告诉代理人到庭、告诉人本人未到庭;经协调后,定于 11 月 6 日下午 2 时 续行准备程序,并请双方于 10 月 15 日前 提出整理书状。

七、法庭发言内容与语意对照

以下将文件中的庭上发言依「发言内容」与「程序语意」并列。这是阅读与追踪用的整理,不替代法院对证据或法律效果的最终判断。

发言主体法庭发言内容与语意对照
法官/检察官法官宣告开庭时间为 2 点 08 分,确认刑事诉讼法第 26 条、第 276 条第 4 项等规定。检察官陈述上诉理由:原审量刑与被告责任不相当,违反罪刑相当原则,请求撤销改判较重之刑;另就业务登载不实与伪造文书部分,主张工作纪录不实记载及伪造文书故意,请求撤销改判。
辩护人/法官辩护人说明:被告为儿盟收出养社工,原判决扩大其义务与保证人地位;被告每月访视均依规定,系保母刘彩轩刻意隐蔽虐童事实,被告无过失。上诉范围为有罪部分全部上诉、无罪部分未上诉。法官指示因时间有限,优先针对第一审认定有罪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与准备。
法官/辩护人法官宣读第一审认定事实:被告陈尚洁为儿盟社工,从事弱势家庭联系业务,受新北市社会局委托媒合保母。辩护人与法官讨论事实整理方式,建议就检方起诉书与原审判决的事实进行界定。
辩护人/法官律师补充建议:因庭讯时间有限,容许辩护人庭后将起诉书事实与原判决事实比对整理,列出争执与不争执事项后以书状提出,以节省法庭时间。法官与律师讨论起诉事实与判决事实的差异。
辩护人/法官辩护人说明刑事事实均需证据支持,不宜迳列不争执;且辩护人当日已提出准备书状与争点。法官回应:法院需消化辩护人争点,列争点目的在于确立后续如何调查证据。
法官/检察官/辩护人辩护人于 9/16 书状中对起诉书证据清单的部分证据能力提出否认,包括警询任意性与不正讯问争议。法官询问检察官意见,检方表示认为均有证据能力,后续将以书状或于下次开庭具体答辩。
法官/检察官法官厘清辩护人书状所主张不正讯问与无证据能力的具体笔录页数,例如上诉理由状第 175 页第 4 项等。法官整理后续准备程序:过失致死事实答辩、伪造文书事实答辩、证据能力整理、调查证据申请。
法官/双方律师/检察官法官确认告诉代理人到庭状况,进行下次庭期协调后,决定于 11 月 6 日 进行下次准备程序庭,并定于 10 月 15 日前 由双方提出相关准备书状。

八、五大审理步骤:完整归纳

  1. 过失致死犯罪事实:先确认与此部分有关的原审事实、检辩答辩及仍待证明的争点,包含职务义务、保证人地位、可预见性与过失等。
  2. 伪造文书/业务登载不实犯罪事实:分别厘清访视、工作纪录与文书相关的具体事实、主观故意及检辩争执。
  3. 证据能力与证据处分:处理各项供述、笔录与物证能否使用,以及采取何种调查方式;不宜在法院审查前把争议资料当作既定事实。
  4. 本案争点整理:比对起诉书、原审判决、上诉理由与答辩,列明争执及不争执事项,形成可供审理的问题清单。
  5. 调查证据声请范围:依已整理的争点决定后续需要调查哪些证据、调查到何种程度,以及相关声请的范围。

五个步骤是法院安排二审审理的工作顺序;它们不是五项法院既定结论。每一步仍以双方书状、证据调查与法院后续裁定/判决为准。

七、法院列示的后续五阶段

  1. 过失致死犯罪事实的答辩与争点确认。
  2. 伪造文书/业务登载不实犯罪事实的答辩与争点确认。
  3. 证据能力与证据处分整理。
  4. 本案争点整理。
  5. 调查证据声请范围审查。

九、庭讯内容整理

本章依庭讯脉络重新编排;以下依程序推进,完整呈现各方主张、争点与后续安排。

开庭资料与出席

案件为「陈尚洁过失致死及业务伪造文书案(准备程序)」。出席者包括承审法官、检察官、被告陈尚洁、辩护人蔡律师、朱律师、陈律师及告诉代理人。法官于下午 2 时 08 分宣告开庭,告知并确认刑事诉讼法第 26 条、第 276 条第 4 项等程序规定与诉讼权利。

检察官上诉理由

量刑过轻与刑罚相当原则:检方主张原审就被告量刑所认定的刑度,与被告应负担的行为责任不相当,明显违反罪刑相当原则,请求撤销原判决并改判较重刑度。

业务登载不实与伪造文书:检方主张被告就业务执掌的工作处访视纪录有不实记载;主观上具有伪造文书故意,客观上构成伪造文书罪及业务登载不实罪,原审此部分认定有误,请求撤销改判;其余理由依上诉书所载。

被告及辩护人答辩

职务义务与保证人地位:辩方表示被告为儿福联盟收出养安置社工,原审不当扩大注意义务与保证人地位;被告依社工职务规定,每月一次执行访视与纪录,并无懈怠。

预见可能性与过失:辩方主张保母刘彩轩刻意隐瞒、隐蔽虐待幼童事实,被告客观上并无「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过失情事。

上诉范围:被告对原审认定有罪部分全部提起上诉,原审无罪部分未提起上诉。

原审事实与整理方式

原审认定被告为财团法人中华民国儿童福利联盟文教基金会社工,从事弱势家庭联系及访视业务;于民国 112 年至 113 年间接受新北市政府社会局委托,协助媒合保母照顾幼童剀剀,后续执行定期访视与纪录工作。

辩护人表示,若在庭上逐段比对起诉书与原审判决的事实差异,将耗费大量时间,建议庭后比对、分项列出「争执」与「不争执」事项并以书状提出。辩方强调刑事犯罪事实必须有严格证据支持,不能因列为不争执即免除举证责任。法院澄清,整理争点并非限制事实认定范围,而是为建立后续调查证据的顺序与范围。

证据能力争议与检方回应

辩护人于 9 月 16 日提出准备程序书状,对起诉书证据清单中相当部分的证据能力提出否定抗辩;并于上诉理由状第 175 页第 4 项等及准备程序状,质疑被告警询、侦讯笔录的任意性与合法性,主张有不正讯问等无证据能力情形,请求具体厘清。检察官表示起诉书引用的供述及物证均具证据能力,将于庭后提出具体意见陈述回应。

到庭、期日与书状期限

告诉代理人已到庭,告诉人本人未到庭。庭上曾讨论 10 月 14 日、10 月 28 日/11 月 5 日、10 月 30 日等可能期日,最终定于 2026 年 11 月 6 日 续行准备程序;检察官与辩护人须于 10 月 15 日前 提出相关准备整理书状。

八、资料来源与更新原则

本页依提供的〈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准备程序庭开庭完整庭讯笔记与纪录〉与〈陈尚洁二审第一次准备庭重点整理〉汇整。文件标题虽称庭讯笔记,但可供刊载的实质内容为庭讯纪录、重点摘要及八段庭讯笔记对照;本页未臆补未提供的逐字对话。后续将依公开庭讯与可查证资料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