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案法院新闻稿确认毛巾捆绑、蒙眼,以及捆绑后置入桶子;提供的DAY1旁听整理另记录手脚固定于木凳与电脑椅、行李箱束带缠绕,汇整庭审笔记记有身体反折。
四层分开,才不会把疑问写成定论
- 旁听整理记录人当庭听到的问答;不是法院核发的逐字稿。
- 原始文件/影像访视表、讯息、照片、影片、病历与档案中继资料。
- 一审判断法院对陈尚洁过失致死与伪造文书部分的裁判理由;法律状态仍依主页更新。
- 本站勾稽指出一致、差异与缺口,不替法院认定伪证、串证或他案刑责。
捆绑、身体反折、桶子与「便盆」说法:不要把相邻证据拼成新事实
目前可公开回查的法院新闻稿与本页旁听整理,尚未把「束带直接扣住私处并绑在便盆」写成一个完整、已认定的单一事实。本页因此不把它直接写成定论;待原始照片、档名、拍摄时间与勘验笔录对应后再更新。
十六组核心差异、转折与无法互证处
「矛盾」在这里是待检验的证据关系,不是对证人的刑事评价。每列均可跳回相关证人全文。
谁是「主责」?名义分工与实际资讯可及性不同
施盈如证称,10月通话后由陈尚洁追踪孩子状况,自己续追家庭;徐珮华则说收出养工作本就包含孩子身心追踪。
白丽芳、江怡韵与辩方强调树莺仍是脆弱家庭主责;丁雁琪提醒「主责社工」是实务语汇,须看个案与机构模式。
一审没有把新北、台北或中央责任移转给单一社工,而是依谁亲见孩子、取得照片、接收保母回报、能追加访视与通报,判断实际义务。
儿盟只是媒介,还是具有实质照顾管理工具?
白丽芳、李芳玲强调没有公权力、居托中心才是保母法定主管,儿盟是媒合与资源连结。
叶诗宇、叶亭希说明保母申请、访查、配对、会议与合作决策;法院另从契约、付款、访视、训练及终止合作检查实际控制力。
「没有搜索或强制入宅权」不等于「没有查证、加访、停派、换照顾者、要求就医或通报的工具」。法定监管与契约/实际管理应分层看。
第一次居托访视是9月22日还是9月26日?
林心慈以自己拍摄照片的日期认为实际访视是9月22日,并承认纪录写成9月26日;她说因当日未完成报告而修改日期。
黄玲芳长期以为是9月26日,直到检方询问后核对照片才发现9月22日;粘羽涵证称北市已把疑似不实纪录移送检调。
日期差异已不是单纯排版问题,会影响与9月25日额头瘀伤照片的先后关系。是否构成刑事不法,须由另案依原始表单、照片中继资料与证词判断。
纪录写「每天填写」,访视时真的看过剀剀的宝宝日志吗?
林心慈在检方诘问时说,访视剀剀时没有看过他的宝宝日志,只询问保母如何向社工回报。
监察院调查指出,刘彩萱未为A童制作宝宝日志,但居托访视纪录却记载「每天填写」;黄玲芳主要依访视员报告掌握。
这是「有表格」与「有查核」的差别。应回查当日原始照片、手写表、签名、上传时间与是否有实物或通讯纪录可支持。
工作处遇纪录何时完成?案后补写与伪造必须分开
李芳玲称12月24日时纪录尚未完成;江怡韵案发前没看过笔记;叶亭希证称2024年1月18日仍在写;叶诗宇12月29日仍索取对话与访视纪录。
主管证人多说内规容许在媒亲前完成,社工可先用工作笔记;检方则追问案发后版本、档案时间与内容如何形成。
迟延、案后整理与内容虚伪是三件不同的事。陈尚洁一审伪造文书部分无罪;完整判读仍需原始装置、版本纪录与上诉审理由。
三颗乳牙脱落:异常已被看见,后续有没有闭环?
蔡函妤证称,三颗乳牙不符合磨牙造成;就诊时伤口已愈合、另有口内溃疡,未见明显磨牙磨耗或牙齿断裂崎岖。因仍可能涉及外力、神经或其他全身性疾病,她建议转诊医学中心。黄圣心同样否定磨牙可解释掉牙。
刘彩萱先说磨牙,经医师否定后才补充自摔、自撞,且未告知是一晚掉三颗牙。陈尚洁取得的是保母转述,现有整理未见其直接向牙医、病历或转诊结果核实。
社工不必自行做牙科或内科诊断,但可以确认是否依转诊建议就医、取得检查结果、直接向医疗端核实,并在掉牙、说词转换、先前瘀青及访视延期等警讯累积后追加访视或依法通报。
通报要「明确证据」,还是合理疑虑即可升级?
白丽芳的庭上说法把通报、伤势判断与医疗专业、较明确证据连结,并强调儿盟没有公权力。
徐珮华说收出养机构须追踪身心;施盈如已对异常说法表示疑虑;急诊与牙医证词显示多个医疗警讯可被外部核实。
一审著眼的不是要求社工成为医师,而是警讯累积后是否调查、交叉比对、加访、取得医疗资讯并依法通报。
案后照片、云端副本与律师接触:证据保存界线
叶亭希承认曾要求陈尚洁把照片寄出后自手机删除,也说云端副本在律师下载后删除;解释涉及压力、个资与副本安全。
法官当庭追问为何在司法调查期间删除、移转;叶诗宇另证称出庭前与叶亭希接触被告辩护律师并查看自己的侦讯笔录。
应完整保存原始装置、杂凑、云端稽核纪录与指示链。本站只标示「证据保存与证人准备争点」,不自行下灭证、串证或伪证结论。
面谈中「懂儿保」为何没有预测后续危险?
叶诗宇回忆评估刘姓姊妹时,两人能谈儿少保护与通报,也对出养童表现情感投入。
主案法院后来依对话、照片、影片、鉴定与证词认定长期捆绑、凌虐及共同参与。
这不是证明评估者说谎,而是证明自陈、证照与一次性访谈的预测力有限;制度必须靠持续亲见、资料比对、申诉与无预警查核校正。
每个单位只知道一段:资讯保密何时变成资讯断链?
施盈如未取得实际照顾者地址与完整资料;林心慈、黄玲芳说不知道孩子背景,主要从保母或访视报告取得资讯。
陈尚洁掌握家庭、照片、保母回报与访视;儿盟主管掌握合作制度;北市居托握有行政访视与拒访升级工具。
保密的目的应是保护孩子,不是让安全资讯无法被必要的专业人员交叉核实。最小必要揭露、共同风险表与收件确认是改革重点。
不同医疗观察、警询记忆与诊所影片勘验,应如何交叉判读?
急诊医师黄圣心在死亡当日看到明显消瘦、脸部与多处伤势,并认为特殊部位伤势难由一般跌撞造成。
牙医蔡函妤在一个月前约15分钟的初诊中,见三颗乳牙已脱落、伤口已愈合;庭上先称露出部位未见外伤,较早警询笔录却记有头部瘀伤等细节。依补充旁听笔记,后续法庭勘验诊所影片时,医护亦曾讨论孩子身上有伤势。
死亡当日急诊与一个月前牙科初诊不能直接类比;但蔡函妤庭上记忆、警询笔录与诊所影片勘验是同一次就诊的三组证据,必须以正式勘验笔录、影片原档、警询相关资料、病历及X光逐项核对。影片中的医护讨论不能被忽略,也不能在未取得原始内容前自行扩写。
24°C能证明什么?能否单独回推精确离世时间?
黄圣心证称到院前已无呼吸心跳、体温24°C,且口腔未见支持溢奶的迹象,急诊团队不接受保母当下说法。
体温会受环境、衣著、体型、测量方式与送医处置影响;单一数值不能在缺乏完整法医模型下精确换算死亡时刻。
可用来质疑「刚发现、刚发生」的叙事,但精确时间仍要结合通联、监视器、救护纪录、尸冷与其他法医证据。
照片与勘验可确认到哪里?捆绑、反折、桶子与便盆说法分层
主案法院新闻稿确认:毛巾捆绑、蒙眼、捆绑后置入桶子;旁听整理另记录手脚固定于木凳/电脑椅、行李箱束带,以及身体反折的照片提示。
目前可公开回查的法院新闻稿与本站旁听整理,尚未把「束带直接扣住私处并绑在便盆」作为一个完整、已认定的单一事实表述。
网页将已确认的捆绑、反折、固定与置入桶子列为照片/物证支持;「束带扣私处、便盆」另标「待原始照片、档名与勘验笔录逐张核对」,避免把相邻证据拼成新事实。
保母说词如何改变?掉牙、伤势与就医资讯是否被交叉查证
旁听整理显示,刘彩萱曾以磨牙解释掉牙,经医疗端否定后再提自摔、自撞;陈尚洁主要接收保母转述。
黄圣心否定磨牙足以造成三颗乳牙脱落;主案法院并依书证、物证、鉴定及证人证词认定孩子长期遭伤害、日益瘦弱且有外伤。
核心不是要求社工自行诊断,而是说词转换后,是否直接核实病历、转诊结果与孩子现况,并把累积警讯升级。
契约上的一名保母,是否遮蔽刘若琳实际共同照顾的风险?
托育契约及外部访视多以刘彩萱为合作保母与主要窗口,部分证词著重各单位对登记保母的管理边界。
法院认定刘若琳虽非主要照顾者,却与孩子起居高度重叠、实际协助照顾,并主动追踪、鼓吹及共同参与凌虐行为。
应区分「契约名义」与「实际照顾网络」。保母家庭成员、共同居住者及实际接触孩子者是否纳入访视与风险盘点,是制度争点。
主案确认的长期伤害,为何未在访视、表单与跨单位资讯中形成警报?
12名证人分别说明主责分工、访视频率、宝宝日志、纪录期限、医疗判断、通报门槛与管理工具,呈现每个单位只掌握部分资讯。
法院认定刘氏姊妹自2023年9月4日至12月23日晚间持续共同伤害、限制自由及凌虐,孩子日益瘦弱且有外伤,最终死亡。
矛盾焦点是:后来由主案证据确认的持续风险,在当时为何没有被照片、医疗资讯、访视观察与跨单位回报串成可行动的整体图像。
12名证人逐一解析与完整旁听整理
全文保留原问答次序与不确定标记。搜寻只隐藏不相符的证人卡,不改动原文。
没有符合的证人或关键字。请缩短搜寻词,或改用「日期、日志、掉牙、照片、纪录、主责」等词。
徐珮华
卫福部社家署家庭支持组视察;收出养媒合机构管理
说明收出养是政府许可的特许业务;案发时旧制容许媒合服务者自行安排照顾,机构仍须追踪孩子的身心状况、以适时且客观的纪录呈现服务过程。
- 与丁雁琪的机构模式不同:天主教福利会有自设安置机构,儿盟没有。
- 与白丽芳、李芳玲「只是媒介/资源连结」的定位形成制度工具范围争点。
徐珮华所述收出养机构仍负身心追踪义务,应与主案判决确认刘彩萱为受托主要照顾者、刘若琳实际共同照顾的事实一并判读;照顾者刑责与机构查证义务不可互相抵销。
展开完整旁听整理非官方逐字稿;保留「略/待补充/听不清楚」标记
【审判长】被告及辩护律师答辩意旨是否有变?
【审判长】对先前争/不争事实是否有异议?
【检察官】&【辩护人】 没有。
【检察官】因待证事实冲突,请求隔离讯问三位证人。
【审判长】同意,证人诘问中会管制进出,先请三位证人具结。
【检方诘问】
【检察官】请问你的工作业务?
【证人-徐珮华】卫福部社家署家庭支持组视察 (收出养业务 媒合机构管理)
【检察官】媒合机构是指儿盟吗?
【证人-徐珮华】是,收出养是特许业务,要有政府的特殊许可才可以做收出养业务,国内有8个机构。
[提示 新版(114.7)和旧版(110案发前的)收出养媒合管理办法]
【检察官】请问案发前,卫福部具体审查机构能做收出养业务资格的条件为何?
【证人-徐珮华】大致是要符合办法第3条的各项条件和第8条提出相关文书,加上机构过往纪录综合。
【检察官】会考量机构有无设置安置机构吗?
【证人-徐珮华】我当时未到职,不确定。
【检察官】为何在办法中规定收出养机构要有社工?
【证人-徐珮华】因业务涉及儿童发展及福利...(略)所以机构必须要有社工。
【检察官】收出养机构是否都设有安置机构?
【证人-徐珮华】只有儿盟和励馨没有。
【检察官】为何修法2次?
【证人-徐珮华】第1次是7/10大幅度修法,第2次是加上32-1条台东家立立机构的收出业务可以继续完成。
[提示 收出养媒合管理办法 23-3条]
【检察官】增订此条有关社工职前训练内容是为何?
【证人-徐珮华】因认为社工应要有敏感度。
【检察官】所以此番增订是为了强调「增订前不需要有此专业」还是为了「明文化规定」
【证人-徐珮华】不是新法才要,在旧法的20条中原本就需要20hr训练,只是新法更明定化。
【检察官】110(案发前)收出养同媒合服务者的做法是如何办理?
【证人-徐珮华】旧法可由收出养同媒合服务者的做法自行安置。
【检察官】即使没有设安置机构也是?
【证人-徐珮华】我当时未到职,不确定。
[提示 刘童的托育契约书(三方契约:除外婆与刘彩萱之外,儿盟是丙方]
【检察官】此是儿盟自己找配合的保母安置刘童吗?
【证人-徐珮华】不清楚,我今年到职后目前变成全改由地方政府安排安置。
【检察官】是因本案才改的吗?
【证人-徐珮华】就我所知是和本案有关。
【检察官】本案相关的社工包含被告、新北树莺社福中心、文山居托中心,他们的主要业务?
【证人-徐珮华】被告-收出养媒合、新北树莺中心-脆家服务强化家庭、文山居托中心是-保母照顾品质。
【检察官】有关收出养媒合,儿盟内部有相关工作指引规定吗?
【证人-徐珮华】我不确定。
【检察官】您是社工吗?
【证人-徐珮华】是。
【检察官】社工访视次数和撰写报告有时间规定吗?
【证人-徐珮华】过去没有明文规定。
【检察官】社工师伦理守则也没有写吗?
【证人-徐珮华】是。
[提示 社工师伦理守则]
【检察官】社工从业时可以自己决定什么时候做纪录吗?
【证人-徐珮华】没有统一标准,没办法回答通则。
【辩方律师诘问】
[提示 脆家风险辨识指标]
【辩护人】你有任职过社福中心吗?社福中心是服务脆家吗?本案属于高风险脆家吗?
【证人-徐珮华】本案件评估不宜由我回答。
【辩护人】高风险脆家是否需要较多公权力介入?
【证人-徐珮华】风险程度高低是要经过评估,公权力介入视依需求不同,脆家非我业务不清楚。
【辩护人】社福中心负责整个家庭,包含出养前的受照顾与访视吗?
【证人-徐珮华】社福中心服务是以家庭为中心,以求让整个家庭功能恢复。社福中心真的不是我熟悉的业务。
【辩护人】新法才规定6hr的儿虐辨识?
【证人-徐珮华】不是,是7/10才明文规定入法。
【辩护人】为何文山居托中心要访视保母?
【证人-徐珮华】应是居托中心有相关规定。
【法官诘问】
[提示 社工伦理守则第二章第三项3-3点:社会工作师的服务纪录应依法令相关规范,适时、正确及客观的记载并妥善保存...]
【审判长】请问此“适时”,是否指社工自行决定急迫性?
【证人-徐珮华】通常依照1. 各相关法规规定 2.机构内的工作守则 3.社工的督导讨论决定
【审判长】在社工养成过程和社工师考试有无受虐儿辨识?
【证人-徐珮华】在保护性机构会比较有,考试中没有但实习可能会遇到。
【审判长】在7/10前收出养机构可以自己安置收出养童?
【证人-徐珮华】是。
【审判长】没有安置机构的收出养机构如何安置?
【证人-徐珮华】我看先前资料他们有进用保母。
【审判长】授权特许后中央和儿盟有监督关系吗?业务的检查范围?
【证人-徐珮华】包含三年评鉴和每年书面审查,每年著重的评估指标不同,之前的指标我不清楚。
【审判长】收出养社工的业务,除了收出养之外还有其他的次要业务吗?
【证人-徐珮华】旧法中就已经包含很多。不是只有配对,媒合之前包含家庭评估、收出养孩子身心发展....[略]
【受命法官】刘童出养的准备包含身体的和心理的状况都要追踪?
【证人-徐珮华】是。
【覆诘问】
【检察官】旧法的安置,可能是由收出养服务者自行安置,也可能是由地方政府来做安置?
【证人-徐珮华】是。
【检察官】若由收出养服务者自行安置,地方政府还会再去访视或再做安置吗?
【证人-徐珮华】通常不会再由政府另外指派一个新的社工去安置的部分。
【辩护人】收出养会有机构自行收的个案吗?
【证人-徐珮华】新法施行后不会有机构自收的案件。
【第1证人结束】
施盈如
新北市树莺社福中心前社工;脆弱家庭服务
说明两次转介、原生家庭服务与2023年9月交接;证称10月通话时已对「自伤、脏话、额头伤」的说法表达疑虑,并形成由陈尚洁追踪孩子、自己追踪家庭的实际分工。
- 与白丽芳、江怡韵所强调的「树莺仍是主责」并非完全互斥,但显示名义主责与实际追踪分工不同。
- 与陈尚洁是否有能力、义务把疑虑升级为查证或通报,是一审判决核心。
施盈如已对保母说词及孩子状况表达疑虑;应对照主案认定两姊妹长期共同照顾、伤势与日益瘦弱均持续存在,检验疑虑是否被完整转交并升级。
展开完整旁听整理非官方逐字稿;保留「略/待补充/听不清楚」标记
【检方诘问】
【检察官】请问您目前任职?
【证人-施盈如】我之前在树莺社福中心,目前已不在。
【检察官】请问你过去的业务执掌?
【证人-施盈如】脆家个案服务,撇除暴力之外的脆家业务,例如经济弱势。脆家有6大指标:.....(略)
【检察官】提供什么服务?
【证人-施盈如】收到案件后,依案况其需求提供服务。
【检察官】本案什么契机接触到刘童?
【证人-施盈如】刘童的妈妈在监禁期间发现怀孕,因为考量可能刑期十年以上,才想出养。妈妈生产完后将孩子转交给儿盟后失联,后来案家决定出养我们才继续做监护人改定。
【检察官】你的工作也要做访视吗?访视的重点是什么?
【证人-施盈如】是。我们访视前都会设定一个访视目的,以决定访视要收集到哪些资讯。本案主要是面访照顾者的家庭功能是否有出养的必要性。
【检察官】是你转介刘童给儿盟吗?
【证人-施盈如】本案前后转介两次,第一次是妈妈怀孕时申请,联系了3家机构,但是只有儿盟回复可以收案。第2次妈妈失联之后,因为儿盟已经有小孩的资料,才只有转给他们。
[提示转介单]
【检察官】本案出养前有陪刘童去做健检吗?
【证人-施盈如】第2次转介出养前有协助刘童健检,但不是我实际陪伴,因为儿盟有一些项目需要孩子的体检报告,但是检查的费用满高的,儿盟那边表示无法处理此笔款项,因此我有和家属讨论协助费用。
【检察官】这笔费用是用什么项目核销?
【证人-施盈如】我就送出给会计办理核销,时间久我已不记得当初核销细节。
【检察官】你在先前笔录里说是使用社会局的社会捐助款处理,为什么用这个项目?
【证人-施盈如】因为刘童不是被政府安置,所以他的健检无法使用政府的安置经费核销,所以才用社会局的社会捐助款处理。
【检察官】刘童不是透过社会局安置?
【证人-施盈如】没有。
【检察官】你有无和被告陈交接刘童?
【证人-施盈如】当年9月,我和外婆到儿盟,将刘童交付给刘保母,当次外婆也和儿盟签约。10月份陈社工打电话来,说孩子额头有伤、会自伤会骂脏话,想询问孩子在前保母的状况。我回她我在面访周保母时没有此状况,孩子在前保母时没有评估有坏习惯。因此,我对陈说有疑虑。陈说因为孩子有状况,她考虑要停止出养的媒合。所以我和陈分工,请陈继续追踪孩子的状况。
【检察官】有疑虑是指?
【证人-施盈如】对,如果会的话我访视孩子互相争抢玩具时应会有看到,但是我没有看到此情况。
【检察官】分工是指?
【证人-施盈如】白话的说,就是刘童的部分麻烦陈继续追踪孩子的状况。我继续追踪案家姊姊的状况,如果状况稳定的话评估年底结案。因为当时案家面临最大的问题是刘童出养,所以交给儿盟后就解除危机,可以结案。
【检察官】为何有此分工?
【证人-施盈如】因为刘童不是社会局安置,是外婆委托给儿盟。
【检察官】外婆家还有其他的未成年小孩?
【证人-施盈如】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小孩,一个是刘童的姊姊、年纪也还很小,和外婆自己的小女儿,因为经济实在无法负担,所以才会决定出养。
[提示刘童健检表]
【检察官】请问你有看过这份报告吗?有包含在你的交接文件里吗?
【证人-施盈如】我没有看过,没有印象。
【检察官】刘童经你转介给儿盟时,有被你们保护安置或委托安置吗?
【证人-施盈如】没有。当时的出养没有和政府安置绑在一起,是出养机构如果有要求,政府才做,儿盟也没有硬性规定。案家当时并没有一定要安置的,他们还是有些能力照顾这个孩子,只要政府提供资源。
[提示县市政府受理儿童及少年委托安置作业流程、运用居托人员家外安置处理原则]
【检察官】刘童既然没有经过你们安置,那有没有适用此原则?
【证人-施盈如】就我实务上所知,新北市政府规定:所有要接受委托安置的保母都要加入居托中心的「护苗方案」,要经过专业训练,并非所有的合格保母都可以。
【检察官】这是只适用政府的安置资源,还是儿盟也要适用?
【证人-施盈如】我不知道儿盟的规定,但县市政府安置资源要。
【检察官】本案刘童有经新北市政府指派主责社工吗?
【证人-施盈如】他没有进入政府的安置流程。
【检察官】被告说她只负责出养,不是主责社工。那你觉得他(主责社工)是谁?
【证人-施盈如】我对主责社工的认知,比较是个案管理。刘童是因为家庭因素才要出养...(略)
【检察官】刘童委托给儿盟后,你有办法去访视他吗?
【证人-施盈如】我根本没有后续照顾者的资讯,甚至不知其全名,只知道姓刘。
【检察官】那为何你可以访视周保母?
【证人-施盈如】因为当初周保母一直都知道孩子是在等待出养,都很配合。我们一直都有保持联系。
【检察官】你是如何得知刘童过世?
【证人-施盈如】那是一个白天,我进办公室,接到了电话通报资讯。
【检察官】刘童是12/24夜间送医。你第一时间知道吗?
【证人-施盈如】我是满后面才知道。孩子死亡后因为有殓塟福利需求,家属不想交给儿盟处理后事,才连结到我参与此过程。当初送医的都不是我。
【检察官】当初送医时的陪同社工是谁?
【证人-施盈如】我不知道。陈社工有次简单联系我说孩子喝奶呛到送医过世。所以孩子出事时,我得到的都是第二手资讯。
【检察官】你有无向被告陈提出周保母可以继续照顾刘童?
【证人-施盈如】有,我有提。周保母她可以继续照顾刘童,但是因为外婆经济困难,希望有照顾资源可以解除压力,我有和陈尚洁提孩子在周保母照顾的可能性,但她回儿盟已有常态合作的保母可以照顾孩子,她婉拒了我。
【检察官】就你的了解,儿盟有自己筛选保母的规定吗?
【证人-施盈如】我具体不清楚他们的内规。
【检察官】你去周保母那边访视是什么时候?
【证人-施盈如】具体时间我已不确定,是我在写转介单上的资讯时,因为要让出养单位知道孩子的情况。
【检察官】你有社工资格吗?
【证人-施盈如】我目前没有。
【检察官】那你所知访视报告的纪录期限?
【证人-施盈如】报告有30天的期限(在系统上)限制,纪录没有,但是... (略)
【辩方诘问】
【辩护人】你评估刘童出养,为何当时没有选择给资源让刘童继续留在周保母照顾?
【证人-施盈如】在我和外婆讨论时,社会局只能维持目前提供的资源,但这对外婆的负担没有帮助,所以才有儿盟的安置方案。如果孩子一个月保母费用,可能是4 万好了,详细金额我已记不清,政府补助大概只能出一半,外婆还是要自己出剩下的一半,但是儿盟可以负担全部的保母费用... (略)。
[提示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办理脆弱家庭服务指标]
【辩护人】依此指标脆家风险评估,刘童是属于原照顾者不胜负荷或因故无法照顾,导致人身安全危机?是属于高风险? (注:旁听记录者后续查不到该服务指标中有提到人身安全危机。)
【证人-施盈如】这在当时社会局介入后有改善,因此他并不会一直都属于高风险。
【辩护人】依你接触刘童,他是否符合列举情形?
【证人-施盈如】是。
【辩护人】所以监察院的调查报告,『......(内容为有关新北市社会局缺失的部分).....』,请问为什么监察院报告会这样写?
【证人-施盈如】我没办法回应监察院报告为什么下这样的结论,但是此案并不是政府安置,没有进入政府的安置体系,我在脆家系统的案主其实是刘童的妈妈,但是这整个家庭还包含了刘童的姊姊,需要不同的资源连结.....(略)
【辩护人】树莺社福中心应该追踪后续服务的连结,所以对刘童受照顾的情况也没有去追踪?
【证人-施盈如】我实际上会是透过陈社工去了解刘童的照顾情况。
【辩护人】在10月陈尚洁告知孩子额头有伤的状况,你没有后续追踪?
【证人-施盈如】我的理解是当时我们联系之后,后续陈尚洁应该会继续追踪。
【法官诘问】
【审判长】请问施小姐您目前任职还是社工吗?
【证人-施盈如】不是,但是我还在做个案直接服务的工作。
【审判长】您从工作以来都是社工吗?
【证人-施盈如】我目前待过2个职场,树莺中心是第1个,事件发生后,我休息了一段时间,然后目前工作是第2个。
【审判长】请问访视报告有规定必须在几天内或时限内完成吗?
【证人-施盈如】访视报告有时限规定,但是工作纪录没有。但是工作过程包含联系等,每一步都应该要记录。
【审判长】那访视报告的时限是?
【证人-施盈如】都是30日内,没有完成系统就会警示。访视报告是指首次访视报告,是接到求助后的30天内要完成,以决定是否开案,后续的都是纪录。
【审判长】你认为你在本案中的角色是?
【证人-施盈如】我方是第三方,对方(乙方)是儿盟。
【审判长】在刘童交给儿盟之后,你有该保母的详细资料以随时去探访吗?
【证人-施盈如】我追踪的是出养机构和案家的资源连结。
【审判长】儿盟没有把刘姓保母的相关资讯给你是吗?
【证人-施盈如】是。
【受命法官】本案刘童不是受安置吗?
【证人-施盈如】确实我所指的「安置」,是指进入政府安置体系,若是受到政府安置,会定期开安置会议并出具报告,所以我不会用「安置」形容。
【受命法官】你在这个脆家未结案前,是否有包含刘童出养前身心状况的追踪?
【证人-施盈如】我当时是透过陈社工了解。
【受命法官】这部分你和被告陈的业务有重叠?那你们如何处理?
【证人-施盈如】对,所以那次(电话联系)才会分工,当时分工,由他去追踪孩子(刘童),我去追踪原生家庭的状况。
【受命法官】所以你认为他是追踪孩子的主要负责人?
【证人-施盈如】因为那次讨论。
【受命法官】那次讨论之后,你认为你就没有责任去追踪这个孩子吗?
【证人-施盈如】[哽咽] 我不想说这个事件中我完全没有责任。
【受命法官】你和陈讨论之后,你有去获取有关是谁在何处照顾刘童的资讯吗?还是就相信陈会去追踪?
【证人-施盈如】对,陈社工是一个专业人员,依照对社工职业的信任,我很自然地认为她会去追踪。
【受命法官】你说你们有讨论到分工,有没有什么证据,例如line讯息,可以确认当时有此分工?
【证人-施盈如】当天的对话是透过办公室电话,树莺社福中心的办公室电话都有相关资料,但是目前已经很久了,我不知道还有没有保存。
【陪席法官】你和本案被告陈是合作关系还是委任关系?
【证人-施盈如】合作的委任关系。我们用分工方式处理脆家问题,委托出养刘童给儿盟处理。
【陪席法官】你的认知是,脆家是你负责?出养是儿盟负责吗?
【证人-施盈如】是。
【陪席法官】被告陈在这个脆家中还有负责其他吗?还是就是负责刘童的追踪?
【证人-施盈如】是。
【覆诘问】
【辩护人】你和被告通话过程中,有任何人认知到刘童正受到虐待吗?
【证人-施盈如】[哽咽] 没有。
【审判长】刘保母是儿盟指派的,如果拒绝儿盟照顾,儿盟可不接这个出养案吗?这两部分可以方开吗?
【证人-施盈如】本案是因为家属经济负担很沈重,儿盟ㄋㄥ提供保母费用补助,所以最后才选择儿盟的方案。
【第2证人结束】
丁雁琪
天主教福利会执行长;资深社工
以有自设安置机构的收出养组织经验说明分工;指出「主责社工」是实务合作语汇,不是可脱离个案与机构模式直接套用的单一法律答案。
- 其机构未采儿盟式全日合作保母,因此对儿盟访视频率与实际运作的证述范围有限。
- 可用来校正「主责」不是免责标签,但不能直接替儿盟内规或本案事实下结论。
丁雁琪以其他机构模式说明分工;对照主案两姊妹实际共同照顾的封闭环境,争点在外部机构是否仍须建立能穿透照顾者单方说词的查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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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诘问】
【辩护人】请问您的社工资历?
【证人-丁雁琪】我大学毕业于东海社工系,在东吴社工研究所取得硕士,当了37年社工,目前任职天主教福利会执行长。
【辩护人】民间的收出养业务有自行收案吗?
【证人-丁雁琪】以前可以收。108年后都要经过政府。
【辩护人】经政府转介的有无主责单位?
【证人-丁雁琪】案家若有其他需求也可能有。
【辩护人】若有,那谁是主责社工?
【证人-丁雁琪】就个案我无法回答。
【辩护人】目前台湾这8家收出养机构都有协助媒合保母吗?
【证人-丁雁琪】有6家是自己有安置机构。
【辩护人】你有判断谁是主责社工的机制吗?
【证人-丁雁琪】主责社工的定义,随时间长久以来有变化.....(略)
【辩护人】收出养机构有服务规范吗?
【证人-丁雁琪】大多数的机构有服务手册。
[提示儿福联盟服务手册 第348(?)页]
【辩护人】就儿盟服务手册的内容,请说明他们的工作规范?
【检察官】提出异议,不应该要求证人对非其任职单位内部工作规范作解释。
[提示居家托育服务中心访视辅导工作指引]
【辩护人】你有看过这份访视指引吗?
【证人-丁雁琪】我的业务没有这一块,我们是做收出养这一块.....(略)的业务,托育是安置机构在做的,不是我们在做的。
[提示儿虐辨识指标]
【辩护人】请问你有看过儿虐辨识指标吗?
【证人-丁雁琪】我们没有这份资料。
【检方诘问】
【检察官】你对于刚刚有关收出养工作内容的回答,是针对你们的自己机构所作出的回答吗?
【证人-丁雁琪】是。
【检察官】你们(天主教福利会)有自己的安置机构吗?
【证人-丁雁琪】是。安置机构都是政府立案。
【检察官】对于儿盟这种没有安置机构,用进用保母的方式,你对保母......12项指标.....(略)
(后续诘问:本案刘童没有进入安置户有主责社工吗?请问你们追踪报告有异状时....? 抄写不及,故省略)
【法官诘问】
【审判长】这两家没有自设安置机构的居托保母访视怎么进行?
【证人-丁雁琪】保母有居托中心管理。
【受命法官】你们的机构没有全日托的保母,所以对儿盟社工对保母访视的频率,是不清楚的吗?
【证人-丁雁琪】我们没有。 ....(略)
【覆诘问】
【检察官】主责社工是法律用语吗?
【证人-丁雁琪】主责是实务合作上的。....(略)
【证人-丁雁琪】是安置机构的安置社工做,再转给主责社工。
【第3证人结束】
黄圣心
台北市立万芳医院急诊医师;案发当日主责看诊医师
证述孩子到院前已无呼吸心跳、体温24°C,急诊团队未见支持「溢奶」的迹象;外观有明显消瘦与伤势,特殊部位伤势难以一般跌撞解释,磨牙不可能造成牙齿脱落。
- 与保母到院时说法形成直接事实争点。
- 与蔡函妤看诊当下无法判定掉牙原因并不矛盾:两人接触时间、资料量与医疗情境不同。
黄圣心否定磨牙足以解释掉牙;应对照刘彩萱先后提出磨牙、自摔自撞等说法,以及主案认定长期伤害,检验医疗警讯是否遭不当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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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1. 有关徐之证词可知,收出养业务为政府许可的特许关系,儿盟依法可自行安置,儿盟对刘童负了解照顾情况与追踪身心发展之义务。2. 有关施证述,接触案童的契机是因为担任其脆弱家庭的社工,案主登记是刘童妈妈,服务对象整个家庭,包含外婆的未成年女儿及刘童的姐姐。刘童没有主责社工。她曾接到被告打来电话,证人有和被告澄清异状(刘童在前保母照顾时没有字状或说脏话),证人提到因「可及性」和社工间的互信网络,所以与被告陈分工,由陈负责追踪案童。3. 有关丁证述,其所属天主教福利会没有进用保母的制度,天主教福利会与儿福联盟,两个单位的出养社工责任范围不同。
【辩护人-蔡】:待辩论时再表示意见。
【辩护人-朱】:儿盟不是法规的安置机构,而是媒合机构,其余待辩论时再表示意见。
【检方诘问】
【检察官】请问您目前任职?
【证人-黄圣心】万芳医院急诊室,当初是住院医师,现在是主治医师。在案发(112/12/24)是案童的主责看诊医师。
【检察官】请问当时还有其他医护人员共同看诊吗?
【证人-黄圣心】当天还有刘英国医师与黄思伟医师,刘医师当时还有其他病患,黄医师和我一起处理病童及接触保母。刚开始病童是保母带来的,后来才得知是被安置,才请求联络社工及家属。
【检察官】如何得知是安置?你们有联络社工?
【证人-黄圣心】细节有点忘记了,检伤护理师有说(病童)旁边不是家属,因为急救过程需要我们会自动去寻找家属。当下不是我联络,是请保母联络社工。
【检察官】后来到场的社工是谁?是目前这位被告吗?
【证人-黄圣心】我有点不记得名字,看长相应该是她。
【检察官】病童送来的状况是?
【证人-黄圣心】我们和保母确认病童到院前没有呼吸心跳,保母说是溢奶刚发现就送来。
【检察官】你们有怀疑保母的说法吗?
【证人-黄圣心】有,因为病童体温只有24度。打开嘴没有溢奶的迹象,所以应不符合保母的说法。
【检察官】那你们有去确认死因吗?
【证人-黄圣心】当下有拍照,因为是到院前死亡,急诊不会做死因判定。
[提示黄思伟医师笔录]
【检察官】在笔录中有和保母说病情严重、伤势不寻常,符合典型儿虐特征要通报。你们急诊团队中有人认为像是溢奶吗?
【证人-黄圣心】没有。
[提示万芳医院护理纪录单]
【检察官】按照纪录在案发当日12月24日凌晨2:25有与外婆解释伤势?
【证人-黄圣心】我们和外婆说明因急救时长过长,效果不佳,建议放弃急救。
【检察官】你们解释伤势时被告在旁边吗?
【证人-黄圣心】我已没有印象。
【检察官】你们有像外婆或社工解释可能是溢奶吗?
【证人-黄圣心】没有这样说。
【辩方诘问】
【辩护人】保母说孩子是呛咳溢奶,主治医师当天无法确认死因吗?
【证人-黄圣心】是。
【辩护人】你们会一并把保母的说法告知社工吗?
【证人-黄圣心】有可能。
【辩护人】她的反应为何?
【证人-黄圣心】我没印象。
[提示黄思玮医师笔录]
【辩护人】当时保母的反应如何?
【证人-黄圣心】与一般(陪病的人)比起来,她表现的异常冷静,事不关己。社工则是满惊讶的。
【辩护人】社工是社会局的吗?
【证人-黄圣心】我也不知道。
[提示万芳医院护理纪录单]
【辩护人】凌晨00:43是保母陪同就医,社工是01:49来,但是万芳医院护理纪录单01:09的社工纪录上写联络社会局社工,为何会与事实不一致?
【证人-黄圣心】护理纪录单不是我写的,我不知道。
【覆诘问】
【检察官】(待补充)
【证人-黄圣心】
【检察官】你们急救无效后有单独对社工说明,为何要说明?
【证人-黄圣心】我有点没印象。
【检察官】你了解安置议题吗?
【证人-黄圣心】是。
【检察官】你能解释护理纪录单的内容为何会不一致吗?
【证人-黄圣心】因为当下急救忙碌,有时可能没有和前来的社工确认身份。
【检察官】你们通报儿虐时,有没有告诉社工?
【证人-黄圣心】我没有,但不确定别人有没有。
【法官诘问】
【受命法官】可以说明刘童当初的检伤流程吗?
【证人-黄圣心】到院前死亡是不用检伤,直接急救。 【受命法官】 你们如何发现伤势的?在急救前会先确认伤势吗?如何厘清区别是否为急救过程造成的伤口?
【证人-黄圣心】急救过程,例如压胸和插管,急救伤口的位置会在特定的这些位置。
【受命法官】你对案童有印象深刻的儿虐不寻常伤口吗?
【证人-黄圣心】包含耳后、生殖器,和肚子以下的瘀青伤势 ....(略)。
【受命法官】案童除了外伤之外,还有其他不寻常的身体状况吗?
【证人-黄圣心】一般来说是1岁10个月的小孩体重应该有10公斤以上,但是案童来诊时是体重偏轻。
【受命法官】你们一般综合判断的儿虐通报标准是?
【证人-黄圣心】如果有发现不符合应有的伤口伤势,会先和照护者确认,判断有无证词反复或不合理,若证词不符现况或有问题,就会进行儿虐通报。
【受命法官】是谁和你说主要照顾者是保母?
【证人-黄圣心】是保母本人。
【受命法官】现场有人和你说主要照顾者是外婆吗?
【证人-黄圣心】没有。
【受命法官】是谁说刘童是溢奶?
【证人-黄圣心】保母。
【受命法官】你们通报会知会主要照顾者吗?会不会可能有安全疑虑?
【证人-黄圣心】我们会和主述者再确认,如果对方回应依旧,我们就会通报。我们会判断主述者有无攻击性...(略)。
【受命法官】急救过程有和社工或保母接触吗?
【证人-黄圣心】有。
【受命法官】那有感觉他们想推卸责任吗?
【证人-黄圣心】有。保母说当晚10点有喝奶,还有呼吸,后来才越来越喘。但病童12点来早已经到院前死亡。
【受命法官】你们有对她的说法质疑吗?
【证人-黄圣心】我印象有。有再和他确认,但保母一直强调10点喝奶还有呼吸,后来才越来越喘。似想引导死因为呛咳。
【受命法官】保母交代死因时社工在场吗?
【证人-黄圣心】没有,这是一开始来的时候。
【受命法官】被告到场后,是站在保母立场说话吗?
【证人-黄圣心】没有印象。
【受命法官】你有主动和被告讲话吗?讲多少话?
【证人-黄圣心】有。因为保母无法做医疗决策,所以需要和社工及家属说明要放弃急救的理由。我们当下有报警。
【受命法官】你们为什么会报警?
【证人-黄圣心】因为当初找不到家属,所以我们需要找警察协助。
【受命法官】所以当初不是因为儿虐报案,而是为了要找人?
【证人-黄圣心】是
【受命法官】你有印象当初被告的说法吗?
【证人-黄圣心】没有印象。
【受命法官】依你当时看到刘童的状况,如果是一般医生、甚至是没有医学背景或相关经验的人,例如法官或一般人,能看出刘童异常吗?原因是?
【证人-黄圣心】可以。他是1岁10个月的小孩,除了体重过轻之外,他脸上和身上多处瘀伤和擦伤,脸上的伤不用脱衣服就看得出来。
【受命法官】这个年纪的小孩,会因为磨牙而掉牙吗?身为医生听到有何想法和依据?
【证人-黄圣心】不可能。牙齿内还有神经和牙随,磨牙只会在牙冠,不会磨到断裂。
【受命法官】保母说孩子会自撞?
【证人-黄圣心】一般小孩在膝盖或骨头可能自撞,但是在耳后、悬雍垂、生殖器的伤势,很难是跌或撞造成。
【审判长】你们报警是因为找不到家属?
【证人-黄圣心】是。
【证人-黄圣心】这是最一开始时。
【审判长】当时保母想撇清责任,社工显得很惊讶?
【证人-黄圣心】没有非常明显。
【证人-黄圣心】没有印象。
【陪席法官】一般你们判断儿虐的标准或依据条件是?
【证人-黄圣心】1.体重过轻、衣物脏乱、可能疫苗没打、伤口长期没处理或延迟就医。2.有身体虐待,例如在特殊位置的伤势;或是像那种圆形的烧烫伤。
【陪席法官】送医时,刘童除了身体冰冷之外,外观有异状吗?
【证人-黄圣心】1. 有明显的体重过轻营养不良。2.脸上有多处伤口。3.耳后有伤,身上多处瘀青。
【陪席法官】身上瘀青是分布各处,不用拉起衣服就看得到吗?
【证人-黄圣心】比较有印象是脸部。
【陪席法官】这些瘀青不用脱衣服就看得到吗?
【证人-黄圣心】是的。
【第 1 证人结束】
李芳玲
儿福联盟北区社工处资深主任/行政主管
说明儿盟的合作保母、社工训练、主管分工与案后群组;庭上承认「一晚磨掉3颗牙」不正常,案发时工作处遇纪录尚未完成,并出现要求补齐纪录的对话。
- 与叶亭希、叶诗宇、江怡韵的证词共同指向:多份正式纪录在案发后仍未完成或仍在整理。
- 晚完成不等于法院已认定伪造;陈尚洁一审伪造文书部分无罪,必须分开呈现。
李芳玲所述媒介、主管与纪录流程,应对照刘彩萱提供资讯的真实性及刘若琳共同参与情形;不能因第一线资讯来自保母,就省略交叉查证。
展开完整旁听整理非官方逐字稿;保留「略/待补充/听不清楚」标记
【检方诘问】
【检察官】请问你目前任职?
【证人-李芳玲】我是儿福联盟北区社工处资深主任。(有25年的出养社工经验)
【检察官】请问你和被告在工作上的关系?
【证人-李芳玲】我是行政主管。
【检察官】可否详述行政主管的工作内容?
【证人-李芳玲】包含和中央的联络、收出养服务的规划,如媒亲时后的督导。
【检察官】你们社工有儿虐辨识训练吗?
【证人-李芳玲】收出养有20hr的课程,不过那著重在儿少.....(待补),没有明确的课程。
[提示 2/29(?)儿盟陈报状]
【检察官】这份内容提到「本会社工均参与儿虐辨识....课程」,为何与你所述不符?
【证人-李芳玲】我刚回应的是法规规定,这个是我们另外有办理的课程。
【检察官】所以你们社工是有接受过儿虐辨识课程训练?
【证人-李芳玲】是。
[提示 OO小天使群组讯息纪录]
【检察官】这个群组是112年12月24日成立,请问你是其中成员吗?
【证人-李芳玲】是。
【检察官】群组成立的目的是?
【证人-李芳玲】作为案发后的内部沟通和分工平台。
【检察官】你的意思是为了统整资讯、统一回应?
【证人-李芳玲】主要为分工。
[提示 其中对话纪录]
【检察官】你在对话中曾问「保母有带刘童去牙医就诊,是因为掉牙还是磨牙?11/23-12/24之间有接到什么通报吗?这个很重要!」请问你当时问这个问题是为何?
【证人-李芳玲】我是一级主管,因为我12/24才知道此案,一定要了解案情.....(略)
【检察官】当时你有看过被告工作纪录吗? (待确)
【证人-李芳玲】她的工作纪录当时没有完成。
【检察官】是一片空白吗?这有违反你们的工作规定吗?
【证人-李芳玲】我们规定是在媒亲之前要完成工作处遇纪录,但当时本案尚未到这个程度,所以没有违反规定。
【检察官】讯息纪录中,被告说11/19保母....(略),你有回「一晚磨掉3颗? 」是吗?
【证人-李芳玲】是。
【检察官】请问这符合你们的风险评估、需要提高访视频率吗?
【证人-李芳玲】因为一晚磨掉3颗,是我25年来未曾遇过,所以当下惊讶。我们规范中增加访视频率是为了让出养童和社工更熟悉....(略)
【检察官】你的意思是一晚磨掉3颗,不用提高访视频率吗?
【证人-李芳玲】我们应该是要寻求医疗专业协助,所以当初是要保母带他去看医生。
[提示 叶亭希与陈美怡(?)对话纪录]
【检察官】你对这个有印象吗?
【证人-李芳玲】请问这个是OO小天使群组的纪录吗?
【检察官】不是。
【证人-李芳玲】叶亭希与陈美怡是前后任主管。
【检察官】所以这是主管群组吗?
【证人-李芳玲】如果只有3人的话应该是。
【检察官】你在12/24说「我觉得儿虐可能性很大,陈尚洁回答的也很混乱...,我们不能都相信保母的话,陈尚洁在12/7就知道,也没有查证,本月也没有家访....」,你为何在这里表现出陈尚洁有疏失?本月也没有家访,你觉得有违反规定吗?
【证人-李芳玲】当下是社工自我检讨,做主管当然会检讨,我是说....当月因保母种种理由而未家访...(略)
[提示 对话纪录]
【检察官】在案发后12/28你提到「丽芳从双北主管得知家外安置不符合开重大儿虐检讨会议标准,算是一个好消息」,请问为何说算是一个好消息?
【证人-李芳玲】那是政府的规范,在所有坏情况下,我的身心压力大,所以觉得是好消息。
[提示 OO小天使群组后续对话内容]
【检察官】113/3/10 你提到「孩子身体异状的解释...,记者刚刚问,我们统整对外说法」,为何当时要统整对外说法?
【证人-李芳玲】因为当时谣言满天飞,没人要听我们解释.....(省略)
【检察官】陈尚洁回应9/25的照片保母说是公园玩撞伤,她说9/25的撞伤,要等10/24伤好,才要一起传给外婆看。请问你们有规定要伤好了才一起传?
【证人-李芳玲】没有,我们没规定什么时候要传。
[提示 1224意外处理群组对话纪录]
【检察官】你有在这个群组内?
【证人-李芳玲】有。
【检察官】这个群组成立的目的?
【证人-李芳玲】处理本案事件。
【检察官】那为何要排除陈尚洁?
【证人-李芳玲】因为陈当时已多日连续工作,所以让她休息。
【检察官】既然已经有OO小天使群组,为何还要再成立一个排除陈尚洁的群组?
【辩护人】异议,检察官刚刚已经问过。
【审判长】检察官询问的目的为何?
【检察官】那我修正问题。这个群组是否为整理刘童的大事记而成立?
【证人-李芳玲】这是其中一个任务。
【检察官】那其他任务是?
【证人-李芳玲】我不记得,当时......(省略)
【检察官】那大事记档案如何完成?
【证人-李芳玲】把我们内部的档案拼凑而成。
【检察官】有参考被告的工作处遇纪录吗?
【证人-李芳玲】工作处遇纪录当还没完成。
【检察官】所以只有开案纪录和转介单?
【证人-李芳玲】是。
[提示 OO小天使群组后续对话内容]
【检察官】你提到「让尚洁先把纪录补齐,我们.....(略),这样应该来得及。」这里说的工作处遇纪录『补齐』,与你说只要在媒亲之前完成并不相符?
【证人-李芳玲】因为社工不会最后才写工作纪录,而是可能先写了大纲,细节还在自己的笔记中,所以说『补齐』的意思。
[提示 儿福联盟短期安置托育工作指引]
【检察官】这个是你们的托育工作指引?请说明。
【证人-李芳玲】是。本会非....安置机构,故以....使孩子受良好的照顾。
【检察官】看起来有对托育保母作资格审核,请问有哪些审核条件?
【证人-李芳玲】1. 前提是必须为有证的合格保母,2.重点是他们愿不愿意配合协助我们需要配合的事,例如媒亲、早疗。
【检察官】审核过程或亲自去她家看吗?
【证人-李芳玲】会。
【检察官】既然只是要确定他们愿不愿意配合协助,那只要书面签署即可,为何还要亲自去她家看?
【证人-李芳玲】因为我们工作习惯面对面,那是孩子要去住的地方.... (省略)
【检察官】你们会对托育家庭做训练课程?
【证人-李芳玲】会,他必须要更认识照顾出养童的特殊状况.... (省略)
【检察官】你们有规定要每月一次访视,不定期的电访,访视要看出养童的状况?
【证人-李芳玲】是。
【检察官】本案刘保母也是透过招募进来的,有经过审核?
【证人-李芳玲】我没有参与。事后了解这个保母也是由此进入流程。
[提示 OO小天使群组对话内容]
【检察官】你在群组中下达指示「不要再说本会保母,但对外也不要说我们媒合给案家」「....刘保母是经过认识的保母介绍给我们的」,为何如此说?此话是要撇清刘保母和儿盟之间的关系?
【证人-李芳玲】我口误,我担心外界会误会媒合.... (省略)
【检察官】儿盟和保母的关系?如何管理?
【证人-李芳玲】我们是合作托育,我们认为保母已经接受政府的托育管理。
【检察官】如果这样,那只要有执照的合法托育人员,都可以成为儿盟保母,那为何周保母还需要特别资格审核?
(【辩护人】 异议。【审判长】 异议驳回。)
【证人-李芳玲】因为在照顾出养童时,我们需要保母能多照顾一点,因为一开始出养童可能有很多状况....(略)。我们经过面谈,确认保母与机构的合作意愿,了解后他们同意才会做这种保母。
[提示 对话内容]
【检察官】对话中江怡韵说「今天外公外婆来,检察官有再问陈尚洁,口气比较好。树莺中心社工大肆评论照顾不周,我有偷瞪她。....(略)」请问你认识树莺中心社工吗?
【证人-李芳玲】不认得。 【检察官】 为何检察官的态度转变是好消息?
【证人-李芳玲】因为检察官当初认定我们与保母一起害死刘皓剀,....(略),太可怕。
【检察官】刘童有被正式安置吗?
【证人-李芳玲】没有安置。
[提示 李芳玲和白丽芳的对话纪录]
【检察官】白丽芳是你们的执行长?
【证人-李芳玲】是。
【检察官】对话纪录中白丽芳说「安置很久了吗?」,你回「4个月」。为何你这里说安置?
【证人-李芳玲】因为这是我过去习惯用语,不是正式用语。
[提示 OO小天使群组对话内容]
【检察官】你曾在案发当天说「今天有机会联系上主责社工?」,请问谁是主责社工?
【证人-李芳玲】我们一般说主责是政府社工。
[提示 同一天笔录]
【检察官】你在同一天笔录中说「陈尚洁是主责社工,我是她的主管」,为何说陈是主责社工?
【证人-李芳玲】她是收出养的主责社工。
[提示 儿盟给北市府的函文(?)]
【检察官】文件内容提到「....幼儿托育状况要回报给陈社工(主责).....」,这里为何说陈是主责社工?
【证人-李芳玲】我无法辨识....我只能说我的理解......(纪录不及)
[提示 儿福连盟内部规范]
【检察官】依照你们规定...(略),社工要帮宝宝做成长纪录、月纪录表格?
【证人-李芳玲】过去我们有这个表格,是为了访时收集孩子的资讯。
【检察官】访视时需要填写这个表格吗?
【证人-李芳玲】我们考虑社工工作量大,所以可以用、或不用(改成写在处遇纪录中),反正要记的内容都是一样。
【检察官】那你有看过陈尚洁的工作处遇纪录吗?
【证人-李芳玲】我不是他的审核主管。
[提示 陈的工作处遇纪录]
【检察官】这份工作处遇纪录,是你提供给检察官的,你有看过吗?
【证人-李芳玲】处理的时候有。
【检察官】是什么时间点?
【证人-李芳玲】没有印象,就陆陆续续。
【检察官】你在112/12/25请陈尚洁补完,当时已经有工作处遇纪录了吗? 【证人-李芳玲】 没有,当时是为了让我们尽快了解状况。
【检察官】你当时知道陈尚洁有工作笔记吗?12/25你有看过这份东西?
【证人-李芳玲】陈个人我不清楚,我只知道工作笔记是许多社工的习惯。
【检察官】在113/3/20儿福联盟被搜索,你通知白丽芳「陈尚洁成为被告,我们请律师,其他就不要再说」,警察带陈尚洁回去说明,你要求警察要有拘票?还是白丽芳说的?
【证人-李芳玲】我当时在现场,但我没说,我不知道。我当时回复警询....(抄写不及)
【辩方诘问】
【辩护人】在你的经验中,孩子还是要受社福中心追踪?
【证人-李芳玲】是的,我们希望他们可以。
[提示 政府委托安置流程]
【辩护人】本文件其中第3项第4点:有关出养,原则排除本作业流程适用....请问出养童都被排除(安置)了吗?
【证人-李芳玲】有些出养童符合政府其他的安置条件,那也有可能被安置,但若都不符(像刘童)就被排除。记
【辩护人】既然此为不适当的家外安置....(略)
【证人-李芳玲】我们有 (向政府) 抗议不应该排除出养童被政府安置。
[提示 OO小天使群组对话内容]
【辩护人】依此对话,陈尚洁有透过施社工告知周保母有关刘童死亡?
【证人-李芳玲】是。
【辩护人】没有招募保母的原因,是因为需求量下降?
【证人-李芳玲】是的,因为出养量下降,还有很多保母没有接案,所以刘姓姐妹是最后的。
【辩护人】陈尚洁一人可以决定是否成为合作保母吗?
【证人-李芳玲】不行,我们要开会讨论。
[提示 儿福联盟XX手册 有关家属若中止出养 儿盟要如何和家属收费的部分]
【辩护人】在手册59-60页部份提到有关儿盟收费.......还有分期偿还、给予减免....(纪录不及),这是什么意思?
【证人-李芳玲】出养人决定不出养了,那前面这段儿盟委托保母照顾的费用,我们有几种支付方案,包含...还有分期偿还、给予减免。我们希望最好都家属自己带回去,不要出养。
[提示 儿福联盟内部规范 宝宝成长纪录规范]
【辩护人】请问社工做宝宝成长纪录一定要填这个表格吗?
【证人-李芳玲】因为社工工作量大,所以我们后来精简表格,他们可以直接填在工作处遇纪录。
【辩护人】纪录方式改变,会影响宝宝的身心发展吗?
【证人-李芳玲】不会,这些要填写的重要项目早就都内化于心了。
【辩护人】社工应该要向前照顾者了解案童的身心发展?
【证人-李芳玲】是。
【辩护人】依你过往的经验,有哪些情况会影响收出养状况?
【证人-李芳玲】有很多因素,例如孩子的出生背景...(略)
[提示 儿福联盟托育契约书]
【辩护人】你看过这份契约吗?为何要订立三方契约?
【证人-李芳玲】这份契约内容是我拟定的。主要是儿盟会补助托育费用。
【辩护人】那儿盟(丙方)在这份契约书中所负担的义务?
【证人-李芳玲】主要责任义务在甲乙双方,我们主要是转知,在契约中....(抄写不及),我们希望在过程中孩子能和原生家庭维系关系。
【辩护人】能终结此份契约的是?
【证人-李芳玲】甲乙两方。
[提示 OO小天使群组对话内容]
【辩护人】你们在群组中有讨论如何填载工作处遇纪录吗?
【证人-李芳玲】我有协调江和陈共写113年之后的工作处遇纪录。
【辩护人】那其他人有共同讨论吗?
【证人-李芳玲】没有。
【辩护人】你们编写的大事记和工作处遇纪录是一样的吗?
【证人-李芳玲】不一样。
【辩护人】在这个(1224意外处理群组?)的最后,你提到是为了让陈「休息」...后来你提到「陈已回来上班了,我们回到原本的群组」。为何?
【证人-李芳玲】因为当初是想避免陈在休假的时候还会受到群组讯息的干扰影响,所以才成立这个群组。
[提示 县市政府居托服务中心访视工作指引]
【辩护人】案发前你有看过这个指引吗?
【证人-李芳玲】没有。
【辩护人】你认为这个指引是对谁适用?
【证人-李芳玲】居托中心。
[提示 儿少虐待临床表征12点提醒]
【辩护人】你看过这份儿虐提醒文件吗?
【证人-李芳玲】没有。
【辩护人】那这份内容和儿盟的儿虐辨识内容有差别吗?
【证人-李芳玲】当然有。社工的儿虐辨识内容不会这么少,我觉得这个内容太粗略。
【辩护人】你认为收出养社工能随时去注意出养童有没有被虐待吗?
【证人-李芳玲】不能,我们认为照顾者是合法的居托保母,我们去看孩子只是为了和他建立关系,以便顺利转衔到出养家庭,....(略),所以当对方恶意隐瞒时,我们无法随时注意。
【覆诘问】
【检察官】你对政府不安置出养童提出抗议?
【证人-李芳玲】有。
【检察官】但上次证人丁雁琪说他们的出养童都在自己的安置机构,没有你说的「没有政府安置」,你们两个机构都在做媒合出养,为什么他们有安置机构,你们没有?
【证人-李芳玲】是。......(待补充)
【检察官】你们纪录宝宝成长的方式,有1.工作处遇纪录 或2.儿童成长月纪录表,据你所知被告在案发时到底写了什么?
【证人-李芳玲】我不知道。
【检察官】那被告有没有依照工作守则,去完成1.工作处遇纪录 或 2.儿童成长月纪录表,你是不知道的吗?
【证人-李芳玲】是。
【检察官】你们审核保母的重点是愿意配合收出养服务?
【证人-李芳玲】是,保母需要配合我们的业务......(重复先前说法)
【检察官】儿盟社工访视时,小朋友的人身安全是访视不用去在乎的吗?
【证人-李芳玲】还是要注意,但是取决于我们有没有得到真正的讯息。
【辩护人】「补齐」是指完全都没有写,还是指把它完成?
【证人-李芳玲】我不知道他原来有多少内容,我在12/25以前没有看过她的工作处遇纪录。
【法官诘问】
【受命法官】你是他的总督导,需要负责他的业务内容吗?
【证人-李芳玲】我负责媒亲之后。
【受命法官】那出养前的准备工作你要督导吗?
【证人-李芳玲】不是我。
【受命法官】那是谁?
【证人-李芳玲】江怡韵及其他行政主管。
【受命法官】为什么你是媒亲之后、江是媒亲之前?
【证人-李芳玲】因为出养的过程拢长,所以我们内部有分工。
【受命法官】这部分的分工,只是你片面说的、还是有依据吗?例如你们有会议记录吗?
【证人-李芳玲】没有会议记录,这是我们自己分工。
【受命法官】请说明出养前后的督导内容,业务区分不明确时,你和江怡韵的权责如何区别?
【证人-李芳玲】社工在各个方面都要接受督导,我是总督导,但是江怡韵是陈尚洁的个人督导。 【受命法官】 你如何厘清你的业务范围?
【证人-李芳玲】我负责媒亲之后,例如就本案我不知道出养前何时进案,但我会主持媒亲会议.....(略)
【受命法官】你们社工访视时,有没有规定要不事先约访?
【证人-李芳玲】没有此规定。
【受命法官】什么时候会有需要增加访视的情形?
【证人-李芳玲】有特殊需求的时候,例如对年龄较大的孩子,可能较难适应出养...(略)
【受命法官】那依照本案资料,有看到头瘀青、变瘦、表情异常,这个已经达到需要增加访视频率的条件了吗?
【证人-李芳玲】我们会先询问,若发现有明显不合理时,会提高访视频率。
【受命法官】那一个晚上掉3颗牙,你觉得需要增加访视频率吗?
【证人-李芳玲】她应该寻求医疗人员的专业意见。
【受命法官】就本案,你觉得就你看到的事证,一般社工在看到刘保母这样说时,应该做什么?
【证人-李芳玲】我没办法去推论这个。
【受命法官】可是你是总督导?
【证人-李芳玲】我不是她的督导。
【受命法官】我问的是,就你的督导经验来说?
【证人-李芳玲】就我所知,陈尚洁当时有去多问一下,刘保母带去看牙医后牙医说了什么。我相信若保母隐匿的很好,而且有医生介入 (小儿科、牙医) ,所以就算是其他社工也可能会这样。
【受命法官】那她(被告)有没有做到你们认为该做到的程度?
【证人-李芳玲】我认为有。
【受命法官】你不是说出养前的业务,是你不清楚的范围?
【证人-李芳玲】我清楚。
【受命法官】好,那我就问原本我不打算问你的问题,把刘童的照顾者从周保母转换成刘保母的时候,你们有做评估吗?
【证人-李芳玲】她们有评估。
【受命法官】那你知道她们如何评估?
【证人-李芳玲】我没有参与。
【受命法官】就(卷证)她们的内容提到「周月有点可怕」,请问有没有可能是因为个人好恶或便宜行事,而选择了刘姓保母?决定孩子更换保母是依她主观意见,而偏离一般认为维持原照顾者是较符合对儿童最大利益的做法? 【证人-李芳玲】 我们的看法和一般人不同,外人不会理解收出养业务的需求条件。
【受命法官】本案是陈尚洁决定要给周保母或刘保母吗?是她可以决定还是要跟内部讨论?
【证人-李芳玲】当时陈尚洁应该要和她的督导讨论。
【受命法官】这个决定的权责人是?
【证人-李芳玲】.........(抄写不及,待补充)
【受命法官】这个决定有时会参杂个人好恶吗?
【证人-李芳玲】我认为要.....(待补充),无法排除个人好恶。
【受命法官】此事件后,你们有开会,你们觉得被告是完全没有疏失,还是有些做得不充足、不好、需要调整的地方?
【证人-李芳玲】我们开会是针对制度去做讨论。
【受命法官】你们有针对机构内员工做惩处吗?
【证人-李芳玲】我们没有要惩处个人,都是依制度做事。
【受命法官】所以就本案,被告没有受到任何行政惩罚?
【证人-李芳玲】没有。
【受命法官】那你认为他有任何做得不好的地方吗?
【证人-李芳玲】对本案,我们觉得遗憾,我们也会改善。
【受命法官】要改,一定要先知道做错什么才能改,如果你说他没有错,以一个行政主管的立场,你的结论说她没有错,若有错.....(抄写不及)
【证人-李芳玲】她个人部分,我认为她没有错。
【陪席法官】你们的访视的重点和社会局或其他单位不同,那你们的重点是什么?
【证人-李芳玲】社工有很多领域,我们是在孩子出养工作上,包含出养前的评估......(省略)
【陪席法官】那些不是访视。你们去访视保母时,会注意什么重点?
【证人-李芳玲】我们的重点是和孩子建立关系,了解生长、饮食和排泄等状况。
【陪席法官】你们是否有义务让孩子在出养前这段期间是健康的?
【证人-李芳玲】出养童可能有很多状况.我们没有办法保证孩子是健康的....(证人回复似乎有点不知所云,故略)
【陪席法官】牙齿磨掉3颗,这状况是健康的吗?....(笔记不及,欢迎补充)
【证人-李芳玲】.........(笔记不及,欢迎补充)
【陪席法官】能配合出养需求的保母,她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证人-李芳玲】因为出养童需要24hr全日托育,保母还要愿意经常带孩子去早疗就医,还要和原生家庭见面,很多保母不愿意接。
【陪席法官】就你所知,你们评估照顾刘童的保母时,有做一个表格进行比较吗?
【证人-李芳玲】这部分他们开会决定我没有涉入。
【陪席法官】是谁开会?
【证人-李芳玲】就陈尚洁和她督导。
【陪席法官】所以你没看过这个会议记录或报告?
【证人-李芳玲】是。
【审判长】案发时,你知道被告负责的个案有多少?
【证人-李芳玲】包含不同阶段,有出养前的及出养后追踪的,我当时回答20个。
【审判长】那在和刘童同阶段的,有多少个?
【证人-李芳玲】我不清楚。
【审判长】本案发生后,儿盟有就陈所负责的案件,拿出来review(重新检视)吗?
【证人-李芳玲】没有,因为之前她应该每月都和督导讨论。
【审判长】那你有看到纪录吗?
【证人-李芳玲】我没有,我不清楚。
【审判长】陈目前还在儿盟工作吗?
【证人-李芳玲】她目前只是留停,职务没有改变。
【审判长】陈女士其他同样业务的同事,这种书面报告也是不能及时完成吗?
【证人-李芳玲】大部分人可以在媒亲前完成。
【审判长】那平时的状况您了解吗?
【证人-李芳玲】一定还是有人习惯提早交作业。 【审判长】 你们把小孩交给哪一个保母、还有孩子被照顾的状况,有立刻和新北社福中心通报吗?
【证人-李芳玲】我听说有.....(待补充)
【审判长】是谁和您说有立刻和新北社福中心通报?
【证人-李芳玲】我是事后知道....我不知道。(待补充)
【审判长】一次磨牙磨掉3颗,您认为是正常状况?
【证人-李芳玲】我认为不是。
【陪席法官】你们和刘保母合作有成功出养的案例吗?
【证人-李芳玲】没有成功媒合,但是第2个孩子。
【第 2 证人结束】
江怡韵
儿福联盟督导;陈尚洁直接督导
说明每月口头督导、照片接触范围与案后纪录整理;证称案发前未看过陈尚洁的工作笔记或完整对话,事后从警方或新增照片才感到孩子「判若两人」。
- 与李芳玲「纪录尚未完成」、叶亭希「直到搜索才去找」、叶诗宇「12/29仍在索取」互相勾稽。
- 侦查时与庭上对「严重疏失」等语的表述有转折,应以完整笔录/相关资料判读,不直接标示虚伪。
江怡韵所述脆弱家庭主责与儿盟分工,应对照孩子实际置于刘氏姊妹共同照顾网络;行政主责分工不改变各自取得警讯后的转介、查证与通报问题。
展开完整旁听整理非官方逐字稿;保留「略/待补充/听不清楚」标记
【检方诘问】
(一开始因中途入席没有记录到)
【检察官】...
【证人-江怡韵】...
【检察官】陈尚洁有接受过儿虐课程训练吗?
【证人-江怡韵】印象中......(待补充,因为受外面干扰,坐最后一排听不清楚证人回应)
【检察官】...
【证人-江怡韵】...
[提示 群组对话纪录]
【检察官】在1月4日(?)群组对话中你说「.....(前略:大意是比对剀剀前后的照片).真的是判若两人....」,为何会这样说?
【证人-江怡韵】陈尚洁她10月份的照片有给我看,那个9月份的我没看到.....(略)
【检察官】那是这样的状况否符合儿盟工作守则应该增加访视次数?
【证人-江怡韵】这边工作守则条文内容所指的是我们要与收出养童建立关系的部分,...(略)....,(对剀剀照片) 当时我们有做过讨论,觉得保母的说法是合理的。
【检察官】你1月4日说「判若两人」,但是你说之前没看过?
【证人-江怡韵】我们后来在女警的手机看到照片才觉得惊讶。
【检察官】你们内部有没有规定社工的工作处遇纪录要什么时候完成?
【证人-江怡韵】孩子要媒亲之前要产出所有纪录。...(可能提到社工会自己做笔记)..(略)
【检察官】那她的笔记你有看过吗?
【证人-江怡韵】他没有给我看过。
[提示 群组对话纪录]
【检察官】你112/12/25已经告知陈尚洁要整理好与外婆的讯息截图,ˊ请问你之前有看过她们的对话内容吗?
【证人-江怡韵】我没有看过。
【检察官】你说.....有笔记?(待补充)
【证人-江怡韵】....(待补充)
【检察官】你身为陈的督导,对她工作监督要处理什么?听起来好像不用帮她?
【证人-江怡韵】...(大意是只要确定社工媒亲前有完成纪录就好).(待补充)
【检察官】所以只要在媒亲前,都不用给你看任何纪录?
【证人-江怡韵】是,是惯例。...
[提示 OO小天使群组对话纪录]
【检察官】在群组里面,李芳玲说「尚洁先把本来该写的纪录补齐」,请问这是什么意思?
【证人-江怡韵】就我的理解,可能是...(大意是陈的纪录写工作笔记中)..(待补充)
【检察官】你曾经看过她的笔记摘要吗?你不需要去看她的笔记摘要吗?
【证人-江怡韵】没有。她会每个月跟我定期报告。
【检察官】所以只要听她的报告就好?
【证人-江怡韵】是。
[提示 儿福联盟短期安置托育工作指引]
【检察官】你有看过这份指引吗?
【证人-江怡韵】早期有看过。
【检察官】刘保母是依这份指引成为儿盟合作保母的吗?
【证人-江怡韵】她早期来咨询,然后提供职业登记、良民证,我们还会家访及开会讨论。
【检察官】家访是?
【证人-江怡韵】派社工去保母家中审核居家环境,保母要能配合早疗....。
【检察官】你们筛选合作保母的条件是什么?
【证人-江怡韵】基本上我们信任这些保母,因为都是政府的合格保母,我们主要考量是: 1.要能配合我们的业务,2.环境。 【检察官】 所以你的意思是,你们筛选的标准比政府高吗?
【证人-江怡韵】不确定,但是我们有我们的观点。
【检察官】你们如何评估出养童的身心发展状况?
【证人-江怡韵】依照我们设立的标准,例如访视检核表,去评估。
[提示 儿福联盟内部规范 宝宝成长纪录规范] 【检察官】 这份内容里有提到社工要写宝宝成长月纪录,请问要如何填写?
【证人-江怡韵】因为社工纪录量很大,所以若...(抄写不及)
【检察官】所以要么填写(工作守则中的) 表格2.6和表格2.7,要么写在工作处遇纪录中是吗?
【证人-江怡韵】是。
【检察官】所以在12/24李芳玲要她去补齐,就你所知当时她完成的部分是如何?
【证人-江怡韵】我没有去确认。
【检察官】陈尚洁提出的工作处遇纪录有3个版本,(1)是113.2.2版、(2)是113.3.12版、及(3)最后答辩状版。我们将这些档案送去做数位鉴定,鉴定结果这几的档案的作者都是你,而非被告本人。请问为什么?
【证人-江怡韵】我不知道,我可能有点入看档案,但是我不知道.....。
【检察官】那(工作纪录)是你和他一起完成的吗?
【证人-江怡韵】在12月底前是她自己完成的,因为陈那时都要陪家属,1月过后是由她和我说,由我来写。
[提示 陈尚洁工作处遇纪录-第2版]
【检察官】请问这份文件最下方的核章,是你盖的吗?有人拿你的章去盖吗?
【证人-江怡韵】应该是我盖的。
[提示 陈尚洁工作处遇纪录-第3版]
【检察官】这份文件内容,除了第2版的内容之外,每个部分都插入对话纪录,这个你看过吗?
【证人-江怡韵】我没看过。
【检察官】工作处遇纪录在你们审核后可以在自己变更的吗?可以随时修改吗?
【证人-江怡韵】可以修改,但是要再重新陈核。
【辩方诘问】
【辩护人】依你工作经验,本案主责社工是谁?
【证人-江怡韵】我工作10年,我们称主责社工是政府社工。
【辩护人】(树莺)社福中心是否应该追踪孩子的状况?
【证人-江怡韵】是。
【辩护人】陈尚洁有和你提及「分工」,「由陈追踪孩子的状况」吗?
【证人-江怡韵】没有听过。
[提示 儿福联盟XX手册 有关家属若中止出养 儿盟要如何和家属收费的部分]
【辩护人】中止出养是指?
【证人-江怡韵】是出养人决定中止出养。
【辩护人】你们有讨论过刘童给周保母照顾的方案吗?
【证人-江怡韵】交给儿盟家属经济负担会减轻,若留在周保母那边,则要由外婆及社福中心自己付保母费。
【辩护人】当时儿盟有再招新保母吗?
【证人-江怡韵】当时等待托育的需求不大,所以没再招。
【辩护人】陈有向你提刘保母想停止照顾、不要再托育剀剀吗?
【证人-江怡韵】我记得陈有问过刘保母「要不要换照顾别的小孩」,刘说她想再试一试。
【辩护人】你和陈有讨论过刘童额头的瘀伤吗?
【证人-江怡韵】我们讨论后认为保母的说辞是合理的。
【辩护人】你和陈有讨论过孩子持续变瘦的状况吗?
【证人-江怡韵】陈转述保母说孩子持续感冒,有食欲不佳的状况。
【辩护人】陈有告知你孩子一夜掉了3颗牙吗?
【证人-江怡韵】我们有请保母带他去看牙医。
【辩护人】宝宝成长纪录可以纪录在工作处遇纪录里吗?
【证人-江怡韵】可以,内容相似。
【辩护人】陈有提到孩子会自撞会说脏话吗?
【证人-江怡韵】我请她去找外婆和施社工,核对过去被照顾的情形。
[提示 工作处遇纪录]
【辩护人】这份文件上面是您的名字,此内容是你填的吗?
【证人-江怡韵】是。
【辩护人】你们其他人讨论过如何填写工作处遇吗?
【证人-江怡韵】没有。
【辩护人】所谓大事记和工作处遇纪录,是不同的吗?
【证人-江怡韵】不同。
[提示 县市政府居务中心访视工作指引]
【辩护人】案发前你有看过这个指引吗?
【证人-江怡韵】没有。
【辩护人】你认为这个指引是对谁适用?
【证人-江怡韵】居托中心。
[提示 儿少虐待临床表征12点提醒]
【辩护人】你看过这份儿虐提醒文件吗?
【证人-江怡韵】没有。
【辩护人】你在案发当天是和陈一起到医院吗?
【证人-江怡韵】是,当天凌晨接到陈的电话,我跟她一同到万芳医院。
【辩护人】当时陈的情绪?
【证人-江怡韵】紧张和惊讶。
【辩护人】外婆曾有要求要探视刘童吗?
【证人-江怡韵】就我所知,外婆没有要来探视孩子的要求,树莺社工也没有说要探视。
【辩护人】就你认为陈在这起事件上有过失吗?
【证人-江怡韵】我觉得她做了他该做的事情,我知道检察官笔录中有很多我说陈的过失。那时在地检署很累,已经晚上11点,....,检察官问我认为陈是过失还是疏失,我回答过失,后来要再改疏失,检察官说这会涉及伪证,不让我改。
[提示 江的笔录]
【辩护人】笔录中你说「陈对一夜掉了3颗牙.....鲜有严重疏失」,与你今天回答显然不相符,为何如此?
【证人-江怡韵】我不知道当初为何会如此回答。
【辩护人】庭上,针对证人所述.....,我们将申请勘验检察官侦讯过程光碟。
【覆诘问】
【检察官】证人你刚刚说树莺中心的施社工才是主责社工?
【证人-江怡韵】是。
[提示 笔录]
【检察官】在112年12月??日笔录中,李芳玲说「陈是主责,我是督导」,请问为何如此说?
【证人-江怡韵】陈尚洁是主责出养。
【检察官】那你认为施社工是主责什么?
【证人-江怡韵】主责脆家,但是孩子也是其中。
【检察官】那孩子的身心状况追踪是?
【证人-江怡韵】扣在出养的部分。
【检察官】你们案发前有任何人把刘保母的资料给施社工或树莺社福中心吗?
【证人-江怡韵】陈尚洁说施社工没有说要来看小孩。
【检察官】陈尚洁有把小孩会自撞或讲脏话的状况回报给你吗?
【证人-江怡韵】说在周保母家有看到烟灰缸。
【检察官】是谁说?
【证人-江怡韵】忘记了,应该是外婆。
【检察官】陈尚洁有把小孩在前一个保母的状况告诉你吗?
【证人-江怡韵】....。(不确定证人有无回应,待补充)
【检察官】那在这个状况下,你为何觉得刘保母的说词合理?
【证人-江怡韵】因为保母每次都会事先打预防针说.....。(略)
【检察官】可是你们(向施社工)求证没有此状况,为何还是觉得合理?
【证人-江怡韵】因为可能施社工或外婆没有看到。
【检察官】所以刘保母的解释,包括自撞、一夜掉3颗牙,你们都觉得合理、不用比对前后照片?
【证人-江怡韵】但她是分次告诉我们。
【检察官】你们先前和刘保母合作过吗?
【证人-江怡韵】先前合作的经验愉快,增加信任。
【检察官】你们(第?)三次访视也是约访?
【证人-江怡韵】我们不会突然去看,因为保母会不在家,也可能还有照顾其他小孩不方便....(略)
【检察官】所以你们一定都是在保母准备好的情况去访视?
【证人-江怡韵】也不一定保母都准备好了。
【法官诘问】
【受命法官】你说女警提供的报片比较新,「我们」都没看过,是指谁?你和被告吗?
【证人-江怡韵】是。
【受命法官】设置督导的目的为何?是为了了解社工目前处理的内容、改正错误?
【证人-江怡韵】工作上能互相讨论。
【受命法官】被告是否应积极追踪刘童身心状况?
【证人-江怡韵】是。
[提示 侦卷96, 383页对话纪录]
【受命法官】在这个对话纪录中,被告说「但我前面确实对周保母满不客气的,因为她很可怕」,你说「这就是转安置的原因,无法沟通就要....(略)」,请问可怕是指什么?
【证人-江怡韵】陈和周保母在行事界限上有不合。
【受命法官】所以不采用周保母的方案,而更换刘童保母,有没有可能是参杂了被告个人的好恶?一般情况下,在有2个方案,A方案是个案原本的长期照顾者,不用更换环境,B方案是新的照顾者和陌生环境。那是否A方案应是比较有利于个案的选择?如果硬要选择B方案,那是否应该要有一个强大的理由,那是什么?
【证人-江怡韵】那不是我们决定的,是外婆和施社工。
【受命法官】所以是她们主动要求换保母?
【证人-江怡韵】.....。(抄写不及,不确定证人有无回答)
【受命法官】最后用刘保母,有没有参杂被告的个人好恶?
【证人-江怡韵】我不觉得有。
【受命法官】她9月访视完,孩子有瘀青和暴瘦,你多久会知道这样的状况?
【证人-江怡韵】我不记得,每个月都会有个人督导的时间。
【受命法官】你先前说被告是严重疏失,你现在怎么说?
【证人-江怡韵】我不知道当时为何笔录会这样做。检察官问我时,我保持沉默没有说话,....,不知道为何检察官笔录会那样写。
【受命法官】你这是对检察官很严重的指控喔!
[提示 113.3.12侦讯笔录]
【受命法官】检察官问你是否.....(法官念出笔录内容)....,甚至最后检察官只是问你「你还有没有什么要讲?」,而你说「我们是有很多社工,但是这次是疏失导致刘童死亡...」。所以你现在还是维持原议(否认笔录的立场)吗?
【证人-江怡韵】是。
【陪席法官】你说检察官有告诉你不能更改「疏失」用语,否则会伪证,那你想更改为过失吗?
【证人-江怡韵】.....(抄写不及,不确定证人有无回答)
【陪席法官】不能用周保母,除了钱之外,还有因为觉得不好配合;那到底是么不能配合?
【证人-江怡韵】有些出养童需要早疗经常要就医或....(略,理由与李芳玲所述相同)
【陪席法官】但是剀剀不需要早疗呀,所以你们用保母的具体条件到底是什么?
【证人-江怡韵】我不记得。
【陪席法官】所以你们讨论都没有记录吗?
【证人-江怡韵】没有。
【审判长】你签笔录之前有看吗?你4月份侦讯说是想说3月....
【证人-江怡韵】.....(抄写不及,不确定证人有无回答)
【审判长】你说施社工是主责社工,那被告跟你说施社工没有要来看小孩的时候,你觉得合理吗?
【证人-江怡韵】.....(抄写不及,不确定证人有无回答)
【审判长】你有跟被告说「小孩子受照顾状况不归我们管」吗?(审判长有怒气) ,可是这样听起来小孩受照顾的状况好像不归你们管....?
【证人-江怡韵】我们访视.....(好像是说我们访视只是为了跟小孩建立关系...之类(旁听整理未完整))
【审判长】本件刘保母承接小孩后,你们有主动通知台北市居托中心吗?
【证人-江怡韵】就我所知,居托中心要求保母自行通报。.....。12/24我隔天打电话给居托中心。....
【审判长】请问在台北市的居托保母,到底新北市的社工能不能来访视?
【证人-江怡韵】能。
【审判长】被告说施社工部会来访视,你有没有问那妳们怎么分工?
【证人-江怡韵】.....(抄写不及,不确定证人有无回答)
【覆诘问】
【检察官】你的...对话中「我们」是指? (抄写不及)
【证人-江怡韵】我不清楚。
【辩护人】你和文山居托中心(社工?)通话,他有什么反应?
【证人-江怡韵】他很震惊。
【受命法官】(向辩方律师说)勘验笔录可不可以一次完成?....
【检察官】辩方对笔录表示不服的状况,检方将回去检视侦讯纪录后下一次表达意见。
【受命法官】下次开庭是12/18,当天3位证人。
【 退 庭 】
白丽芳
儿福联盟前执行长
从机构治理角度主张儿盟没有公权力、保母法定管理在居托中心,环境转换可能造成退化或自伤;对通报则先提「明确证据」,其后承认法律上的责任通报标准为「疑似」受虐或不当对待即应通报。
- 与法院从招募、契约、付款、访视、训练与终止合作所认定的实质工具范围形成核心张力。
- 与黄圣心、蔡函妤及施盈如的警讯证词交叉后,问题不是社工自行诊断,而是是否完成独立核实与升级。
白丽芳强调儿盟没有公权力及通报门槛;主案判决已确认两姊妹共同凌虐与多项可见警讯,应回看当时是否已有合理疑虑足以启动加访、换照顾者或通报。
法官问及是否要等到「断手断脚」才通报时,旁听笔记记载现场因旁听民众情绪激动、哭泣而一度中断。白丽芳当下未直接回答设问,但其后并非完全未答;她先提「明确证据」,又承认法律标准为「疑似」即有通报义务。故不以「哑口无言」概括;本页仍保留原旁听整理中的停顿标记,并明示其范围。
展开完整旁听整理非官方逐字稿;保留「略/待补充/听不清楚」标记
【审判长】请检方陈述起诉要旨。
【检察官】详如起诉书所载。
【检察官】检方侦讯时,依刑诉法第41条,讯问时,受讯问人会同步在萤幕看到纪录内容,并且最后会签名于讯问笔录末行。笔录只会纪载要旨,不会逐字记录,因为侦审过程都是全程相关资料,所以没有逐字逐句记载的必要。
【辩护人-蔡】针对上次证人江怡韵之作证与笔录不符,我们只是认为在4月1日侦讯时证人担心自己转被告,自然会有虚与委蛇的可能性。
【辩护人-朱】本案未取得侦讯光碟...,作证不符时....,自然有勘验的必要,我们下次会一次性的申请勘验。
【审判长】你们勘验的标的还没决定好?
【辩护人-朱】是。
【审判长】谕知-勘验的部份,等辩方律师提出特定申请后,再由合议庭决定。另外,庭期依目前审理进度,原定1月29日提示卷证终结,希望检辩2/26上午9:30可不可以来开庭,留一个程序准备庭的时间。
【受命法官】本案原定是1月终结,倒数第2个庭期有4个证人,避免太晚,所以希望预留2/26的时间下来。
【检察官】&【辩护人】 无意见。
【检辩陈述有关上次证人的证词意见】
【检察官】1. 有关证人黄圣心的部分:证人证述所有万芳医院急诊室医疗团队没有人认为是溢奶,孩子伤势明显。
【辩护人-蔡】1.有关证人黄圣心的部分:被告只是把黄误认为护理师。外婆由被告通知。
【辩护人-朱】1.被告当天在医院是被请入拍照。2.被告有告诉外婆是溢奶。3.出养社工不用承担安置社工的责任义务。
【决定证人诘问程序】
【检察官】请求先问白丽芳,再问叶亭希和叶诗宇,并请求隔离讯问三位证人。
【辩护人】白丽芳为执行长可能对脉络不清,建议先叶诗与、叶亭希再白丽芳。
【审判长】依检方顺序调查,证人诘问期间管制进出,先请三位证人具结。
【辩方诘问】
【辩护人】请问您的工作经历?
【证人-白丽芳】我大学毕业后,在儿盟工作,一开始作收出养社工,然后是组长,最后是执行长,至今33年。
【辩护人】请问执行长的工作范围?
【证人-白丽芳】儿盟有400员工,20项服务,执行长包含对外发言、与政府主管机管沟通...
【辩护人】请问本案涉及那些网络?
【证人-白丽芳】之前讨论的主责社工,包含1.地方政府社福中心:依脆家需求评估转介资源。2.儿盟我们收出养机构,和社福中心并无契约委任,只是媒合孩子收养及追踪。3.地方政府的居托中心:访视辅导保母。出养的孩子可由案家自行照顾,或政府安排寄养家庭,若无政府委托安置,民间机构依法无权作委托安置,所以我们协助找保母。协助「用募款经费支持托育的费用」。所有社工都是依规访视,没有一个社工要区担保小孩24H安全。
[提示 县市政府委托安置作业流程]
【辩护人】请说明收出养短期安置的相关规范?
【证人-白丽芳】最早家长委托安置没有法规,108制定此(即律师提示内容)原则,但安置资源不足,所以排除出养童,因本案发生后,法规修正目前已全都纳入。
【辩护人】所以以往法条是否排除出养童安置?
【证人-白丽芳】是,因寄养人力不足。
【辩护人】儿盟案发后6月还有再招收保母?
【证人-白丽芳】我们知道卫福部希望出养回归地方政府,所以知道即将停止。
【辩护人】儿盟需不需要不预约访视?
【证人-白丽芳】先前与检方检视过,我们目标是了解孩子状况,因为把照顾者当合作伙伴不会做突击检查。不预约访视是在地方政府安置的法条中。
[提示 县市政府居务中心访视工作指引]
【辩护人】除了你刚提到的委托安置法条,儿盟工作有无适用此访视指引?
【证人-白丽芳】不适用,此法条是113.4.30才订定。
【辩护人】儿盟案发前有无要求社工要接受儿虐辩识课程?
【证人-白丽芳】有基础3hr儿虐辩视课程。
【辩护人】有被要求上课,但是只基础课程?
【证人-白丽芳】是。
【辩护人】儿虐辨识容易吗?
【证人-白丽芳】不易,卫部成立很多儿虐医疗中心,有可能是儿虐的都要拍照传给儿虐医疗中心做确认。
【辩护人】出养童和一般孩童有何不同?
【证人-白丽芳】过去一半以上都有问题,可能到新环境会退化、食欲减退、自撞....
[提示 儿福联盟短期安置托育工作指引]
【辩护人】儿盟保母的工作需要配合机构需求吗?
【证人-白丽芳】是。因出养工作要理解出养童特殊状况,可能要就医或早疗,还要与原生家庭见面,和帮孩子顺利转换到新家。
【辩护人】儿盟会面访了解保母的配合度?
【证人-白丽芳】是。
【辩护人】有看过本案完整的照片?
【证人-白丽芳】没有完整。
【辩护人】你认为陈有伪造文书或过失致死罪吗?
【证人-白丽芳】我不清楚。
[提示 证人笔录]
【辩护人】你的回应与检方的笔录不符,为何?
【证人-白丽芳】我当时已离职,且侦讯时间长,未看到访视报告和细节,检察官的复合问题我不知道如何说明,例如:责任通报,那是我们发现疑似受虐,但我们当时是未发现。
【辩护人】为何你现在说无法判断?
【证人-白丽芳】因为侦讯时表达、笔录时没有看,我不知道纪录是这样....。
【检方诘问】
【检察官】请问你案发时是儿盟执行长?
【证人-白丽芳】是。
【检察官】儿盟社工都要有3hr课程是指你30年前当社工的年代还是指案发前是?
【证人-白丽芳】是我当执行长时。
[提示 儿少虐待临床表征12点提醒]
【检察官】上次1级主管李芳玲作证时,她说儿盟的儿虐课程和这份儿少虐待临床表征12点提醒的内容当然有差别,你们的课程听起来相当丰富,请具体说一下你们有哪些课程内容?你有上过吗?
【证人-白丽芳】我有,我们会请医师来上课,但我没办法描述具体课程内容。
【检察官】儿盟下有几个处室?
【证人-白丽芳】有研发、募资、...、社工处分北中南,旗下各20几个组别。
【检察官】这些都由妳主管吗?
【证人-白丽芳】分层管理。
【检察官】你工作的具体内容是?
【证人-白丽芳】我除了对董事会之外,还有记者会、我之下有一级主管。
【检察官】所以你对儿盟个别社工的工作内容是不了解的吗?
【证人-白丽芳】是的,不太了解。
【检察官】你能说明一下儿盟对收出养的收费方式吗?
【证人-白丽芳】我们是针对收养人收费,采分阶段收费。先媒合到孩子才会收费,以前政府付费,后来变成机构自己可以收费。
【检察官】儿盟有「弃儿保护」业务吗?
【证人-白丽芳】有。
【检察官】那有服务过「被合格保母虐待的孩子」吗?
【证人-白丽芳】没有,我不记得。
【检察官】服务33年,都没遇过被合格保母虐待的孩子吗?不只限于收出养。
【证人-白丽芳】对,没有。
【检察官】你案发前接触过刘童吗?
【证人-白丽芳】没有。
【检察官】案发前被告手上有几个个案?
【证人-白丽芳】不清楚。
【检察官】案发后,儿盟的内部检讨会议,是在检讨什么?
【证人-白丽芳】不同层级有做不同的检讨,后来我已经离职不清楚。
【检察官】所以你不知道收出养团队的检讨内容?
【证人-白丽芳】就我理解,有以后孩子受伤要不要找儿保。
[提示 儿福联盟短期安置托育工作指引]
【检察官】此指引第6点提到「每月一次访视,不定期的电访,以评估收出养童被照顾状况」,请问具体要评估什么?
【证人-白丽芳】就收集小孩的状况。...
【检察官】你说「收集小孩的状况」,所以是不用去理「为什么有此状况」吗?
【证人-白丽芳】我们去了解状况。....
【检察官】所以,如果孩子有就医,社工就会陪同就医吗?
【证人-白丽芳】保母会带去就医,我们会确认。
[提示 县市政府居托服务中心访视工作指引] (应是案发前版本)
【检察官】这份是政府的访视工作指引,在里面规定「例行访视:针对收托1年以上,1年访视1次;针对新收托的,1年访视4次。」为何你们儿盟规定的访视次数,比居托中心还高?
【证人-白丽芳】因位居托是针对一般孩子,有家长会带回家的系统性托育服务。我们儿盟的孩子是出养的,所以访视更密集做出养准备。
【检察官】所以,你说儿盟的盟的孩子是出养的,所以和一般孩子是不同的?所以,来自脆家的孩子所需的访视强度和频率是不同的?需要更强的访视?
【证人-白丽芳】我无法回答谁比较强。
【检察官】证人无法回答每年访视6次(居托)和每年访视12次 (儿盟),谁比较强?
【证人-白丽芳】(沉默)
【辩护人】异议,检方重复提问。
【审判长】驳回,证人没有回答。
【检察官】刘童来自脆家且即将与原生家庭分开,和一般小孩因家长上班要托育的状况不同,这样的孩子和一般孩子比起来,是否需要的访视强度更强?
【证人-白丽芳】(沉默)
【检察官】如果一个小孩身心有异常,你们如何替他做出养的身心准备?
【证人-白丽芳】带他就医、连结医疗资源。
【检察官】如果一个小孩有人身安全问题,你们会处理?
【证人-白丽芳】当然,但是人身安全很广义,就当时判断不知是人身安全。
【检察官】你们社工训练过程有无接触「不预约访视」的观念?
【证人-白丽芳】不会教导。
【检察官】33年都没有? 即使已出现在法规中了?
【证人-白丽芳】我们是要与服务对象建立关系,所以都是预约访视。
【检察官】你知道「不预约访视」的意旨与设计原因吗?
【证人-白丽芳】为了监督保母。
[提示 监察院报告]
【检察官】你对内容「儿盟...已然有家外安置性质」,有无意见?
【证人-白丽芳】我认为重点在后面,儿童安置影响人权,重点是安置应回到政府手中。
【检察官】当时你们已具有家外安置性质,依地方政府法规,为何你们不能采用「不预约访视」?
【证人-白丽芳】原因 1. 我们民间团体没有强制力;2. 保母是合作伙伴,所以不会突击检查。
【检察官】没有公权力,但保母拒绝时你们可以拒绝合作呀?
【证人-白丽芳】若当下保母拒绝,为求孩子稳定,我们不会突击检查。
【法官诘问】
【审判长】你们支付给本案刘童保母每月多少钱?是每日1000元?
【证人-白丽芳】不清楚,应是以日计费。
【审判长】钱从什么地方来?
【证人-白丽芳】募款。
【审判长】若案家自己找保母,就不能用此款项?
【证人-白丽芳】我们希望前提是保母能协助收出养流程。
【审判长】你的意思是若不是找你们的合作保母就不能(用此款项)?
【证人-白丽芳】因为希望保母能配合收出养,我们才会支付费用。
【审判长】如果不是在你们合作保母名单,但是她也能配合,那费用能由儿盟支付吗?
【证人-白丽芳】不能。....(待补充)
【审判长】儿虐是属于儿少保护范畴吗?
【证人-白丽芳】是的。
【审判长】在你们儿盟的文件中,如果居托人员违反居托管理办法的儿少保护项目,可以解除合作?是吗?你们可以评估中止?
【证人-白丽芳】对。违反就不会在我们名单中,但是如果是契约中止,则是父母才能。
【审判长】你们要如何评估居托人员有没有违反居托管理办法的儿少保护?要等事情发生?
【证人-白丽芳】如果有违反居托管理办法,例如:超收,就可中止。
【审判长】你还有在儿盟任职吗?
【证人-白丽芳】没有。
【法官】如果在9月第一次访视、10月再次访视,到11月出现这么巨大的落差,社工是否可以认定小朋友没有受到妥善照顾?
【白女士】我没有参与这个个案,也没有看过完整纪录,所以没有办法直接做出推论。但我相信当下的决定一定有很多考量。我只能说,一般情况下,当孩子出现状况时,社工会希望孩子先就医,例如看小儿科或牙医,也希望透过医疗专业来协助判断。另一方面,在出养的经验中,孩子在转换照顾环境时,常常会出现适应问题,所以当时团队的讨论,可能会先朝「适应困难」的方向来理解。
【法官】依你的认知,社工在面对这么大的落差时,应该要做什么?
【白女士】应该要进行讨论。讨论之后,可能还需要时间搜集更多资讯;如果认为现有资料仍不足以判断,也可能会决定先让孩子去看医生。
【法官】所以社工要做的,就只是让他去看医生?
【白女士】事后回头看,会觉得也许还应该再多做一些。但因为我没有实际参与这个案子,只能说,每一个判断,都是基于当下所掌握的资讯、咨询结果,以及过往的经验与专业知识所做出的。
【法官】那到底要到什么样的情况,儿盟才会认为有通报义务需要通报?一定要打到全身是伤、断手断脚才算吗?
【白女士/现场】旁听民众情绪激动哭泣,现场一度中断。
【白女士】我没有办法直接回答当时的具体状况。但依照我们以往的管理经验,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认为孩子可能遭受虐待,就应该要通报。不过,法律上所谓的责任通报,其实是「疑似」受虐或不当对待,就有通报义务。
【白女士】我也曾向检察官解释过,检察官的提问往往是复合式的,例如先播放影片请我判断是否为受虐,我回答无法判断;接著谈到责任通报,我又说疑似就应该通报;后面又连结到通报之后是否会进行紧急安置。这些不是一句话可以简单说明清楚的。
[提示 白丽芳笔录]
【受命法官】在这份笔录中,检察官问「社工发现有伤是否应在24H内通报?」,你答「发现有伤,应24H内通报」,检察官问「若有通报是否就会紧急安置,孩子就不会过世」,你答「是」。这些与你现在回答的立场是否一致?
【证人-白丽芳】我当时是回答责任通报....是疑似受虐才通报,而非有伤。
【受命法官】你现况判断被告-你的社工发现落差巨大却没有通报,你觉得他有没有疏失?
【证人-白丽芳】我们行政流程上应该要精进,刑事上由法官决定。
【受命法官】在这个情况下,难道妳们都没有一定的要求吗?
【证人-白丽芳】(沉默)。要改善,但非疏失。
【受命法官】你身为主管,对于被告的处置方式,你给他什么评价?是有做到一般社工应该做的事吗?
【证人-白丽芳】(沉默)。应有改进的空间。
【受命法官】要如何做,才是符合你的期待?
【证人-白丽芳】会觉得除了讨论之外,应寻求更多医疗专业资源。
【陪席法官】陪席法官这边有3个问题。1. 你刚刚说「不预约访视」是针对政府的,儿盟非公权力,所以都用约访?
【证人-白丽芳】以法规上,是。
【陪席法官】那法规上有规定-非安置就不能做「不预约访视」吗?
【证人-白丽芳】也没有。
【陪席法官】2. 你刚刚说无法24H担保孩子安全,但是确认孩子在居托受到好的照顾和保护,是否是陈尚洁的责任和义务?
【证人-白丽芳】那是居托中心吧。
【陪席法官】所以,确认孩子在居托受到好的照顾和保护,不是陈尚洁的义务? 请回答是或不是,不要岔题。这个问题应该不难。
【证人-白丽芳】(沉默)。如果只能答是或不是,那就是。
【陪席法官】3. 你一开始说「要有明确的儿虐证据」才能通报,后来你说「有疑似的证据」才要通报。以一个小孩一晚掉3颗牙,以一个正常人、一般人的角度,你认为看到这样的状况,会不会有疑似受虐的想法出现在你脑中?
【证人-白丽芳】这是不寻常,可能因为我已接受太多经验,所以我....(听不清楚证人回应,待补充)
【审判长】所以,如果你同样和陈尚洁在第一线,你会和陈尚洁做一样的状况处理吗?
【证人-白丽芳】我会再多问一点。
【审判长】会再问保母,叫保母带他去看医生吗?
【证人-白丽芳】我会问医生或牙医,咨询专业的人。
【审判长】通报不算咨询?(通报)不是叫专业的人来看?而是自己去找专业的人?
【证人-白丽芳】(沉默)。
【审判长】抱歉,请问你的通报是疑似就要通报? 还是要先确定才要通报?不能回答也没关系。
【证人-白丽芳】是疑似。
【受命法官】9月发现瘀伤就应咨询,一直到11月19日(一晚掉3颗牙),你觉得她有在适当的时间内去做这些疑似受虐的厘清吗?
【证人-白丽芳】我非第一时间知道,很多出养童有很多状况,她不够积极但不是不作为。
【受命法官】所以,你说她不够积极?
【证人-白丽芳】事后来说。
【受命法官】那你认为应该在什么适当时间作为这个受虐确认?法官认为这个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
【证人-白丽芳】他们都有问保母,当初找游戏治疗,朝适应困难处理。
【受命法官】刘童此巨大面积受伤,看起来难道不像受虐,而是适应不良?时间长到3-4个月,这有尽到「社工程度善良管理」吗?我现在问你:这样合理吗?
【证人-白丽芳】我没有办法回答此沉重的问题,我们会去核对她有没有和督导讨论。我不想帮她开脱。我们只是相信合作保母。
【受命法官】这难道不是判断错误,与客观事证显不相符?
【证人-白丽芳】(沉默)。我说这是限制,而非错误。
【第 1 证人结束】
叶亭希
儿福联盟北区收出养组组长
证称案发前未主动查看陈尚洁的工作纪录,2024年1月18日纪录仍在撰写;另说明案发后要求照片寄出后自手机删除、以及云端副本交由律师下载后删除的原因。
- 法官当庭强烈追问资料保存与司法调查风险;证人解释是压力、个资与副本安全考量。
- 这些问答构成证据保存争点,不等于本站可自行认定灭证或串证。
叶亭希所述保母筛选、合作及资料处理,应对照主案认定刘若琳并非旁观者而是共同照顾、主动追踪与鼓吹者;保母家庭成员风险是否被纳入管理是核心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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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诘问】
【检察官】请问你目前任职单位?职务?
【证人-叶亭希】儿盟北区收出养组长,包含人事行政、对外联系及跨组讨论。
【检察官】被告陈是你组内的社工?
【证人-叶亭希】是。
[提示 OO小天使群组对话纪录]
【检察官】你是这个群组成员吗?
【证人-叶亭希】是。
【检察官】亭Y是你的帐号?
【证人-叶亭希】是。
【检察官】里面你传的讯息「刚看到新北柯股长、树莺主责、龙岩和外婆,接下来会由....(略)...股长知道了,请我们提供保母托育前评估、追踪访视状况...」,所以请问你们要对孩子追踪访视吗?
【证人-叶亭希】对收出养孩子访视。
【检察官】你知道陈的工作处遇纪录?
【证人-叶亭希】督导才会知道,我不会主动去看,是直到警察来搜索,她俩不在我才去找出来的。
【检察官】所以你从来没看过?
【证人-叶亭希】是。
[提示 陈和叶亭希对话纪录]
【检察官】这是案发后半个月(113.1.18),你和陈的对话纪录,陈说「(我)预计明天请假,1/23上班,刘童纪录我这几天在写,都有点煎熬....」,你说「辛苦了,边写边.....,记得休息」,请问你知道她如何写的吗?
【证人-叶亭希】我不知道陈的习惯,但社工有时很忙,当下可能写在笔记上,陈社工可能有笔记,事后再补上。
【检察官】被告陈当时案发后,手上还有其他案子吗?
【证人-叶亭希】她应该还有其他案子,例如她有说要去中坜,应该是还有外访。
【检察官】就你的经验,若手上有笔记,有可能到113.1.18还写不完前3个月的工作纪录吗?
【证人-叶亭希】每个社工完成进度不同,规定是媒亲前完成。
【检察官】案发后,儿盟内部有开检讨会议吗?
【证人-叶亭希】因事发紧急,很多要对外发言,所以先由一级主管开会,我这边先了解其他组别的状况,2-3月有陆陆续续讨论可以调整和注意的部分。
【检察官】那具体可以调整和注意的部分有哪些?
【证人-叶亭希】和居托中心更频繁的定期联系、当保母反应孩子有不寻常,社工也陪同就医,例如过去是保母带孩子去早疗,未来有可能由社工陪几次去早疗。
【辩方诘问】
【辩护人】OO小天使群组成立的目的,不是为了做工作处遇纪录?
【证人-叶亭希】不是,是为了案发后能交流事件和时序,例如案发的大事记。
【辩护人】工作纪录和大事纪一样吗?
【证人-叶亭希】不同,大事记是事件时序?
[提示 OO小天使群组对话纪录]
【辩护人】在对话中,陈说「外婆问我要不要和前保母联络,我觉得那是她自己的决定,...(旁听整理未完整)...」,你回「我觉得不合适」,你的理由是?
【证人-叶亭希】这是12/24案发时,当时我们还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情,前保母非我们合作对象,所以觉得不合适。
【辩护人】你觉得陈是为了隐瞒前保母吗?
【证人-叶亭希】不是,她是问我们怎么想。
【辩护人】另外,....( 陈和叶的通讯)....,你是为了怕外婆接太多外界电话,才问要不要成为连络窗口吗?
【证人-叶亭希】是怕外婆接到大量外界资讯觉得混乱。
【辩护人】儿盟社工有接受儿虐辨识课程?
【证人-叶亭希】新人要接受儿虐辨识课程,是必修课。
【辩护人】儿盟112年后没在招聘新保母?为何?
【检察官】异议。辩方的提问未列于主诘问范围。
【受命法官】请尽量避免超出主诘问范围太多,请辩方解释。
【审判长】合议庭同意变更为不受主诘问范围限制。
【辩护人】儿盟112年后没在招聘新保母?为何?
【证人-叶亭希】没有。因为需要托育的量下降,且儿盟倡议政府安置,所以托育服务应减少。
【辩护人】可不可以成为儿盟托育保母,由谁决定?
【证人-叶亭希】保母向我们申请,她要有保母证照、居托证、良民证,我们会谈能否与我们合作,考虑居家环境、家人、伴侣和支持系统。因为我们的孩子比较辛苦,可能需要早疗或经常就医。了解保母愿意接受,负责社工会带回资讯给我们讨论。
【辩护人】谁决定刘彩萱成为孩子的保母?
【证人-叶亭希】暑假有开会,当时会依孩子的年纪、评估保母的居家环境来配对,当时评估好几个孩子。
【辩护人】原生家庭决定要,才会开会决定吗?
【证人-叶亭希】对。原生家选择后,社工来和督导讨论,再到小组会议讨论。
[提示 陈和叶亭希对话纪录]
【辩护人】在对话中,你说「尚洁我知道你有送医不少照片,你传给我后就删除」这是你传给她的吗?
【证人-叶亭希】对。
【辩护人】她传的照片你有看过吗?
【证人-叶亭希】有。
【辩护人】你看过案发前,访视期间的照片吗?
【证人-叶亭希】没有。
【辩护人】案发后都没有看过访视期间的照片吗?
【证人-叶亭希】是外界索资时才看到文件上的照片。
【辩护人】那访视时和急诊的照片很不同吗?
【证人-叶亭希】对,急诊照片有很多伤,访视的照片皮肤看起来还像一般看到的孩子。
【辩护人】李芳玲在案发前会接触到个案照片吗?
【证人-叶亭希】不会
【辩护人】李芳玲在案发前对刘童在刘保母的状况并不了解?
【证人-叶亭希】是。
[提示李芳玲、叶亭希与陈美怡(?)三人群组对话纪录]
【辩护人】李芳玲在12/24说「....陈尚洁在12/7就知道,也没有查证,本月也没有家访....有疏失」,请问你认为她知道事件状况?
【证人-叶亭希】我认为不知道,此为相验后的讯息,可能是他当天在相验后的想法,但可能尚未全盘了解。
【辩护人】你知道过程中陈尚洁有要刘保母带刘童去看医生、牙医吗?
【证人-叶亭希】我有看到群组讯息说陈有个孩子要去看牙医。
【辩护人】你所知工作处遇纪录会持续更新吗?
【证人-叶亭希】会。
【覆诘问】
[提示 刘童照片]
【检察官】你刚刚说刘童的访视照片,都有穿衣服、皮肤好好的,和一般小孩一样?
【证人-叶亭希】我其实没有仔细看。
【检察官】都有穿衣服、那有包括这一张吗?
【证人-叶亭希】没有。
【检察官】那所以,你其实时没有好好的看。
【法官诘问】
[提示 陈和叶亭希对话纪录]
【受命法官】案发后,你和陈说「照片另外email传给我后,将照片从手机中删除」,为何如此?
【证人-叶亭希】因怕她压力太大,会一直看,想请她传给我....
【受命法官】既然你知道这些照片重要,要删除不就是让检察官查不到.....
【证人-叶亭希】我想让它存出来,存在个案档案中。
【受命法官】这个删除是你决定的,还是上级-例如白丽芳执行长指示的?
【证人-叶亭希】是我。
【受命法官】个案的档案是在云端?只要有权限就能看?
【证人-叶亭希】是。
[提示 证人叶亭希和白丽芳的对话纪录]
【受命法官】在这个纪录中,你说「先前因为档案太大无法寄,我先放我的云端,因为儿盟的云端律师无法下载,请律师下载后删除」,为何要等律师下载后删除?是怕被检警查到?3月15日当天不是儿盟才刚被检警搜索过?
【证人-叶亭希】上级交代我传档案给律师。....
【受命法官】你到底后来依此对话纪录,你到底删除了什么?你难道不知道,在司法调查期间不能任意删除档案?不知道这叫灭证?
【证人-叶亭希】我只认为它是副本,......共同槽副本不安全。
【受命法官】为什么不能都留著?为什么急著删除?
【证人-叶亭希】google不安全,个案纪录应该被审慎处理。
【受命法官】你们把资料从手机删除,传到检警不知道的云端,难道不是为了串证?
【证人-叶亭希】不是...
【受命法官】你案发当天叫被告删除手机照片,法官实在很难想像。
【证人-叶亭希】我在意陈的身心状况,传出来就会放在个案的档案,当时没有人想到陈会被起诉。
【第 2 证人结束】
叶诗宇
儿福联盟收出养业务督导;曾评估刘姓姊妹
说明刘姓姊妹成为合作保母前的访查与儿少保护印象、案后交接与Excel/大事记;证称12月29日仍在索取对话截图与访视纪录,并在出庭前与叶亭希一同接触被告辩护律师、查看自己的侦讯笔录。
- 「面谈时具儿保观念」与后续犯罪事实并存,显示一次性筛选不能取代持续监督。
- 出庭前咨询与查看笔录需要透明揭露,但本身不能直接推论证人勾串。
叶诗宇所述保母申请、访查、配对与合作决策,应对照主案判决确认两姊妹共同参与;契约名义仅有一名保母,不等于实际照顾网络只有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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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诘问】
【检察官】请问你案发时,9-12月的任职单位和职务?
【证人-叶诗宇】儿盟收出养相关业务督导。
【检察官】你和被告陈在儿盟的关系?
【证人-叶诗宇】同事。
【检察官】妳和江怡韵同样都是督导?
【证人-叶诗宇】是,但是我不是陈尚洁的督导。
【检察官】是谁去刘彩萱家评估?
【证人-叶诗宇】是我,在此前保母要先交保母执照与居托登记证。
【检察官】你实地访查什么项目?
【证人-叶诗宇】他们家地址是3楼,我们访查包含1.家庭成员、支持度、育儿相关知能、环境拍照。2. 重要的是出养业务相关性、出养概念,例如让保母知道出养不是遗弃,所以会让保母定期带小孩到机构和原生家庭见面。关于刘姓姊妹,我印象深刻。我描述儿盟需要保母的能力时,他们回应有朋友在当出养保母,我说到出养同时他们回应过去在托儿所老师的状况,...,他们说看到孩子有烟疤时做通报。所以我知道他们知道儿童保护,他们对出养童还带著泪光....。
【检察官】所以,你访视时有确认保母对儿少保护的观念,...(略)...,有看全部环境确认都是安全的?
【证人-叶诗宇】我们做评估,保母也知道自己要付出更多,他们自己也要评估自己能做到。
[提示 1224群组对话纪录]
【检察官】在对话纪录中,你说「请尚洁分享一下东做摘要excel表,让我了解一下工作概况」,请问为何需要了解她的工作概况?
【证人-叶诗宇】我是后来才加入,主要是当初检察官想了解刘保母那边私托孩童的后续安排,为了接手陈的业务才去了解。照片可能是12/24当天的照片。excel应该是大事记。
【检察官】请你确认这个工作概况到底是什么?excel表里到底是工作纪录还是大事记?群组中本来就有在传大事记,会合还需要特别要这个excel表?
【证人-叶诗宇】我已忘记。
[提示 叶诗宇和李芳玲对话纪录]
【检察官】在这个对话中,你回复「李芳玲要陈补完纪录」的讯息,你说「我今天会回,.....,我今天会和陈交接。」请问为什么要和陈交接? 【证人-叶诗宇】 因为当时要当几天职代,会和刘保母做接触,要了解状况。
[提示 叶诗宇和陈尚洁私人对话]
【检察官】在12/29上午1:02,你说「尚洁你这一案有和保母的对话截图、访视纪录还没有传给我的....」,陈回她还没有,请问你当时问她时,她还没有完成是吗?
【证人-叶诗宇】我不知道他是否是说没有、还是没完成完整的。
【检察官】所以他先丢截图给你?
【证人-叶诗宇】是。
[提示 对话纪录]
【检察官】在对话中,你说「我看到陈和刘保母的对话,我认为孩子确实有变瘦」,是吗?
【证人-叶诗宇】是。我是事后去看,所以当时有变瘦,情绪上心疼,理智上出养社工会去评估 1. 孩子1-4岁长高会变瘦、2.孩子转换环境会变瘦、3.孩子接触毒品会变瘦。
【检察官】所以,依你刚刚说的,变瘦是刘童他自己的问题吗?
【证人-叶诗宇】我只是客观评估。
[提示 叶诗宇和陈尚洁对话纪录]
【检察官】在对话纪录中,你说「我小小提问,采萱有和你说会阴部和意下的伤口吗?」,这个讯息有点没头没尾,为何你会直接问这个?
【证人-叶诗宇】我猜我可能是看到24日的照片。
【检察官】那时照片里,刘童有会阴部和腋下的伤口?你有看到是不是?
【证人-叶诗宇】我其实不确定,当时爆发后我才会问。
【检察官】接著,陈回「她没提到腋下,她有说异位性皮肤炎,所以应可算在皮肤。 」,为何陈尚洁她说「应可算在皮肤」?为何用「算」?
【证人-叶诗宇】我不晓得。
【辩护人】异议,检方诱导。
【检察官】那我撤回问题。
【检察官】你是不是也知道,陈她其实手上没有任何纪录,都是从其他人的资料去回补?
【证人-叶诗宇】细节我不知道,因为我不是她的督导。
【检察官】依你身为收出养督导,你认为陈有没有疏失?
【证人-叶诗宇】我认为她有很多正向特质,但本案有太多细节我不知道,很难回答。
[提示 证人叶亭希笔录]
【检察官】在此份笔录中,检察官问「陈尚洁和刘彩萱有无利益关系?」你回「我觉得没有,但我觉得她漏掉关键讯息」,请问这个关键讯息妳认为是什么?
【证人-叶诗宇】我并没有说她漏掉关键讯息,我记忆中应该没说她漏掉。我当时应该是想说陈当时是不是因讯息误导、产生不同解读。
【检察官】请看这份笔录签名的是你吗?
【证人-叶诗宇】这是检察官给我看了剀剀的影片,我当庭大哭,所以什么都没看就签了。
【受命法官】就法官看笔录和你今日供述不同,你当时是说「我认为她是过失」。
【证人-叶诗宇】我当时没说「是过失」,我对她有正向观点-她是细心的,当时检察官有训斥我,训斥完我点头。
【受命法官】你的意思是你没有讲「我觉得她是过失」?到底有没有讲?还是检察官自己写的?
【证人-叶诗宇】我记不清楚。
【受命法官】检察官到底训斥你什么?
【证人-叶诗宇】他说了一些证词和「你说的不对,那是什么什么.....」
【受命法官】从你刚刚的供述和笔录里「我对尚洁的认识,我觉得她有过失」显不相同?
【证人-叶诗宇】我没有印象了,我只记得我说我对陈的认知,她是细心的人,有.....原因可能有这个....(听不清楚)
【受命法官】你知道具结是什么意思吗?讲话不实在会有伪证的问题。你具结后,知道笔录是这样写的,为何当时没有反应?
【证人-叶诗宇】我也想知道到底为什么...
【受命法官】笔录中你是说「我有看过,这些照片应该要通报,而且要写访视报告」,这句「要写访视报告」是用手写增补于笔录上的,你在签名时没有看到这些字?你可以告诉法官你今天的回答。
【受命法官】因为这些是对被告不利事证之一,请你好好回想、回答法官。
【证人-叶诗宇】我当时回应是有看到这些照片。
【受命法官】检察官在手写加注这些字样时,他要和你询问,你同意?
【证人-叶诗宇】(静默)
【受命法官】所以,你在签的时候,没有讲这句话?
【证人-叶诗宇】我在签的时候,没有讲这句话。我不确定因为是第一次来侦查庭,所以当我看到笔录这样写,我认为只要是人就会有文字上的疏漏。
【审判长】你刚刚说「我看到这份笔录的时候」,是什么时候?
【证人-叶诗宇】我们去咨询律师的时候。前几天为了出庭才去找律师。
【审判长】你们?除了你还有谁?
【证人-叶诗宇】我不知道。我和同事亭希。
【受命法官】还有上次开庭的人吗?
【证人-叶诗宇】我不知道。
【受命法官】是儿盟的律师吗?
【检察官】如果是本案律师,那检方认为有构成串证。
【受命法官】是蔡律师还是朱律师?
【证人-叶诗宇】都有。
【受命法官】那他们拿笔录给你看?
【证人-叶诗宇】...做出庭程序说明。
【受命法官】什么时候?前几天应该还记得吧!
【证人-叶诗宇】....是星期二早上10点去蔡律师事务所。
【受命法官】当场有哪些人?
【证人-叶诗宇】我、叶亭希、蔡律师、朱律师。
【受命法官】过程多久?
【证人-叶诗宇】我不记得。
【受命法官】有超过10 min?
【证人-叶诗宇】有。
【受命法官】有超过30min?
【证人-叶诗宇】差不多。
【受命法官】咨询时看到什么?
【证人-叶诗宇】笔录的部分。
【受命法官】当时是谁和你接洽?
【证人-叶诗宇】蔡律师。
【受命法官】她拿笔录给你看?她教你怎么说吗?
【证人-叶诗宇】是,她说如实说。
【受命法官】但是你今天讲的话和笔录完全不同。
【证人-叶诗宇】我如实说啊。
【受命法官】当初律师告诉你什么,请你原话讲出来,这不仅关你个人也关乎她的律师生涯。
【证人-叶诗宇】有关开庭的.....(听不清楚)
【受命法官】她有和你说检察官会问什么问题吗?
【证人-叶诗宇】...没有说太多。
【受命法官】咨询是儿盟安排的吗?江怡韵和李芳玲也有接受一样的咨询吗?
【证人-叶诗宇】我不知道。
【陪席法官】是你主动说「因为要开庭了,我要找律师」,还是儿盟主动帮你安排?
【证人-叶诗宇】我主动说。
【陪席法官】你当时侦讯怎么没有找律师?
【证人-叶诗宇】我有。
【陪席法官】那律师没有告诉你要镇定、看清楚才签?
【证人-叶诗宇】(静默)
【陪席法官】你主动对谁说你很紧张,请他们安排律师?
【证人-叶诗宇】我问执行长。
【陪席法官】所以是儿盟安排?
【证人-叶诗宇】应该是。
【陪席法官】所以你有看到你侦讯笔录?那你看到笔录不符时,你有没有问律师那要怎么回答?
【证人-叶诗宇】就如实说。
【陪席法官】你在笔录中说「你很确认应通报及写访视报告」,都没有说?你是讲很多散落各地,还是你完全都没有说?
【证人-叶诗宇】(静默)
【陪席法官】若你是讲很多散落各地,我们去听的时候会著重在有无曲解,若是完全没有说....
【证人-叶诗宇】我完全没说。
【陪席法官】所以,你和叶亭希去找律师时,你知不知道他有没有看她的笔录?
【证人-叶诗宇】我们就看自己的笔录。
【审判长】你刚说的执行长,是现任的还是前任的?
【证人-叶诗宇】现任的。陈丽如。
【受命法官】你咨商时,知道这是被告律师吗?
【证人-叶诗宇】知道,可能是她才有笔录。
【受命法官】咨商费是谁付钱?你有付吗?儿盟是吗?
【证人-叶诗宇】我没有付。
【第 3 证人结束】
【 退 庭 】
林心慈
文山区居家托育服务中心前访视员
证称第一次实际访视应为2023年9月22日而非纪录上的9月26日;承认因当日未完成报告而修改日期,且在仍符合7日上传期限时,对修改原因的回答未完整。她说未看见额头瘀伤、未查到剀剀的宝宝日志,孩子背景主要由保母转述。
- 与黄玲芳「直到检方询问才从照片发现9/22」相互印证日期差异;与粘羽涵所述北市移送调查形成另案程序。
- 与监察院所指出「纪录每天填写但实际未制作」形成查核有效性争点。
林心慈所述访视日期、宝宝日志与现场观察,应对照主案认定的长期伤害、营养不良及两姊妹共同照顾;表单记载与现场真实状况须逐项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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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长;【受命法官】 受命法官;【陪席法官】 陪席法官
====交互诘问====
【辩方诘问-蔡】
【辩护人】请问你的工作经历?
【证人-林心慈】之前是幼儿园教保员、后来在居托中心当访视员,目前是保育员。
【辩护人】请问你当访视员多久?
【证人-林心慈】(案发)当时是3年。事发后继续做,总共是5年。
【辩护人】请问你有社工师资格吗?
【证人-林心慈】当时没有,事后我有进修。
【辩护人】请问你的访视工作内容?
【证人-林心慈】访视时会看托育环境、看保母与小朋友的互动状况.....。(旁听整理未完整)
【辩护人】确认托育环境、服务品质和照顾安全性是你访视工作内容吗?
【证人-林心慈】是。
【辩护人】确认「托育童有无受到不当照顾」也是访视重点吗?
【证人-林心慈】是。
【辩护人】针对本案刘彩萱你有对她做实地环境审查及个人过往经历访谈吗?
【证人-林心慈】一开始刘彩萱和她妹妹是来说想做寄养家庭,被我们婉拒,第二次说她们问好了,要做寄养家庭要先做居托登记。环境检核时,保母说以前做幼儿园的,听起来经验丰富。
【辩护人】他说有幼儿园经验,你有作具体检核吗?
【证人-林心慈】没有,她有说.....不确定她说是幼儿园还是托婴经验,她说当时有人从很远,好像是南港,送去给她托。
【辩护人】你总共访视几次?
【证人-林心慈】不记得,要看纪录。
[提示 访视记录表]
【辩护人】根据访视纪录,你总共访视过5次(包含实地访视和后来的电话联系)?
【证人-林心慈】差不多。
【辩护人】你每次访视多久?
【证人-林心慈】1小时左右。
【辩护人】会拍摄照片吗?
【证人-林心慈】会拍摄环境照片,因为人像会涉及个资,所以尽量不拍到小孩。会了解保母的身心状况、环境、保母与孩子的互动。在普通的访视状况,保母会满热情的。
【辩护人】你第一次访视是在9月26日?
【证人-林心慈】不是。事发后,我们确认照片的拍摄日期,第一次访视是9月22日。
【辩护人】可否说一下9月22日当时的访视状况?
【证人-林心慈】当时保母拿出饼干给在场的2个小孩,刘童站在原地没有来拿。我问刘童都.....(旁听整理未完整),刘彩萱说是有看他会拿到桌子下吃,可能......(旁听整理未完整)。
【辩护人】你觉得这样正常吗?
【证人-林心慈】保母说他有换了3-4个保母,小朋友第一次看到我,一岁是会认人的年纪,所以我认为是正常。
【辩护人】根据访视记录表说「刘童....照顾者......」(旁听整理未完整)?
【证人-林心慈】刘童的身世完全是透过保母转述,发展是我当下观察和保母描述小朋友的状况写纪录的。
【辩护人】你说托育人员说小孩之前没有保母....(旁听整理未完整)?
【证人-林心慈】保母没说为什么一直换保母,只有说可能是前面照顾者影响的。
【辩护人】当时刘童的情绪状况是?
【证人-林心慈】刘童没哭,是一直看著我们两个。
【辩护人】当时刘童和保母的互动是?
【证人-林心慈】保母一直问他要不要吃饼干,有主动互动,印象中小朋友是看著保母但没有回应。
【辩护人】你访视当时看到小朋友的发展状况和年龄相符吗?
【证人-林心慈】我当时看是符合。这个(小朋友各年龄的发展状况)是有公版的。
【辩护人】访视中刘彩萱有反应刘童有不好照顾吗?
【证人-林心慈】没有。
【辩护人】第一次访视,刘童身上有受伤吗?
【证人-林心慈】没有。
【辩护人】你何时发现访视日期是9月22日,而非9月26日?
【证人-林心慈】去年。是社会局有作检讨会议,我一直回想会什么我会没有看到刘童额头有伤,再确认照片才发现是9月22日。
【辩护人】你每次访视会填「托育环境安全检核记录表」和「例行访视记录表」吗?
【证人-林心慈】会。
【辩护人】这两个表上有签名和日期吗?
【证人-林心慈】关于日期错误的部分,我有另案向检方说明。
【辩护人】为何你会修改访视日期?
【证人-林心慈】因为当天没有完成访视报告,所以才修改访视日期。
【辩护人】你们有内规要多久之内完成访视报告吗?
【证人-林心慈】主管的内规是7日之内要完成。
【辩护人】你第一次访视有没有看到小孩额头有瘀伤?
【证人-林心慈】没有。
【辩护人】9月28日上传,仍在7日内,为什么要修改访视日期?
【证人-林心慈】不想让主管知道.....(待补充)
【辩护人】你会电访吗?
【证人-林心慈】对谁?
【辩护人】对保母?
【证人-林心慈】不会,如果小孩没有异状。
【辩护人】所以你只以面访为主?
【证人-林心慈】是。
【辩护人】你知道一规定多久要访视一次?
【证人-林心慈】一年4次。
【辩护人】你如何知道小孩有没有异状?
【证人-林心慈】主要依访视当下状况,以及家长或保母回报有无异状,因为我手上的案量满多的。但是刘保母有和我说她手上有一位社工,每个月都会去访视。
【辩护人】你知道24hr托育的访视频率和一般小孩不同吗?
【证人-林心慈】依规定,如果是一般家庭每日带回家的托育,访视频率是一年ㄧ次。如果是全日24hr的托育,访视频率是一年4次。
【辩护人】你们不会因为是出养童而增加访视频率吗?
【证人-林心慈】主管没有指示。
【辩护人】原订第二次访视是12月,为何没去?
【证人-林心慈】保母说家中有人确诊,但是因为我们是不预约访视,所以我还是放在12月,但是要再访时,小孩已经....。
【辩护人】你访视是采预约访视还是不预约访视?
【证人-林心慈】不预约访视。
【辩护人】刘彩萱的其他托育家长有任何反应吗?
【证人-林心慈】12月时,另一个家长有反应小孩带回家时,都有红屁股。
【辩护人】你有受过而虐便是训练吗?
【证人-林心慈】事发前没有。
【辩护人】那你如何在访视过程中辨识儿虐?
【证人-林心慈】主要从访视中保母的反应、还有看保母和家长的联络簿。
【辩护人】你说的另一个家长的小孩是指「潘童」吗?你如何处理小孩红屁股的申诉?
【证人-林心慈】我请保母提供与家长的对话纪录,保母说小孩有时来的时候是有大便的,红屁股她也有带看医生。
【辩护人】家长接受这样的说法?
【证人-林心慈】我有用电话分别和保母及家长个别做确认。
【辩护人】你访视时都会看宝宝日志吗?
【证人-林心慈】会看也会拍照,一开始有保母手写日志,后来说因家长没看也没签名,改用通讯软体,但家长后来说保母都没有写日志、希望改找其他24hr的保母。
【辩护人】你访视过程.......(待补充)
【证人-林心慈】她(刘彩萱)说半夜2小时起来换尿布是之前......(待补充)
【检方诘问】
【检察官】请问你的学历是?
【证人-林心慈】家庭与儿童发展学系,大学毕业。
【检察官】你案发后有取得社工师执照?
【证人-林心慈】是的。
【检察官】你案发当时,手上的个案数量?
【证人-林心慈】有60~70个保母,所托(指“所有的托育童”)是120个。
【检察官】你手上的个案是一般家庭的托育较多,还是机构托育给合作保母的较多?
【证人-林心慈】我的经验里都是一般家庭的,只有刘童是唯一的机构托育给合作保母。
【检察官】那你们有任何刘童的资料吗?
【证人-林心慈】没有,全部都是保母口述。
【检察官】你和儿福联盟的社工有「联系管道」吗?
【证人-林心慈】我只有契约,儿福联盟的公版契约。
【检察官】那你和儿福联盟的陈社工有任何联系方式吗?
【证人-林心慈】没有。
【检察官】你们有任何刘童的健康状况的资料吗?
【证人-林心慈】只有一个勾选表,由刘保母所填写。
[提示 居托中心访视指引]
【检察官】居托中心访视指引中有关访视频率说明,...(说明各项访视频率),最后一条,...(应是有关第一次登记的托育人员访视规定)。请问刘彩萱属于第一次登记的托育人员?
【证人-林心慈】是的。她在111年才登记通过。
【检察官】请问刘彩萱的情况,是否符合「全日夜间」、「联合收托」,所以访视频率是ㄧ年4次?
【证人-林心慈】是的。刘彩萱符合,所以访视频率是ㄧ年4次。
[提示 儿童发展检核表]
【检察官】你说的刘童的健康状况资料是这个表吗?
【证人-林心慈】不是。
【检察官】那你有任何幼儿健康状况的资料吗?
【证人-林心慈】刚刚你问的应该是儿童健康检核表吗?那是在托育契约的最后一页,有一份有紧急联络人的表格,我和刘彩萱说「不会填的,请社工填」。
【检察官】你说的社工是指?
【证人-林心慈】儿福联盟社工。
【检察官】你们会依特殊童,另做表格吗?
【证人-林心慈】没有,在刘童之前,刘彩萱也有一个儿盟收托童,也是用一般表格。
【检察官】你们主管规定7日内要完成访视纪录,为什么?
【证人-林心慈】到职时单位规定就是这样.........(待补充)。
【检察官】你到底是9月22日还是9月26日去访视?
【证人-林心慈】我是依我自己拍的照片的日期。
【检察官】所以你是比陈尚洁 (9/25) 更早去访?
【证人-林心慈】我不知道陈尚洁是几日去访。
【检察官】你当时访视时有看到刘童额头有伤吗?
【证人-林心慈】没有。
【检察官】你访视时有看过刘童的宝宝日志吗?
【证人-林心慈】没有。
【检察官】所以,你没有看到刘彩萱作的宝宝日志?
【证人-林心慈】我问刘彩萱如何回报小孩成长状况,刘彩萱说会用通讯软体和社工联系,我基于对社工专业而且可能小孩有什么资讯是不方便让第三方知道的...。
【检察官】宝宝日志要包含什么?
【证人-林心慈】睡觉时间、用餐时间、排便时间、换尿布次数...(旁听整理未完整)。
【检察官】你在刘童死亡前,知道刘童头上有大瘀青、且不太有精神吗?
【证人-林心慈】不知道。
【检察官】刘童死亡当时,你有收到通报吗?
【证人-林心慈】没有,是后来星期日由社会局通知得知。
【检察官】你知道为什么刘童死亡时是连络陈尚洁,而不是你?
【证人-林心慈】我不知道。
[提示 例行访视记录表]
【辩护人】根据你过往的访视纪录「112/2/9访视-->2/16交给主管」、「5/?访视-->5/16交给主管」...,以此脉络似乎你没有必要修改访视时间?
【证人-林心慈】因为收托后的第一次访视需要给社会局审核,要花一点时间。
【辩护人】你第一次访视到底是9月22日还是9月26日?为什么两张表的时间都写错?
【证人-林心慈】当下的日期是我手写的再给保母签名。
【法官诘问】
【审判长】你说刘保母有曾经告知你「社工会一个月来看一次」?
【证人-林心慈】第一次接获儿盟的案子,不是刘童,她就有说过。在9月22日第一次访视也有再和她确认过。
【审判长】你们居托中心的制度设计,是针对全日托还是半日托?
【证人-林心慈】原则上是日托。
【审判长】就是每天家长接回家的?
【证人-林心慈】是。
【审判长】一开始刘保母说要做寄养,你们婉拒?为什么?
【证人-林心慈】因为我们不是作寄养的,所以请她们去找做寄养的机构。
【审判长】那为何最后又让她们登记?
【证人-林心慈】因为他们找了儿福联盟,说要登记才能接案,所以才又登记。
【审判长】这种没有家长和你们一起看的小孩,你没有认为需要提高访视频率?
【证人-林心慈】我认知是有社工会来访视。
【审判长】你说手上有60~70个保母,那你每一天要访几位?
【证人-林心慈】1~2位,因为还有其他的行政工作及办公室轮值。
【审判长】另一个小孩家长反应有红屁股的状况,刘保母说她晚上每2hr起来换一次尿布?你有觉得怪怪的吗?
【证人-林心慈】红屁股有很多种可能的原因。
【受命法官】你访视时的工作内容?
【证人-林心慈】我主要和保母建立关系、观察受托环境、还有保母和小朋友的互动状况。
【受命法官】所以你也有观察小孩的状况,托育现场可能不只托育一个小孩,在你访视时如果现场有10个小孩,那你是10个小孩都要看吗?
【证人-林心慈】是的。
【受命法官】那被告也和你一样,访视时,除了自己的个案之外的其他小孩都要看吗?
【证人-林心慈】我没有听说,应该是不用。
【受命法官】你有需要常常要求刘保母传童的照片给你吗?
【证人-林心慈】只有第一次访视前,保母有传小孩在儿盟集刚来她家时帮他剪头发的照片。
【受命法官】被告有传访视照片给你吗?
【证人-林心慈】没有,案发前都没有联络过。
【受命法官】你知道为什么会找你当证人?
【证人-林心慈】是因为我曾经看过刘童?
【受命法官】就你所理解,对于本案刘童,掌握最完整资讯的是谁?
【证人-林心慈】我认为是社工。
【受命法官】你是指哪一个社工?
【证人-林心慈】儿福联盟的社工。我是案发后看新闻,才知道还有树莺中心社工。
【受命法官】你的资讯都是二手的吗?由社工告诉保母,保母再告诉你?
【证人-林心慈】是的。
【审判长】每2小时换尿布,这是根本有点在浪费尿布的说法,你觉得在接触过程中,有没有感觉她再说一些夸大的事,来掩饰他做这些事?
【证人-林心慈】我没有感觉,因为他说他觉得这些小孩比较辛苦,所以她会买一些东西给他们、带他们出去玩。
【辩护人】托育契约表示又联络资料的?
【证人-林心慈】有,但只是儿盟办公室电话。
【辩护人】保母收托有没有人数限制?
【证人-林心慈】有,依规定全日托只能收2位。
【第2位证人结束】
黄玲芳
文山区居家托育服务中心督导;林心慈直属主管
证称长期以为第一次访视是9月26日,直到检方询问后自行核对照片才发现9月22日;中心对出养童背景几乎不知情,主要依林心慈报告了解照顾状况。
- 与林心慈的日期说法互相勾稽,但也显示主管长期未从影像/原始资料发现日期不一致。
- 她认为工作量没有大到足以解释日期错误;这是管理判断,不等于刑事定论。
黄玲芳主要透过访视员报告掌握状况;应对照主案判决确认的共同照顾与长期警讯,检验督导是否取得足够原始资料,而非只接受刘彩萱或访视员的转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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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长;【受命法官】 受命法官;【陪席法官】 陪席法官
====交互诘问====
【检方诘问】
【检察官】请问你任职的单位和职务?
【证人-黄玲芳】我是文山居托中心的督导。
【检察官】你和林心慈的关系是?
【证人-黄玲芳】我是她的直属督导。
【检察官】请问案发期间,林心慈手上的案量是多少?
【证人-黄玲芳】依契约每个访视员至少要负责60个保母。
【检察官】居托中心如何了解被机构托育的孩子的状况?
【证人-黄玲芳】之前都是有经验的保母接手励馨或...其他机构的孩子。我是看纪录来了解托育状况。
【检察官】你会看谁的纪录?你们有任何有关这个孩子的纪录吗?
【证人-黄玲芳】我会看林心慈的报告来了解保母的照顾状况。我不知道为什么机构会用这两个保母。他们的契约里有说孩子的身世不能让机构以外的单位知悉。
[提示 刘童的三方托育契约]
【检察官】你刚刚说的是哪一条?
【证人-黄玲芳】第2页下方第9条-「乙方托育期间不可泄漏孩子的身世资料,让机构以外的单位知悉」。
【检察官】所以当托育的是出养童的时候,你们对于出养童的资讯是一无所知?
【证人-黄玲芳】对,因为当时有此条款,因此我们不知道还能得到什么资讯。
【检察官】为什么访视纪录七日内要完成是内规?
【证人-黄玲芳】卫福部从我到职后就一直是这样。
【检察官】你知道林心慈的第一次访视日期是哪一天吗?
【证人-黄玲芳】在114年检察官还没来找我之前,我一直以为是9月26日。检察官来找我之后,我去查照片日期,才发现是9月22日。
【检察官】所以看照片发现9月22日-是你自己发现的?
【证人-黄玲芳】是。
【检察官】儿福联盟有打电话问你们有关刘保母的照顾品质吗?
【证人-黄玲芳】没有。
【检察官】刘彩萱有告知你们有关刘童的照顾状况吗?
【证人-黄玲芳】没有。
【检察官】你们是事发后再隔天才得知?
【证人-黄玲芳】是。
【辩护人-蔡】你如何督导访视员?
【证人-黄玲芳】访视员有填写访视报告,我发现有问题会再问她。
【辩护人-蔡】你如何确认访视员纪录是确实的?
【证人-黄玲芳】我们有400~500位保母,如果访视员没有诚信,那要如何管理?
【辩护人-蔡】访视纪录是7日内要上传?
【证人-黄玲芳】是的。
【辩护人-蔡】那为什么林心慈9月22日访视,要改成9月26日?
【证人-黄玲芳】我不知道。
【辩护人-蔡】那你印象中,林心慈有迟交的纪录吗?
【证人-黄玲芳】没有。
【辩护人-蔡】林心慈曾经有登载不实的状况吗?
【证人-黄玲芳】我只有这次查核到。
【辩护人-蔡】为何访视时没有发现刘保母没有做刘童的宝宝日志?
【证人-黄玲芳】宝宝日志现在很多元化,而且刘保母有告知这个小孩是机构寄养的,所以我们不知道机构到底是什么方式、是否有什么格式来做纪录。
【辩护人-蔡】你知道刘彩萱所照顾的潘童也涉及虐待被起诉吗?
【证人-黄玲芳】我不知道。
【辩护人-蔡】那刘保母有被投诉的状况吗?
【证人-黄玲芳】是指红屁股吗?家长反应的申诉纪录,我们有做纪录。
【辩护人-蔡】是几月时?
【证人-黄玲芳】大约是11月吧。
【辩护人-蔡】红屁股的状况持续了多久?
【证人-黄玲芳】我们是从家长申诉开始,但无法知道持续了多久。收到申诉之后,我们会和双方电话联络,了解两方的说法,....(大致说了双方的说法,欢迎补充)。
【辩护人-蔡】那你觉得那理由合理吗?
【证人-黄玲芳】.......(抄写不及欢迎补充)
【辩护人-蔡】林心慈在担任访视员时,有接受儿虐辨识课程吗?
【证人-黄玲芳】我无法回答,因为在本案之后卫福部是有强制,但在本案之前她有没有上过课程可能要查资料。
【辩护人-朱】请问证人是否有收集家长与保母的托育契约?
【证人-黄玲芳】都有契约。
【辩护人-朱】托育契约都是用政府公版的范本吗?
【证人-黄玲芳】推荐使用,但也有人自行编打。
【辩护人-朱】那你是否知道范本中有托育人员不得泄漏的资料?
【证人-黄玲芳】儿盟的契约是身世不得让机构以外的「单位」知悉,这和一般契约中不得给「个人」是不同的。
【检方诘问】
【检察官】关于保母制作宝宝日志,刚刚你说不知道机构的有什么样式?你有看过其他的样式吗?
【证人-黄玲芳】我看过家扶的宝宝日志,时间呈现方式和一般的不同。
【检察官】时间性的的不同是?
【证人-黄玲芳】有的是一日写一次、有的是一周写一次、或一个月写一次,不同时间所纪录的东西不同。
【检察官】宝宝日志的内容都在写什么?
【证人-黄玲芳】吃饭、睡觉时间....、发展的动作等等。
【检察官】所以,家扶的宝宝日志也是纪录一样的内容,但是时间尺度不同吗?
【证人-黄玲芳】印象中是。
【法官诘问】
【审判长】你说你到职时就有访视纪录7日内上传的规定?
【证人-黄玲芳】是。
【审判长】「访视纪录有没有符合7日内上传」是不是有列在年终考核规定?
【证人-黄玲芳】有。
【审判长】那有说越早交、分数会越高?
【证人-黄玲芳】没有。
【审判长】访视员平均一天访视几个保母?
【证人-黄玲芳】案发前,一个月10~20件;现在约15~30件。
【审判长】案发后增加的原因是?
【证人-黄玲芳】因为卫福部修改规定。
【审判长】所以,案发前访视员一天要访2个保母?
【证人-黄玲芳】也不会,因为我们之前没有行政人员,所以每个人都要安排得很好,如果太多会让新进人员适应不来。
【审判长】他们工作量有大到会写错日期吗?
【证人-黄玲芳】访视员离职后,我有接手一些访视工作,我不觉得工作量有这么大到会写错...。
【第3证人 结束】
粘羽涵
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妇幼科科长;居托业务主管
说明台北市居托中心委托管理、无预警访视与拒访升级机制;证称北市曾把林心慈疑似不实的访视纪录移送检调,并在庭上以数位方式提示2023年11月19至20日的10张照片。
- 与林心慈、黄玲芳的访视日期与纪录问题形成行政—刑事双轨。
- 与白丽芳「儿盟没有公权力」并列后可见:居托端有行政升级工具,儿盟端则有契约、付款与更换合作照顾者等工具。
粘羽涵所述不预约访视、限期改善及废证工具,应对照主案揭示的封闭共同照顾情境;争点是主管机关工具能否更早穿透刘氏姊妹提供的表面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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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长;【受命法官】 受命法官;【陪席法官】 陪席法官
【审判长】对前次证人所述证词,检辩双方有何意见?
【检察官】
(1) 证人蔡函妤113年11月23日第一次为刘童看诊,只有刘姓保母带去,社工并没有陪同。证人有告知磨牙磨到断并不合理,而且只有看诊15分钟,且并知道刘童是来自脆弱家庭,受媒介出养、与原生家庭脱离,并且从9月就开始被刘彩萱全日收托已经照顾3个月了。(2) 证人林心慈案发时负责60-70个保母案量,实际访视日期是113/9/22而非9/25,是由督导黄玲芳看照片时发现。根据证人林心慈与黄玲芳所述,居托中心访视员,访视时要看托育环境、保母身心状况、保母与托育童的关系,访视时需要同时注意全部托育幼童的状况。居托中心也无法得知刘童的身家背景资料。
【辩护人-蔡】证人蔡函妤....(大意:牙医为专业人士都看不出儿虐,社工怎么看得出来)。证人林心慈为文山居托中心访视员,形容刘彩萱是热情....,过去前后访视刘彩萱多次,9月访视时刘童的发育程度与其年龄相符。其访视纪录9/26是手写的,不能排除是为了怕被咎责才改口说是9/22访视。被告陈尚洁案发时手中有个案 14件x12次,一年要访视168次。....
【辩护人-朱】证人蔡函妤为牙医都还被刘彩萱欺骗,其证述11/23刘童行走、表情、外观正常,被告最后一次看到刘童是于此前。证人林心慈访视时,刘彩萱手上还有潘童被虐,林也没有看出来,红屁股只用电访....。
【审判长】辩方是否于1/27有提书状申请证据调查?
【辩护人-蔡】是。....
【审判长】检方是否有收到?....
【检察官】检方这边尚未收到。
【辩护人-蔡】相关文件事务所正在路上,现在手边这份可以先给检察官。
【审判长】检方现在才收到,无法立刻表达意见。....
====进入审理程序====
====交互诘问====
【检方诘问】
【检察官】请问您目前任职?
【证人-粘羽涵】台北市社会局妇幼科科长。
【检察官】请问你的业务范围?
【证人-粘羽涵】亲子......亲子馆,居托服务.....
【检察官】所以你是台北市居托中心业务的一级主管?
【证人-粘羽涵】是。
【检察官】请问你认识林心慈和黄玲芳吗?
【证人-粘羽涵】是,我知道她们是文山居托中心的访视员和督导。
【检察官】请问台北市社会局有移送林心慈的访视纪录不实的案件到本署吗?为什么?
【证人-粘羽涵】有。因为本案发生后,监察委员.....调查有问我们为什么访视员没有看到刘童额头有伤,我们就召开会议,......,我们也查不出来为什么,所以就移送检调。
【检察官】你们开会有请林心慈到场吗?她说什么?
【证人-粘羽涵】有。当天她说她确实没有看到刘童头上有瘀青。
[提示居托中心访视指引]
【检察官】在767页有关访视频率的部分,刘彩萱收托是全日托,访视频率是一年4次。居托中心如果遇到刘童这种儿盟转介的案例,会提高访视频率吗?
【证人-粘羽涵】不会,我们是依规访视。虽然,中央也有说可以用保母作安置,但是台北市社会局(遇到需要安置的个案),都会转给机构。所以保母没有受安置训练,我们是一般家长会带回家的托育案件。
【检察官】依你所述,目前居托中心的访视规定,主要是针对一般家庭的托育而非......(像儿盟这种机构转介的特殊案例?)
【证人-粘羽涵】是的。主要是针对一般家庭的托育......。
【检察官】请问居托中心和儿盟如何分工去看顾这种特殊的小孩?
【证人-粘羽涵】没有分工。儿盟收出养是中央给的特许业务,我们并没有负责监管。
【检察官】居托访视员需要做访视纪录吗?
【证人-粘羽涵】有。
【检察官】有规定什么期限要完成吗? 【证人-粘羽涵】 没有规定,但是惯例是7天内。
【检察官】为何会有7天的限制?
【证人-粘羽涵】不清楚,但是拖太久不是会忘记吗?
【辩方诘问】辩(朱):在儿少福法第25条第一项,台北市社会局是主管机构吗?
【证人-粘羽涵】是,但是此法条很长,只有提到「县市政府」的部分才是我们负责。
【证人-粘羽涵】不能。
【证人-粘羽涵】保母拒绝时,访视员可以请求社会局协助,我们也可以请求警察到场协助呀。
【证人-粘羽涵】是的。中央规定。
【证人-粘羽涵】这个法规在113年有改.....,在此之前有没有写(不约访),因为中央开会很多次,我已不记得,但是我可以很肯定的是,台北市都是「不约访」。
【证人-粘羽涵】中央订的法规和事后订的访视指引为何不一致,我无法代为回答。但是,台北市都是「不约访」。
【证人-粘羽涵】全日托、日托、夜托、半日托、临托、延长托。
【证人-粘羽涵】没有。
【检方覆诘问】
【检察官】请问你有社工师资格吗?
【证人-粘羽涵】有,但是我没有从事社工工作。
【检察官】请问「不预约访视」的目的?
【证人-粘羽涵】我们想看到保母真实照顾的状况,有预约保母就可以有所准备。
【检察官】112年9月到12月之间,你肯定台北市居托中心也是「不预约访视」吗?
【证人-粘羽涵】是。
【检察官】「不预约访视」不需要法律依据吗?
【证人-粘羽涵】因为「不预约访视」优于「预约访视」。
【检察官】你刚才说保母拒绝访视,可以请求警方到场,那你们可以破门吗?
【证人-粘羽涵】那要看警方觉得有无需要,我们没有这项公权力。
【检察官】那你们遇到保母违反规定,可以怎么办?
【证人-粘羽涵】我们会先限期改善,没有改善就有废证的可能。
【第 1 证人结束】
【审判长】现在进行审理程序处理,请辩方陈述。
【审判长】请问检方对辩方提出勘验有无意见?
【检察官】...(针对辩方的指控作出答辩).... 检方认为辩方有拖延诉讼的意图。
【审判长】牙医诊所影像,当初保母一审前案已调取过,因经本院上午询问高院他们也没有,所以能否请检方这边提供?
【检察官】牙医诊所影像,当初刘彩萱律师有申请,但是审判醠最后裁定没有调查的必要性。检方有取得此影像,但并没有作为此案之证据。
【审判长】能否请公诉检察官直接停后提供给辩方?
【检察官】可以。
【审判长】依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确实规定证据调查完毕前不能讯问被告,所以合议庭先就目前申请调查证据的部分讨论一下。
【审判长】有关辩方申请的部分,牙医诊所影像档案问题已经解决。另外,辩方申起勘验相关资料的部分,合议庭认为没有调查的必要性....,详细原因会在判决书里说明。 检变双方对于证据还有意见吗?
【检察官】检方想提出一张放大的照片,是卷内既存证据,11/20下午5:56:33刘彩萱传给被告。
【检察官】照片在卷内,点选放大即可看到。
【审判长】请检方说明提出原因?
【检察官】因为照片中刘童手臂上有一个圆形疤痕,且陈11/21访视时应有看到,至于辩方若要全部照片,现在也可以当庭列印。
【审判长】照片在劝内的话我们当场来看这一张,请法助协助读取硬碟。
==讨论是否当庭勘验侦讯光碟==
【受命法官】依检方上次意见,他已经接受你们将侦讯光碟转成译文,那你们再提勘验光碟的意义为何?可以从「待证事实」的角度来说吗?
【辩护人-蔡】......证人严重受检察官污染.....
【受命法官】就「勘验待证事实」和「勘验光碟」之间的必要性,受命法官还是不清楚......
【审判长】有关译文部分,请检方解释一下。
【检察官】依上周所述,检方同意辩方以使用制作侦讯光碟派生译文方式进行,但需要是「完整译文」。
【受命法官】就勘验的待证事实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如果辩方认为文字不足以描述,也可以放照片,一定要当庭花如此多的时间勘验光碟,倒底要证明什么?
【受命法官】你们提出要勘验光碟的标的范围,已经超过一般庭讯的数量,你今天才说周月,但是当下你又没有申请这部分....
【审判长】所以你们要主张周月受到不正讯问吗?还是....?
【陪席法官】辩方你们主张勘验的待证事实是什么?是1. ...(待补充)? ,还是2.这份笔录不要用, 3...(待补充)? 主张不正讯问到底要导出什么待证事实?
【陪席法官】辩方又扯到书物证能力,扯太远了。我们到底要的是哪一部分?你现在讲的目的都很空泛,标的都不清楚,我们今天本案不是要追溯检察官有无不正讯问.....
【审判长】你们今天所提的勘验证据,都是证人当初笔录,也有在笔录上签名,中间经过很长的时间也有程序庭,时隔一年半后,才来主张证人...(待补充)。有关证人意志受压迫,依实务上的见解,通常是检察官会说:你不OOXX我就签分你为共同被告。但是检察官没有这么说,而且在本案中,因证人都是被告的同事,要签分为共同被告也不是那么困难。
==========
【审判长】经合议庭再次评议,辩方仍未就勘验之必要性及待证事项作释明,所以合议庭认为没有勘验的必要性。令,检方提出示陈照片外观所呈现的状况,和line数位鉴识是一样的,这边辩方有无意见?
【审判长】辩方要求提示全部照片的理由是?
【审判长】目前硬碟正在读,我们先看数位鉴定采证硬碟的内容和卷内是否有不同。
【检察官】数位采证后的硬碟会整颗交给法院,期内有完整陈尚洁手机的采证内容,但因还有其他和本案无关的照片,不可能全部列印出来,只会印出与本案相关的内容。
【审判长】我们先确认档案的同一性。先请辩方确认检方的USB中的报告和数位鉴定是否为同一份?辩方有无意见?
【审判长】那就依辩(朱)要求,列印11/19-20的照片,检方有无意见?
【检察官】无。
【审判长】好。那我们就列印11/19-20的照片,共10张。
(此时法院助理上前与审判长说话)
【审判长】考量国民法庭列印品质,我们先以数位提示给检辩及法官过目,庭后再列印给检辩及法官,放在证物袋中。提示..(10张照片的档案名称编号),其中2034.jpg这张就是与检方所提出书面列印的照片一致。
【检察官】该照片在左手有一圆形疤,抱歉更正为右手。
【审判长】10张照片我们当庭提示完毕,主要就检方当庭提出的2034.jpg,请检方表示意见。
【检察官】这个确实是刘彩萱11/21传给陈尚洁的照片,也就是被告11/20访视时的状况。
【检察官】辩方上次结束审理后,就知道有牙医诊所的影像,也没有要求调阅,直到今天当庭才说要申请,且也没说要勘验什么待证事实,....,从历次莅庭检方只看到辩方一直用有新的审理标的,来拖延审理进行,检方实在无法苟同。
【审判长】所以你们想要勘验的标的,除了本院的标的之外,还有.......,那你们的待证事实是什么?你们是想神术侦查检察官办案态度有问题?所以....(待补充)?
【辩护人-蔡】[旁听整理未完整记录该段]
【检察官】但辩方就非待证事实是无争执的,所以就算不调也.....,以此指摘检察官有所偏颇,那是否也能说辩方辩护也有所立场?
===协调下次庭期===
【审判长】那2/23那天,检.辩.告诉代理人可以吗?那天就要用和股的非法定庭期了。那就预订2/23(一)9:30 续行审理(一整天)。当天计划提示卷证完,就会讯问被告。若当天顺利,就会直接作辩论(那样2/26就不用开庭了),请检辩双方预作准备。
【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