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5 条同居人具特定不适任情形,居家托育须限为到宅服务
已公布法律于 2026 年 5 月 8 日公布
未施行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目前尚未公告
规范说了什么
法律将「共同居住之人」明确纳入检视,包括配偶、亲属、同居人及其他共同居住者。依第 55 条,若同居人有第 49 条或第 50 条所列不适任情形,或经地方主管机关认定有客观事实显示可能伤害儿童,居家托育人员应以到儿童住所或指定居所提供服务为限,而不得在自己的登记住所收托。
第 49 条所列情况包括特定性犯罪、毒品犯罪、经认定的性侵害行为,以及情节重大且经认定有终身不得任职必要的家庭暴力罪;第 50 条另列举若干经有罪判决确定的重大犯罪与相关不适任情形。是否属于法律效果所指的个案,仍须依主管机关程序与法定要件认定。
核心不是把家人背景当成标签,而是当孩子可能在托育场所接触到具风险的同住者时,先把托育地点移出该环境,降低可接触风险。
何时才算生效?
法务部全国法规资料库标示本法为「部分或全部条文尚未生效」,并注明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因此,目前正确的说法是:法律已公布、制度方向已写入条文,但实际施行时间与配套仍待公告。
家长现在可以做什么
- 选择具居家托育服务登记资格的人员,并向所在地居家托育服务中心确认登记与可查询资讯。
- 签约前了解实际托育地址、日常会出入或共同居住的人员,以及接送与紧急联系安排。
- 发现儿童安全疑虑时,可向地方主管机关或居家托育服务中心反映;紧急危险请立即拨打 110 或 113。
制度仍需补上的一段
本篇整理已公布法律,并不替任何人作个案资格判定。新法施行后,资讯查询、认定程序、地方执行与家长通知如何真正做到及时、可查核,仍是需要持续监督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