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LDCARE SAFETY · POLICY UPDATE

保姆同居人有不适任情形,将限上门托育

新《儿童托育服务法》已把同居人的儿童安全风险纳入规范;但法规尚待行政院公告施行,不能误称已上路。

发布 2026.10.21|核查 2026.10.21|法务部全国法规资料库
居家托育安全查核的水墨意象,非事件现场
原创制度意象,非事件现场。
第 55 条同居人具特定不适任情形,居家托育须限为到宅服务
已公布法律于 2026 年 5 月 8 日公布
未施行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目前尚未公告

规范说了什么

法律将「共同居住之人」明确纳入检视,包括配偶、亲属、同居人及其他共同居住者。依第 55 条,若同居人有第 49 条或第 50 条所列不适任情形,或经地方主管机关认定有客观事实显示可能伤害儿童,居家托育人员应以到儿童住所或指定居所提供服务为限,而不得在自己的登记住所收托。

第 49 条所列情况包括特定性犯罪、毒品犯罪、经认定的性侵害行为,以及情节重大且经认定有终身不得任职必要的家庭暴力罪;第 50 条另列举若干经有罪判决确定的重大犯罪与相关不适任情形。是否属于法律效果所指的个案,仍须依主管机关程序与法定要件认定。

核心不是把家人背景当成标签,而是当孩子可能在托育场所接触到具风险的同住者时,先把托育地点移出该环境,降低可接触风险。

何时才算生效?

法务部全国法规资料库标示本法为「部分或全部条文尚未生效」,并注明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因此,目前正确的说法是:法律已公布、制度方向已写入条文,但实际施行时间与配套仍待公告。

家长现在可以做什么

制度仍需补上的一段

本篇整理已公布法律,并不替任何人作个案资格判定。新法施行后,资讯查询、认定程序、地方执行与家长通知如何真正做到及时、可查核,仍是需要持续监督的重点。

来源与查核

法务部全国法规资料库:《儿童托育服务法》—公布与生效状态、第 3、49、50、55、71 条 卫生福利部:托育服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