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童行動聯盟Child Protection Action Alli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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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RECORD · DAY 1

监所关注小组授权引用护童行动联盟重点整理

第一次审判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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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不忘

剀剀案国民法官庭审纪录|2025年4月22日(二)

审判的第一天,法院先确认界线:哪些已无争议,哪些仍须由证据回答。
感谢监所关注小组授权,护童行动联盟企划整理第一次审判期日
联名旁听纪录主视觉
阅读前请注意

本页整理公开庭审纪录。检方、辩方及诉讼参与人的陈述均属诉讼主张;除标示为「不争执事项」者外,不代表法院已经认定。

01 · OVERVIEW

今日庭审速览

第一次审判期日从程序提醒开始,进入检辩开审陈述、争点整理与事实部分证据调查,17时退庭。

日期2025.04.22第一次审判期日
审理方式国民法官罪责阶段
核心程序证据调查书证、物证与影像
退庭17:00审判尚未终结
02 · COURT RULES

法院先划下审理界线

01

罪责与科刑分开

在尚未进入科刑阶段前,不应先行陈述从重量刑等意见。

02

品行不得代替证据

品行或前科资料不能直接用来证明本案犯罪事实是否成立。

03

保护儿童隐私

庭审须避免揭露儿童照片、影片及足以辨识身分的资讯。

04

只辩论准许的证据

未经法院裁定进入调查范围的资料,不应先行作为辩论基础。

03 · OPENING STATEMENTS

三方如何提出案件轮廓

以下均为庭上主张,不代表法院认定。

检方主张

以照护期间的行为、结果与鉴定建立举证架构

检方说明24小时托育背景、三处照护地点及被诉行为,并预告将提出影像、通讯纪录、证人与医疗鉴定。

  • 被告二人的具体行为
  • 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关联
  • 孩子受托前后的身心状况
刘彩萱辩方主张

否认凌虐,主张应检视完整照护过程

辩方提出不同照顾者、交接时间、照护困难及死亡原因等面向,主张不能只以单一叙事理解事件。

刘若琳辩方主张

聚焦角色、处境及主观认知

辩方主张其并非主要照顾者,并将厘清是否曾主动询问、对异常对待的认知,以及是否负有法律上的保证人义务。

04 · AGREED FACTS

不争执事项

这些内容由法院在庭上整理为双方不争执的范围;不等同于所有犯罪构成要件均已成立。

  1. 24小时托育开始

    托育契约自9月1日起,每日费用为新台币1,000元。

  2. 多个日期留有束缚、遮眼或罚站相关影像

    法院依日期整理影像所呈现的客观状态,行为的法律评价仍列为争点。

  3. 曾至小儿科与牙科就医

    就医纪录将与生长状况、牙齿伤势及其他医疗证据一并调查。

  4. 00:27宣告死亡

    死因被记载为低血容性休克;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仍须审理。

05 · DISPUTED ISSUES

法院仍须回答的六个问题

第一日先整理审理范围。下列不是判决结论,而是法院后续必须依证据、鉴定与法律要件逐一回答的争点。

争点路径01 / 06
01

是否存在凌虐、伤害或妨害自由行为?

法院须从影像、证词与现场资料,判断各项行为是否发生,以及其方式、强度与持续时间。

判读提醒 指控内容仍须逐项证明,不能因单一片段直接推论全部事实。
02

相关行为是否造成死亡结果?

须结合法医、医疗与其他鉴定,判断被指控行为与低血容性休克、最终死亡间的因果关系。

判读提醒 「曾有行为」与「该行为造成死亡」是两个不同层次的证明问题。
03

是否妨害儿童身心发展及健全发育?

除身体伤势外,法院也要检验饮食、活动、情绪与照顾条件,是否已影响儿童身心发展。

判读提醒 需要把日常照顾脉络与专业鉴定放在一起评价。
04

两名被告是否具有主观犯意或犯意联络?

须分别判断两人对各项行为的认知与意图,以及彼此间是否有共同意思或分工。

判读提醒 同处一地或彼此有关系,不当然等于共同犯意。
05

对死亡结果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

法院须依照孩子持续呈现的状况、照顾者掌握的资讯与行为发展,判断是否可能预见重大风险。

判读提醒 预见可能性须以当时可知资讯判断,不能只从事后结果倒推。
06

刘若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保证人地位?

须检验其身分、照顾分工、实际参与及控制能力,是否使她负有法律上的防止结果义务。

判读提醒 保证人地位处理的是作为义务,不等同于认定她曾直接实施特定行为。
06 · EVIDENCE

证据如何进入法庭

庭上依书证、物证、影像、通讯与鉴定逐步建立可供检验的证据脉络。

证据内容

影像与生活纪录

包括受托前后的生活影像、照护期间照片及罚站影片,用以比较身形、表情与照护状态。

证据内容

通讯对话

检方提示照顾者间及外籍照护者与友人的讯息,法院提醒只能先呈现客观内容,不能超出证据作诠释。

证据内容

医疗与鉴定

法医、儿科及精神医疗鉴定分别处理死亡原因、伤势成因与时间,以及精神虐待等问题。

证据内容

现场与物证

三处地点的格局、室温、房间状况及血迹等资料,将与其他证据相互核对。

敏感内容展开阅读伤势与影像调查说明

庭上曾提示法医检验、身体伤势、牙齿缺损及死亡前后影像。为保护儿童尊严,本页不重制照片,也不逐项放大描述;读者可在充分准备后查阅原始庭审纪录。

部分影像只在法官、国民法官及诉讼关系人面前的萤幕呈现,未投放至一般旁听区可见的布幕。

07 · PROCEDURE

程序本身也是审判的一部分

鉴定人拒却声请

辩方质疑简报备忘资讯显示联系纪录,法院当日说明裁定状态,并预告后续处理。

国民法官审理

辩方声请不采国民法官审理,合议庭裁定驳回。

被害儿童称谓

法院考量儿少隐私与可识别性,庭上使用A童作为称谓。

敏感证物呈现

法院处理原始照片、降低饱和度版本及出示时点,兼顾证明需求与儿童尊严。

FULL AUTHORIZED TRANSCRIPT · PROCEDURAL EDITION

第一日完整旁听纪录

以下依庭审程序与发言角色重新编排,不再按照PDF页次切割。PDF全部正文均予保留;仅移除浏览器列印页首、网址、页码及列印时间,未改写原文内容。

黄色标记:PDF原文重点粉红卡片:编辑争点注记注记为阅读辅助,不代表法院最终认定。

引用档案:DAY1 ▌2025年4月22日(二)第一次审判期日.pdf|资料提供:监所关注小组|查看原始发布页

FULL SOURCE RECORD · INTEGRATED

第1日|原始纪录与完整纪录合并呈现

本日原始公开页未使用表格承载证人问答;本区不增造内容。上方完整旁听纪录即为本日程序内容。

DAY1 PDF所附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庭务听审登录系统截图
PDF原页图片|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庭务听审登录系统|图片来源:监所关注小组提供之《DAY1 ▌2025年4月22日(二)第一次审判期日.pdf》原页;护童行动联盟经授权引用。
01
COURT RECORD

审判长开庭前说明

称谓、证据使用与程序注意事项

DAY1 ▌2025年4月22日(二)第一次审判期日

Prison Watch

开庭前说明、开审陈述、准备程序结果前之说明、关于事实部分之证据调查程序

壹、审判长开庭前说明

一、被告涉犯罪名
二、起始程序:审判长提醒注意事项

不要在非科刑阶段陈述从重量刑等语。

关于被告之品行或犯罪前科之资料,不得作为证明本案犯罪事实成立与否之证据。(国民法官法施行细则第121条规定)

不得揭露儿童照片、影片。

罪责或科刑阶段,谨慎使用证物照片、影片。

不得就未经裁定之证据辩论。(国民法官法施行细则第230条规定)

三、辩护人申请拒却鉴定人丘彦南医师,认检察官与鉴定人之简报未将备忘栏删除,有双方之联系纪录而有偏颇之虞。亦未给辩护人陈述意见即准裁定调查证据。审判长表

示该裁定不得抗告。

四、刘若琳辩护人声请不采国民法官审理。合议庭裁定驳回,理由是:在选任前的调查表、个别/分组询问及选任后再询问,都并没有刘若琳主张网路及媒体会导致审判之

进行。

五、被害儿童的称谓问题,应称其小名(检察官简报)或A童。辩护人表示依照《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69条规定,不得记载足资识别身分之资讯。法院合议庭

评论,以小名称呼被害儿童,将足以辨识,故应以A童称呼。

六、检察官陈述起诉要旨
审判长/法院

刘彩萱与刘若琳共同照护剀剀,经辩护人表示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69条规定,不得记载足资识别身分之资讯。法院合议庭评论,以小名称呼被害儿童,

将足以辨识,故应以A童称呼。刘彩萱于4号1楼之登记托育地(称甲地)照护A童、4号3楼为刘若琳之住所及登记托育地(丙地)、6号3楼为刘彩萱之住家(乙地)。因被

告二人之凌虐行为,致A童于112年12月24日凌晨死亡。检方起诉法条有:(1) 刑法第286条第1、3项、(2)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第1项前段、刑法第302条之1

第1项第4款及第2项、(3) 刑法第277条及刑法第28条共同正犯。

七、被告、辩护人表明对起诉犯罪事实之意见:被告刘彩萱哭泣表示,其承认有体罚,但没有凌虐。

贰、开审陈述(罪责)

02
COURT RECORD

检察官开审陈述

背景、起诉事实与举证计划

一、检察官开审陈述:

(一)背景介绍:告诉人严○娟为A童之外婆。112年9月至12月期间,由被告刘彩萱与儿福联盟签订24小时托育契约,契约金额为每日1,000元,每月3万~3万1千元。112年

12月24日凌晨,A童死亡时仅有1岁10月。

(二)被告刘彩萱与A童相处地点有三:甲地(4号1楼)为刘彩萱登记托育地、证人Mira工作生活地点;乙地(6号3楼)为刘彩萱住处;丙地(4号3楼)刘若琳登记托育

地及住处。

(三)起诉事实:被告被诉妨害自由致死、伤害致死、妨害幼童身心发展致死。A童于112年9月前由周姓保母照护,后因A童之外婆决定将A童出养,故由儿福联盟为收出养

媒合机构。惟被告刘彩萱却以捆绑、塞入水桶、遮蔽眼睛、裸体躺地上、徒手殴打、用器具打、从背后推、从背后刮、消极不送医、喂食不洁食物、洗冷水澡及留在杂物间

角落等凌虐行为,致A死亡之结果。A之死因为组织细胞血液灌流不足(低血容性休克)。

(四)举证计划:

1. 书证、物证之提出

2. 证人之询问

3. 鉴定人之询问

4. 被告之询问

(五)待证事实及举证内容:

1. 被告二人之行为

A童遭捆绑照片

证人Mira拍摄A罚站影片

Mira与友人间对话记录

被告二人间对话记录

2. 行为造成之结果

A童过世前照片

A童过世后伤势照片

地检署法医及鉴定人之检验、鉴定报告

A. 许倬宪法医:A童死亡原因、解剖经过

B. 吕立医师:A童是否受虐、伤势成因、伤势时间、牙齿为何脱落

C. 丘彦南医师:A是否遭受精神上虐待、是否有产生创伤后症候群

3. A童案前状况

周保母提供影片

刘彩萱拍的生活照

证人周保母之证词

03
COURT RECORD

刘彩萱辩护人开审陈述

辩方提出的案件叙事与争点

二、刘彩萱辩护人开审陈述:

案件背后之真相

(一)四个全日保母:外婆、萧保母、周保母、刘彩萱

(二)半个上午的交接

(三)两个求救者:由证人王○弘即刘彩萱之子、证人即共同被告刘若琳、被告刘彩萱自己的陈述,及被告二人之对话纪录,说明A童行为之状况

(四)一场悲剧:接手照顾的困难(困难喂食、自伤行为、睡眠状况等)、A的大体照片、鉴定人许倬宪法医师之说明

(五)悲剧背后的省思:非只有寻找凶手、了解事件全貌、避免再次重演、系统性的全面检讨

04
COURT RECORD

刘若琳辩护人开审陈述

角色、处境与保证人地位争议

三、刘若琳辩护人开审陈述:

“To be or not to be, that is the question.” 要继续维持现状,或作出改变。透过刘若琳的角色、处境与心理状态来说明,刘若琳为何不去质疑刘彩萱的不当行为。待证事

实:

(一)刘若琳非主要照顾者

(二)A有异常自伤行为

(三)发现A受异常对待时,刘若琳有主动询问

(四)失婚成为单亲妈妈后返回娘家的处境尴尬

05
COURT RECORD

准备程序结果

不争执事项与六项争执事项

参、准备程序结果前之说明:审判长说明不争执事项及争执事项

一、审判长说明不争执事项(书证及物证之调查):

(一)OO路16巷址为登记托育地

(二)112年9月17日有以毛巾、布条捆绑四肢

(三)112年9月27日以魔鬼毡束绳、口罩遮眼

(四)112年10月6日全身包布由肩至肚、戴口罩

(五)112年11月23日以水果用尼龙网包覆头部

(六)罚站

(七)112年11月至小儿科诊所就医。(以上为刘彩萱部分)

(八)刘若琳于刘彩萱外出时,协助看顾A童

(九)A童死因为低血容性休克而停止呼吸死亡

二、审判长说明争执事项:

(一)是否有凌虐、伤害及妨害自由行为

(二)上开行为是否导致A死亡结果

(三)是否有妨害A身心发展、健全发育之行为

(四)被告二人之主观犯意及犯意联络

(五)若出于凌虐等行为,就死亡结果有无预见可能性

(六)被告刘若琳是否具有保证人地位

06
COURT RECORD

不争执事项证据调查

案发经过、托育关系、就医与死亡结果

肆、关于事实部分之证据调查程序:检察官不争执事项(书证及物证之调查)

一、案发经过

(一)112年9月17日于乙地电脑房(有绿色巧拼)以毛巾、布条捆绑A童照片。左手绑左脚、右手绑右脚

(二)以毛巾绑头、尾段再以布巾收束、右手左手互相缠绕

(三)112年9月27日以魔鬼毡束绳、眼罩遮眼

(四)将A手脚绑在木凳椅脚、再连同后方电脑椅,以○○旅行社之行李箱束带缠绕

(五)A童被固定之黑色椅脚有断裂

(六)112年9月27日以水果用尼龙套套头、戴口罩

(七)112年10月6日全身包得像木乃伊、戴口罩

(八)112年11月23日以尼龙网袋套头

(九)Mira于112年10月12日拍摄照片(以上为刘彩萱部分)

(十)刘若琳有造成A童右颈刮痕

二、被告与A之关系:

托育契约,自112年9月1日开始收托,为24小时托育,每日托育金额为1,000元。

三、A之就医记录

(一)112年11月23日○新牙医初诊

(二)112年12月24日刘彩萱之配偶王○○对A童做CPR、打119

四、A死亡之结果:112年12月24日00:27宣告死亡(万芳医院急诊室)
五、本案经合法告诉:本案经A之外婆及新北市政府(依儿少福法第112条第2项规定)提出告诉
07
COURT RECORD

争执事项证据调查

伤势、死因、对话纪录与案发现场

伍、关于事实部分之证据调查程序:检察官争执事项(书证及物证之调查)

一、A童伤势及死因

(一)被告拍摄之照片:于112年11月5日凌晨04:45掰开嘴巴的照片,其中牙齿有缺口

(二)法医检验报告:法医检验报告提及,A童双腿有大面积瘀伤、营养不良、身体正面至少有11处瘀伤、左手第4、5指尖瘀伤、额头有大面积瘀伤、左唇内有伤口、下排

门牙缺4牙、阴茎根部、阴囊擦伤、皮下软组织血液淤积

(三)学龄前儿童发展检核表:依112年9月19日A童于1岁6个月时填写之学龄前儿童发展检核表所载,没有一个栏位是勾选在有问题需就医的栏位。

二、被告二人之行为

(一)证人Mira与友人之对话纪录:Mira于对话记录中传送"It’s so terrible that she can just be the baby like that.”(勘误:应为 ”beat”,打)

(二)被告二人间之对话纪录(刘彩萱于社群上之名称为Judy Shen;刘若琳为Helen Shen)

1. 112年9月7日托育第一周01:29时之对话纪录,讨论A童之右颈遭刘若琳刮伤,二人讨论应如何应对社工。刘若琳表示,社工来时让他去睡,社工不会叫醒睡觉的小孩。

另外并表示被绑著躺不舒服的。刘彩萱:一直撞头想睡我房间。03:10刘若琳:不让他吹冷气。刘彩萱:回来让我绑手、绑好就睡了。

2. 112年9月27日刘彩萱表示:A童于洗澡时故意大叫求救。另表示其身体快挣脱了、在大哭大叫。

3. 112年10月1日刘彩萱连续传四张照片给刘若琳,照片中A童的头被包水果用的尼龙套套住。刘彩萱表示:「我警告他,没人可以救你、没有用。」刘若琳询问:「为何

哭」、刘彩萱回答:「他看到我儿子」。审判长谕知:只能呈现客观证据之内容,不能多加诠释。

4. 刘彩萱对话纪录中表示:「不然他搞死自己等于搞死我」。刘若琳:「我们家被他臭」、「我们家今天也会被他搞臭」、「桶仔翻过去」、「反巧」、「反ㄎ一ㄠ」。

5. 其他呈现在对话纪录中之讯息:「走楼梯边哭」、「打手臂」、「教阿,所以刚重重打了5手印」、「他真的顾人怨、不讨喜」、「我没在看他、看他会影响心情」、

「从楼梯摔下来,包更大」、「他很假仙、欠揍」、「刚刚才被我揍完」

6. 112年12月3日00:25(传讯时间):「A一直站」。其他呈现在对话纪录中之讯息:「看了就很想一巴掌轰给他死」。00:40「他站在我前面一直剉」、「我每天为了不

让他睡结果自己也不能睡」、「死小孩在干麻」、「不然我怕我又失手打晕他了」

7. 112年12月23日对话刘彩萱:「没心跳了」、刘若琳:「继续救」

(三)案发现场

1. 112年11月台北的平均气温为摄氏22度

2. 112年12月台北的平均气温为摄氏18.8度

3. 甲地之室内格局平面图(第20页绘图)。由证人Mira提供影片,A站在客厅通往地下室门口之角落,身体仅穿尿布、口罩遮住眼鼻。在前述角落墙壁处,经DNA鉴定为

A童血迹,且于浴室门口地板也有血迹

4. 乙地(刘彩萱之住处、6号3楼)电脑房为A童之陈尸房间。房间内未见床铺、地上有浴巾、上有血迹

08
COURT RECORD

影片与截图提示

影像资料的播放与观看限制

陆、关于事实部分之证据调查程序:检察官争执事项(播放影片及提示截图)

辩护人

本程序播放之影片及照片,为符合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之规定,均未于投影布幕上呈现,只有在职业法官、国民法官及检察官、辩护人、诉讼参与代理人之前方萤

幕呈现

一、检察官首先播放前保母——周姓保母提供之影片,影片中有两小孩同乐,检察官请法官们注意当时A童的身形及表情
二、再播放112年11月29日A于被告照顾时之影片,检察官同样请国民法官注意A之身形及表情
三、检察官提示证人Mira拍摄之影片,并有拍摄影片之截图,此为A被罚站于客厅通往地下室角落的影片。此时检察官请法官注意A童口罩配戴的位置、衣著及动作
09
COURT RECORD

刘彩萱辩护人意见

对检方书证及物证的回应

柒、关于事实部分之证据调查程序:刘彩萱辩护人对于检方提示书证及物证表示意见

一、先表明为法扶指派律师
二、针对A童于112年9月时手脚捆绑的照片,将以讯问被告刘彩萱的方式说明
三、针对Mira之证词及影片,认为Mira仅看到或拍到A童站在那里的状态,并没有看到虐待的状况
四、又依A童于112年11月7日于小儿科诊所就医之诊断记录(审判长谕知同步提示甲证79),其中有记载86、10.6、47、50℅等文字,推知其生长曲线均为正常。
五、再以讯问被告刘彩萱之方式,说明甲地孝亲房是否能看到浴厕及游戏间之状况。
10
COURT RECORD

刘若琳辩护人意见

对检方书证及物证的回应

捌、关于事实部分之证据调查程序:刘若琳辩护人对于检方提示书证及物证表示意见

针对112年11月2日之状况,并非在刘若琳之居家托育地点。

11
COURT RECORD

诉讼参与代理人意见

对影像状态与诊断纪录的提醒

玖、关于事实部分之证据调查程序:诉讼参与代理人对于检方提示书证及物证表示意见

诉讼参与

请法官们留意A童左手绑左脚、右手绑右脚、头被布缠绕、眼睛遮蔽、双腿反折、头部悬空的照片状态。及甲证79诊断纪录的数字并未写明系指生长曲线。

12
COURT RECORD

照片声请、法院裁示与退庭

原始档案照片、鉴定简报与后续裁示

壹拾、关于事实部分之证据调查程序:检察官就A童之死后大体照片(甲证12一系列)声请原始档案照片。因目前是降低饱和度50℅的呈现,惟须看原始档案才能看清楚瘀

辩护人

伤状况。刘若琳辩护人表示:双方已协议好降低饱和度方式出证,且有重复出证的状况。

壹拾壹、审判长请国民法官先退庭后,就证据照片的出示,请在鉴定人各自之简报中出示。又针对是否拒却丘彦南医师之鉴定,将于4月25日裁示。

17:00 退庭

17:00 · COURT ADJOURNED

第一日,退庭

这一天尚未回答谁的说法成立。法院先确认争点、证据范围与调查方式,让后续的证人、鉴定与交互诘问有清楚的起点。

资料来源

监所关注小组 Prison Watch

原文:DAY1|2025年4月22日(二)第一次审判期日

本页经监所关注小组授权引用,由护童行动联盟重新整理、编排与制作动画;如内容有疑义,以原始纪录及法院公开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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