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 HEARING RECORD · DAY 1
第一次审判期日
\n悲剧不忘
剀剀案国民法官庭审纪录|2025年4月22日(二)
审判的第一天,法院先确认界线:哪些已无争议,哪些仍须由证据回答。

本页整理公开庭审纪录。检方、辩方及诉讼参与人的陈述均属诉讼主张;除标示为「不争执事项」者外,不代表法院已经认定。
今日庭审速览
第一次审判期日从程序提醒开始,进入检辩开审陈述、争点整理与事实部分证据调查,17时退庭。
法院先划下审理界线
罪责与科刑分开
在尚未进入科刑阶段前,不应先行陈述从重量刑等意见。
品行不得代替证据
品行或前科资料不能直接用来证明本案犯罪事实是否成立。
保护儿童隐私
庭审须避免揭露儿童照片、影片及足以辨识身分的资讯。
只辩论准许的证据
未经法院裁定进入调查范围的资料,不应先行作为辩论基础。
三方如何提出案件轮廓
以下均为庭上主张,不代表法院认定。
以照护期间的行为、结果与鉴定建立举证架构
检方说明24小时托育背景、三处照护地点及被诉行为,并预告将提出影像、通讯纪录、证人与医疗鉴定。
- 被告二人的具体行为
- 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关联
- 孩子受托前后的身心状况
否认凌虐,主张应检视完整照护过程
辩方提出不同照顾者、交接时间、照护困难及死亡原因等面向,主张不能只以单一叙事理解事件。
聚焦角色、处境及主观认知
辩方主张其并非主要照顾者,并将厘清是否曾主动询问、对异常对待的认知,以及是否负有法律上的保证人义务。
不争执事项
这些内容由法院在庭上整理为双方不争执的范围;不等同于所有犯罪构成要件均已成立。
24小时托育开始
托育契约自9月1日起,每日费用为新台币1,000元。
多个日期留有束缚、遮眼或罚站相关影像
法院依日期整理影像所呈现的客观状态,行为的法律评价仍列为争点。
曾至小儿科与牙科就医
就医纪录将与生长状况、牙齿伤势及其他医疗证据一并调查。
00:27宣告死亡
死因被记载为低血容性休克;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仍须审理。
法院仍须回答的六个问题
第一日先整理审理范围。下列不是判决结论,而是法院后续必须依证据、鉴定与法律要件逐一回答的争点。
是否存在凌虐、伤害或妨害自由行为?
法院须从影像、证词与现场资料,判断各项行为是否发生,以及其方式、强度与持续时间。
判读提醒 指控内容仍须逐项证明,不能因单一片段直接推论全部事实。相关行为是否造成死亡结果?
须结合法医、医疗与其他鉴定,判断被指控行为与低血容性休克、最终死亡间的因果关系。
判读提醒 「曾有行为」与「该行为造成死亡」是两个不同层次的证明问题。是否妨害儿童身心发展及健全发育?
除身体伤势外,法院也要检验饮食、活动、情绪与照顾条件,是否已影响儿童身心发展。
判读提醒 需要把日常照顾脉络与专业鉴定放在一起评价。两名被告是否具有主观犯意或犯意联络?
须分别判断两人对各项行为的认知与意图,以及彼此间是否有共同意思或分工。
判读提醒 同处一地或彼此有关系,不当然等于共同犯意。对死亡结果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
法院须依照孩子持续呈现的状况、照顾者掌握的资讯与行为发展,判断是否可能预见重大风险。
判读提醒 预见可能性须以当时可知资讯判断,不能只从事后结果倒推。刘若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保证人地位?
须检验其身分、照顾分工、实际参与及控制能力,是否使她负有法律上的防止结果义务。
判读提醒 保证人地位处理的是作为义务,不等同于认定她曾直接实施特定行为。证据如何进入法庭
庭上依书证、物证、影像、通讯与鉴定逐步建立可供检验的证据脉络。
影像与生活纪录
包括受托前后的生活影像、照护期间照片及罚站影片,用以比较身形、表情与照护状态。
通讯对话
检方提示照顾者间及外籍照护者与友人的讯息,法院提醒只能先呈现客观内容,不能超出证据作诠释。
医疗与鉴定
法医、儿科及精神医疗鉴定分别处理死亡原因、伤势成因与时间,以及精神虐待等问题。
现场与物证
三处地点的格局、室温、房间状况及血迹等资料,将与其他证据相互核对。
敏感内容展开阅读伤势与影像调查说明
庭上曾提示法医检验、身体伤势、牙齿缺损及死亡前后影像。为保护儿童尊严,本页不重制照片,也不逐项放大描述;读者可在充分准备后查阅原始庭审纪录。
部分影像只在法官、国民法官及诉讼关系人面前的萤幕呈现,未投放至一般旁听区可见的布幕。
程序本身也是审判的一部分
鉴定人拒却声请
辩方质疑简报备忘资讯显示联系纪录,法院当日说明裁定状态,并预告后续处理。
国民法官审理
辩方声请不采国民法官审理,合议庭裁定驳回。
被害儿童称谓
法院考量儿少隐私与可识别性,庭上使用A童作为称谓。
敏感证物呈现
法院处理原始照片、降低饱和度版本及出示时点,兼顾证明需求与儿童尊严。
第一日完整旁听纪录
以下依庭审程序与发言角色重新编排,不再按照PDF页次切割。PDF全部正文均予保留;仅移除浏览器列印页首、网址、页码及列印时间,未改写原文内容。
引用档案:DAY1 ▌2025年4月22日(二)第一次审判期日.pdf|资料提供:监所关注小组|查看原始发布页
第1日|原始纪录与完整纪录合并呈现
本日原始公开页未使用表格承载证人问答;本区不增造内容。上方完整旁听纪录即为本日程序内容。

审判长开庭前说明
称谓、证据使用与程序注意事项
壹、审判长开庭前说明
一、被告涉犯罪名
二、起始程序:审判长提醒注意事项
不要在非科刑阶段陈述从重量刑等语。
关于被告之品行或犯罪前科之资料,不得作为证明本案犯罪事实成立与否之证据。(国民法官法施行细则第121条规定)
不得揭露儿童照片、影片。
罪责或科刑阶段,谨慎使用证物照片、影片。
不得就未经裁定之证据辩论。(国民法官法施行细则第230条规定)
三、辩护人申请拒却鉴定人丘彦南医师,认检察官与鉴定人之简报未将备忘栏删除,有双方之联系纪录而有偏颇之虞。亦未给辩护人陈述意见即准裁定调查证据。审判长表
示该裁定不得抗告。
四、刘若琳辩护人声请不采国民法官审理。合议庭裁定驳回,理由是:在选任前的调查表、个别/分组询问及选任后再询问,都并没有刘若琳主张网路及媒体会导致审判之
进行。
五、被害儿童的称谓问题,应称其小名(检察官简报)或A童。辩护人表示依照《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69条规定,不得记载足资识别身分之资讯。法院合议庭
评论,以小名称呼被害儿童,将足以辨识,故应以A童称呼。
六、检察官陈述起诉要旨
刘彩萱与刘若琳共同照护剀剀,经辩护人表示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69条规定,不得记载足资识别身分之资讯。法院合议庭评论,以小名称呼被害儿童,
将足以辨识,故应以A童称呼。刘彩萱于4号1楼之登记托育地(称甲地)照护A童、4号3楼为刘若琳之住所及登记托育地(丙地)、6号3楼为刘彩萱之住家(乙地)。因被
告二人之凌虐行为,致A童于112年12月24日凌晨死亡。检方起诉法条有:(1) 刑法第286条第1、3项、(2)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第1项前段、刑法第302条之1
第1项第4款及第2项、(3) 刑法第277条及刑法第28条共同正犯。
七、被告、辩护人表明对起诉犯罪事实之意见:被告刘彩萱哭泣表示,其承认有体罚,但没有凌虐。
贰、开审陈述(罪责)
检察官开审陈述
背景、起诉事实与举证计划
一、检察官开审陈述:
(一)背景介绍:告诉人严○娟为A童之外婆。112年9月至12月期间,由被告刘彩萱与儿福联盟签订24小时托育契约,契约金额为每日1,000元,每月3万~3万1千元。112年
12月24日凌晨,A童死亡时仅有1岁10月。
(二)被告刘彩萱与A童相处地点有三:甲地(4号1楼)为刘彩萱登记托育地、证人Mira工作生活地点;乙地(6号3楼)为刘彩萱住处;丙地(4号3楼)刘若琳登记托育
地及住处。
(三)起诉事实:被告被诉妨害自由致死、伤害致死、妨害幼童身心发展致死。A童于112年9月前由周姓保母照护,后因A童之外婆决定将A童出养,故由儿福联盟为收出养
媒合机构。惟被告刘彩萱却以捆绑、塞入水桶、遮蔽眼睛、裸体躺地上、徒手殴打、用器具打、从背后推、从背后刮、消极不送医、喂食不洁食物、洗冷水澡及留在杂物间
角落等凌虐行为,致A死亡之结果。A之死因为组织细胞血液灌流不足(低血容性休克)。
(四)举证计划:
1. 书证、物证之提出
2. 证人之询问
3. 鉴定人之询问
4. 被告之询问
(五)待证事实及举证内容:
1. 被告二人之行为
A童遭捆绑照片
证人Mira拍摄A罚站影片
Mira与友人间对话记录
被告二人间对话记录
2. 行为造成之结果
A童过世前照片
A童过世后伤势照片
地检署法医及鉴定人之检验、鉴定报告
A. 许倬宪法医:A童死亡原因、解剖经过
B. 吕立医师:A童是否受虐、伤势成因、伤势时间、牙齿为何脱落
C. 丘彦南医师:A是否遭受精神上虐待、是否有产生创伤后症候群
3. A童案前状况
周保母提供影片
刘彩萱拍的生活照
证人周保母之证词
刘彩萱辩护人开审陈述
辩方提出的案件叙事与争点
二、刘彩萱辩护人开审陈述:
案件背后之真相
(一)四个全日保母:外婆、萧保母、周保母、刘彩萱
(二)半个上午的交接
(三)两个求救者:由证人王○弘即刘彩萱之子、证人即共同被告刘若琳、被告刘彩萱自己的陈述,及被告二人之对话纪录,说明A童行为之状况
(四)一场悲剧:接手照顾的困难(困难喂食、自伤行为、睡眠状况等)、A的大体照片、鉴定人许倬宪法医师之说明
(五)悲剧背后的省思:非只有寻找凶手、了解事件全貌、避免再次重演、系统性的全面检讨
刘若琳辩护人开审陈述
角色、处境与保证人地位争议
三、刘若琳辩护人开审陈述:
“To be or not to be, that is the question.” 要继续维持现状,或作出改变。透过刘若琳的角色、处境与心理状态来说明,刘若琳为何不去质疑刘彩萱的不当行为。待证事
实:
(一)刘若琳非主要照顾者
(二)A有异常自伤行为
(三)发现A受异常对待时,刘若琳有主动询问
(四)失婚成为单亲妈妈后返回娘家的处境尴尬
准备程序结果
不争执事项与六项争执事项
参、准备程序结果前之说明:审判长说明不争执事项及争执事项
一、审判长说明不争执事项(书证及物证之调查):
(一)OO路16巷址为登记托育地
(二)112年9月17日有以毛巾、布条捆绑四肢
(三)112年9月27日以魔鬼毡束绳、口罩遮眼
(四)112年10月6日全身包布由肩至肚、戴口罩
(五)112年11月23日以水果用尼龙网包覆头部
(六)罚站
(七)112年11月至小儿科诊所就医。(以上为刘彩萱部分)
(八)刘若琳于刘彩萱外出时,协助看顾A童
(九)A童死因为低血容性休克而停止呼吸死亡
二、审判长说明争执事项:
(一)是否有凌虐、伤害及妨害自由行为
(二)上开行为是否导致A死亡结果
(三)是否有妨害A身心发展、健全发育之行为
(四)被告二人之主观犯意及犯意联络
(五)若出于凌虐等行为,就死亡结果有无预见可能性
(六)被告刘若琳是否具有保证人地位
不争执事项证据调查
案发经过、托育关系、就医与死亡结果
肆、关于事实部分之证据调查程序:检察官不争执事项(书证及物证之调查)
一、案发经过
(一)112年9月17日于乙地电脑房(有绿色巧拼)以毛巾、布条捆绑A童照片。左手绑左脚、右手绑右脚
(二)以毛巾绑头、尾段再以布巾收束、右手左手互相缠绕
(三)112年9月27日以魔鬼毡束绳、眼罩遮眼
(四)将A手脚绑在木凳椅脚、再连同后方电脑椅,以○○旅行社之行李箱束带缠绕
(五)A童被固定之黑色椅脚有断裂
(六)112年9月27日以水果用尼龙套套头、戴口罩
(七)112年10月6日全身包得像木乃伊、戴口罩
(八)112年11月23日以尼龙网袋套头
(九)Mira于112年10月12日拍摄照片(以上为刘彩萱部分)
(十)刘若琳有造成A童右颈刮痕
二、被告与A之关系:
托育契约,自112年9月1日开始收托,为24小时托育,每日托育金额为1,000元。
三、A之就医记录
(一)112年11月23日○新牙医初诊
(二)112年12月24日刘彩萱之配偶王○○对A童做CPR、打119
四、A死亡之结果:112年12月24日00:27宣告死亡(万芳医院急诊室)
五、本案经合法告诉:本案经A之外婆及新北市政府(依儿少福法第112条第2项规定)提出告诉
争执事项证据调查
伤势、死因、对话纪录与案发现场
伍、关于事实部分之证据调查程序:检察官争执事项(书证及物证之调查)
一、A童伤势及死因
(一)被告拍摄之照片:于112年11月5日凌晨04:45掰开嘴巴的照片,其中牙齿有缺口
(二)法医检验报告:法医检验报告提及,A童双腿有大面积瘀伤、营养不良、身体正面至少有11处瘀伤、左手第4、5指尖瘀伤、额头有大面积瘀伤、左唇内有伤口、下排
门牙缺4牙、阴茎根部、阴囊擦伤、皮下软组织血液淤积
(三)学龄前儿童发展检核表:依112年9月19日A童于1岁6个月时填写之学龄前儿童发展检核表所载,没有一个栏位是勾选在有问题需就医的栏位。
二、被告二人之行为
(一)证人Mira与友人之对话纪录:Mira于对话记录中传送"It’s so terrible that she can just be the baby like that.”(勘误:应为 ”beat”,打)
(二)被告二人间之对话纪录(刘彩萱于社群上之名称为Judy Shen;刘若琳为Helen Shen)
1. 112年9月7日托育第一周01:29时之对话纪录,讨论A童之右颈遭刘若琳刮伤,二人讨论应如何应对社工。刘若琳表示,社工来时让他去睡,社工不会叫醒睡觉的小孩。
另外并表示被绑著躺不舒服的。刘彩萱:一直撞头想睡我房间。03:10刘若琳:不让他吹冷气。刘彩萱:回来让我绑手、绑好就睡了。
2. 112年9月27日刘彩萱表示:A童于洗澡时故意大叫求救。另表示其身体快挣脱了、在大哭大叫。
3. 112年10月1日刘彩萱连续传四张照片给刘若琳,照片中A童的头被包水果用的尼龙套套住。刘彩萱表示:「我警告他,没人可以救你、没有用。」刘若琳询问:「为何
哭」、刘彩萱回答:「他看到我儿子」。审判长谕知:只能呈现客观证据之内容,不能多加诠释。
4. 刘彩萱对话纪录中表示:「不然他搞死自己等于搞死我」。刘若琳:「我们家被他臭」、「我们家今天也会被他搞臭」、「桶仔翻过去」、「反巧」、「反ㄎ一ㄠ」。
5. 其他呈现在对话纪录中之讯息:「走楼梯边哭」、「打手臂」、「教阿,所以刚重重打了5手印」、「他真的顾人怨、不讨喜」、「我没在看他、看他会影响心情」、
「从楼梯摔下来,包更大」、「他很假仙、欠揍」、「刚刚才被我揍完」
6. 112年12月3日00:25(传讯时间):「A一直站」。其他呈现在对话纪录中之讯息:「看了就很想一巴掌轰给他死」。00:40「他站在我前面一直剉」、「我每天为了不
让他睡结果自己也不能睡」、「死小孩在干麻」、「不然我怕我又失手打晕他了」
7. 112年12月23日对话刘彩萱:「没心跳了」、刘若琳:「继续救」
(三)案发现场
1. 112年11月台北的平均气温为摄氏22度
2. 112年12月台北的平均气温为摄氏18.8度
3. 甲地之室内格局平面图(第20页绘图)。由证人Mira提供影片,A站在客厅通往地下室门口之角落,身体仅穿尿布、口罩遮住眼鼻。在前述角落墙壁处,经DNA鉴定为
A童血迹,且于浴室门口地板也有血迹
4. 乙地(刘彩萱之住处、6号3楼)电脑房为A童之陈尸房间。房间内未见床铺、地上有浴巾、上有血迹
影片与截图提示
影像资料的播放与观看限制
陆、关于事实部分之证据调查程序:检察官争执事项(播放影片及提示截图)
本程序播放之影片及照片,为符合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之规定,均未于投影布幕上呈现,只有在职业法官、国民法官及检察官、辩护人、诉讼参与代理人之前方萤
幕呈现
一、检察官首先播放前保母——周姓保母提供之影片,影片中有两小孩同乐,检察官请法官们注意当时A童的身形及表情
二、再播放112年11月29日A于被告照顾时之影片,检察官同样请国民法官注意A之身形及表情
三、检察官提示证人Mira拍摄之影片,并有拍摄影片之截图,此为A被罚站于客厅通往地下室角落的影片。此时检察官请法官注意A童口罩配戴的位置、衣著及动作
刘彩萱辩护人意见
对检方书证及物证的回应
柒、关于事实部分之证据调查程序:刘彩萱辩护人对于检方提示书证及物证表示意见
一、先表明为法扶指派律师
二、针对A童于112年9月时手脚捆绑的照片,将以讯问被告刘彩萱的方式说明
三、针对Mira之证词及影片,认为Mira仅看到或拍到A童站在那里的状态,并没有看到虐待的状况
四、又依A童于112年11月7日于小儿科诊所就医之诊断记录(审判长谕知同步提示甲证79),其中有记载86、10.6、47、50℅等文字,推知其生长曲线均为正常。
五、再以讯问被告刘彩萱之方式,说明甲地孝亲房是否能看到浴厕及游戏间之状况。
刘若琳辩护人意见
对检方书证及物证的回应
捌、关于事实部分之证据调查程序:刘若琳辩护人对于检方提示书证及物证表示意见
针对112年11月2日之状况,并非在刘若琳之居家托育地点。
诉讼参与代理人意见
对影像状态与诊断纪录的提醒
玖、关于事实部分之证据调查程序:诉讼参与代理人对于检方提示书证及物证表示意见
请法官们留意A童左手绑左脚、右手绑右脚、头被布缠绕、眼睛遮蔽、双腿反折、头部悬空的照片状态。及甲证79诊断纪录的数字并未写明系指生长曲线。
照片声请、法院裁示与退庭
原始档案照片、鉴定简报与后续裁示
壹拾、关于事实部分之证据调查程序:检察官就A童之死后大体照片(甲证12一系列)声请原始档案照片。因目前是降低饱和度50℅的呈现,惟须看原始档案才能看清楚瘀
伤状况。刘若琳辩护人表示:双方已协议好降低饱和度方式出证,且有重复出证的状况。
壹拾壹、审判长请国民法官先退庭后,就证据照片的出示,请在鉴定人各自之简报中出示。又针对是否拒却丘彦南医师之鉴定,将于4月25日裁示。
17:00 退庭
第一日,退庭
这一天尚未回答谁的说法成立。法院先确认争点、证据范围与调查方式,让后续的证人、鉴定与交互诘问有清楚的起点。
监所关注小组 Prison Watch
原文:DAY1|2025年4月22日(二)第一次审判期日
本页经监所关注小组授权引用,由护童行动联盟重新整理、编排与制作动画;如内容有疑义,以原始纪录及法院公开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