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专题专区KAIKAI MEDICAL ACCOUNTABILITY

CLINIC RECORDS × DENTAL TESTIMONY × SOURCE BOUNDARIES

剀剀案第二章・医疗责任厘清医疗专题专区

这个子网页聚焦两家诊所、蔡函妤完整证词、病历与来源边界;监察院114社调0008、急诊24°C及七步闭环已移回第二章主页,并由主页作为官方与制度主轴。

监察院正式调查报告 儿盟7类服务与监督缺失 采新牙医:官方匿名医疗认定 兴隆儿科:判决书具名/责任分层
MEDICAL TOPIC INDEX

把所有医疗争点拉回同一张证据地图

儿科、牙科、急诊与社福追踪不是四个彼此无关的片段。真正要问的是:每一次接触看到了什么、资讯交给了谁、后续是否完成转诊、通报与安全再确认。

SOURCE LEVELS

先分清楚“谁认定、哪份资料、能证明到哪里”

同一句“诊所失职”,可能混合监察院行政认定、法院调查、证人记忆与待取得病历四种不同证据。以下筛选器可以查看各层资料。

官方调查

监察院正式认定

可用于说明行政监督、儿虐辨识及责任通报的调查结论;不直接替代刑事法院认定。

司法资料

法院、判决与病历调查

可用于具名对应诊所、就诊日期、证人身份及法院采认内容;各审级及是否确定仍须分开。

证词/旁听

蔡函妤证词与法庭勘验

应与正式笔录、警询录音、病历、X光及诊所视频交叉核对,不将媒体摘要当成官方逐字稿。

待厘清

尚未取得的原始资料

兴隆儿科原始病历、诊间纪录、医嘱、体重与转诊/通报追踪,仍是责任判断不可缺的部分。

TWO CLINICS · TWO EVIDENCE STATUSES

两家诊所由判决书具名,责任层级仍须分开

台北地院114年度诉字第51号判决明确记载兴隆内科小儿科诊所与采新牙医诊所;监察院公开正文仍以“牙医诊所”匿名记载。名称可以依判决校正,但两家院所的行政、刑事或民事责任仍须按来源分别判断。

监察院正式医疗认定|正文匿名

采新牙医诊所

一句结论:监察院正式认定“牙医诊所”就诊的异常未被转化为儿虐风险辨识与通报;诊所具名对应来自司法与庭审资料,不是监察院公开正文具名。

医疗异常
三颗乳牙已脱落,另有大块口腔溃疡及口腔用药。
说词界线
“磨牙掉牙”是陪同照顾者主诉,不是牙医诊断;就诊时也未观察到持续磨牙。
专业判读
整颗乳牙脱出通常涉及撞击力量;一岁多幼童多颗掉牙与大块溃疡不属常态。
当时处置
建议至大医院/医学中心做完整儿科或全身评估。
监察院判断
医事人员未敏感辨识可能存在成人外力不当对待风险,错失及时通报与介入时机。
一审判决具名|责任分层

兴隆内科小儿科诊所

一句结论:两次儿科就医节点与诊所名称依既有法院/病历调查资料对应;监察院公开报告未具名兴隆,也未对该诊所作个别失职认定。

11月7日
一审判决记载,原订施打预防针,但因孩子发烧而未完成接种。
11月9日
一审判决记载,再次原订施打预防针,仍因发烧未完成;完整身体检查、诊断及医嘱仍应回到原始病历核对。
必查资料
挂号与病历原件、医师与护理纪录、当时可见皮肤或瘀伤、衣着、孩子行为、陪同者身份及说词。
后续闭环
是否安排复诊、转诊、主动追踪或责任通报;结果有无回到儿盟社工与跨网络风险评估。
目前界线
判决可确认诊所名称、日期与接种未完成的原因;是否另有可见伤势、应否通报及院所责任,仍须原始病历、诊间记录与正式调查逐项判断。
项目采新牙医兴隆内科小儿科本站可下的结论
监察院公开正文具名否,写作“牙医诊所”否两者均不得写成监察院公开报告直接具名。
监察院个别医疗判断有,对11月23日牙科就诊作正式调查判断无个别认定只有牙科部分可引用监察院医疗辨识与通报结论。
具名来源蔡函妤出庭身份、病历与庭审资料法院/病历调查资料具名对应须注明来源层级。
目前责任状态行政调查有医疗端失职结论;刑事或民事责任另论仍待原始病历及正式调查不能把两家诊所标成同一种责任状态。
DR. TSAI HANYU · COMPLETE HEARING NOTES

蔡函妤牙医证词:完整全文正式移入医疗专题

这一节不再只放摘要。原“13名证人全文”内的蔡函妤证人卡、八项补充解析、牙医与社工信息差距、诊所影片勘验及完整旁听整理,全部移到此处;法院未公开官方逐字稿,仍须以正式笔录、警询录音、病历、X光及勘验原档核对。

医
2026.01.22 · 辩方申请

蔡函妤

采新牙医诊所儿童牙科专科医师

证人/非被告
证词核心

112年11月23日初诊约15分钟。三颗乳牙已脱落、伤口已愈合;医师认为磨牙不足以解释并建议转诊。检察官以脆弱家庭、长期全日托育、瘀青、精神不佳与访视延期等累积信息追问时,医师明确指出牙医单次15至30分钟接触不能与社工长期个案管理相比;后续法庭勘验诊所影片又出现医护讨论孩子身上伤势的内容,需与警询、影像及病历交叉核对。

主要争点
磨牙说法不具医学合理性保姆说词转换牙医/社工信息差距诊所影片勘验警询与庭上记忆差异合理怀疑与通报界线
与其他证人的勾稽
  • 与黄圣心对“磨牙不能解释三颗乳牙脱落”的医学意见一致。
  • 牙医未在单次看诊中判定儿虐,不等于异常已被排除;制度争点在于保姆、社工及机构有没有完成转诊、取得结果并交叉查证。
  • 警询笔录、诊间影像、病历与X光片应分开核对,不能把法官提示直接写成法院已认定的伤势事实。
2026/01/22 · SUPPLEMENTAL HEARING NOTES

蔡函妤牙医证词补充:三颗乳牙、说词转换与警询笔录差异

以下依本次新增的1月22日旁听笔记,补充既有逐题整理。内容属个人旁听记录,不是法院核发的官方逐字稿;若与正式笔录、录音、勘验内容或裁判理由不符,应以正式资料为准。

本证词最关键的制度对照

牙医只有一次15至30分钟;社工掌握的是三个月累积的个案信息

检察官把脆弱家庭、112年9月1日起24小时全日托育、与亲属脱离、9月25日额头大片瘀伤、10月23日精神不佳,以及保姆多次以停电、照顾家人、发烧、确诊或状况不佳为由延后访视等信息一并提示,追问若当时知道完整背景,是否会合理怀疑不当对待或儿虐并通报。

“我觉得牙医师跟社工的职责范围跟获得的信息量其实是不同的。我只单一次看他,就诊大概15分钟到30分钟,我看不到他的生活环境,我也没办法把他的衣服掀开看他的身体。社工可能他负责的是偏长期的个案管理跟访视。他无论接触的面向跟时间长短,还有一些信息量,其实是跟你单一一次的医疗行为是没有办法互相类比。”

蔡函妤牙医答复|依1月22日旁听笔记整理

诊断界线:医师另明确表示“医疗诊断讲求证据。磨牙是保姆刘彩萱的主诉,并不是我的诊断。”且庭上回答未见牙齿呈断裂、崎岖不平。

信息责任:这段话不能被拿来证明“社工也不可能知道”;恰恰相反,它凸显牙医只有单次短暂接触,而社工与机构握有跨月份、跨访视、跨照片及照顾者说词的累积信息。

展开检察官完整信息假设与后续问答

检察官提示:孩子来自脆弱家庭,由儿福联盟媒合出养;刘彩萱自112年9月1日起照顾将近三个月,孩子与原生家庭脱离并接受24小时全日托育;9月25日额头有大片瘀伤、10月23日精神不佳;社工约访时又曾因停电、孩子发烧、照顾家人、确诊或状况不佳等理由被要求延后。检察官因此询问,若医师当时知道这些情形,是否会合理怀疑不当对待或儿虐并通报。

牙医:牙医与社工的职责、接触时间与信息量不同;她只有单次约15至30分钟看诊,看不到生活环境,也无法掀开衣物查看身体,不能与社工长期个案管理及访视直接类比。

检察官:是否发现牙齿呈断裂、崎岖不平?
医师:没有。

医师:“医疗诊断讲求证据。磨牙是保姆刘彩萱的主诉,并不是我的诊断。”

一|专业背景与辨识训练
  • 儿童牙科专科医师;医院受训约2年,再经专科考核,整体训练约2.5至3年,由卫福部核发专科证书。
  • 曾修习儿虐辨识相关课程,但当庭无法确认具体学分与时数,表示需回查课程资料。
二|112年11月23日初诊
  • 初诊、看诊约15分钟;陪同者只有刘彩萱,医师起初以为是母亲,直到就诊将结束才知道是保姆。
  • 诊疗包含口腔检查、X光与口内膏;三颗乳牙已脱落、伤口已愈合,另见一处口内溃疡。
三|保姆说词先后转换
  • 最初主诉是“磨牙造成掉牙”;医师明确表示多颗乳牙因磨牙脱落的概率极低。
  • 在医师否定磨牙后,保姆才补充孩子常自摔、自撞或撞墙;并未告知是一晚掉三颗牙。
  • 医师事后看过新闻、知道前因后果后,认为保姆当时有刻意误导、混淆视听。
四|口腔判断与转诊理由
  • 未见足以支持严重磨牙的明显磨耗或咬合面凹陷;庭上亦表示未见牙齿断裂、崎岖不平的状况。
  • 伤口已愈合,单靠牙科诊所当次检查不能确定掉牙原因;可能方向包含外力、神经、平衡或其他全身性/内科疾病。
  • 诊所无法做抽血或全身影像,因此建议到大医院或医学中心完整检查。旁听笔记对个别病名用语略有差异,本页不替正式记录选定病名。
五|外伤记忆与诊所影像的重大差异
  • 庭上先称孩子穿长袖长裤,露出部位未见外伤;并表示很确定自己没有说过头部瘀伤等内容。
  • 警询笔录则记载额头大片瘀青、头发内不明伤势及皮肤病。受命法官指出该笔录较接近案发且记载具体,反复请证人确认。
  • 证人最后表示,时间已久、现在记忆模糊,可能以当时警询笔录为准。这是证词可信度与证据核对争点,不等于警询内容已当然被法院认定。
  • 依本次补充旁听笔记,后续法庭勘验诊所影片时,影片对话可听见医护曾讨论孩子身上有伤势;因此庭上记忆、较早警询与诊间影像必须三方交叉核对。
六|孩子表现与互动观察
  • 孩子配合看诊、没有哭闹或反抗;会牵手、被保姆抱着膝上看诊,医师当时认为互动看起来亲近。
  • 孩子几乎没有说话。一份新增旁听笔记记为“没有”,既有整理记为“没有印象”;两种记载并列,待正式录音或笔录核对。
  • “异常安静”是医师事后看新闻、回想时才注意到的特征,不能倒写成当下已形成的儿虐判断。
七|合理怀疑、信息差距与通报界线
  • 医师称当下未形成合理怀疑儿虐,因此没有通报;理由包括单次接触时间短、伤口已愈合、无法查看衣物遮蔽处及互动看似正常。
  • 检察官提示脆弱家庭、24小时全日托育、9月25日瘀青、10月23日精神不佳及多次延后访视等整体信息后,医师没有把牙医单次看诊与社工长期管理画上等号,而是明确指出两者的职责、接触时间与信息量“没有办法互相类比”。
  • 若信息累积后已达合理怀疑,医师表示会通报;这段问答的重点不只是牙医当下做了什么,更是社工与机构如何运用其长期、跨来源的信息优势。
八|诊断、主诉、影片勘验与制度追踪
  • 医师强调:“医疗诊断讲求证据。”磨牙、自摔自撞都是保姆提供的主诉或病史,不是牙医已确认的诊断。
  • 真正需要回查的是:保姆是否依建议转诊、是否取得检查结果、社工有没有直接向医疗端或病历核实,以及多个警讯累积后有没有升级查证。
  • 诊间监视影像、正式勘验笔录、牙科病历、X光、警询录音与笔录,是厘清外伤、说词及记忆差异的主要原始资料;其中影片内医护讨论孩子身上有伤势的内容,应列为独立交叉证据。
证据判断|这段证词划出的不是免责线,而是信息责任线

牙医只有一次15至30分钟的医疗接触;社工与机构则掌握从9月起的照顾安排、照片、精神状况、访视延期、掉牙及照顾者说词转换。这份证词因此不能被简化成“牙医没有通报,所以社工也不可能知道”。磨牙不足以解释三颗乳牙脱落、转诊建议是否落实、警询与庭上记忆差异,以及诊所影片中医护讨论孩子身上伤势的内容,都要求后续直接查证并形成跨专业信息闭环。

展开关键问答与语意转折

医师:“医疗诊断讲求证据。磨牙是保姆刘彩萱的主诉,并不是我的诊断。”

医师:牙医师与社工的职责范围、接触时间及信息量不同;单次约15至30分钟的医疗行为,不能和长期个案管理直接类比。

受命法官提示后:医师表示距离事件已久、记忆可能模糊,关于头部瘀伤、头发内伤势及皮肤病的差异,可能以较接近案发的警询笔录为准。

事后评价:医师认为保姆当时的说法确有刻意误导、混淆视听。

语言表现:本次新增笔记记载“孩子现场有开口说话吗?医师:没有”;既有旁听整理记为“没有印象”,故保留为待核对差异。

来源边界:本页引用监察院114社调0008作为官方调查结论;采新牙医与兴隆内科小儿科的具名对应,另依庭审、病历及判决资料标示,不将监察院匿名文字误写成具名认定。诊所影片内容仍属旁听笔记所记,待正式勘验笔录与原档核对。

展开完整旁听整理非官方逐字稿;保留「略/待补充/听不清楚」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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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陈尚洁过失致死-诘问证人1:蔡函妤

出庭:检察官、告诉代理人曾律师、辩方蔡&朱律师

三位证人:

采新牙医诊所 医师蔡函妤 —辩方申请

文山居家托育服务中心访视员林心慈—辩方申请

文山居家托育服务中心黄玲芳—检方申请

【审判长】吴家桐;

【受命法官】胡原硕;

【陪席法官】赵书郁

【审判长】检辩有无要对上次证词表达意见?

检辩各自陈述对上次证人证词意见 (旁听整理未完整)

【审判长】辩方1/15递呈报状,对律师申请勘验侦讯光碟,检方有无意见

【检察官】依照最高法院106台上X9号判决意旨,考量诉讼经济,检方同意辩方以使用制作侦讯光碟派生译文方式进行,但是以「从头到尾」的译文,以避免断章取义,检方收到辩方制作的译文后会再行核对侦讯光碟后,方可同意用完整译文取代侦讯笔录。

辩(蔡):那就申请当庭勘验整份光碟。

辩(朱):那请检方对有疑虑的部分提出译文。这份译文是去年12月的光碟,我们....(抱怨时间不够,业务很忙...)

【检察官】检方认为侦讯笔录就是当初侦讯的情形,所以不用再提出译文。

(...讨论过程... 旁听整理未完整)

【审判长】侦讯笔录已经具有证据能力,所以依法需举证者为辩方律师。所以合议庭认为译文应由辩方提出,本案申请勘验光碟,我认为这个差别不是太大,若检辩无法达成共识,就由合议庭决定。

====进入审理程序====

【审判长】检辩对于今日证人诘问顺序有无意见。

【检察官】请求先诘问林心慈,再问黄玲芳,且对两人行隔离讯问,对蔡函妤的顺序没意见。

【辩护人-蔡】没意见。

【辩护人-朱】证人蔡女士希望能先诘问后先离开。

【审判长】那就先调查蔡,再来是林和黄,并对两人行隔离讯问。请问三位证人和被告陈有无亲属关系?证人陈述不可违反自己的主观意思,否则有伪证罪的问题。请三位证人具结。

====交互诘问====

诘问证人1:蔡函妤医师

【辩方诘问】

【辩护人】请问你是否有儿童牙科专科资格?如何取得?受训需要多久?

【证人-蔡函妤】有。在医院受训2年,再经考试。整体约需要2-3年。

【辩护人】你记得112年11月23日刘彩萱有带刘童去诊所看牙?当时刘彩萱如何说自己与刘童的关系?

【证人-蔡函妤】记得。她说是照顾者。

【辩护人】可以描述当时状况?

【证人-蔡函妤】她说刘童磨牙造成掉牙。我有告诉她不可能是磨牙造成的,然后刘彩萱说幼儿有自撞自摔的状况,我有推荐他去医学中心做全身检查。刘童有脱落3颗乳牙,但来看诊时已经愈合。我当时有在地检署作证,可以查阅笔录。

【辩护人】您为何建议去做全身检查?

【证人-蔡函妤】孩童若不到换牙年龄就有牙齿脱落,一次脱落3颗,我怀疑可能有全身性问题。在牙医诊所内没有办法做血液检查,所以推荐到医学中心去检查。

【辩护人】你看诊时是否无法完全排除是磨牙造成牙齿脱落?

【证人-蔡函妤】掉牙不太可能是磨牙造成的,但是因为刘童他来时,口内的伤口已经愈合,我没看到受伤的状况,所以无法确认掉牙的原因。

【辩护人】警察当时有问你有无看到刘童受伤,你说有看到刘童头部有伤,头发内也有瘀伤、皮肤也有皮肤病。

【证人-蔡函妤】我没有提及。我们对病人第一次看诊的过程都有录影,案发后,我们有请助理特地把影片找出来提供给检察官。

【检察官】检方补充,此处确实有看诊的影片。

【辩护人】看诊过程中有无怀疑刘童有受虐?

【证人-蔡函妤】当时是冬天,当天刘童穿着长袖长裤来,所以我没看到他有受伤,保母抱着他看诊,没有感觉异常,保母说小孩会自撞自摔。 【辩护人】 依你的经验是否觉得刘保母有欺骗你?

【证人-蔡函妤】事后看新闻,觉得她有刻意误导、混淆视听。

【检方诘问】

【检察官】112年11月23日刘童是初诊吗?请问你事后有没有再看过他?

【证人-蔡函妤】是。没有。

【检察官】当天看诊时间多久?是什么时间来?

【证人-蔡函妤】约15分钟。大约是 (晚上) 7:00。

【检察官】你记得当天再看诊刘童之前,你看过多少病人?

【证人-蔡函妤】不记得。

【检察官】当天社工有陪同看诊吗?

【证人-蔡函妤】没有。

【检察官】当天刘彩萱带刘童就诊的主诉是什么?

【证人-蔡函妤】她挂号时说刘童磨牙造成牙齿脱落。我们说这不太可能,她后续说小朋友会时常跌倒、撞墙自摔。

【检察官】刘彩萱有说刘童一晚掉了3颗牙吗?

【证人-蔡函妤】没有。

【检察官】为何你建议去大医院检查?

【证人-蔡函妤】因为刘彩萱说小朋友常跌倒、撞墙,我担心可能有神经、平衡或其他全身性疾病;诊所无法做抽血与完整检查,所以建议转诊医学中心。

【检察官】看诊的当下刘彩萱有提到她与刘童的关系?

【证人-蔡函妤】是看诊到一半的时候。

[提示证人第 1 次警询笔录]

【检察官】在笔录中,你说「带刘童来看诊的是一位中年女性,我本来以为是妈妈,后来要离开时(她)才说是保母。」 所以,你在诊疗时以为刘彩萱是刘童的妈妈吗?你有注意他们的关系吗?

【证人-蔡函妤】因为4岁以下的小朋友看诊是以(家长的)膝盖对(牙医师的)膝盖,由家长抱着幼童、幼童面朝家长的方式,给牙医看诊。带小孩来看诊的通常是家长。

【检察官】在笔录中,你说「刘童不是活蹦乱跳的小孩,要离开时刘彩萱说她是保母....」请问你当时为何会主动问刘童的家庭状况?

【证人-蔡函妤】是因为希望确认这个人是会带小孩去医学中心检查,所以才多问。刘彩萱才说她是保母,刚接到这个小孩不久,之前不是她照顾的。

【检察官】你当时知道刘童是来自脆弱家庭,受媒介出养,并且从9月就开始被刘彩萱已经照顾3个月了,而且是全日收托,与原生家庭脱离、9/25额头有大片瘀青、10/23精神不佳,且社工要访视时保母用停电、家中小孩生病等理由推托访视吗?

【证人-蔡函妤】不知道。

【检察官】如果你知道上述状况,你会怀疑这是儿虐?你会通报吗?

【辩护人-朱】异议。这是假设性问题。

【审判长】检方的问题有前提陈述,不是凭空假设。请检方再次陈述问题。(驳回异议)

【辩护人-蔡】异议。此为证人的个人意见。

【审判长】此应属证人之专业意见表达。请检方再次陈述问题。(驳回异议)

【检察官】你当时知道刘童是来自脆弱家庭,受媒介出养,并且从9月就开始被刘彩萱已经照顾3个月了,而且是全日收托,与原生家庭脱离、9/25额头有大片瘀青、10/23精神不佳,且社工要访视时保母用停电、家中小孩生病等理由推托访视。如果你知道上述状况,你会怀疑这是儿虐?你会通报吗?

【证人-蔡函妤】我觉得牙医师跟社工的职责范围与取得信息量不同。我只有单次约15至30分钟的医疗接触,看不到生活环境,也不能把衣服掀开做全身检查;社工负责长期个案管理与访视,接触面向、时间及信息量无法直接类比。

【辩方覆诘问】

【辩护人】就诊当天有拍X光照片吗?

【证人-蔡函妤】有。

【辩护人】那X光照片看到不平整的痕迹有怀疑自撞自摔导致吗?

【证人-蔡函妤】作临床上的判断要有证据。自撞自摔导致掉牙并不是我的诊断结果,而是对方的看诊主诉。

【辩护人】你说你有修过儿虐辨识课程,大约是修习多久?或几个学分?

【证人-蔡函妤】我不记得了,要回去查才知道。

【法官诘问】

【审判长】依你证述,保母带小朋友来看诊时,一开始说是磨牙掉牙,你们说不可能,她才又说是自撞自摔吗?不是一起说的?

【证人-蔡函妤】是。

【审判长】你有看到刘童其他的牙齿有被磨的状况吗?

【证人-蔡函妤】后排牙齿尚未完全长出;我印象中没有看到明显磨牙磨耗或咬合面凹陷。

【审判长】当保母说小孩会自撞自摔时,你有留意他身上还有其他部分有伤吗?

【证人-蔡函妤】有留意;孩子穿长袖长裤,我在露出的部位没有看到明显外伤。

【审判长】你们看诊都会录影吗?

【证人-蔡函妤】每个诊疗间都有摄像头。

【审判长】所以不是用手机拍的?

【证人-蔡函妤】对。

【审判长】刘彩萱一开始是说词1(磨牙),后来又改说词2(自撞自摔),你有怀疑吗?

【证人-蔡函妤】刘童行走、表情与互动看起来正常,我当下没有形成合理怀疑儿虐;但三颗乳牙脱落仍属异常,所以给了转诊医学中心的建议。

【受命法官】你们每个诊疗间都有摄像头的画质是清晰的吗?可以看到刘童身上的状况吗?

【证人-蔡函妤】有,但是他当时穿着长袖长裤。

【受命法官】当天你有觉得异常之处吗?

【证人-蔡函妤】掉了3颗牙。

【受命法官】掉牙绝对不可能是磨牙造成的吗?

【证人-蔡函妤】依我所知不太可能。

【受命法官】所以由撞击造成的(牙齿脱落)比较可能?

【证人-蔡函妤】是。如果有癫痫、脑水肿或其他全身性疾病,是有可能造成。过去有遇过2岁女童因.....(全身性疾病) 导致齿槽基部不稳固,一次掉4颗牙齿.... 。

【受命法官】刘童当下看牙医时,和一般小孩有何不同?

【证人-蔡函妤】他都在配合,一般小孩会哭闹。

【受命法官】你的笔录提到「异常安静」,你还记得他看诊的情形吗?

【证人-蔡函妤】我是看到新闻,事后回想才觉得他异常安静。看诊当下我担心他是全身性的问题。

【受命法官】看诊过程从头到尾,刘童有展现任何反抗的反应吗?

【证人-蔡函妤】没有。

【受命法官】当天看诊时,刘童和保母的互动是如何?

【证人-蔡函妤】看起来是亲密的,会牵会抱。

【受命法官】问诊过程中你有觉得保母有想把掉牙问题推卸给前照顾者的感觉吗?

【证人-蔡函妤】有,但是现在想不起来,要看笔录。

【受命法官】本案发至今已经两年多,你可能已经有些记忆模糊。你当时在笔录里说「有,我有看到头部有伤、头发里有瘀伤、皮肤还有皮肤病」。但是你今天说你没有提及。依据经验法则,当时的记忆应该比较清楚。所以,法官没有要追究证人责任的意思,因为这部分与你先前笔录不同却又涉及重要事实,所以要和你确认。

【证人-蔡函妤】可能以当时警询笔录为准;时间已经过了比较久,我现在记不太清楚。

【受命法官】看诊时综合当下情况,所以你没办法判断掉牙的原因,所以你当下的诊断结论是要去大医院寻求更专业的诊断吗?

【证人-蔡函妤】是。

【陪席法官】你刚才说刘童和带去看牙的人互动是良好的?

【证人-蔡函妤】小孩是被牵着入诊间,被抱着看诊。

【陪席法官】所以这样互动就算是良好?

【证人-蔡函妤】是。

【陪席法官】保母有对他说话吗?

【证人-蔡函妤】就「啊-张开嘴巴」

【陪席法官】小朋友有说话吗?或有发出单字或单音吗?

【证人-蔡函妤】没有印象。

【第 1 证人结束】

SOURCE REGISTER × CITATION RULES

来源索引与固定引用规则

本专区以官方原件优先。庭审媒体与旁听笔记用于指出应核对的证据,不取代正式笔录、裁判或病历。

监察院调查报告

114社调0008;儿盟社工、卫福部、新北、台北、牙科医疗及跨体系漏接的主要行政调查来源。

PDF原件
监察院纠正案文

正式纠正卫福部、新北市政府与台北市政府,说明各主管机关怠失。

PDF原件
监察院新闻稿

摘要儿盟7类缺失、三个主管体系漏接及医疗辨识问题。

官方页面
台北地院一审

陈尚洁案114年度诉字第51号;用于法院认定、证人及病历资料勾稽,后续审级须另行更新。

官方新闻稿
裁判全文

查核兴隆儿科就医节点、社工掌握资讯与法院理由时,应回到裁判原文。

司法院裁判书
蔡函妤证词整理

本站旁听与公开报道汇整;正式笔录、警询录音、诊所视频、病历与X光优先。

本站证人专页

建议写法

  • “监察院报告记载112年11月23日一间牙医诊所的就诊异常,依庭审资料对应为采新牙医。”
  • “兴隆内科小儿科的两次就医节点依法院/病历调查资料对应,监察院未具名且未作个别失职认定。”
  • “监察院纠正卫福部、新北市及台北市,儿盟社工失职资料移请司法参考。”

避免写法

  • “监察院具名认定采新牙医失职。”
  • “监察院认定兴隆内科小儿科失职。”
  • “两家诊所都已被法院判决有罪。”
  • “只要曾看诊,就代表医疗端已排除儿虐。”